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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1.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1)概念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原则①属地原则。
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②属人原则。
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③保护原则。
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④普遍原则。
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3)结合型的刑事管辖权体制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是以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
我国刑法有关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也是这样的刑事管辖权体制。
2.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1)一般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①“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a.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包括地下层;b.领水,即内水和领海及其地下层;c.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
②“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a.《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
b.《刑法》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规定。
c.修订的《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高铭暄 马克昌《刑法学》(第三版) 总论讲义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三版)总论讲义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一)总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些说,刑法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处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二)概念分类:①根据刑法规定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
狭义刑法仅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②根据刑法适用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特别刑法指仅适用于特定人、时、地、事刑法。
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一)刑法的阶级性质①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②刑法的阶级本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刑法都是镇压人民的工具。
③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它是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卫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保护广大人民当前及长远的利益。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①刑法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既涉及经济基础,又涉及上层建筑。
②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没有刑法作后盾,其他部门法很难得到彻底的贯彻实施,即充任“第二道防线”的角色。
其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刑罚不仅可以剥夺财产,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剥夺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其三,刑法是直接用来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一、刑法的创制1、早在建国初,我国先后制定了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为刑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刑法总论笔记
刑法总论笔记第一章概述第一节概念和性质一.概念1.规定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的部门法2.广义和狭义之分(1)狭义:刑法典(2)广义:除狭义的刑法典外,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①单行刑法指的是最高立法机关在某一个或几个方面修改,补充刑法典的刑法规范②附属刑法指的是在其他刑事法律当中涉及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的条款3.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正补充后,未破坏刑法典统一性,并且直接纳入刑法典二.性质1.阶级性质:刑法属于历史范畴,其性质由国家的性质决定2.法律性质:特点有二——调整的社会关系更为广泛:①其他法律部门的保护法和后盾②调整方法不同(刑罚)严厉性更强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发展一.创制1.高铭暄《新中国刑法的孕育与诞生》2.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颁布,遵循“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二.全面发展1997年第三节刑法的制定根据刑法典第一条一.法律根据:宪法——具体要求1.刑法必须依据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来制定,修改和补充2.刑法的规定及其解释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失去效力3.刑法的规定必须是宪法规定的具体化和法律化4.刑事立法必须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进行二.实践根据:既不能凭主观臆断,也不能照搬前人或外国现成的东西第四节刑法的任务(机能,作用)刑法典第二条一.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1.保护国家根本政治制度(首要任务)2.保护国家经济制度3.保护公民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二.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统一1.保障机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保障犯罪的人不受法外刑2.保护机能:对犯罪人给予刑罚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侵害第五节刑法体系一.则:总则,分则和附则(编)二.章,节,条,款,项,段(前段,中段,后段;前段,后段)三.但书:补充前段;前段的例外;对前段的限制四.附则:刑法典第四百五十二条试行日期;界定该刑法典与之前单行刑法的关系第六节刑法解释一.概念和意义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阐释;刑法规定具有抽象性;法律稳定性二.分类和类型1.按效力划分为立法,司法和学理解释(1)立法解释: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通常包括三种情况①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②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③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2)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3)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专家学者作出,但无法律效力2.从解释方法的角度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1)文理解释(2)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正意解释和反意解释);历史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第一节概念的界定及意义一.概念的界定1.概念:刑法基本原则问题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一个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各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概念 客体:市场经济秩序 客观方面:非法经济活动 概述 构成要件 主体:自然人与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还有特定目的 种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 生产、销售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构成要件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要件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构成要件 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对公司、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企业的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管理秩序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伪造货币罪 变造货币罪 破坏金融管 高利转贷罪 理秩序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分述 逃汇罪 洗钱罪 集资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逃税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抗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1.概念和构成(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2)构成要件①本类犯罪的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②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具体言之,包括如下三个方面:a.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b.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c.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正当行为)
第九章正当行为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正当行为概述1.正当行为的概念(1)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2)特征①形式上具备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
