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1.隋唐的法律制度在历史中的作用和重点?答:隋唐法律制度特别是唐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承先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地位。
它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最为辉煌的时期之一。
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点在于:唐律的制定、地位和影响;名例律中的五刑、八议、十恶等一些制度和区分公罪与私罪、自首、类推和化外人相犯等一些基本原则;中央的司法机构,刑讯和死刑复奏制度,出入人罪等一些规定。
2.隋唐立法概况?答:隋朝的法律形式,由大臣苏威所定:律、令、格、式。
隋律包括《开皇律》《大业律》《开皇律》——隋朝的第一部律,也是隋初重要的立法成果。
是高颍等大臣参考魏晋以来立法,确定取适于时的指导思想,修定。
《大业律》——隋朝第二部律,也是隋炀帝的主要立法成果。
是牛弘等大臣重定的律令。
区别:体例上:开皇律12篇,大业律18篇;内容上:用刑比开皇律更轻,其中从重减轻的律条有二百余条。
实施上:大业律并未切实得到实施,只是在形式上假借遵循礼乐之名。
3.开皇律体例与内容?答:体例上:隋律共12篇,500条。
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
内容上:一。
关于刑罚制度:确定了死、流、徒、杖、笞五刑,而且还规定了刑等。
二.关于十恶制度: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大赦时十恶仍不可赦免。
三.关于八议和官当制度:这两个是重要的司法特权制度。
规定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等七以上犯罪,都可依照律文减一等量刑,还把官当作为定制,并规范了其内容: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
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4.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答: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1)礼是治国的主要手段(2)法是治国不可缺少的工具。
(3)治国必须礼法结合。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1)法律内容要统一;(2)法律内容要简约;(3)法律内容要稳定。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2.唐代的经济法律规范
唐代的经济法律规范包括赋税制度、货币制度,以及在市场管理、度量衡的规范化与产品的标准化等方面的制度。
(六)唐律的基本精神与历史地位
第四、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
2.律典的编纂修订概况
《武德律》
这是唐代建立后修订的第一部法典。
唐太宗李世民时期颁布的《贞观律》奠定了唐代律文的基础。
唐高宗时期,颁布《永徽律》,后对律文本身作出详尽的注疏,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时称《永徽律疏》,成为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一、本章知识点
(一)隋代立法概况
1、礼法的结合与统一——《开皇律》
隋文帝时期,颁布了《开皇律》,是当时立法上的重大成就,也是当时法律改革的主要成果。
《开皇律》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即:笞、杖、徒、流、死;《开皇律》吸收北齐“重罪十条”而加以损益,正式定名为“十恶”罪,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开皇律》既继承了魏晋南北朝的“八议”、“官当”、“听赎”制,又有所发展。创设“例减”之制;规定了以官当流的制度。
4.参考结论
(1)关于十恶的内容及发展
“十恶”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把“十恶”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以增加法律的威慑力。《唐律?名例》疏议即载:“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唐律中的十恶 [1]规定具体是: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的行为;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第七章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 士农工商中,士、农是完全民事主体,而 工、商是限制民事主体。 • 贱民是限制民事主体;奴婢没有正常民事 主体资格。 • 同居卑幼为不完全民事主体或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
(四)亲属法
• 结婚制度 • (1)婚约制度,“男家致书礼请, 女氏答书许迄” • (2)禁止“违律为婚”和“嫁娶违律 •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 《开皇律》:名例、卫禁、职制、 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 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二)新五刑体例的最后确定
• 五刑 • 夏商:墨、劓、刖、宫、大辟 • 曹魏:死、髡、完、作、笞 • 北齐:死、流、徒、鞭、杖 • 隋朝:笞、杖、徒、流、死
பைடு நூலகம்
《开皇律》所定五刑
• 死刑:绞、斩 • 流刑: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 • 徒刑: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 杖刑:六十、七十、八十、 九十、一百 • 笞刑: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三)“十恶”制度的最后确 定
