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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6.04.09•【字号】闽林〔2006〕政41号•【施行日期】2006.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通知闽林〔2006〕政41号各市、县(区)林业局:近来各地反映现行涉及森林采伐的技术标准比较多,难以全面掌握,且不少规定又不甚一致,运用无所适从。

为了便于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从事采伐管理工作的人员掌握与运用,省厅林政资源管理处组织对相关技术标准(均属推荐性标准)进行汇总梳理整合,形成《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伐第三章抚育采伐第四章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第五章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第六章更新采伐第七章其它采伐第八章森林采伐规划第九章附则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相关技术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森林抚育规程》(GB/T15776-1995)、行业标准《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低产用材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560-1999)和福建省地方标准《主要针叶造林树种抚育间伐技术规程》(DB35/T76-2003),进行汇总梳理整合,形成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森林采伐规划、伐区调查设计、林木采伐审批、伐区检查验收等活动,都要遵守本技术规范。

第三条森林成熟依不同的经营目的可分为自然成熟、数量成熟、工艺成熟、更新成熟、防护成熟、经济成熟等六种。

第四条采伐类型包括主伐、抚育采伐、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更新采伐和其它采伐等六种类型。

第五条主要采伐方式:㈠主伐的采伐方式分为皆伐、渐伐和择伐;㈡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1、用材林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和卫生伐;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定株抚育伐、生态疏伐、林带间伐和卫生伐;㈢低产(效)林改造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皆伐改造、择伐改造、综合改造;㈣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1、林分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主要分为渐伐、择伐、径级择伐和带状皆伐;2、林带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主要分为全带采伐、断带采伐和分行采伐。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7.02.09•【字号】闽林政〔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政〔2007〕13号各市、县(区)林业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06〕19号),坚持生态优先,强化生态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进一步维护林权所有者权益,做到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就生态公益林经营和利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有限度的利用林木资源。

根据全省生态公益林分为严格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三类的实际,允许在指定的类型区域内有限度的利用林木资源。

(一)严格保护类型。

生态区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其脆弱、采伐后难以更新的森林和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等一级保护的防护林,以及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实验区毛竹除外)列为严格保护。

其中: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依法按禁伐林施策,在森林经营管理上作为禁伐区,实行全封山,除征占用林地特殊原因外严禁采伐;对生态区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其脆弱、采伐后难以更新的森林,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禁止采伐。

(二)重点保护类型。

闽江干流源头及两岸、闽江一级支流源头及两岸、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等重要区位的生态公益林和沿海基干林带等二级保护的防护林,以及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科学实验林、母树林列为重点保护。

以非生产性施策,按近自然林业经营,可进行必要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方式采用生态疏伐,林分中的阔叶树为保留木,确保林下植被不受破坏,伐后必须采取封育、人促、补植等措施使其尽快恢复。

福建林业厅行政权力清单

福建林业厅行政权力清单
附件1
福建省林业厅行政权力清单
表一:行政审批(共10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审批部 共同审批 审批对象 门 部国有林场林木 省级林木采伐 采伐审批 许可证核发 (含3个子 项)
3.基干林带、100亩以 上沿海防护林更新采 伐审批
1.《森林法》 第二十四条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 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2.《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 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 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 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3.《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 第二十二条 严禁擅自采伐公益林。因抚育或者更新需要采伐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 委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采挖、移植非保护树种的林木,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但农民采挖、移植自留 地或者房前屋后自有零星的非保护树种的林木除外。 第二十三条 除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采伐国 家一级保护的珍贵树木,按国家规定办理;(二)采伐国家二级保护的珍贵树木和地方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 以及省属国有林场的林木,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三)城市绿化树木需要更新采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林木采伐实行采伐限额管理,使用全国统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4.《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1995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防护林的更新采伐,由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发放采伐许可证。 防护林更新采伐面积在50亩以下的,由沿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100亩以下的由市(地)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100亩以上的经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沿海基于林带的更新采伐,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沿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伐许 可证。

福建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福建省林业厅闽林〔2012〕5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种子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一般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核发。

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转报省林业厅审批核发。

从事跨县域连锁生产、经营一般种子的单位,应当向设区市林业局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由设区市林业局审批核发许可证。

