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共信托原则的我国环境权认识论分析
公共信托原则下的我国环境权制度研究
有物( e p bi s 就 已经具备 了现代公 R s u la e) c 共信托原则的雏形 ,而其中物所指向的空 气、阳光 、海洋 ( 周桁 ,1 9 在一定意 9 4) 义上已具有了环境的含义。尽管众多罗马 法研究者无法对共有物和公共物独 立于其
保障社会公众能在合理的范围 内充分享有
上 的物 权 制 度 ,特 别 是 所 有 权 制 度 。 由此
共信托理论 ,在美 国首先得到 了采纳 ,并
在美 国成立后成 为了其法律体 系的重要组
通 过 对 公 共信 托 原 则 下 我 国环 境 权 制
度 的 理 论 研 究 ,深 入 揭 示 我 国 环 境 权
成部分 。在美 国立法史上 ,联邦最高法院
通 过 Ma t .W a d l和 S iey V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i v rn d eI hv l .
制 度 设 定 和 运 行 中 的 诸 多弊 端 ,并 为
弊 端 的 解 决 指 出合 理 有 效 的 途 径 , 以 期 为 我 国 环 境 权 制 度 的 完 善 提 供 理 论
借鉴。
B wly o b 案确立 了公共信托原则。 在这 两个 判例 中,都 以公共信托理论 为基础确立 了 所有权人行使权力应 当服从公共权 力的原 则 ,这在公共信托理论发展史上是具有重 要意义 的 ,然而 ,由此 以后 的一 系列 判决
关 键 诃 :公 共 信 托 环 境权 认 识 论
( )环 境 权 意 义上 的 公 共 信 托 原 则 二 特 征
英美法系延续了几百年的一条基本法律原
则 ,在具有广阔包容性的绿色所有权理 论 的基础上 ,已经成为了 自然资源法中的一 个基本主题 ,进而该理论从其产生之 日起
民法典时代环境权的解释路径——兼论绿色原则的民法功能
法学民法典时代环境权的解释路径——兼论绿色原则的民法功能文/黄锡生问题由来:民法典对环境权条款的回应需求2()世纪7()年代以后,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呈现“治理上移”的规制趋势,政府主导的行政管制逐渐取代私权救济的侵权法实施路径,成为环境治理的主导范式"“惩罚型”管制模式在其他行政领域极富效率,然而,在环境问题上凸显出诸多不足,而这些不足和局限是内生的、结构性的.只有转变规制范式乃能解决。
于是,以“分权及自治”为内核的“救济型”治理模型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救济型”治理模式的逻辑起点在于民法之于环境利益的私权确认。
以功能论的视角来看,民法典中制定环境权规范的本质正是将“私人执法”的权源进行正当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努力。
学者将中国环境管理重心向环境权方向偏移的现象形象地称为“治理下移”。
不难想象,在环境权所推衍的“救济型”治理模式之下.“国家和无数不特定的私人之力链接起来.将形成监视、探知枉行的融 贯交织的合作状态,塑造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社会精神结构,形成强烈的威慑效应”。
于此.环境权概念集中体现了民事立法与环境问题的互动耦合,是现代环境法治重要理论基石之一。
作为对传统“惩罚型”管制模式的反思,环境权理论试图通过“权利救济”形成的“私人执法”,塑造一种全新“救济型”治理模式.这便与以权利保障为价值追求的民事立法形成亲和关系。
在民法典业已出台的时代背景下.环境权是否进行了民法表达、通过何种路径得到表达、其民法表达是否完成了环境权概念的设立初衷,这是即将实施的民法典适用于环境事务治理领域所必须回应的前置性解释论问题.民法典中环境权应然构造的理论设想(一)前法典化时期环境权民法表达的理论探讨环境权对民法典的绿化议题在多年前就曾被学者广泛讨论,“绿色民法典”的构想源远流长。
从环境权的发展历史来看,我国的环境权理论研究大体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对环境权做“加法”的第一代环境权与对环境权做“减法”的第二代环境权。
环境民主原则是环境资源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环境民主原则是环境资源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实质是指社会公众在环境管理及其相关事务中享有广泛参与的权利和义务。
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权利的实现,是世界各国环境保护的通例。
而在我国现阶段,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不强,参与途径不畅,严重制约了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从考察环境民主原则的形成发展入手,阐述了社会公众在环保过程中所享有的实体上及程序上的环境权利,最后提出了贯彻落实环境民主原则的具体途径。
一、环境民主原则的形成和发展对于该项原则,在我国环境法的有关著作中表述不一。
有的称之为“公众参与原则”,有的称其为“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
笔者认为,环境民主原则主要是指社会公众在环境管理及相关事务中进行参与和决策的资格和必要性,并据此享有和承担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公众参与”也好,“依靠群众保护环境”也好,其解决的仅仅是社会公众参与环境管理事务的必要性,并未涉及到参与资格。
而环境民主原则所包含的公民的环境权不受侵犯恰恰可以解决参与资格的问题。
除此之外,作为环境民主原则应有之义的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管理又能集中反映民主精神在环境管理及其相关事务中的贯彻和体现,是民主主义理念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必要延伸。
〔1〕所以采取“环境民主原则”既简洁,又可以使理论归纳更为科学和准确。
考察环境民主原则的历史发展,其逐步确立主要取决于人们对环境要素法律属性认识的不断深化,并由此引发民主精神在环境领域日渐生成并得以强化和稳固发展。
以前人们对环境要素属性的认识局限在经济性上,而忽略了环境要素的生态性和精神性。
由于环境要素的不可控制性和不易支配性,使得无法将之纳入财产或民法上的物的法律调整范畴,故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多数环境要素一直被当作无主物对待。
即任何人不得对其提出权利主张,任何人也无须为占有和使用支付代价。
这种观念在实践中纵容了对自然资源的滥用和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当环境危机已威胁到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时,人们的环境意识觉醒,认识到环境要素并非是谁都可以无偿使用的无主物,而是“公共资源”和“人类共同继承的遗产”。
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作者徐琪钧系别法学专业法学年级10级学号 102111240指导教师落志筠导师职称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我国 1989 年《环境保护法》第6 条中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是本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规定和体现,研究并完善这一原则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营造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意义。