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 一曰谋反,二曰谋叛,三曰谋大逆,四曰恶 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 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 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隋书·刑法志》
(四)重定“八议”、“官当”、 “例减”、“赎刑”等特权制度
(四)共犯者重惩首犯
• 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 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 • 即与监临主守(共同)为犯,虽造意,仍 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刑法》第25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二、行政法规及其特点 1、唐代主要的行政法规 2、选任官吏的制度 科举制 常举考试,设有秀才科、进士科、明经科、 明法科、明字科、明算科、童子科、道举科 等,以“明经”、“进士”二科最受重视。 省试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考察。“择人有 四事。一曰身,取其体貌丰伟;二曰言,取 其言词辩正;三曰书,取其楷书遒美;四曰 判,取其文理优长。四事皆可取,则先德行, 德均以才,才均以劳。其六品以降,计资量 劳,而拟其官;五品以上不试,列名上中书、 门下,听制敕处分。”
减一等。立券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 无病欺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即卖买已讫 而市司不时过券者,一日笞三十,一日加一 等,罪止杖一百。”
3、婚姻家庭继承立法
建立婚姻关系,需订立“婚书”。 《唐律·户婚》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 及有私约而辙悔者,杖六十。” 《唐律疏议·户婚律》第188条“卑幼自娶妻” 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 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 违者杖一百。”
2、《唐六典》的编纂
《唐六典》是唐玄宗时期制定的中国历史 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唐玄宗于开 元十年(公元722年)命令起居舍人陆坚仿 照《周官》六典——理典(即治典,因避唐 高宗李治名讳而改)、教典、礼典、政典、 刑典、事典,按六类分述中央国家机构的设 置、职掌、办事规程等内容,后因唐朝官制 难以套用周官,修订《唐六典》失败。后确 定以“周礼六官”为编修体例,这样就规定 了行政立法“以官统典”的指导原则,直至 开元二十六年(公元738年),历时十六年 之久的《唐六典》的修订工作终告结束。 《唐六典》共三十卷,大致按照封建行政官 僚体制编排。
第四节
唐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一、唐代的民事法律规范 1、身份户籍与土地立法
唐代将人区分为“良”、“贱”。“良” 指普通百姓。开元七年所定《户令》规定: “诸习学文武者为士,肆力耕桑者为农,巧 作贸易者为工,屠沽兴贩者为商。工商之家 不得预于士,食禄之人不得夺下人之利。” “贱”指贱民。根据身份上的不同,又可 分为两大类:官贱民与私贱民。官贱民包括: 官奴婢,官户,工乐户,杂户,太常音声人 等;私贱民包括:奴婢,部曲,客女等。 唐前期将民田分为永业田、口分田、居 住园宅三类,其给授对象、数量及回收规定 各不相同。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南北朝后期,北周灭北齐。
至公元581年,辅政大臣杨坚篡夺了帝位,建立了隋王朝,定都于大兴(今陕西西安)。
8年后,隋灭南朝陈,至此,在持续了360余年的分裂对峙局面之后,统一的封建王朝重新建立。
虽然隋在历史上仅存在了37年,但以《开皇律》为代表的隋代法律,无论在篇章体例还是在基本内容上均颇多建树,成为唐律的直接蓝本,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重点问题:1、隋代法制概况2、《开皇律》及其历史地位第一节隋代法制概况一、隋代法制概述(一)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1、隋文帝杨坚于开皇元年(公元581年)便诏令高颖等大臣总结魏晋以来的立法经验,修订刑律,制定“新律”。
2、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又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于同年正式颁行。
3、《开皇律》共十二篇,500条,在中国法制史上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
《开皇律》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
4、隋炀帝即位后,诏令修订刑律,于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完成,称为《大业律》,于同年颁行全国。
5、《大业律》仍为十二篇,500条,与《开皇律》相比,内容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仅在于:(1)篇目稍有改动,由十二篇增至十八篇,将户婚、厩库、贼盗三篇一分为二,新增了关市、请赊、告劾三篇。
(2)刑罚有所减轻,删除了《名例》中的“十恶”之条;减轻了五刑之内的刑罚200余条;枷杖、决罚、讯囚之制也轻于旧律。
(二)隋代的司法状况及隋代法制的历史教训1、隋文帝制定《开皇律》,促进了“开皇之治”。
但后来,随着阶级矛盾的日益激化,宽简、完备的《开皇律》被弃置不用。
2、隋炀帝制定的《大业律》,虽有“轻典”之名,但可以说从一开始就没有实行。
3、近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论述:“观于炀帝之先轻刑而后淫刑,与文帝如出一辙。
文淫刑而身被弑,炀淫刑而国遂亡。
