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济一体化对GATT_WTO体制的冲击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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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5日 第21卷第2期 法学论坛
Legal Forum
Mar.5,2006
Vol.21No.2
[文章编号]1009-8003(2006)02-0133-06
区域经济一体化对GA TT/W TO体制的冲击和影响
李仁真,庞永三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GATT/WTO的制度缺陷通过区域经济一体化在形式和内容的发展更加明显,由于缺少权威的组织机构、无条件和自动适用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受谈判方数目的影响,两者出现了此消彼长的趋势;GA TT/WTO在规范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存在着实体上、程序上和规范经济事物中的附加困难;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对国际经济法的贡献包括: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在各主权国家中继续强化了国际经济法的普遍原则,扩展了国际经济法调整的领域,改进了调整的方式和效果,同时也为国际经济法整合区域经济组织与多边贸易体系产生了结构性动力。
[关键词]区域经济一体化;GA TT/WTO;影响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5-11-25
[作者简介]李仁真,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庞永三,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生,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工作。
Subject:The Effect of Regional Trading Bloc ks On GA TT/WTO Sys tem
Author&unit:LI Ren-zhen,P AN Yong-san(Wuhan Uni versity Research Institute of Internati onal Law,Wuhan Hubei430072,Chi na) Abstract:The i ns tituti onal li mi tations of GA TT/WTO system are emergi ng obvi ously contrast wi 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egional tradi ng bloc ks, s uch as l acki ng the strong centraliz ed institutions,uncondi tional MFN and negoti ations involve a much l arger number.There are s ubs tantive,proce-dural and additional economic difficulties whi le GA TT/WTO regulate the regional trading bl ocks,not w i th s tanding they stres s the principle,enlarge the range,opti mize the effects of regulati on and provide ins ti tuti onal impetus to GATT/WTO.
Key words:regional trading bloc ks;GA TT/WTO s ys te m;effect
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多边贸易体制及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关系,一直是国际法学界、经济学界和国际政治学界普遍关心和积极探讨的问题,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影响国际贸易自由化方面的利弊分析也莫衷一是。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标准而形成的不歧视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经济和政治的基本原理,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国际经济法的最大冲击在于参加方之间的优惠贸易政策冲击了国际经济法的基石,也使多边贸易体系产生了更大风险。从经济的观点来看,区域经济一体化在创造贸易增长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贸易转移,因此会破坏全球贸易秩序和给全球福利带来威胁;而从政治的观点来看,不歧视原则的设立是为了避免出现在某些国家之间的优惠政策引起的派别主义之间相互争,不使开放的全球贸易体系重新崩溃。本文试图就区域经济一体化对GATT/WTO体制的冲击与影响作一探讨。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与GATT/WTO体制的制度性缺陷