公众参与原则是民主主义理念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是许多发达国家在环境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法律制度。
其含义是指在环境活动中,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以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
“国外环境保护的实践己经证明,公众参与制度是符合环境管理特点的富有成效的制度,其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①由于环境保护是一项全民性的公益性事业因此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强调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就是作好环境保护工作重要的一环。
综观国内外环境保护实践中公众参与的情况可以看到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如何用法律的手段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在环保的效果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
实践证明,公众参与原则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深入研究公众参与问题,对其法理依据及立法实践作进一步的考察,探寻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路径,对于保护环境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涵义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环境利益相关的一切决策活动,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自身利益,且有利于环境保护。
从性质上看,它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也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制度;从目的上看,“它的主要目的在于限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司法过程看,它是将环境保护自力救济纳入法制化轨道的主要途径。
”②它有利于解决和处理广泛存在的普遍环境问题,实现对环境问题的全过程及全方位管理。
环境权的理论基础
科
环 境权 的理论 基础
李 卫玲
( 尔滨工程 大学 人 文社会科 学学院, 哈 黑龙 江 哈 尔滨 10 0 ) 5 0 1
摘 耍: 在现代法学 中, 环境是一个十分重要的 范畴 , 环境是人 类赖 以生存 、 发展 的基本条件和 物质基础。 环境 问题是 多种 矛盾的相互作 用引起 的, 是人 类面临的一个涉及到人类 自 身生存的 问题 。环境权是顺应社会发展 而提 出来的新观 点, 通过对环境权基本理论的 阐述来 支持环境权。
关键词 : 环境 权 ; 论 基 础 ; 论 。 . 2 2 辩证唯物主义理论 。 . 5 权 利 和义务 作 为一 种社 会制 度 和文化 现 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 的理论是环境公平理 唯物辩 证法 即 “ 马克思主义 辩证 法” 。以 象 , 与法和国家一同出现于人类社会的 。权 论 ,其所 倡导的人与 自然 的协调发展。公平与 自然界 、人类社会和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为研 是 利不是关 于人 如何开发利用 自然的技术 ,而是 正 义始终贯穿于环境公平理论中。环境公平理 究对象 ,是辩证法思想发展的高级形态 。唯物 关 于人 与人之 间关 系的观念 、 要求或者制度。i 论 正是用正义的原则来规范人与人之间以及人 辩证理论的基本观点之一就是发展的观点 。它 t ] 权 利产生 于社会并且应 用于社会 ,在不同的历 与社会 之间的关系 ,不仅表现在代内公 平 ,还 告诉我们 世界上 的一切事物都是 变化发展 的 , 史 发展 阶段 ,人们提 出的权 利内容也不同 ,这 表现 在代 际公平 。代际公平的观点最早 由美 国 所 以我们必须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一部好 的 些权利 的产生是顺应 社会发展 的需要 ,并 且产 学者魏伊 丝教授 提出 ,她从国际法角度 提出的 法律是 正确 的理 论 和有效实 践 的相 结合 的产 生 了一定 的效果 。当今 社会 是一个科技 飞速发 “ 环境 的世代 间衡平 ”理论 ,是指 “ 作为物 的 物 。理论是由人们在实践中总结出来 的 ,正确 展 的时期 ,环境 与发展是 当今社会普遍关 注的 种 , 我们 与现代的其 他成员 以及过去 和将 来 的理论 又是通过人们有效指导实践的,理 论和 重大 问题 。人类经历 了漫长的历史进程 ,在发 的世代一道共有 地球的 自然、文化 的环境 。在 实 践具有 辩证统一的关系 ,这种辩证 的关 系正 展经济和改造 自 然方 面做 出了不懈 的努力 ,但 任何 时候各世代 既是地球恩惠的受益人 ,同时 是 通过 赋予公 民环境权 , 使公 民参 加到环 境保 由于经济增长 的方式偏重 于粗放 型 , 以必 然 也是将来世 代地 球的管理人或委托人 。 所 为此 , 我 护 中来实 现的。 会对环境造成破坏 ,这也是工业化 国家 的共 同 们负有保护地球 的义务 和利用地球 的权利 ”由 [ 3 1 26社会学理论 。 . 经历 ,于是人们开始寻求解决环境 问题 的新 办 代际公 平引 申出来的另一个 理论是种 际公平 , 环境 与社会 之间是相互依存 、相互影 响的 法 ,继而产生 了环境权 。蔡守秋在 矫 境权 初 自然界 的各个物 种之问是相互依存 ,相互制 约 关 系,环境社会学是从社会学 的观点来讨论 人 探》 一文 中介绍 了环境 权 的来 源 ,1 6 90年联 的 ,作为世 间物种之一 的人类 ,在满足 自己需 类社会 和 自然 环境之 间的关 系。 嘲 通过法 律 邦德 国的一位 医生认为 ,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 求的 同时要充分考 虑其他物种 的利益 ,尊重其 调整社会上 的每个成员 ,使得每个个体都按 照 弃物的做法违反 了 锹 洲人权条垒》 中关于 保 他物种生存权利 。 勺 合法 的方式行动 ,作 出法律所要求和期待 的行 2 公共信托理论 。 - 3 障清洁卫生的环境的条款 ,于是他 向欧洲人权 为 ,从而创造 良好 的法律秩序 ,赋予公 民环境 委员会 提出控告 ,引发 了关 于环境权 的讨论 。 