从事跨地区连锁生产、经营一般种子的单位,应当向省林业厅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由省林业厅审批核发许可证。

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且注册资金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种子公司,应当向省林业厅提交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省林业厅受理、审核后,转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核发。

第四条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等,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依法向国家林业局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应依法向省林业厅申请采集证。

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繁殖材料的,应经省林业厅批准;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繁殖材料。

本办法所称野生植物系指原生地上天然生长的植物。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中文学名、拉丁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采种林分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照片、林权证、附图、(租赁合同)、(采种基地建设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圃地使用权证明——土地承包证明、圃地位置图、(租赁合同)的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资金证明复印件;(四)产地检疫合格证;(五)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和生产、加工、贮藏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或培训证明以及用工合同的复印件;(六)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清单、照片、发票复印件);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级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冰天雪地中的英雄本色——福建省林业厅带领群众抗冰雪救灾纪实

冰天雪地中的英雄本色——福建省林业厅带领群众抗冰雪救灾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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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力抗 击 冰 雪 灾 害,确 保 林 区安 交林 业育 林 费 和维 简 费 。 三是 清 出的木竹 , 极协调 加 工企业 做好 积 定稳 定 。2月 7日晚上 , 省林 理采 伐受 灾 的木 竹 在 运输 上 给予 木材 收购,能收尽收 , 福建 减少林 农损
局 和省委



7 日

国 家林 业 局 祝 列 克 副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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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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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 次 冰 雪 灾 害从


灾 害性 雨 雪 冰 冻 天 气 和 抗 灾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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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 翻根 断 裂 局 部 地 区 遭 到毁 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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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时部署 抗 灾救

开 展 抗灾救灾 提 出 了 具 体 要 求 2
灾 按 照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国 家林 业

省 长 黄小 晶分 赴 灾 区 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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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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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木监管和安全利用管理规定-福建省林业厅

疫木监管和安全利用管理规定-福建省林业厅

疫木监管和安全利用管理规定 - 福建省林业厅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的管理~防止疫情扩散传播~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造发…2002?1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条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发生县级行政区内所有松科植物。

第条疫木安全利用是指疫木在全程监管下~按照严格的处理要求~由待批的木材加工企业加工造纸、制作各类人造板或板材。

第条采伐者是指实施松枯死木择伐、除治性和商品性采伐的防治专业队或承包者,包括林权业主,。

第二章疫木采伐与运输第条疫区内已发生松材线虫病的乡镇严禁商品材采伐,未发生疫情的乡镇需进行商品材采伐的~要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审批~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条除治性采伐应纳入当地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预案,~根据处理能力决定其采伐量~并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

第条采伐者采伐疫木时~对枯死木要做到当日采伐当日除害处理,对枯死木数量多确实无法当日除害处理的~以及除治性和预防性采伐的松活立木~应集中堆放~派专人看管堆场~确保疫木不流失。

第条采伐的疫木确需利用的~运输前~采伐者须在疫木两头断面喷上红色油漆作标记~捆紧扎牢,运输中~采伐者须指定专人负责随车押运。

第条运输疫木除按照木材运输管理规定须凭•木材运输证?,或木材运输码单,运输外~还必须持•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特别通行证?,以下简称•特别通行证?,运输。

第条运输疫木须在媒介昆虫松墨天牛非羽化期,11月至翌年3月,内进行。

第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指派木材检尺员进行疫木检尺~并由其负责签发•特别通行证?~填报疫木采伐到材台帐,详见附件1,。

第三章疫木定点加工与安全利用第条具备疫木安全利用条件的木材加工企业~可向省林业厅提出“疫木定点加工企业”资质申请~经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疫木安全利用。

临时切片点可参照以上办法提出申请~由省林业厅审批。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2.07.30•【字号】闽林〔2002〕政70号•【施行日期】2002.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2〕政70号)各市、县(区)林业局:现将《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该《办法》可在公示栏或宣传媒体上公布。