②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2.正当行为的种类(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自救行为。
(4)正当业务行为。
具体包括:医疗行为和竞技行为。
(5)履行职务的行为。
具体包括:直接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和执行命令的职务行为。
(6)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
具体包括: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和推定权利人承诺的损害。
(7)法令行为。
3.研究正当行为的意义(1)有利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征,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有利于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3)有利于鼓舞人民群众积极地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的意识。
二、正当防卫1.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①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②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
③正当防卫除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而不属超过必要限度外,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正当防卫的意义①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障国家的、公共的、公民本人的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②有利于有效威慑犯罪分子,从而遏制犯罪行为。
③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正当防卫的条件(1)防卫意图①正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
其内容包括:a.防卫认识,即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它包括对不法侵害的诸多事实因素的认识,其基本内容包括:第一,明确认识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的存在;第二,明确认识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第三,明确认识不法侵害者;第四,明确认识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且能够以防卫手段加以制止;第五,还应基本认识到防卫行为所需要的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必要损害后果。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1.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2.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1)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既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3)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罚的最佳效果。
二、罪刑法定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1)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思想渊源①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
②到了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使罪刑法定的思想更为系统,内容更加丰富。
③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这一思想由学说转变为法律,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到确认。
(3)派生原则罪刑法定主义的派生原则主要包括: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等。
2.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刑法典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整部法典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1)修订的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1)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罪过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
(2)正确把握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应注意的两点:①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行为人主观方面在相对自由意志基础上产生的危害社会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②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a.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b.对一个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不但要求犯罪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而且还要求它们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
(3)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①从罪过形式的角度看,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要包括两种类型:a.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等。
b.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②不同罪过形式的意义故意还是过失,反映了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不同并进而直接影响到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刑罚目的实现的难易,刑法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了轻重显然不同的刑罚。
2.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1)对刑法理论的意义深入地研究和阐明犯罪的主观方面,有助于正确而深刻地把握我国刑法学中与犯罪主观方面有关联的各种问题,从而能够深化与丰富我国刑法学相关基础课题的研究。
(2)对司法实践的意义①定罪方面,有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②量刑方面,有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正确量刑。
3.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1)犯罪主观方面存在的客观性。
(2)犯罪主观方面通过犯罪行为得以客观外化。
二、犯罪故意1.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1)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2)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①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1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共同犯罪概述1.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①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
②二人以上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2)共同的犯罪行为①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②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共同的作为,共同的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a.实行行为,即实施符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
b.组织行为,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
c.教唆行为,即故意劝说、收买、威胁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唆使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
d.帮助行为,即故意提供信息、工具或者排除障碍协助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
③共同实施的犯罪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结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各自的特点:a.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共同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共同作用于同一危害结果,因而应将他们的实行行为作为统一整体来看,以确定其对危害结果是否具有原因力。
b.在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分工的场合,组织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从犯)并未参与实施实行行为,共同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表现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引起实行犯的犯罪决意和实行行为,帮助行为加强实行犯的犯罪决意和利于实行犯的实行行为,实行行为直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①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a.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
b.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
c.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以及共同犯罪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
(完整word版)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笔记
第一章刑法概说·概念: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
·分类:广义与狭义、普通与特别.·性质:1. 阶级性质:刑法的阶级本质有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2。
法律性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泛。
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刑法的强制性罪严厉。
刑法直接与犯罪作斗争。
·创制:1980年1月1日施行。
·完善:修订的刑法典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