公共信托理论源于罗 马法 ,最早将公共信 权正是要通过这种鼓励 的方式来激发公 民的环 环境权 是 由美 国学者 约瑟夫 ・ 克斯 在针 对美 托理论引入环境保护领域是美 国密执安大学 的 保意识 ,使公 民积极 的参加 到环境保 护中来 , 萨 国政府进行行政活动 的过程 中,对于公众参 与 约瑟夫 ・ 萨克斯 教授 ,公共信托 理论 的基本 内 取得 良好 的社会 效 益 ,以取得 预期 的法 律效 环境管理 的程度低等问题根据公共信托理论首 容就是空气 、水 、河流及其他 自然资源本质上 果 ,形成理想 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 小结 次提 出的理论 。17 9 0年在 日本东 京 召开了公 属于公民 的共 同财产 ,公 民和政府之间形成 了 害 问题 国际座谈会 ,会后发表 的 炼 京 宣言》 委托与被委托的关 系,公 民作为公共财产所有 在 民主和法治 的社会里 ,国家的一切权利 提 出了环境权 ,即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 利 者是委托人 ,政府作为公共财产维护者是被委 属于人 民, “ 真正 的民主 ,需要通过 ‘ 民不 公 等要素不受侵害环境的权利和 当代传给后代 的 托人 ,享有对作为公共财产的 自然资源的管理 断 的参 与 ’ 。方 能领略什么是 民主 ,在心 理上 遗产应 当是 一种 富有 自然 美 的 自然 资源 的权 权和使用权 ,未经委托人 的同意不得擅 自处分 融会和建立 民主作风 ,在行为上获取 民主办事 利 ,作为一种基本人权 ,在法律体系 中确定下 委托人的财产 ,政府行使权力的宗 旨是为 了公 的技巧和方法 ,这样才可 以保证社会运作是真 来。 共利益 ,即委托人 的利益 ,如果政府不履行义 正 由人 民主宰 t ' 5 1 ”权利作为现代法哲学的基石 2环境权的理论基础 务或者侵害 了公 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可以请求 范畴 ,引导了人文精神的 回归 ,体现在环境法 2 可持续发展观理论 。 . 1 国家履行受托人的义务 。 律关系中就是要赋予公 民环境权。 2 . 权理论。 4人 参 考 文献 可持 续发展 是一 个新概 念 。1 8 年世 界 97 人权 是 与生俱 来 的 ,与 人身 属性 不 可分 … 徐 祥民 ,田其云. 1 环境权——环境 法学的基 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 《 找们共同的未来》 报告 中第一次阐述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得到了 国 割。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 础研究 『 北京 :北京大学 出版社 ,2 0 . M1. 0 4 2 环 M】. 际社会的广泛共识。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现 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是每个 『1姬 振 海 . 境 权 益 论 f 北 京 :人 民 出版 0 9 代人的需求也要保障后代人的需求。可持续发 人基于生存 和发展 所必需的 自由、平等权 利 。 社 .2 0 . 3 环境诉讼 制度研 究 【 北京 :中 M】. 展的核心是发展 ,但要求在严格控制人 口、提 人权 的享有不因为社会身份和实际能力 的不同 [】I 一峰. 08 高人 口素质和保护环境 、资源继续利用的前提 而不 同。人权是政治 、经济、文化等各 种社会 国法 制 出版 社 .20 . 下进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是可持续 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 内容是 随着经 济的发 [ 4 】张文显 . 学范畴研究 【 1. : 中国 法哲 M 北京 发展 的重要方 面。2 世 纪 中国经济 发展 面临 展 和社会的进步而变化的 。当今社会的人类文 政 法大学 出版社 ,20 . l 01 5 】莫泰基. 民参与 :社会 政策的基石 [ . 公 M1 的最大威胁就是生态危机 ,可持续发展观作为 明离 不开人权理论 。依据 国际人 权公约和宣言 [ 解决人与 人、人与 自然之间 的关 心的新思 维 , 以及我国关 于人权的宣言和规定 ,人权 的实体 北京 :中华书局 ,1 9 . 95 是对人类 自身人与 自然关系的重新审视 日 。可 内容答 题包 括三 类 :生存权 利 、人身 人格 权 持续发展 理论 自提出以来产生了重要影响 ,人 利 ;政 治权 利和 自由 ;经 济 、社 会 和文化 权 们已经 广泛认识 到 ,要实现可持续 发展 ,就必 利 ;这三类 权利中生存权利和人 身人格权 利是 须保证 整体 环境要 素的可持续性。要想做 好这 最低 限度或首要的权利 ,是因为它是人作 为一 然 。环境 点 ,只有政策号召是不够的 ,必须还要 依靠 个 自 机体 和社会成员所不能缺少 的 H 法律手段 ,赋予公民保护环境的权利 ,即环境 权作 为人生存的基本权利 ,应当得 到人权 理论 责 任 编 辑 :杨 帆 权。 的支持。
环境保护公众参权实现
浅论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权的实现摘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
一些因为环境被破坏而引发的事件,如”太湖蓝藻事件”、”安徽蚌埠村民因企业排污死于怪病”、”湖北自来水污染事件”等等,让我们认识到环境问题的迫切性和严重性。
因此,除了完善法律来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公民参与至生态环境中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
本文正是从这样的背景之下,尝试探讨我国环境法中公众参与权的基础理论以及实现路径,对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一定建议。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权;公众参与一、公众参与环境权的理论基础(一)公民环境权的概念公民环境权是社会权的组成部分,是指公民对其赖以生存的环境享有适宜的生态环境条件的权利。
此权利主要强调公众对环境功能的利用与价值的享受。
”公民享有在良好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利,有权获取环境状况的信息,有权参与环境保护活动,有权在与其生活的环境遭到破坏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或健康上的损害有权获得赔偿或提起诉讼。
”“公民有权对政府部门、单位、个人有关破坏环境的活动进行检举公告,并提起诉讼。
”“公民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珍惜自然资源的义务,凡造成损害都有赔偿的义务”等,都是公民环境权的规定。
公民环境权既包括对良好环境的享有权,也包括对恶化的环境的拒绝权利。
(二)公民环境权的理论基础公民环境权参与权主要构建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理论基础之上:1、公共信托理论每个公民对自然资源都享有同等的使用权,而每个个人都不需要对环境的维护与消耗支出费用和承担责任,这是环境被过度开采利用的首要原因。
这在经济学中被称为公共物品理论。
此理论所表达的含义是公共资源的使用不具有排他性,而且任何人不必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承担责任。
于是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个人只考虑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注重对所利用资源的承载量及自己行为的破坏程度进行补救,导致环境面临非常严重的后果。