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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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官吏任用 废九品中正制,采科举制 文官考试:吏部聘用 其一、“贡举” 分明经、明法等科,定 期举行,资格与聘用分离,(被视为“正 途”) 其二、“制举” 科目、考期等,皇帝决 定,考中即用(被讥为“杂色”) 武官:兵部掌管 科举:1905年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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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唐朝刑事法律规范的完备
一、唐律总则的主要内容
如: 案已生:甲杀其父乙——该重处 律只有:谋杀(想杀)尊长,斩 再如:案已生:丙伤私闯民宅者丁——该轻处 律只有:私闯者,杀之,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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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朝的同一国籍的外国人之间的犯罪 第十属人属地 ——依其本国法定罪(属人) 在唐朝的不同国籍的人之间的犯罪 ——依东道国法定罪(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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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唐律分则的主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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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立法思想
唐朝立法概况
第一、德应为法之本 辅、德本法末、先礼后兵
汉:引经决狱、引经注律
德先法后、德主法
魏晋南北朝:纳礼入律
唐:一准乎礼(礼是根本大法)
长孙无忌:“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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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立法应求简约 法应:简单明了、 确切清晰、杜绝漏洞、避免歧义、减少误差, 以便百姓“易知”(高祖),官员“尽记” (太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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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中央机构:三省六部
三省:尚书、门下、内史,共行宰相职能。尚书省是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汉武帝时特别是东汉已设尚书, 魏晋已有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及三公) 六部:吏部、礼部、兵部、工部、都官、度支。每部 设尚书为长官(秦朝已有九卿) 开皇三年(583),改度支为民部,都官为刑部。
地方机构
隋初设州、郡、县三级地方机构 开皇三年(583) ,废郡,改为州、县二级制。 州设刺史,县设县令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2007年试卷一第57题:永徽四年(公元653 年),唐高宗李治的妹夫房遗爱谋反案发犯 “十恶”罪。依《永徽律疏》的规定,对房 遗爱应做何处置?
A、可适用“八议”免于死刑 B、应被判处死刑 C、可以赦免
D、不适用自首
像
狄 仁 杰 的 肖
狄仁杰智逃一劫
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女皇帝武则天在自己称帝、 建立周朝后,为了政治上的需要,任用一批 酷吏,兴告密罗织之风,大肆诛杀原来唐朝 的大臣。 有一年,酷吏来俊臣诬告狄仁杰等六位大臣 谋反,把狄仁杰抓起来严加审讯。狄仁杰见 审讯室里摆满了刑具,知道如果不认罪肯定 就要被活活打死,他长叹一声:“大周革命, 万物维新,唐朝旧臣甘心受戮。”说罢,立 刻就承认自己确实谋反。
按照当时的法律,如果在第一次审讯时就承 认罪状,可以算作自首,应该减等处刑。谋 反是个死罪,减一等就是流三千里、再减一 等就是徒刑三年。好汉不吃眼前亏,狄仁杰 就是想先躲过刑讯这一关,将来再作计较。 不料来俊臣的手下王德用步步紧逼,说: “狄相公反正已经脱了死罪,请在供词中再 牵几个人进此案。”狄仁杰说:“皇天后土, 竟然要狄仁杰做这等事!”说罢一头撞在柱 子上,血流满面,昏死过去。王德用见狄仁 杰以死相拒,只得暂时放过。 狄仁杰被关在 大牢里,乘看守不备,在自己的被子里用血 写了一封给武则天的申诉信,又乘着换季的 机会,把被子传回家去换洗。他的儿子见了 血书,连忙到武则天宫外鸣冤。
武则天看了血书,觉得很奇怪,说:“狄仁
杰不是已经认罪了吗?”她把来俊臣叫来, 问:“你是不是使用酷刑逼供?”来俊臣连 声申辩,说这几个罪臣都受到很好的待遇, 在狱里还穿戴着士大夫的巾服。武则天将信 将疑,要派自己身边的使者前去查看。来俊 臣赶紧布置,把那六位大臣都拉出来洗干净, 穿上新衣服,站在监狱的一个院子里等待使 者。那使者进了监狱就头皮发麻,心惊胆战, 到了那个院子,头往东边看了看,口中就连 声说“挺好、挺好”,转身回去复命了。而 那些大臣却是站在西院墙下的。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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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创设 “ 十恶 ” 制度 《 开皇律 》 在北齐 “ 重罪十条 ” 的基础上 创设了 “ 十恶 ” 制度 , 作为封建刑法重点打击 的对象 。 《 开皇律 》 的 “ 十恶 ” 为 “ 一曰 谋反 , 二曰 谋大逆 , 三曰 谋叛 , 四 曰恶逆 , 五曰不道 , 六曰大不敬 , 七曰 不孝 , 八曰 不 睦 , 九曰 不义 , 十曰 内 乱 。”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的法制概况 一 隋朝法律的指导思想 公元581年隋文帝杨坚最终结束了魏晋南 北朝长期分离的混乱局面,国家重获统一。隋朝 的统治并不长久,只维持了38年,但开创了隋 唐盛世的基本格局。