经济法原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1章经济法原理

1.1 法律基础

1.1.1何为法律

一、概念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1.1.2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商法律关系;

2. 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行政法律关系;

3. 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称为经济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1.3 法律体系

1.1.4 法的形式

注:法的效力层级

(一)宪法至上

(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四)新法优于旧法

(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六)备案和审查

1.2 经济法基础

1.2.1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

市场组织管理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如市场准入、交易、竞争等;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经济法是在市场体制下国家调整经济的法律。

●经济法是矫正市场失灵、与民商法一起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

●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法律。

●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组织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管理和调控市场主体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如公司法、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等。

市场秩序的管理和调控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调整资源配置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固定资产投资法、产业结构调整法、国有资产管理法、价格法、财政法、预算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经济稳定调控关系:

国债法、彩票法、票据法、证券法、审计法、税法、金融法等。

社会保障关系:

劳动法、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社会保险法等。

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对外贸易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注意:

(1)并非所有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都需要国家的协调或干预;

(2)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协调是对已有经济关系矫正,旨在保障社会整体利益;

经济法只调整部分经济关系。同时谨防干预过度和干预不足。

(3)经济法是对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认可和限制。

三、经济法与市场经济

(一)市场经济的内在法治要求

(二)经济法能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1.2.2 经济法产生的根源

一、经济原因

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基于供求和竞争关系的价格调节机制。

但存在自身缺陷,如公共产品、外部效应、市场垄断、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分配失衡、宏观经济总量失衡等。

经济法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在由国家干预手段,弥补市场缺陷,消除市场失灵。

二、政治原因

生产的社会化凸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重要性,国家运行价值取向逐渐由为利益阶层服务转向为社会利益服务,“政治国家”向“社会国家”转型。

三、法律原因

在自由市场经济中,民法商法本身存在一定局限性。

自由市场经济侧重市场自愈和自我调节,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竞争自由原则,即民法商法的绝对物权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

但绝对物权有时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事业因利益不足而供给短缺;契约自由往往会引发社会过剩或侵害他人权益。

1.2.3 经济法的组成

一、市场主体法

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二、市场规制法

市场管理关系

三、宏观调控法

1.2.4 经济法律关系

一、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国家在调节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在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受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以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

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同于经济关系,

即物质利益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客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和行为的实践者。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失去了主体就不存在权利这种可能性以及义务转化为现实权利义务的条必要件,因此也就谈不上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客体: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没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就失去了意义,权利义务也就失去了目标。

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和核心,是联络各主体、联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直接体现了法律关系主体的要求和利益。只有主体、客体,不通过权利义务互相联结,也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除了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外还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力。

注意:

(1)这种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产生,不是一般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