要排除此后果,需要公众各自主张自己的优良环境权。
而每个人都主张耗费成本大,通常由一部分人代为行使,这就叫做公共信托理论。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分析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分析一、本文概述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维护环境权益、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法律手段,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角度,深入分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以期为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文章首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特点及其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进行简要概述,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
接着,文章将深入探讨行政权与司法权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互动关系,分析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在行政权与司法权配置、协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借鉴国内外环境公益诉讼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和具体路径。
本文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化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认识,也有助于推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为构建美丽中国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本文的研究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对于推动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协调发展、促进法治国家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与现状自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开始逐步发展,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推进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环境公益诉讼在维护环境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初期,环境公益诉讼主要依赖于行政手段,政府通过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
在这一阶段,司法机关对环境公益的介入相对较少。
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司法权逐渐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诉讼主体、举证责任等问题,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
近年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环境权
非自己所有的财产的利用或使用权。
后一种意义上的利用权,包括有偿获得的使用权和
无偿获得的使用权及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取得的使 用权(如相邻权等)。
环境资源法理论中的使用权包括前述两种意义,且
对非自己所有的财产的利用尤为关注。
资源处分权
通常指转让权、出卖权、抵押权、变更用途等权利。
资源收益权
20世纪80年代,原挪威首相布兰特夫人的可持续发展报告
《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多次提到环境权。
欧洲人权会议接受环境权为基本人权,制定了《欧洲自然
资源人权草案》
一系列的国际法文件对环境权做了明确宣示:
《人类环境宣言》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 《我们共同的未来》 《哥斯达黎加促进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人类责任宣言》 《关于国际环境法的海牙建议》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源的重要性
(二)从有关自然资源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手段的
重要性看自然资源的重要性
(三)从产生自然资源问题的根源看自然资源的
重要性
(四)从国际法和国际领域的斗争看自然资源权
的重要性
一些国家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有关环境权的案例
二、环境权的概念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 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所承担的基本义务。
广义上说: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合理享用适宜环境
的权利,也有合理保护环境的义务。
狭义上说:人所享有的在健康、舒适和优美的环境
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四)人类环境权
人类环境权是指人类作为整体有享用适宜人类环
境的权利,也有保护人类环境的义务。
人类环境权的主体是整个人类,包括各个国家的
略论我国环境权法制化建设
应 当享受健康 的环 境 ,同时每个人 也
有责任对维护 和改善环境作 出贡献 ” 。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 国家 ,轻易无法 进
行联邦宪法 的修订 。因此 , 各州通过对
州 宪 法 进 行 调 整来 适 应 环 境 保 护 的 需
施工人 提前投入 的施 工成本 的利 息损
失 , 损 失 应 由非 法 转 包 工 程 的 过 错 方 该
口
无效合 同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 对于实际
施工人来说 , 即为其提前投入 的施 工成 本 的利息损 失 , 于承包人来 说 , 对 由于 在履行转包合 同过程中 , 向实际施工 其
大进 展 。 日本 在 16 9 9年制定 的《 京 东 都 公害 防止 条例 》序 言中 明确规 定 : “ 所有市 民都有 过健 康 、 安全以及舒适 生活的权利 ,这种 权利不能 因公 害而