附件:1、《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2、已废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3、本办法下发同时停止执行的有关规范性目录二〇〇二年七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三章林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第四章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第五章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章补偿费用的管理与使用第七章检查监督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附件1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2014]2号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2014]2号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2014]2号)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国有林场管理局:根据省委九届十次会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32号)和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经厅长办公会研究,现就我省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用材林主伐年龄㈠短周期工业原料林。

仅指森林资源档案中林种为短轮伐期用材林的森林,其主伐年龄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切实放活短周期工业原料林经营。

㈡定向培育的森林。

即森林经营方案已经有权机关批准并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的森林经营单位,其用材林主伐年龄根据森林经营方案的经营类型成熟年龄确定(详见附件1),其中集约杉木小径材、集约马尾松小径材分别并入一般杉木小径材、一般马尾松小径材管理。

㈢其他用材林。

对不属于上述两款情形的用材林,其主伐年龄均按国家《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中的《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

二、适当放宽商品林经营利用㈠完善皆伐面积限额制度。

对商品林提倡实行择伐;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全省皆伐面积限额,此限额包括主伐、更新采伐、其他采伐等各采伐类型中采用皆伐方式的采伐面积。

㈡放宽重点区位商品林采伐。

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禁止采伐的按规定执行,因遭受危险性病虫害重度危害以及森林火灾、自然灾害确需采伐的必须严格审批。

除此之外其他重点区位的商品林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是对铁路两侧各100米、公路干线(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50米,大江大河(“六江二溪”干流)两岸150米,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六江二溪”的一级支流)两岸各50米范围以内的商品林可进行正常抚育采伐,成熟林只能实行蓄积强度不超过40%的更新性择伐,在以上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2.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现将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永久占用林地的报批问题(一)批次用地建设项目说明书应严格按《管理规范》的规定出具,即年份、批次应与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次相对应。

(二)按规定需要提供初步设计批复的块状用地或用地范围已经明确的项目,在申请人承诺的前提下可以对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进行容缺审批,待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后再将其存入林地审批卷宗。

如初步设计批复造成用林范围发生变化,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变更手续。

(三)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请人应当一次性提出申请,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审核权限随意拆分。

使用林地审核权限为省级或省级委托的建设项目,在批准文件中已经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以及采矿项目总体占地范围确定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以一次或分次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核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使用林地。

二、关于临时使用林地的报批问题(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对评估结果进行说明。

评估可以参照《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植标准的指导意见》(闽林〔2021〕1号)等有关标准,通过专家评审、集体会审等形式进行。

(二)临时使用林地应符合相关规定,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确需使用且难以避让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应开展多方案比选论证,对选址合理性、必要性及用地规模进行说明和评价。

疫木监管和安全利用管理规定 - 福建省林业厅

疫木监管和安全利用管理规定 - 福建省林业厅

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的管理,防止疫情扩散传播,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造发〔2002〕1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条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发生县级行政区内所有松科植物。

第条疫木安全利用是指疫木在全程监管下,按照严格的处理要求,由待批的木材加工企业加工造纸、制作各类人造板或板材。

第条采伐者是指实施松枯死木择伐、除治性和商品性采伐的防治专业队或承包者(包括林权业主)。

第二章疫木采伐与运输第条疫区内已发生松材线虫病的乡镇严禁商品材采伐;未发生疫情的乡镇需进行商品材采伐的,要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审批,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条除治性采伐应纳入当地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预案),根据处理能力决定其采伐量,并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

第条采伐者采伐疫木时,对枯死木要做到当日采伐当日除害处理;对枯死木数量多确实无法当日除害处理的,以及除治性和预防性采伐的松活立木,应集中堆放,派专人看管堆场,确保疫木不流失。

第条采伐的疫木确需利用的,运输前,采伐者须在疫木两头断面喷上红色油漆作标记,捆紧扎牢;运输中,采伐者须指定专人负责随车押运。

第条运输疫木除按照木材运输管理规定须凭《木材运输证》(或木材运输码单)运输外,还必须持《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特别通行证》(以下简称《特别通行证》)运输。

第条运输疫木须在媒介昆虫松墨天牛非羽化期(11月至翌年3月)内进行。

第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指派木材检尺员进行疫木检尺,并由其负责签发《特别通行证》,填报疫木采伐到材台帐(详见附件1)。