其间的立法水平进一步提高 ,法制思想也进入成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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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隋朝的立法活动 隋朝重要的立法活动有两次 , 即 文 帝 制 定 《 开皇律 》 和 隋 炀帝 制 定 《 大 业律 》。 开 皇元年 ( 公元 581 年 ), 隋文帝即 位 , 即 命高熲 、 郑译 、 杨素 、 常明 等人制定新律 , 于同年十月完成 , 颁行天下 。 开皇三年 , 文帝 阅 刑 部奏章 , 认为 所定新律仍过于严苛 , 遂命 苏威 、 牛弘等人修订新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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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贞观律 》 太宗李世民即位后 , 命令长孙无忌和房玄龄 等人在 《 武德律 》 的基础上修订新的法典 。 自 贞观元年至贞观十一年 , 历经 10 年的 时间 , 新律完成 , 并于贞 观十一年 ( 公元 637 年 )“ 颁新律令于天下 ”, 称为 《 贞观律 》。 《 贞 观律 》 在体例上与 《 武德律 》 相仿 , 仍为 十二篇 , 五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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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以民为本 , 立法宽简 在君主与人民的关系上 , 唐初的统治者有了 更深的认识 , 早在贞 观初 , 李世民就对侍臣说 :“ 为君之道 , 必须先存百姓 , 若损 百姓奉其 身 , 犹割股以 峻腹 , 腹胞而身 毙 。” 李世民 还经常告诫臣下和子孙 : 君主与老百姓的关系就 好比船和水的关系 ,“ 舟所以比人君 , 水所以 比黎庶 , 水能载舟 , 亦能覆舟 ”。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公元581年——公元907年)第一节隋代法制概况学习重点:1、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2、隋代的司法状况一、隋朝的法律指导思想隋文帝承袭了以德为主,德刑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
把德治作为自己统治国家的基本方针。
隋文帝强调宽法轻刑,改革法制,废除繁法苛刑。
隋文帝注重法律的严格执行,加强司法审判,强调依法断案。
开皇三年,在大理寺设律博士,尚书刑部设明法曹,作为解释法律,辅助司法审判的机构。
二、立法状况隋朝立法的主要成就表现于《开皇律》隋朝建立以后,隋文帝杨坚为巩固政权,针对后周刑政苛酷的状况,文帝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著名的《开皇律》。
《开皇律》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
《开皇律》的内容与历史地位:(1)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开皇律》在篇章体例上继承了《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特色,共分为共12篇500条: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2)确立“十恶”罪名。
《开皇律》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改为“十恶之条”,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刑罚简明宽平“简明”的表现:其一,减少了条数,删除了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罪1000余条,全律剩下500条;其二,死刑只留斩、绞二种,改变了北齐后期死刑仍存枭首、车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的状况。
“宽平”的表现在:其一,进一步废除前代的酷刑改以死、流、徒、杖、笞为基本的刑罚手段,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
其二,在继承北朝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均作了减轻的规定。
《开皇律》将徒、流作为正刑并划定等级,弥补了死刑重罪与杖笞轻刑之间之空挡。
《开皇律》的五刑也从制度上取消了枭首、车裂等酷刑,死刑只有绞、斩为正刑,这也是刑法史上之进步。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一、唐律的基本结构
第十一篇《捕亡律》,1卷18条, 是关于缉捕和处罚逃亡兵丁、罪 犯、奴婢等方面的法律。
第十二篇《断狱律》,2卷34条, 是关于囚禁罪犯、取证、审讯、 判决及法官责任等诉讼方面的法 律。
唐律
总则 (1)
分则
程序法
(2-10) (11-12)
唐朝武士彩俑
二、刑事法律内容
(一)五刑制度 笞:十至五十 杖:六十至一百 徒:一年至三年 流刑:二千里至 三千里三等
刑事 责任
完全的 刑事责任
相对的 刑事责任
完全不负 刑事责任
年满十五以上 至七十以下, 身体无残疾者
七十以上、十五 以下及废疾者, 犯流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 及笃疾者,犯反九十以上、 七岁以下,虽 犯死罪不加刑
(二)刑法适用制度
5.同居相隐不为罪 6.共犯区分首从
才能施工,以免劳民伤财。
三、民事法律内容
(一)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的保护
第一,严禁盗耕种公私田。 第二,禁止妄认公私田。 第三,禁止在官侵夺私田。
二、债权债务关系 大宗买卖须订立 “市券”
赵怀满租田契
三、民事法律内容
(三)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多妾制。 关于婚姻的成立。 关于婚龄。 婚姻的解除。
婚书
关于婚姻的成立
➢州:刺史 ➢县:县令
唐玄宗封禅泰山玉册文
(二)官吏管理制度
1.官吏的选拔与任用
科举考试:
➢秀才、明经、进士、
俊士、明法、明字、明算
➢考试分为乡试、会试、
殿试三个等级。
➢武举考试
➢门荫制度
彩绘釉陶武官俑
(二)官吏管理制度