施工并惩 罚它 , 因此该部分损 失不应 由 理论” 目前学界认为所 谓环境权 , 。 就 解环境状况 的可靠信息 以及要 求赔偿 实 际施 工 人 承 担 。 于该 损 失 是 由承 包 是 公 民基 于 环 境 资 源 的利 用 而 取 得 物 因破坏生态所 造成的健康或 财产损失 基 人未按 与发包人 所签 的施工 合 同进行 质利益与精 神利益 的权利 。随着公众 的权利” 。韩 国 18 9 7年《 宪法》 3 条 第 5
政策法》 , 国家及公 民在保 护环境 中 对
方面 的权利 与义 务作 了具体 规定 , 该 篇第三条强调 : 国会认为 ,每个人 都 “
否实际履 行 , 双方意思表示 的内容绝对 不被法律 所承认 , 法律 的首选 价值就是 让 已履行 的无效 行为恢 复到 未履行 的
状 态 。 因 此 , 包 人 没有 理 由 承 担 实 际 发
环境权的界定
环境权的界定作者:付园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8期摘要本文基于对环境权属性,主体和内容的界定,提出了资源权的说法,并且对资源权的属性和概念进行了阐述,明确环境权与资源权应当分离,同时在承认两者分离的基础上又肯定他们之间存在交叉部分。
关键词环境权资源权人权财产权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261-02一、环境权概述(一)环境权的属性首先,环境权是一种基本人权,目前还不具备成为法律权利的条件。
环境是公民作为生物个体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空间场所的提供者,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
环境权又始终以环境作为权利的媒介,人们依附环境而生存与发展,对环境的享受权自然应当是人类应当具有的基本人权。
法律权利存在的依据是法律规则的具体规定。
目前,环境权并非像民事权利那样具有可诉性,当权利主体受到侵害时没有诉权,显然环境权成为法律权利并不成熟。
①其次,环境权的内容未被法律完全确定,并且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时期,人们对环境权内容也存在不同认识,将环境权的内容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非易事。
故仅仅依据法律规定了环境权的部分内容就认为其是法律权利,显然是以偏概全。
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各种制度的完善,环境权成为法律权利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其次,环境权是私权。
有学者基于“公共信托理论”认为环境权属于公权。
环境要素如果为私人所有,极易造成污染和浪费,为了合理的支配和保护这一财产,应当将其委托给国家进行管理,国家作为受托人必须对全体国民负责。
主张环境权是公权的学者是正是基于国家对环境的管理职能。
也有学者认为环境权是私权,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环境权理论产生的背景是因为民众对政府权力的不信任,其目的之一就是以环境权来保障公民权。
因此环境权应当是公民享有的权利,是一种私权。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分析权利的属性应当从其产生的理论背景出发,环境权应当是赋予公民的权利。
(二)环境权的主体目前学界对环境权主体的界定很广泛,认为国家、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甚至整个人类、自然体以及尚未出生的后代人都是主体。
我国环境权立法困境的法理分析———以环境权与财产权的关联为视角
认 可 ,不确 定 的 、模 糊 的 “ 应 有 权 利 ” 无 法 实 环 境 问 题 不 可 缺 少 的 自然 科 学 基 础 ,法 律 的 现法 律 化 。而 环 境 权 作 为 一 种 新 兴 的权 利 就 处 “ 环 境 ” 也 必须 尊重 和体 现生 态学基 本 原 理 。生 于未 确定 的状 态 ,理 论 界 对 于 该 权 利 的 主 体 、 态 学强 调环 境 资源是 各 种 自然 因素 动态 的统 一 , 内容 等 基本 问题 都 尚未 形 成 共 识 ,这 些 不 确 定 而 不仅 仅 是 静 态 的 累 加 。从 这 个 角 度 讲 ,环 境 给 环境 权法 律化 造成 很 大障碍 。 是 各种 自然 因素 构 成 的 “ 具 有 一 定 生 态 功 能 的
境 权 理论 。
基本 人权 被 规 定 下 来 的 。此 后 ,环 境 权 被 一 系
环 境权 理 论 源 于环 境 危 机 深 刻 化 和 人 权 观 列 国际环 境 法 律 文 件 所 确 认 ,但 也 都 是 把 环 境 ④ 至此 ,环 念 的发 展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以后 ,西 方 工 业 化 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而加以肯定 的。 导致 的环境 问题 ,对 公 众 造 成重 大影 响 。于 是 , 境 权 作为 一 项 基 本 人 权 或 是 人 类 应 当享 有 的 应 大 规模 的环 境 保 护 运 动 兴 起 来 反 抗 环 境 侵 害行 有权 利⑨或道德 权 利 已经得 到 国际社 会 的普 遍认
2 0 1 4 No . 1 来自北京城 市学 院学报
J 0 U RN A L O F聊 I NG C ⅡY U N I VE R S I T Y
( T o t a I N o . 1 1 9)
环境权的探究
担 责 。此 外 , 公 司 , 控 股 的 股 东 、 司 高 管 , 有 可 能 被 致 的损害 , 母 其 公 都 以及参照 国际公 约 中相 关 的要求 , 议从 法律 上 建
追 责。《 濒危物种 法》 清洁水法 》 石油 污染 法》 《 和《 具体 地规 明确责任各方 的信息及时披 露义 务 。将 是否 及时 进行 了事
以 有 保证和改善这 一代和世世 代代 的环境 的庄 严责 任 。环境 境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享 有 适 宜 健 康 和 良好 生 活 环 境 , 及 合 理 ”
染 损害赔偿 的法 律 主要 有 17 9 3年 《 危 物 种 法 》 1 7 濒 ,9 7年 定海 洋环境污染 赔偿 及 生态 补偿 标 准都 有 其积 极 的意 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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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春 风. 舶油 污侵权 责任 构成 要件 之研 究 [] 海 商法研 究, 3 船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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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渔 类 资 源 的 损 失 量 上 , 定 了 相 应 的 标 准 , 按 照 2 规 即 0年 []赵 馨. 国海 洋污 染 赔偿 法律 制 度 探 析 E] 环 境 经 济 ,0 1 () 4 我 J. 2 1 ,7 . 用海期 限计算 . 5 每 0公 顷用 海 应 当缴 纳 10 0 0万 元 海 洋 生 态 []王 小钢 . 美海 洋 污 染损 害赔 偿 制 度 及 渤 海 湾 溢 油 损 害 赔偿 [] 5 中 J.