第三章疫木定点加工与安全利用第条具备疫木安全利用条件的木材加工企业,可向省林业厅提出“疫木定点加工企业”资质申请,经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疫木安全利用。

临时切片点可参照以上办法提出申请,由省林业厅审批。

第条确需利用的疫木必须运至省林业厅或国家林业局批准的疫木定点加工企业,实施旋切、切片或高温热处理等除害处理,确保疫木利用安全、有效。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闽林综〔2021〕91号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开展局,省国有林场管理局、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为了进一步标准全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加强我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方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试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应我厅。

附件:福建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方法〔试行〕福建省林业厅2021年10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我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资源档案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原林业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方法?、国家林业局?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那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都必须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掌握森林资源的现状及其变化,评定森林经营利用效果,为编制林业规划、设计、方案,确定森林经营措施和安排各项经营活动,提供可靠依据。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是指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林地年度变更调查等形成森林资源调查成果管理和相关档案保管等工作。

第五条本方法所称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是以县级行政区域或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为调查单位,为满足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客观反映调查区域森林经营管理状况而进行的森林资源本底调查。

第六条本方法所称的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组织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工作中,对由于林木采伐、森林灾害、林地占用征收、造林更新等各种原因,引起森林资源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发生变化,经过外业核实后符合更新条件的,更新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库的过程。

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树林保护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树林保护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树林保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闽林文〔2021〕73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树林保护管理的通知闽林文〔2021〕73号沿海各市、县(区)林业、自然资源、海洋渔业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树林保护修复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近期省领导有关红树林保护修复工作的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强红树林保护修复,提高红树林生态系统质量,提升红树林管护水平,维护沿海生态安全,服务我省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红树林保护管理通知如下:一、深化认识,增强保护责任感红树林是分布于热带、亚热带海岸的潮间带特有的木本植物群落,具有防风消浪、促淤保滩、固岸护堤、防治污染、净化海水和空气、调节气候、美化环境、储碳固碳、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红树林不仅是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同时也是我省沿海防护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沿海地区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

加强红树林保护,维护红树林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稳定性,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我省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树林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红树林保护的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履行《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加强部门间合作,发挥各自工作优势,强化红树林保护,推进退化红树林修复,不断提高我省红树林生态质量,实现红树林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措施,着力做好保护管理1.强化调查监测。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12.19•【字号】闽财农〔2016〕88号•【施行日期】2016.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6〕88号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农村发展局:为规范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现将《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2016年12月19日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促进林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高经营主体经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27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94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下经济是指林业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充分利用森林资源和林地空间资源,通过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手段,提高林地综合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益,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双赢的一种生态经济发展模式。

具体包括:(一)林下种植。

利用林下资源和空地,间种、套种作物等,主要包括林药、林菌、林菜等模式。

(二)林下养殖。

利用林下空间发展立体养殖,主要包括林蜂、林蛙及其它林下特种养殖等模式。

(三)相关产品采集加工。

主要包括药材、松脂、竹笋、林菌、野菜采集加工等。

(四)森林景观利用。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林业新质生产力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林业新质生产力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林业新质生产力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4.04.24•【字号】闽林文〔2024〕32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林业新质生产力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林文〔2024〕32号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局各处室局站、直属各单位,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强化创新赋能,推进产业升级,加快形成和发展林业新质生产力,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措施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抓住创新这一特点、质优这一关键、先进生产力这一本质,围绕建设现代林业强省目标,以科技创新为核心,以产业经济为根基,以绿色发展为底色,以体制机制改革为保障,坚持向新发力、以新提质,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持续把科技创新成效转化为林业发展实效,塑造林业发展新动能、新业态、新优势,不断提高林业效率、提升林业效能、提增林业效益,全方位高质量推进林业改革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注入林业科技新动力。

聚焦聚力科技创新,出好长短结合的成果,做好产学研用结合的文章,搭好供需对接的平台,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林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1.强化科技攻关。

提升林业科技原始创新能力,聚焦关键技术攻坚,用活用好“揭榜挂帅”机制,围绕林业战略急需、应用导向鲜明、产业发展关键的“卡脖子”难题,发挥集智攻关优势,集聚高端科技资源,优化攻关团队,突出林产工业、以竹代塑、林业机械、林业碳汇等重点领域,力争突破一批关键技术瓶颈和共性难题。