2.官吏的考核与奖惩 德是道德高尚 清是清正廉洁 公是公正公平 勤是勤劳尽职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公元581年—960年)重点、难点:一、《开皇律》的立法成就及其对唐律的影响;二、唐律的篇章体例结构及《名例》篇的主要内容;三、唐律的基本精神及历史地位;四、《唐六典》的主要内容与立法成就;五、唐朝司法机关体系与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
隋唐时期是结束三国两晋南北朝长期分裂割据后的统一时代,也是中国古代国家和法律制度发展的繁荣鼎盛阶段。
在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和法制建设成就的基础上,唐朝完成了目前我国现存最早最系统完整的古代成文法典唐律。
它直接影响着后世和周边国家的封建立法,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
唐朝确立的法制体系,包括法制思想、立法技术、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各个方面,都代表了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最高水平。
一、隋朝法制概况(一)立法概况1、隋初立法指导思想隋文帝十分注意汲取北周法度无常,导致“上下愁离”,“内外离心”,政治腐败而亡国的教训,深感执政必须宽简刑罚,以常法治国,才能笼络人心,稳定社会。
因此,他即位后,本着“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的精神,对法律进行改革,尤其是摈弃了各种残酷的死刑执行方法。
杨坚曾言:“绞以致毙,斩则殊刑,除恶之体,于斯已极”。
所以,“枭首轘身,义无所取”。
鞭刑也是“残剥肤体,彻骨侵肌”。
因此,他主张“枭轘及鞭,并令去也”,即废除各种酷刑。
他还说:“以轻代重,化死为生”的条目甚多,“备于简束,宜班诸海内,为时轨范,杂格严科,并宜除削”。
他以行“仁政”相标榜,删除“苛惨之法”,在《开皇律》中第一次从法律上废除了除绞、斩以外的各种残酷的死刑执行方法。
2、主要立法活动隋朝的立法活动主要有两次。
第一次是制定《开皇律》。
由于北周法律“比于齐律,烦而不要”,开皇元年(581年),隋文帝下令修律,“乃采魏、晋旧律,下至齐、梁,沿革重轻,取其折衷”。
同年十月,“始行新律”。
开皇三年,再行修订,史称《开皇律》。
第二次是制定《大业律》。
隋炀帝继位后,“以高祖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除十恶之条”。
7隋唐法律制度
7隋唐法律制度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581年—907年)掌握《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唐朝的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和继承立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隋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1.法律形式:律、令、格、式2.隋律:《开皇律》:隋文帝“取适于时”其中除去死罪81条、流罪158条、徒和杖等千余条,确定留有500条,共12篇。
《大业律》:隋炀帝“禁网深刻”把12篇改为18篇,特点是用刑更轻,“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
但是,这部律并未切实得到实施,只是在形式上“欲袭制礼作乐之名,本无补弊救偏之意”,真正得到实施的却是那些严酷的法律,如“天下窃盗已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为盗者籍没其家”3.隋令:《开皇令》和《大业令》隋炀帝西巡而作《饮马长城窟行》肃肃秋风起,悠悠行万里。
万里何所行,横漠筑长城。
岂合小子智,先圣之所营。
树兹万世策,安此亿兆生。
讵敢惮焦思,高枕于上京。
北河见武节,千里卷戎旌。
山川互出没,原野穷超忽。
撞金止行阵,鸣鼓兴士卒。
千乘万旗动,饮马长城窟。
秋昏塞外云,雾暗关山月。
缘严驿马上,乘空烽火发。
借问长城侯,单于入朝谒。
浊气静天山,晨光照高阙。
释兵仍振旅,要荒事万举。
饮至告言旋,功归清庙前。
二、隋律的体例和内容(一)体例《北齐律》共计12篇,949条,篇目是: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隋律共12篇,500条。
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
(唐律全盘接受)(二)内容创新1.刑罚制度:确定了死、流、徒、杖、笞五刑,而且还规定了刑等:死刑2等,流刑3等,徒刑、杖刑、笞刑皆5等。
2.十恶制度:隋律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北齐,反逆大逆叛降;唐律继承隋律)3.创设例减制度:“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减一等。
隋唐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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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立封建五刑制度 在隋文帝下令进行的两次大规模的立法活动 中,《开皇律》先后废除了前代的各种酷刑, 正式确立了相对比较宽缓的笞、杖、徒、流、 死的封建五刑制度。 其具体的改革成就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⑴废除北周五等死刑中的磬刑、枭首、裂刑与 北齐四等死刑中的轘刑、枭首,仅将死刑法定 为绞、斩两等,使生命刑由极端野蛮残酷朝相 对文明进步的方向发展; ⑵将北周规定的二千五百里至四千五百里的五 等流刑缩短流放里程,减轻为一千里至二千里 三等,每等相差五百里,同时废除北齐、北周 流刑均附加鞭笞的规定,分别改为居作二年、 二年半、三年的劳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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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律 律是“正刑定罪”的刑事法规,主要是对违法 犯罪行为进行刑事镇压的法律条文,相当于近 代的刑事法典或其单行特别法规。 ㈡令 令是国家基本制度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对 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各种制度规定的规范 性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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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格 格是皇帝针对某些机关或个人颁布的各种制敕、 指示的法律汇编,主要是国家机于专制君主所颁布的某些制敕,但必须经过法定 的“编录”活动,才能“取堪久长行用者” 上升 为国家的正式法律形式。 ㈣式 式是国家各级机关行政活动的办事细则与公文程 式,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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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徽三年,针对“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 遂无凭准”, 致使唐律内容的理解或适用往往发 生歧义的问题,唐高宗决定“广召解律人条义疏 奏闻”,并责成中书、门下二省组织“监定”。 于是,长孙无忌等人又奉命“参撰”《永徽律疏》 三十卷,由高宗于永徽四年下诏“颁于天下” 。 《永徽律疏》作为官府组织编撰、官方颁行生效 的一种注释疏议,系唐朝国家对法典条文的正式 法律解释,与唐律规定的律条内容本身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同样可以作为司法审判活动遵循的 法律依据。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六部:刑部、吏部、礼部、户部、工部、兵部 二十四司:六部各设四司 九寺五监:24司下属机构(大理寺在其中) 三师:太师、太傅、太保 中央咨询机构 三公:太尉、司徒、司空 (似今:政策研究室)
中
台院:监察中央百官
央 监
御史台 殿院:监察朝仪、朝会、郊祀等 察
察院:监察地方百官
机 关
大理寺,九寺之一,刑部,六部之一, 大理寺<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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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规定错案追究
法 故意错案,以罪人之罪罪之
官 错
判人有罪,比照罪人之罪减三等
案 过失错案
判人无罪,比照罪人之罪减五等
过失判人无罪减等更多:宁无不有,宁轻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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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 《永徽律疏》之颁布 唐高宗(李治)永徽年间颁布 12篇 502条 主要编纂: a、律条:比《贞观律》,仅多两条 b、注疏:大量疏议,附于律后 故元朝后称其为《唐律疏议》 唐玄宗(李隆基)开元年间 修改个别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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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业律》之颁布 隋炀帝杨广大业年间颁布 18篇 起初,废除“十恶”,减少酷刑 随后,实施酷刑
隋文帝末年: “盗一钱”、“三人盗一瓜”:
弃市 隋炀帝末年: 凡盗:斩、裂、枭甚至满门抄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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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机关的设置
1、中央司法机构 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 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 最高司法行政机关——都官省(后改称刑部)
《唐律疏议》书影 唐高宗(李治)17
2、《唐六典》的编纂 唐玄宗(李隆基)时颁布 30卷 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 分:礼典、理典、政典、教典、刑典、事典 历史依据:西周《周官》(又叫《周礼》) 现实依据:当时政治体制(“以官统典”)
《唐六典》书影 (又叫《大唐六典》)
唐玄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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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形式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 将残疾人分为残疾、废疾、笃疾三等。
3.同居相隐不为罪
第一类包括三种人,即“同财共居”而不论是否同一户
籍、有无服制关系的“同居”亲属,大功以上内亲,外 祖父母、外孙、孙媳、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等近亲;他 们之间有罪相互容隐,依法不予论罪。
第二类是小功以下亲属之间有罪相互容隐,比照普通常
三、《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一、隋初法律思想
(一)重视法制、严格执法 (二)“导德齐礼”,“以德代刑” (三)“取适于时”,“务当政要” (四)“法令精简”,“务在宽平”
三、《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一)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十二篇500条 (二)确立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制度 (三)首创“十恶”罪名
(四)扩大官僚贵族特权
2.老少废疾减免刑罚
四个年龄段具体规定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