标 准 以“ 修复费用 ” 计量 , 即不 是计 算 石油 污染 造 成 的鱼 类 油 气 开 发 污 染 赔 偿 机 制 的 重 要 举 动 。
资 源 损 失 的市 场 价 格 . 是 计 算 如 果 采 取 措 施 把 鱼 类 资 源 而 恢 复 到 污 染 前 的 水 平 要 花 多 少 钱 。 我 国 国家 海 洋 局 颁 布 的
环境权的探究
环境权的探究鉴于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己经严重影响着宪法所保护的生存权。
更由于国际社会对人权的重视,而环境危机问题又会对当代人以及后代人的生存与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环境权作为一项新型的、正在发展中的权利现己被一系列国际文件所确认,并广为各国宪法所认可。
在我国,公民的环境意识正逐步提高,环境权迈入法定权利具有必然性。
标签:环境权;属性;法定权利1环境权的基本概述1.1环境权的发展历程环境权是20世纪60年代随着全球性环境危机的爆发而提出来的一项新兴人权。
它为世界所接受的标志,是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的发表。
《人类环境宣言》第1条庄严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环境权是继《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之后人权历史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并在许多国家纷纷得到响应。
1.2环境权的定义虽然环境权已进入蓬勃发展时期,但是,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很多学者仍对其定义有不同的观点。
有的认为环境权是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有的学者则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
而有的学者则认为环境权是法律主体在环境法上的权利义务,是一个由多项子权利组成的内容丰富的权利系统,如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等。
我国的学者对环境权的界定呈现扩大趋势。
而本人认为所谓环境权,是指公民在良好环境中享受一定环境品质的基本权利,而这个定义包含以下内容:第一,环境权的主体是公民,不包括不具有自然生命的法人、组织或国家,也不包括动植物或其他自然体。
但是,在一国境内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作为自然人也应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
所以,更加确切的说,环境权的主题是自然人。
第二,环境权的客体是指能够对人类生产或生活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环境及其构成要素,不包括国家行为。
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探究
l 对 以往学说的评说
在 学者们 以往 的论 述 中和 在欧 美 等 国 家 和地 区 的 司
法实践 中 , 被人 们引 以为根据 的理 论或花 费力 气 论证 的环
境 公益 诉讼理 论根据 主要 有公共 信托 理论 、 人 检察 总 长 私
和我国法律中的公民检 举权都 以“ 积极公 民” 的存在为前提 。“ 积极公 民” 存在 于个体 与利益共 同体 关系中。国家 、 民族、 自然环境 决
定的特定区域 中的人的集合等都构成一个共同体。共同体成 员对共同体 的责任是公民担当“ 私人总检察长”公 益起 诉人的理 由。集 、
体 利 益 环 境诉 讼 的理 论 基 础 是 作 为 环 境 共 同 体 成 员 的公 民 对 共 同 的 环境 利 益 的 责 任 。 多 人利 益 环境 诉 讼 实 际上 是 私 益 诉 讼 , 有 集 只
所 有权 的对象 是不 贤明 的。第二 , 由于人类 蒙 受 自然 的恩
惠 是极大 的 , 因此 与各 个 企业 相 比 , 气及 水 与 个 人 的经 大
据 学者 考 证 , 公共 信 托 理论 由来 已久 , 罗马 法 中就 在 已存在 。那 时其 基 本 含义 是 : 气 、 、 流 、 岸及 其 他 空 水 河 海
自然 资源在 本质上 属 于公 民的共 同财产 , 些 共 同财产 应 这
基 于公 共利 益之 目的而通 过 由政 府或 其 他 组 织 以信 托 的
环境 公益 诉讼作 为一 种待正 式 引进 的诉讼 制 度… , 有 其 特有 的理论 基础 。探讨 环境公益 诉讼 的 理论 基础 , 将有 助 于环保支 持者 和 环境 法 学研 究 者 尽 快 了解 并应 用 这 种 到 目前为 止 尚“ 目不清 ” 眉 的制度 , 为完 善 环境 法律 法规 提
美国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及环境公益保护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及环境公益保护机制对我国的启示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美国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及其环境公益保护机制,并分析这些理论和机制对我国环境公益保护工作的启示。
环境公共信托理论起源于美国,是一种重要的环境法律理念,它认为自然资源是全体公民的共同财产,政府作为受托人,有责任和义务保护这些资源不受损害。
环境公益保护机制则是指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政策和措施,保障环境公共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文首先将对美国环境公共信托理论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其历史背景、理论基础和实际应用。
随后,将分析美国环境公益保护机制的主要特点,包括立法保障、公众参与、跨部门协作等方面。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探讨这些理论和机制对我国环境公益保护工作的启示,包括如何完善环境法律制度、加强环境监管、推动公众参与、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
本文还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建议和措施,以期为我国环境公益保护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美国环境公共信托理论概述美国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又被称为“公共信托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中的“公共物”概念,后经过英美法系国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逐渐形成了现今的公共信托理论。
在美国,该理论主要适用于环境保护领域,尤其是在水资源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公共信托原则,政府作为受托人,负有管理和保护公共信托资源的义务,确保这些资源得到合理、可持续的利用。
而公众作为受益人,则享有对公共信托资源的使用、享受和保护的权益。
这一原则强调了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和作用,同时也赋予了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在美国,环境公共信托理论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通过立法将自然资源确认为公共信托财产,如水资源、空气资源、野生动植物等。
通过司法途径,法院可以依据公共信托原则对环境侵权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保护公共信托资源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通过政府机构和法律法规的设立和完善,确保政府对公共信托资源的有效管理和保护。
环境权入宪探析
环境权入宪探析摘要:环境权是环境法核心的权利,也是当代社会一项新兴的宪法的基本权利。
十九大后,生态文明建设与人权法治保障的宪法地位、发展方向和建设目标得到确定,为我国环境权入宪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和基础。