2.深化种业创新。

加大基因组学、分子育种、基因编辑等现代生物技术应用,持续开展林业种苗科技攻关,实施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落实花卉新品种奖励政策,开展主要林木品种审定,逐步建立现代林业精准育种技术体系,选育一批速生、丰产、抗逆性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突破性新品种,显著提升林业种业自主创新水平。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1.05•【字号】闽林文〔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文〔2021〕2号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局有关处室局站,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资源数据管理质量,我局制定了《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林业局2021年1月5日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资源数据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是指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等形成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和相关数据库的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森林资源数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掌握森林资源的现状及其变化,评定森林经营利用效果,为编制林业规划、设计、计划,确定森林经营措施和安排各项经营活动,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条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管理的原则,保证森林资源数据的现势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实现森林资源“一张图”管理、“一个体系”监测、“一套数”评价,不断提高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站(乡镇承担林业工作的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经营区范围外)的森林资源数据更新及相关工作。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5〕1号,2005年3月23日月)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5〕1号,2005年3月23日月)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5〕1号(2005年3月23日)各市、县(区)林业局:为加强全省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经营管理,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2002年省林业厅制定的《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闽林[2002]2号)停止执行。

2005年3月23日附件: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经营管理,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以及生态公益林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以及省林业厅、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生态公益林规划纲要》划定并公布实施的生态公益林区域。

第四条经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

严格控制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占用的,需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核、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第五条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政府主导、突出重点、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权责明确、分级管理的方针,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生态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封、造、补、抚、管相结合,以天然更新为主,辅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做到保护与发展并重,把生态公益林建成树种多样、结构合理、功能齐全、长期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经营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0.02.25•【字号】闽财农[2010]3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0〕33号)各设区市财政局、林业局,省林业厅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8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闽政文〔2007〕359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化林改建设海西现代林业的意见》(闽委〔2009〕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森林综合险方案具体实施办法的请示》批复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对2007年印发的《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统称为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化林改建设海西现代林业的意见》(闽委〔2009〕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闽政文〔2007〕35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通知》(闽政文〔2009〕417号)等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转变案树人工林发展方式增加森林碳汇的探索与思考

转变案树人工林发展方式增加森林碳汇的探索与思考

转变桉树人工林发展方式增加森林碳汇的探索与思考卢健1(1.福建省林业厅速丰办,福建福州 350003)摘要:发展桉树人工林,除了具有常规的经济效益之外,还是一种高效的森林碳汇机制,科学地发展桉树人工林,是吸收温室气体、抑制气候变化的有效举措。

本文在分析福建省桉树人工林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3种桉树人工林生态经济发展模式的主要做法、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初步总结,倡导转变桉树人工林发展方式转变,发挥规划调控、政策导向和科技支撑等三方面的作用,推进桉树人工林的生态经济发展模式,以实现桉树人工林的可持续发展和增加森林碳汇功能。

关键词:林业;桉树;碳汇;生态经济;发展方式中图分类号:S750 文献标识码:A在我国广西珠江流域执行的全世界《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第一个森林碳汇项目,采用了桉树作为造林树种之一。

它包括巨尾桉500公顷,马尾松和桉树500公顷。

澳大利亚太平洋电力公司于上个世纪的1998年在该地种植了1000公顷桉树,以取得4.5T/ha年的碳排放权。

发展桉树人工林,除了具有常规的经济效益之外,还是一种高效的森林碳汇机制,科学地发展桉树人工林,是吸收温室气体、抑制气候变化的有效举措。

国内一些林浆纸一体化集团通过加强人工林管理,采取抚育、间伐和更新等活动以及在人工林管理中进行有效施肥、合理的水、火管理、土壤和病虫害的管理与控制等,将进一步提高现有人工林的质量,能较大程度地增强人工林的整体吸(固)碳能力,同时通过加强对碳汇林业的研究,不断提高人工林的生产力和固碳能力。