①7岁以下90岁以上,虽有死罪也不判刑。 ②10岁以下及80岁以上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其 他犯罪不加刑。 ③15岁以下70岁以上及废疾,犯流罪以下可以收赎。 ④14岁以上70岁以下犯任何罪,均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犯罪时虽未老疾,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
(一)唐律的修订
1. 唐高祖时的《武德律》——唐代立法的开端。
2.唐太宗时的《贞观律》:奠定了唐律的基础。 3 .唐高宗时的永徽律和《永徽律疏》 4. 唐玄宗时期的开元刊定
(二)《唐六典》的编纂
玄宗手写六条,曰治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 开元二十六年,在完全改变原定体例的情况下,最终完成。
减(六至七品文武官员、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
妻子、子孙。他们犯流刑以下罪,各减一等处治 )
赎(应议请减者、八至九品文武官员、应减者的祖父母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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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南北朝后期,北周灭北齐。
至公元581年,辅政大臣杨坚篡夺了帝位,建立了隋王朝,定都于大兴(今陕西西安)。
8年后,隋灭南朝陈,至此,在持续了360余年的分裂对峙局面之后,统一的封建王朝重新建立。
虽然隋在历史上仅存在了37年,但以《开皇律》为代表的隋代法律,无论在篇章体例还是在基本内容上均颇多建树,成为唐律的直接蓝本,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重点问题:
1、隋代法制概况
2、《开皇律》及其历史地位
第一节隋代法制概况
一、隋代法制概述
(一)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1、隋文帝杨坚于开皇元年(公元581年)便诏令高颖等大臣总结魏晋以来的立法经验,修订刑律,制定“新律”。
2、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又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于同年正式颁行。
3、《开皇律》共十二篇,500条,在中国法制史上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
《开皇律》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
4、隋炀帝即位后,诏令修订刑律,于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完成,称为《大业律》,于同年颁行全国。
5、《大业律》仍为十二篇,500条,与《开皇律》相比,内容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仅在于:
(1)篇目稍有改动,由十二篇增至十八篇,将户婚、厩库、贼盗三篇一分为二,新增了关市、请赊、告劾三篇。
(2)刑罚有所减轻,删除了《名例》中的“十恶”之条;减轻了五刑之内的刑罚200余条;枷杖、决罚、讯囚之制也轻于旧律。
(二)隋代的司法状况及隋代法制的历史教训
1、隋文帝制定《开皇律》,促进了“开皇之治”。
但后来,随着阶级矛盾的日益激化,宽简、完备的《开皇律》被弃置不用。
2、隋炀帝制定的《大业律》,虽有“轻典”之名,但可以说从一开始就没有实行。
3、近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论述:“观于炀帝之先轻刑而后淫刑,与文帝如出一辙。
文淫刑而身被弑,炀淫刑而国遂亡。
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
二、《开皇律》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一)内容
1、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2、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
3、创设“十恶”制度。
4、继承并发展了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
(二)历史地位
1、隋初制定的《开皇律》代表了隋代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承袭了前朝法制长期发展的丰富经验,经过删繁就简、补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编纂进一步系统、规范,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型化作出了极为宝贵的贡献。
2、由于《开皇律》中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继承,后来又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此,隋《开皇律》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地位。
第二节唐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唐代主要立法指导思想
(一)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二)立法要宽简
(三)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四)强调执法严明
二、唐代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一)唐律的修订
1.《武德律》
2.《贞观律》
3.《永徽律疏》
(二)《唐六典》的编纂
1、《唐六典》是记载唐代封建国家行政制度的一部重要文献。
2、唐玄宗于开元十年(公元722年)仿照西周《周官》体例编纂
3、共30卷,分理、教、礼、政、刑、事六部分
(三)《大中刑律统类》
三、唐代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1.律
2.令
3.格
4.式
第三节《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
一、《唐律疏议》的体例结构