环境权条款在环境宪法法规体系中扮演着主导和协调的角色:一是环境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它是公民对环境公益诉讼和行使环境监督权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作为国家生态资源的权利来源,是实现宪法在生态领域对于国家发展与公民需求之间规范的系统保障功能的权利基石。
因此,本文将从环境权的产生与发展、我国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与存在的问题以及环境权入宪的建议进行探析。
关键词:环境权;入宪;必要性一、环境权的产生与发展"环境权"一词来源于西方国家。
早在1960年代初,一位医生就曾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了控告。
他指出,将放射性废料倾倒到北海已经违背了《欧洲人权公约》中有关保障公民享有清洁卫生环境的条款,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项指控立刻引起了全球的激烈争论,认为"环境权"应被视为一种基本人权。
二十世纪70年代,关于“公民环境权”的争论越来越激烈。
1970年,日本举行了一次全球性的“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并于会议通过了《东京宣言》。
《东京宣言》指出,应当将“每个公民所享有的生活环境不受任何人侵害之权利”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纳入现行的法律系统之中。
这个表达清楚地表达了对人类环境权益的维护和人类对美好环境的向往。
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产生了第一个世界环境宣言《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它的诞生标志着人类所享有的环境权益第一次被明确宜示。
"环境权"的理论在此过程中得到了不断丰富和发展。
其中,最有影响的应该是萨克斯教授的"环境公共信托论"。
他认为,环境法律有三大任务:首先,“确认对于良好环境的公民权利是一种可以强制实施的法律权利”;其次,使这项权利通过公民个人以公众身份起诉而成为可强制执行的;最后,设立环境质量普通法的框架。
环保法真题解析
第二节 自然保护法
(3)野生动物救助及致害补偿制度
国家重点和地方重点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损害或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发现迷途、受伤、饥饿的野生动物,应及时向当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报告。
13.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相对人认为针对其的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作出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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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以下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不包括() A.检查机关 B.法律规定的具有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 C.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 D.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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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一)公众及其环境权益 在1968年,萨克斯教授出版了《保护环境——公民行动战略》一书,首次根据公共信托原理提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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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企业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 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这种规定属于() A.指导性规范 B.自愿性规范 C.强制性规范 D.伦理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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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促进法
清洁生产与 循环促进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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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以下选项不正确的 是() A.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B.应该取消建设项目 C.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D.重要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解析: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 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2000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就是依据这一原则制定的,被称为“谨慎原 则的宣言”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摘要:在追求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环境的污染问题也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我们的生活。
为了加强对国家环境的管理和保护,我们需要公众能有更多的渠道、更高的积极性参与到环境保护当中。
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中很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
可以说保护环境是一项全民参与的事业,任何人在当今社会都不可能脱离整体环境独善其身。
探究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希望可以进一步推动我国环境的保护发展。
关键词:环境法;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有学者称之为“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
也有学者称之为“环境民主原则”、“环境法的精髓和灵魂”。
它主要包括获得信息的权利、参与决策的权利、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在上世纪60年代公众参与原则就已经存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相对应的环境问题也就愈加突出,在这样的情形下,更加需要让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的法制化建程中去,并成为推动和实践这一进程的主力军。
一、公众参与原则在我国存在的问题(一)公民参与的权力没有的到有效地保障环境侵权的救济是公众参与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法律是具有可诉性的,有侵权必有救济。
很多国家对环境保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日本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公众可以对使公民受到环境利益损害或处于环境损害危险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