2。
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
3。
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修改特点: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重对当前经济和社会领域中重要问题的刑法规则。
2。
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
(我国唯一刑法单行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制定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宪法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适当超前性)·刑法保护:1. 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 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与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对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3.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我国人民民主性质决定)·人身权利:与人身有关的各项权利。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犯罪是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民主权利:依法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
4。
维护社会秩序。
·体系:概念: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组成:三个部分总则: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组成分则: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标准)附则:2个内容1.修订后刑法施行日期2.修订后刑法与以往单行法的关系、某些单行法的废止/失效结构:·条文、款(另起一行)、项((一)、(二))、前后中段/第一二三段·“但书”表示的三种情况——对前段的补充、例外、限制·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1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1)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分为两种基本类型:①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
②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于中途而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2)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①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态都是犯罪的停止状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它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可能相互转化。
②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要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它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
故意犯罪的阶段,又称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有所不同而划分的段落。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发展阶段有二:一是犯罪的预备阶段,二是犯罪的实行阶段。
故意犯罪的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a.区别第一,故意犯罪的形态是故意犯罪已经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的结局和形态,属于相对静止范畴的概念;故意犯罪的过程与阶段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进程与进程中划分的段落,属于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
第二,就一个人实施某种犯罪的案件而言,他也只能构成犯罪停止形态中的某一种犯罪形态,而不可能同时构成某种罪的两种以上的犯罪停止形态;而一个人实施某种具体犯罪案件时,完全可能同时具有两个犯罪阶段及完整的犯罪过程。
b.联系故意犯罪的形态是在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中产生的,各种犯罪形态的产生及其界定,依赖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
③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中止形态和既遂形态,都是在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在犯罪的某个阶段,由于犯罪主客观原因的变化和作用,而使犯罪停止下来不再发展变化的不同状态和结局,这就是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发展过程和阶段的一般关系。
高铭暄 马克昌《刑法学》第四版 要点笔记
刑法学要点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一、含义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思想渊源:1215《大宪章》;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
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原则。
理论基础:1、自然法思想;2、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3、卢梭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论传统内容: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现代内容:1、适当性(刑法只处罚应处罚的犯罪;禁止适用残酷的非常刑罚);2、明确性二、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97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禁止类推。
第3条。
1、实现了犯罪和刑罚的法定化。
2、取消了79刑法的类推制度3、重申了79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的从旧兼从轻4、分则的罪名相当完备5、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更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
三、司法适用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一、含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具体体现(一)定罪上一律平等(二)量刑上一律平等(三)行刑上一律平等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含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刑,轻罪轻刑,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犯罪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形式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犯罪和刑罚之间通过刑事责任这个中介来调节;把刑罚个别化包含在内的。
是从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发展而来的。
二、立法体现(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三)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三、司法适用(一)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和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刑法总论知识点
刑法总论知识点刑法概说总论⾼铭暄马克昌第⼀章刑法概说第⼀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概念: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性质:(⼀)阶级性质:社会主义类型(⼆)法律性质:其⼀:保护的社会关系较为⼴泛其⼆:刑法的强制性较为严厉其三:谦抑性能⽤其他⽅式解决的就不⽤刑法了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1.⽴法解释:最⾼⽴法机关全国⼈⼤常委会2.司法解释:最⾼司法机关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3.学理解释:专家教科书专著论⽂案例分析典例注释法律上没有约束⼒4.⽂理解释:字义(单词概念术语)5.论理解释:按照⽴法精神,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1)当然解释:刑法规定虽未明⽰某⼀事项,但依照规范⽬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范围之内的解释。
(2)扩张解释:超过字⾯意思:飞机to航空器(3)限制解释:限于字⾯意思的解释:某情况下才从重第⼆章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适⽤刑法⼈⼈平等原则(定罪量刑⾏刑)罪责⾏相适应2.含义: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3.罪刑法定原则:法⽆明⽂规定不为罪、法⽆明⽂规定不处罚。
四个派⽣原则: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有罪类推、禁⽌重法溯及既往、排斥习惯法4.罪责⾏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定罪和量刑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倾向,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
第三章刑法的效⼒范围第⼀节空间效⼒:1.属地原则属⼈原则(国籍)保护原则(本国利益:国家公民利益)普遍原则(国际社会)2.豁免权:向右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民族⾃治地⽅国家⽴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港澳门特别⾏政区基本法第⼆节时间效⼒1.⽣效:公布之⽇起公布后经过⼀段时间2.失效:国家⽴法机关明确宣布⾃然失效(新法代替旧法)3.溯及⼒:从旧、从新、从新兼从轻、从旧兼从轻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节犯罪概念1、形式概念: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下定义:○1违反刑事法律的⾏为○2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为○3以犯罪成⽴的条件来概括犯罪概念2、实质概念:犯罪对社会的危害:马克思---○1孤⽴的个⼈○2反对统治关系的⽃争,和法⼀样,也不是随⼼所欲地产⽣的。
高铭暄刑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些说,刑法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处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正确地把握这一概念,需要掌握以下几点:首先,刑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它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因而具有阶级性。