1、《唐律疏议》共十二篇,500条,其篇目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2、名例律列于全律之首,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在十二篇中居于首要地位。
二、《名例律》的主要内容
(一)五刑
1、笞刑
2、杖刑
3、徒刑
4、流刑
5、死刑
(二)十恶
1、“十恶”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首次改称“十恶”。
2、“十恶”罪名包括
(1)谋反(2)谋大逆(3)谋叛(4)恶逆(5)不道
(6)大不敬(7)不孝(8)不睦(9)不义(10)内乱
(三)贵族官僚特权的规定
1.议
2.请
3.减
4.赎
5.当
6、免
(四)主要的刑法适用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
2.老幼废疾减免刑罚
3.同居相隐不为罪
4.自首减免刑罚
5.共犯区分首从
6.再犯累犯加重
7.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8.类推原则
三、《唐律疏议》其他各篇的主要内容
1、卫禁律
2、职制律
3、户婚律
4、厩库律
5、擅兴律
6、贼盗律
7、斗讼律
8、诈伪律
9、杂律
10、捕亡律
11、断狱律
第四节唐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一、维护皇权、特权及等级秩序
(一)维护皇权
1、严厉镇压谋反等直接威胁封建统治的犯罪
2、严厉惩罚危及皇帝安全和尊严的犯罪
3、严格确保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
(二)维护贵族官僚的特权
1、凡九品以上官员犯流以下罪,一般皆可通过其中某种办法减免刑罚。
2、贵族官僚除本人犯罪可以依法减免外,还可以荫庇其一定范围的亲属。
3、官爵越高,享受的特权越多,本人所受处分越轻,能够荫庇的亲属范围越广。
4、唐律还规定了许多保护贵族官僚人身安全和尊严不受侵犯的条款。
(三)维护不平等的封建等级社会秩序
1、严格区分良、贱
2、良贱之间不得通婚
3、专门规定了一些贱民侵害良人的罪名
4、若良贱之间有相互侵害的行为,对他们适用不同的处罚标准
5、在诉讼上,部曲奴脾不得告发主人及主人的亲属
二、维护宗法伦理道德
(一)在家庭关系中,严格维护父权,全面确认家长权威
(二)在夫妻关系中,严格维护夫权,确保丈夫优越地位
(三)沿袭晋以来“五服制罪”的传统
三、维护小农经济
1、唐王朝以令的形式从正面规定了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2、唐王朝又以国家基本法典—律的形式从反面规定违反国家土地赋役制度应受到的刑罚制裁。
3、唐律还规定,农村基层长官和州县官必须认真检查所辖地区农民的户籍登记情况,否则均处以一定刑罚。
4、唐律还在“厩库”等篇中对官有财产作了详细严格的规定。
四、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
(一)唐律要求官吏忠于职守,严惩读职、失职的行为。
(二)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
(三)唐律还要求官吏悟守礼法,严惩悖礼、违制、欺诈及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五节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一、唐律的主要特点
(一)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二)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三)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四)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二、唐律的历史地位
(一)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唐律承前启后,继往开来。
(二)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
第六节唐代的主要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三法司”
1、大理寺
2、刑部
3、御史台
4、“三司推事”
5、“小三司推事”。
(二)地方
1、司法审级与地方行政区划一致,分为州、县两级,司法事务的管理仍沿袭旧制,由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州有刺史,县有县令。
2、京都长安设置京兆府,分别负责审理本辖区的刑、民案件。
二、主要诉讼审判制度
(一)诉讼制度
1.诉讼的提起(告诉、告发和举劾)
2.诉讼程序及直诉
3.对告诉权的限制
(二)案件的审判
1.回避制度
2.证据与刑讯
3. 判决须引律令格式正文
4.上诉制度
(三)刑罚的执行及监狱制度
1.死刑复奏制度及“秋冬行刑”
2.其他刑罚的执行
3.监狱的设置及管理监督
三、监察制度
(一)监察机关御史台
1、台院
2、殿院
3、察院
(二)谏官组织
属下的谏官分别隶属于中书、门下两省。
复习思考题:
1.《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2.分析隋代法制的历史教训。
3.论述唐初立法指导思想的确立及主要内容。
4.唐代的主要法典是如何制定和不断完善的?
5.唐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哪些?其相互关系如何?
6.《唐律疏议》的体例结构及各篇的主要内容。
7.论述《唐律疏议》中规定的主要刑法原则。
8.《唐律疏议》中的五刑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9.分析《唐律疏议》中“十恶”制度的内容、特点及实质。
10. 唐律是如何维护皇权的?
11.唐律是如何维护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的?
12.具体阐述唐律的基本特点。
13.评述唐律与“礼法合一”。
14.唐律是如何维护宗法伦理道德的?
15、唐律是如何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的?
16.评述唐律在“吏治”方面采取的法律措施。
17.论述唐律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18.《唐律疏议》中的诉讼审判制度是如何继承和发展前代法律成果的?19.论述唐代的监察制度及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