人工桉树林生产力相当于天然林(如针叶林)的20~30倍,5~7年就可以成材,生物量相当于原始林在自然情况下100~150年的产量,发展桉树人工林是一种高效的碳汇机制[1]。

但是,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桉树作为一种速生丰产、轮伐期短、木材用途广、制浆造纸工业特性好的树种,是我国不可多得的优良造林树种,但随着桉树人工林的迅速发展,传统意义上以单纯取材为目的的大面积桉树纯林引起了人们的种种担忧,由此引发了对桉树生态问题的激烈争论,导致一些地区以“桉树有害论”,禁止桉树造林[2-3]。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省级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流程图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省级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流程图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省级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
南流程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省级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流程
图的通知
厅各处室局站:
为规范我厅行政许可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办事,我厅制作了省级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服务指南、流程图,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林业厅附件: 1.省林业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2.省林业行政审批项目服务指南。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东狮山省级风景名胜区风景游览区配套设施详细规划的复函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东狮山省级风景名胜区风景游览区配套设施详细规划的复函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东狮山省级风景名胜区风景游览区配套设施详细规划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5.14•【字号】闽林函〔2021〕95号•【施行日期】202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东狮山省级风景名胜区风景游览区配套设施详细规划的复函闽林函〔2021〕95号柘荣县人民政府:你县《关于请求支持〈柘荣县东狮山省级风景名胜区风景游览区配套设施详细规划(2020-2030)〉审批的函》(柘政函〔2020〕3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柘荣县东狮山省级风景名胜区风景游览区配套设施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符合《东狮山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1-2030年)》的要求,已经专家评审通过,宁德市林业局、自然资源局审查同意,履行了相关程序。

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该《规划》,详细规划总面积2.58平方公里(具体范围见规划文本第三条)。

批准后的《规划》要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的衔接,确保建设项目落地。

二、《规划》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控制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指标和建筑规模,规划内新建建设用地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划文本中规划指标,建筑风格和体量应与景观环境相协调,与地方特色风貌相融合。

不得改变规划区内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功能,不得进行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及建设会所、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要加强自然与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项目建设应避免遮挡景观和破坏生态。

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要突出生态、环保、节约等特点,少挖山,少砍树,车行道、游步道建设尽量结合自然地形地貌。

三、宁德市和柘荣县林业局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东狮山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要求,依法依规办理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严禁未批先建。

福建省林业局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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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厅闽林函〔2009〕149号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报送福建省森林经营情况报告的函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组织编制全国森林经营规划纲要的通知》(林造发[2009]196号)精神,我厅认真组织开展了专题调查,根据最新的二类调查数据,总结近十年来的森林经营经验,查找森林经营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今后森林经营工作建议。

现将福建省森林经营情况报告报贵司,请审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福建省森林经营情况报告1、森林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1.1森林资源质量不高,单位面积产量低森林资源总体质量不高,全省林分单位面积蓄积量仅为78.67m3/hm2(为福建省第六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低效残次林比重较大,约占林分总面积的1/3;人工林面积(426.37万hm2)居全国第一,但单位面积蓄积量仅为77.08m3/hm2,与林业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1.2林分结构不尽合理,影响了森林生态和经济效益的发挥一是树种结构不合理。

针叶林多(占森林面积65.9%)、阔叶林少(仅占34.1%),而且树种单一,森林生态系统比较脆弱,易发生森林火灾及森林病虫害,难以综合发挥生态公益林的作用;二是龄组结构不合理。

中幼林多,成过熟林少。

全省用材林中幼龄林面积占用材林面积的73.5%,近、成、过熟林仅占26.5%,而且林分质量差,地处边远山区,森林可伐资源少;三是材种结构失衡,用材林大径材培育仅占用材林的5.7%,小级材却达60%多,材种结构难以满足社会对木材多层次、多方面的需求,不利于全省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1.3森林资源保护仍面临较大压力一是全省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潜在危险较大,造成的森林资源损失和危害也较大,2006年全省共发生森林火灾155起,过火面积2066hm2。

松突圆蚧危害和松材线虫病有可能在全省范围进一步扩散蔓延。

二是一些地方盗伐林木、违法乱收滥购木材、乱垦滥占林地等问题仍然存在,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构成了重大的威胁;三是国有林场、采育场、自然保— 2 —护区经营区稳定问题日益突出,与集体林权争议不断。