加拿大的《环境保护法》中也明确的规定了每个公民的权力和资格,这样可以对公共环境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
但是中国在环境法中对于公众参与的原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环境的规定没有明确的条例。
索赔权和诉讼权仅限于遭受直接环境损害时才能行使。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必须是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而环境损害往往具有长期性、间接性、滞后性、无形性,而且环境一旦超出其本身的自净能力,治理的成本是巨大的。
在环境损害中受害的群体由于受到起诉资格的限制,提出诉讼往往不被法院受理;即使被法院受理,胜诉的几率也很小。
环境权理论争议之辨析
环境权理论争议之辨析环境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其理论是环境法学的理论基石和核心。
现有的环境权理论在主体、内容等方面均存在较大争议。
主体方面,人类整体、国家、单位、非人类生物能否成为环境权的主体争议较大;内容方面,环境权是否包含经济性权利、是否包含程序性权利也有一定争议。
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当下,对这些争议进行辨析具有一定的立法导向意义和现实意义。
标签:环境权;主体;内容环境权是全球性生态危机背景下的新兴权利之一,是伴随着工业化进程和环境问题而产生的权利概念。
早在20世纪60年代,关于是否要把环境权追加进欧洲人权清单就展开过讨论;随着《寂靜的春天》的出版、环保运动的开展,环境权理论引发了诸多思考;萨克斯教授所提出的“环境公共信托论”更是为环境权理论奠定了基础。
而我国,1982年蔡守秋教授发表了《环境权初探》一文,较为全面地论述了环境权这一核心问题,自此之后,环境权就一直是我国环境法学研究中的一个经久不衰的议题。
但多年研究,学术界仍未就环境权形成较为统一的观点,学说各异,观点众多。
笔者仅根据浅薄的学习和理解,就环境权理论的争议发表一些见解。
一、基于环境伦理学的环境权思考(一)环境权应当是“人类中心主义”视野下的环境权研究作为法学范畴的环境权概念,不免需要考虑人与自然关系的哲学问题,更需要在环境伦理的基础上,思考环境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环境伦理学一直存在“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的争论。
就应然性而言,以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观界定环境权概念有其合理性,毕竟,现当代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就是“绝对人类中心主义”所造成的。
然而,就实然性而言,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立场并不可行。
生态中心主义将“生物”作为环境的中心,基于此的环境权,不免要将非人类生物列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打破了法律主体的范围边界,会造成秩序的混乱。
而就法律关系内容而言,传统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始终是以人类为中心,也从未将权利赋予“非人类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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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共信托原则的我国环境权认识论分析
关键词:公共信托环境权认识论反思
内容摘要:论文通过对公共信托原则下我国环境权制度的理论研究,深入揭示我国环境权制度设定和运行中的诸多弊端,并为弊端的解决指出合理有效的途径,以期为我国环境权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借鉴。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环境权视角下公共信托原则的发展与特征
(一)公共信托原则理论发展概述
公共信托原则(The Pubic Trust Doctrine)作为发源于罗马习惯法而至今被英美法系延续了几百年的一条基本法律原则,在具有广阔包容性的绿色所有权理论的基础上,已经成为了自然资源法中的一个基本主题,进而该理论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同阳光、水、野生动植物等具有环境范畴意义的物产生着若即若离的关系。
早在罗马法时期,共有物(Rescommunes)和公有物(Respublicase)就已经具备了现代公共信托原则的雏形,而其中物所指向的空气、阳光、海洋(周枏,1994)在一定意义上已具有了环境的含义。
尽管众多罗马法研究者无法对共有物和公共物独立于其他的物而单独存在感到困惑:“对于海洋,在事务性质上无法解释它为何不能为私人所有……但通常海洋未曾为个人所有过”(R.Lee,1956),但这并不能影响其在公共信托原则设立过程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公共信托理论后来在英国得到了发展,1950年,英国法学家T•迪基斯提出的Prima facie理论成就了公共信托理论的雏形,同时也成为英国普通法的规则之一。
然而起源于罗马法、经英国发展而创设的公共信托理论,在美国首先得到了采纳,并在美国成立后成为了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美国立法史上,联邦最高法院通过Martin v. Waddell和Shively v. Bowlby案确立了公共信托原则。
在这两个判例中,都以公共信托理论为基础确立了所有权人行使权力应当服从公共权力的原则,这在公共信托理论发展史上是具有重要意义的,然而,由此以后的一系列判决却并没有对公共信托提出明确的理论阐述,一直到现代法意义上的公共信托原则的提出才使得这一尴尬局面得到了有效解决。
现代法意义上的公共信托原则是由美国学者萨克斯(Sax)于1970年在其对Tllinois Central Railroad V. Illinois一案的评论文章中提出的。
他认为“阳光、水、野生动植物等环境要素是全体公民的共有财产;公民为了管理他们的共有财产,而将其委托给政府,政府与公民从而建立起信托关系”。
公共信托原则理论的核心是社会全体公民对环境的共有关系,全体公民都同等地对各种环境要素享有权利,而政府基于信托关系负责管理全体公民的环境财产。
据此,萨克斯在其阐释公共信托原则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权利关系,即环境权。
(二)环境权意义上的公共信托原则特征
从环境权意义上说,公共信托原则蕴含着一般有别于其他权利的内容,应当严格加以识别,并不得使其滥用。
1.公共信托具有公益性。
公共信托是基于人类的共有基本权利设立的,其运行的法律意义在于保护整个人类的生存空间和社会价值,而排除他人试图通过使用公共信托而满足个人一己之利的需求。
2006年美国弗吉尼亚州上诉法院在Palmer v. V irginia一案中指出,拒绝私人在沿河码头建仓储设施符合公共信托的要求,因为其“为了全体人民的福祉和幸福,不得污染、损害或破坏州的空气、陆地和水流”。
2.公共信托具有公众性。
公共信托是通过法律运行保护广大人们的基本权利,纯粹的私人用途是不当的。
公共信托的公共性充分体现了公众参与国家环境事务的公权力。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阐释了社会公民所有的公权力,即公民为“公人”,是参与社会政治共同体的人,他们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政治权力即为公权力。
笔者认为,判断公共信托公
共性应当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看信托目的有无明显的社会利益,社会利益应当集中地表现为市民社会全体公民所具有的共同利益,该利益的行使关乎全局或者具有全局性联系的社会利益;二是判断受益人是否为特定,公共信托的公共集中表现为受益人的非特定性,即该理论所产生的利益并非为特定人所谋求。
通过这两方面综合确定的公共性才能构成支撑公共信托的基本内容,“为公众所需”已成为公共信托原则的重要甄别标准。
本来来源:自然美化脂酵素/yw/xw/20130326/45188.html转载请注明版权,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