其次,刑法所规定的内容是犯罪与刑事责任,即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各种犯罪应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对犯罪人如何适用刑罚处罚。
最后,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根据刑法规定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
狭义刑法仅指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罚的规范的刑法典。
根据刑法适用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效力及于一国领域内任何地区和个人的刑法规范,也就是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特别刑法有两层含义:一是作为普通刑法的对称,指国家为适应某种特殊需要而颁布的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特定时间或特定条件的刑法规范,又称为实质意义上的特别刑法;二是作为现行刑法典的对称,指国家为弥补现行刑法典的不足而颁布的一切刑法规范,又称为形式意义上的特别刑法。
在我国,特别刑法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根据法规的独立性与否,可将刑法分为单一刑法和附属刑法。
单一刑法是指某一法规的内容全部或基本上是刑法规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刑法立法解释等。
单行刑法,也就是单行刑事法律,是指针对某种或某一类犯罪而制定的刑事法律。
它是为补充、修改刑法典而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刑法规范,其内容基本上是刑法规范,但有时也包括一些非刑法的内容。
刑法立法解释是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之含义所作的说明。
附指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
刑法总论总结笔记
刑法总论总结笔记(一)2009年05月01日星期五00:38 A.M.刑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构架行为(人)———————→责任↓ ↓触犯刑法的行为(人)———→刑事责任↓ ↓原则与范围——→犯罪(人)———————→刑罚—————→罪刑具体规范↙↓ ↖↙↘↖犯罪构成* 犯罪形态正当行为静态动态追诉时效(阻却犯罪成立)(刑种)(刑罚适用)(阻却刑罚适用)↙↓ ↖↙↘未完成共同罪数量刑行刑形态形态形态犯罪构成*↙↓ ↓ ↘客体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 ↓ ↖自然人单位故意过失意外事件↙↘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绪论学科发展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刑法学之父”概念及研究对象研究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的一门学科研究方法1.根本方法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2.具体方法分析方法:分析法律(阶级分析,定量分析,定性分析,逻辑分析)比较方法:占有丰富资料基础上的比较历史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综合方法四.学科体系1.刑法总论犯罪论:概述,基本原则,效力范围,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刑罚论2.刑法各论以中国刑法为蓝本刑法总论第一章概述第一节概念和性质一.概念1.规定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的部门法2.广义和狭义之分(1)狭义:刑法典(2)广义:除狭义的刑法典外,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①单行刑法指的是最高立法机关在某一个或几个方面修改,补充刑法典的刑法规范②附属刑法指的是在其他刑事法律当中涉及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的条款3.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正补充后,未破坏刑法典统一性,并且直接纳入刑法典二.性质1.阶级性质:刑法属于历史范畴,其性质由国家的性质决定2.法律性质:特点有二——调整的社会关系更为广泛:①其他法律部门的保护法和后盾②调整方法不同(刑罚)严厉性更强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发展一.创制1.高铭暄《新中国刑法的孕育与诞生》2.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颁布,遵循“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二.全面发展1997年第三节刑法的制定根据刑法典第一条一.法律根据:宪法——具体要求1.刑法必须依据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来制定,修改和补充2.刑法的规定及其解释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失去效力3.刑法的规定必须是宪法规定的具体化和法律化4.刑事立法必须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进行二.实践根据:既不能凭主观臆断,也不能照搬前人或外国现成的东西第四节刑法的任务(机能,作用)刑法典第二条一.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1.保护国家根本政治制度(首要任务)2.保护国家经济制度3.保护公民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二.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统一1.保障机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保障犯罪的人不受法外刑2.保护机能:对犯罪人给予刑罚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侵害第五节刑法体系一.则:总则,分则和附则(编)二.章,节,条,款,项,段(前段,中段,后段;前段,后段)三.但书:补充前段;前段的例外;对前段的限制四.附则:刑法典第四百五十二条试行日期;界定该刑法典与之前单行刑法的关系第六节刑法解释一.概念和意义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阐释;刑法规定具有抽象性;法律稳定性二.分类和类型1.按效力划分为立法,司法和学理解释(1)立法解释: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通常包括三种情况①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②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③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2)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3)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专家学者作出,但无法律效力2.从解释方法的角度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1)文理解释(2)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正意解释和反意解释);历史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第一节概念的界定及意义一.概念的界定1.概念:刑法基本原则问题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一个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刑罚的消灭)
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1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罚消灭概述1.刑罚消灭的概念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其特征包括:(1)刑罚消灭的前提是对犯罪人应当适用或执行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
(2)刑罚消灭意味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丧失其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3)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原因。
原因又具体包括:法定原因和事实上的原因。
2.刑罚消灭的主要法定原因(1)超过追诉时效。
(2)经特赦免除刑罚的。
(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时效1.时效概述(1)时效的分类①追诉时效,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②行刑时效,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2)追诉时效的意义包括:①符合我国刑罚目的要求;②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理现行的刑事案件;③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④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2.追诉时效(1)追诉时效的期限包括: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⑤去台人员的特殊规定。
a.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大陆犯有罪行的,根据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的精神,对其当时所犯罪行不再追诉。
b.对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权建立前所犯罪行,不再追诉。
c.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权建立前犯有罪行,并连续或继续到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后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追诉期限的计算①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a.起点时间。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应是指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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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概念: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
·分类:广义与狭义、普通与特别。
·性质: 1. 阶级性质:刑法的阶级本质有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2. 法律性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泛。
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刑法的强制性罪严厉。
刑法直接与犯罪作斗争。
·创制:1980 年1 月1 日施行。
·完善:修订的刑法典 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
2.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
3.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修改特点: 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重对当前经济和社会领域中重要问题的刑法规则。