1.4林业生态环境建设任务依然艰巨目前,全省生态状况局部改善、整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扭转。

天然林、阔叶林的保护任务繁重。

乔木林中针叶树面积占65.9%,森林针叶化现象较为突出,森林综合防护能力还不够强。

个别地区长时间集中连片的山地综合开发,植被、林木种群已严重衰退,直接影响水土流失的控制。

沿海防护林中的基干林带树种更新、农田林网化建设滞后,保护措施不到位;沿海地区毁林、侵占林地发展养殖业和非林经济作物较为普遍;有些部门在基本建设中未严格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造成林地、绿地面积的破坏和减少,江河河口红树林保护工作难度较大;而且生态公益林补偿受到财力限制,林农未得到应有的利益,给生态公益林保护与管理带来较大压力,由此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

1.5林业资金投入难以满足林业发展需要公共财政对林业的投入与现实林业发展需要还有较大差距,扶持林业发展的政策落实不到位;地方财力十分有限,项目配套资金难以到位,而且金融部门对林业的政策性投入规模不大,林业建设任务与资金矛盾十分突出。

1.6森林经营水平有待提高一是森林经营的广度和深度不够。

在营造林方面只停留在对森林实施造林抚育,忽视了良种壮苗,忽视了造林树种的合理搭配;在林副产品加工方面只停留在对木材的粗加工,忽视了产品的深加工;二是森林经营机制和体制不活。

现行的林木采伐政策与森林经营要求不相适应,森林采伐审批的手续过于繁锁、环节太多,影响了林业经营者造林育林的积极性;三是森林经营与生态保护的矛盾突出。

林业经营者在进行森林经营时只考虑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希望通过扩大皆伐面积,采用炼— 3 —山措施来降低木材采伐、造林更新等经营成本,而这些措施往往会带来林地裸露、水土流失、地力衰退等生态问题,影响了森林科学经营,森林生态建设。

2森林经营基本思路、主要目标、主要任务与重点2.1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为基础,以提高森质量和提供优质的林业生态产品、物质产品和生态文化产品为目的,加强以中幼林抚育、低产低效林改造为主要内容的森林经营,优化林分结构、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实现资源增量,林农增收,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

创新森林采伐管理机制和经营模式,建设和培育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发展林业生产力,建成生态环境优美,人与自然和谐,资源永续利用,绿色产业发达的林业强省。

2.2基本原则(1)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原则。

按照福建省林业区划的布局,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经营目的实行相应的森林经营模式和管理政策,促进森林资源的持续经营和高效利用。

(2)生态优先、社会、经济效益兼顾原则。

完善森林经营的分类管理机制,在确保生态林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机制,做大做强绿色产业,实现规模经营、集约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确保森林资源总量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高、结构不断优化。

(3)科学经营、永续利用原则。

坚持推广森林可持续经营模式,构建以多种森林经营方法为基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体系,为广大森林经营者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4)以人为本、兴林富民原则。

坚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服务森林经营者的生产活动。

— 4 —(5)依法依规、有序经营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实施小班经营,创新采伐管理机制,推行森林采伐分类管理,确保森林经营管理的改革有序推进。

2.3森林经营主要目标至2015年:①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3.0%以上;②生态公益林面积稳定在286.31万hm2以上;③商品林面积达500万hm2以上;④活立木蓄积达到5.5亿m3;⑤林分单位面积蓄积量达80m3/hm2以上;⑥林业产业总产值达1300亿元以上。

2.4主要任务与重点(1)森林经营2011~2020年规划中幼林抚育面积360万hm2,其中透光伐180 万hm2,生长伐(疏伐)180 万hm2;低产(效)林改造面积72万hm2,其中补植改造20万hm2,皆伐改造8万hm2,择伐(带状)改造24万hm2,综合改造20万hm2。