产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制度层面的原因成为当前多边贸易体系和区域贸易体系此消彼长的根本所在。研究产生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使国际经济法体系表现出来的制度性缺陷,欧盟一体化发展过程中的表现值得借鉴和参考。欧盟在一体化过程中追求的不光是货物,同时包括服务、资金和人员的自由流动、汇率和金融政策、国内财政管理政策的统一。因此有人认为,只有在多边体系中存在一个霸权,或者一个像欧盟的超国家性质的组织,才有可能实现更深层次的经济一体化。[1]然而在GATT/W TO体制中, 130多个成员与其它非成员相比,在发展水平和政治、经济、文化取向上具有更加明显的差异性。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利益的决心和举措进一步加
强,像中国、巴西、印度和南非牵头20多个发展中国家成立的 20国集团 代表了发展中国家自主意识的提升。同时,美国的精力和注意力随着投向区域经济一体化而被转移和分散,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想象会出现一个让很多成员国家都让渡部分主权的中心组织机构。这样,如果有人像自由制度主义者那样,坚持把GATT/W TO设计成为一个约束各国自我利益的国际法律体系,这个体系也只能在具有把全球福利和共同利益置于当前各国单方面利益之上的全球战略眼光,同时尊重和遵守国际经济法体系的广泛政治基础后才会有可能,显然,GATT/WTO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不可能实现的。正如目前国际政治秩序是国际经济秩序的反映一样,其组织机构的作用如同联合国一样尴尬,甚至在有些方面,如在效率和权威方面还不如联合国。
即使现存的霸权和主导力量是决定保持自由贸易框架的重要条件,但却并非是充分条件,这被在20世纪三分之一的时期内苏联领导的东欧和美国历史作用的局限性所证实。同样,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存在一个集权化的组织,对建立更深层次的合作来说也是必要条件。当前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现实是需要在多边体制框架中建立一个权威组织机构,这个建立在广泛民主基础上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机构,通过民主、平等、协商、对话的体制和方式来处理解决问题,绝不是类似美国这样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崇尚单边主义的霸权,这反映了历史的潮流。
其次,区域经济一体化调整的范围不断突破,内涵正在扩大。作为一个封闭的、自给自足的法律体系,GATT/WTO不可能包含国际贸易的所有内容,在诸如环境问题、劳工、投资和竞争政策、贸易与社会条款等方面缺乏有效的解决办法;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诸多问题,乌拉圭回合表现得力不从心,包括多边贸易体制本身存在的低效率,使人们对其逐渐失去了信心。在多边贸易体制的无条件、自动适用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下,任何一项关税的减让或完善,都会以点带面地把谈判结果扩展给所有成员,这具有了双刃剑的作用,虽然可以使嗣后的程序和环节简单化,但其它成员对权利共享。但这些成员同时也是义务承担方。随着多边贸易体制成员在数量上越来越多,在成份上越来越复杂,未谈判的领域越来越敏感,如果想在一个特定的议题上达成协商一致,显然是越来越困难。[2]在GATT时期,由于各国首先同意消除在政治上敏感性最低的贸易壁垒,把更加敏感的贸易壁垒留到以后来处理,必然导致后来回合的谈判更加困难。目前,多边贸易谈判议题的难度越来越大,政治敏感性越来越强,相互妥协的可能性越来越小,W TO的多回合发展于是步履维艰。与之相应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所涉及的国家要少得多,具有共同的地域、经济、政治和文化上合作的基础,参与方之间在政治和经济合作方面的现实需求决定了其相互协调立场的难度要小,从而对谈判议题的确定、谈判成果的达成和执行要相对容易,因此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一些国家先后在多边贸易谈判中难以达成的领域制定了条款。
还有一种相反的观点,仍然乐观地认为GATT 是可行的。新自由制度主义者的观点强调多边主义宁可看作是一个在国家之间进行谈判和保持相互妥协的分散框架。自由制度主义者寻找设计或再设计一个程序,通过减少在信息交换、交易、监督和验证中的费用来便利国家之间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通过条约处理国际纷争,这种国家之间搏弈合同的实现形式将通过声誉的代价和 以牙还牙 的报复战略来解决多边协定游戏的 囚徒问题 。GA TT在此方面取得的最大成就是非常罕见的,它经受住了几十年来各次谈判回合的检验。
另外,区域经济一体化水平不断加强,正在向更高程度的合作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相对于全球经济组织而言,更有利于深层的经济合作;与多边体系相比,谈判更容易在少数具有相当合作意向的国家之间开展,并能够取得成果。这种情形下,国家愿意为了推动更深层次的经济一体化而放弃一些政治主权。区域贸易一体化组织更深层次的合作以及朝着贸易自由化努力的动机和谈判,将会有利于实现一个更高层次的内部区域一体化的良性循环。如现在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正在通过新协定的形式有计划地升级为一体化程度更高的区域体制。欧盟从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的共同大市场经过 申根协定 步入东扩和单一货币的时代;澳新紧密经济联盟已经提前完成了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发展中国家中的东盟自由贸易区和南非共同体均在原有基础上迈出了区域贸易自由化的实质步伐;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亚太经合组织的创建都是区域一体化演变的历史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