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
(我国唯一刑法单行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制定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宪法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适当超前性)·刑法保护: 1. 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 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与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对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3.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我国人民民主性质决定)·人身权利:与人身有关的各项权利。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犯罪是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民主权利:依法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
4. 维护社会秩序。
·体系:概念: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组成:三个部分总则: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组成分则: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标准)附则:2 个内容 1.修订后刑法施行日期2.修订后刑法与以往单行法的关系、某些单行法的废止/失效结构:·条文、款(另起一行)、项((一)、(二))、前后中段/第一二三段·“但书”表示的三种情况——对前段的补充、例外、限制·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 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解释——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X 全国人大)区分“刑法立法解释”:对刑法典规定的某些内容予以阐明“刑法修正案”:补充修改2.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解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3. 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解释·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 文理解释: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解释。
2. 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解释论理解释分为:扩大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
扩张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限制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窄于字面意思的解释当然解释:刑法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刑法基本原则: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坚持法治、平等、公平·具体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意义:是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指导意义。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Cf:民法)·意义: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
·四个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排斥习惯法: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
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
(不定期刑:法官在对犯罪人进行判决时,只作有罪宣告,不作出确定的剥夺自由刑期宣告,在执行中视其实际效果再确定应执行的刑期的刑罚制度。
)禁止有罪类推: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
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
不允许法官根据相似的条文,随意入罪。
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1. 修订的刑法典实现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2. 修订的刑法典取消了类推制度。
3. 修订的刑法典重申了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惩罚、有利于行为人,不得溯及既往。
从旧:当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适用旧刑法。
从轻:如果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或者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
如果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或者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
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是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4. 分则罪名详备。
5. 在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1. 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2. 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1. 定罪上一律平等2. 量刑上一律平等·犯相同罪且有相同犯罪情节:同罪同罚·犯相同罪但有不同犯罪情节:同罪不同罚3. 行刑上一律平等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具体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含义: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原则:强调刑罚与犯罪客观危害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强调刑罚与客观危害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1. 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法体系。
·刑罚方法:性质划分: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程度划分:重刑、轻刑种类划分:主刑、附加刑2. 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规定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
例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其他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侧重刑罚个别化的要求,规定刑罚裁量与执行制度。
例如:累犯制度、自首制度、立功制度、缓刑制度、减刑制度、假释制度等。
3. 设置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1. 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此处指重视定罪、轻视量刑的错误。
2. 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3. 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第三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几种原则:1. 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2. 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都适用本国刑法。
(不论地域、国籍)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不论地域、国籍)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法条:我国刑法典第六条第一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解释:1.“领域”:我国国境以内全部区域。
具体包括:(1)领陆: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包括地下层。
(2)领水和领海以及其地下层。
(3)领空:领陆、领水的上空。
2.“法律有特别规定”:(不适用本法)(1)刑法典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交途径解决”(2)刑法典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3)修订的刑法典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4)香港、澳门基本法做出的例外规定。
(全国性刑法对港澳无适用的效力。
)·适用本法的特殊例子:1.我国刑法典第6条第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2.在我国驻外大使管、领事馆内犯罪的。
·刑法中的外国人,包括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的人。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一个国家为保证住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特殊权利和优遇。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法条:刑法典第7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刑法典第7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法条:刑法典第8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行使保护管辖权的两个条件: 1.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2.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法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只要犯有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的罪犯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就应当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一、刑法的生效时间·两种规定方式: 1.公布之日起生效,通常是单行刑事法律。
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两种规定方式: 1.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失效。
2.自然失效,即新法代替旧法或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三、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有溯及力。
·四种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按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