项目规划期10年,每年建设任务为各项任务的1/10。

(2)重点培育基地2011~2015年规划重点培育基地有大径级材培育基地、珍稀树种培育基地、速生丰产林培育基地,面积16.67万公顷。

其中: 大径级材培育基地3.33万公顷,其中杉木1.33万公顷,规划主要发展区域为建瓯、顺昌、邵武、松溪、梅列、沙县、大田、明溪、永安、宁化、漳平、永定、连城、古田、德化、永泰等县(市、区)及辖区内国有林场、国有采育场;马尾松1.00万公顷,规划主要发展区域同杉— 5 —木;桉树0.5万公顷,规划主要发展区域为平和、长泰、洛江、仙游、连江、霞浦等县及辖区内国有林场、采育场;红锥、柳杉、福建柏、秃杉等树种0.5万公顷,规划主要发展区域为建阳、华安、梅列、沙县、建瓯、上杭、永春、仙游、屏南等县及辖区内国有林场、采育场。

珍稀树种培育基地3.33万公顷,规划树种主要为闽楠、花榈木、红豆杉、香樟、降香黄檀、沉水樟等,主要发展区域为邵武、光泽、建阳、明溪、沙县、建瓯、上杭、永春、仙游、屏南等。

速生丰产林培育基地10万公顷,其中杉木5.33公顷,马尾松3.33万公顷,其它树种3.33万公顷,规划主要发展区域为全省61个速丰林工程项目重点县,及其辖区内国有林场、国有采育场。

3创新和完善森林经营管理政策体系与机制3.1生态林经营管理(1)建立完善管护保障机制一是层层签订管护责任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书,乡镇政府与生态公益林权属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建立有效管护的行政保障机制;二是实行生态公益林村民补偿金“一卡通”发放机制,保证生态林补偿资金真正落实到林农手上,建立有效的资金补偿保障机制;三是县林业局与林业站、林业站监管人员签订监管责任书,据此考核林业站和监管员的工作实绩,建立生态公益林有效管护的监督保障机制;四是县林业局制定护林员选聘和管理办法,年度组织检查考核根据管护成效兑现工资和奖惩,建立有效保护的绩效考核保障机制。

(2)完善管护措施一是制定护林员管护制度,促进护林员巡山到位。

明确规定护林员巡山管护措施,巡山责任,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破坏生— 6 —态公益林的行为;二是建立乡镇村齐抓共管机制。

乡镇政府和村级集体组织要切实负起总责,及时研究解决管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责任主体不断总结经验,寻找差距,完善和修订管护措施和办法;三是定期召开护林员会议。

每月召开一次护林员会议,乡镇领导、林业站工作人员应到会参加,听取护林员的巡山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巡护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四是实行开放监督管理,政务公开公示,及时公开生态林管护措施、办法和护林员巡山情况,以及生态林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3.2商品林经营管理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商品林绝大部分实现了“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多元化的经营主体新机制,给商品林管护机制带来了新的问题。

为此,在资源管护上,要积极引导各业主组织各种护林联防协会,变过去由少数人在看管森林资源为现在由千家万户监督和管理的一个管护森林资源新机制,发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护林联防组织的作用。

在森林经营上,探索走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经营之路,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林业分类经营改革,用改革动力推动森林科学经营,通过加强林业合作经济组织运作,使农民从单户生产走向合作经营,把农村劳动力、林地、技术、资源等林业生产要素流动重组和优势整合,实现林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林业生产的整体效益。

3.3创新森林采伐机制(1)深化林木采伐管理改革。

积极探索建立林木采伐管理、木材运输管理新机制,改进采伐资格审查、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办法,使林木采伐管理更加合理、科学、透明,满足按经营者意愿依法采伐林木。

(2)实行森林采伐分类管理。

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 7 —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林业用地上的林木继续实行采伐限额管理。

商品林采伐类型由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低产林改造和其他采伐,简化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抚育间伐和其他采伐可占用主伐指标,各项指标可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生态公益林可以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指标不可结转使用。

(3)简化森林采伐管理环节。

简化林木采伐许可证申办手续,林权明晰的森林经营主体可直接向林业站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做到“申请指标一步到位、办证手续一站到手”。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简化办证环节,提供林权审核、伐区设计和审批发证等“一站式”服务。

(4)开展生态公益林限制性利用。

在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以及生态环境极度脆弱地域的生态林前提下,进行限制性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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