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2024年工业动火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工业动火管理制度1、动火作业要做到“四不准”,即审批手续不全不准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动火、作业现场无监护人员不准动火、操作人员无特种作业证不准动火。
2、动火单位在动火时应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并配备安全检测仪器、仪表,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和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状况。
3、工业动火实行四级管理,由负责动火的施工单位编制动火安全措施,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逐级审批。
4、动火作业人员对手续不全和措施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5、对明火作业所使用的设备和测爆仪器,必须经国家指定部门鉴定认可。
使用前,应认真检查该设备、仪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6、凡盛有残存易燃、易爆及有毒物质的仓库、容器、储罐等,未经彻底清理、除气、测爆,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等需要动火时,应在电焊间或工作间进行,否则应移至安全地点进行。
8、凡需切割、焊接油气管线时,必须事先清除管内的油、气,同时对相连的管线、容器进行有效的隔离和封闭后,由监护人员确认达到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并随时进行测爆监视。
9、需在高处进行明火作业时,应事先彻底检查周围环境,清除易燃、易爆、可燃物品,并充分考虑当时的风速、风向,防止火花溅落。
10、明火作业前,必须彻底检查施工现场,清除动火部位及附近的一切可燃物质,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
作业完毕,必须清理现场,在确认无火种后,人员方可撤离。
11、禁止在六级及以上风力时进行明火作业。
12、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2024年工业动火管理制度(二)1. 引言工业动火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为了需要进行加热、熔化、烧结、焊接、切割等操作而使用明火的行为。
由于工业动火操作涉及到明火使用,如果管理不当会引发火灾事故,给生产和人员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工业动火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提出2024年工业动火管理制度,以确保工业安全生产,推动工业发展。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企业内部的工业动火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进行工业动火作业的人员,包括企业员工、外部承包商和访客。
第三条定义1.工业动火:指使用明火、电火花、高温等方式进行热作业、焊接、切割、烘干等活动。
2.动火区域:指规定范围内允许进行工业动火作业的区域。
3.动火设备:指用于进行工业动火作业的设备,包括焊接机、切割机等。
4.动火许可证:指经企业安全部门审核后发放给具备条件的人员,允许其进行工业动火作业的证件。
第二章责任和义务第四条企业责任1.企业应建立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保证其顺利实施。
2.企业应明确工业动火安全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培训。
3.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工业动火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并保持其正常运作。
第五条员工责任1.员工应遵守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接受专业培训,提高工业动火安全意识。
2.员工在进行工业动火作业前,应检查动火设备是否正常,确保动火区域安全。
3.员工在进行工业动火作业时,应戴上符合规定的防护用品,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六条承包商责任1.外部承包商在进行工业动火作业前,应提供相应的证明和许可证,并接受企业的安全培训。
2.外部承包商应按照企业的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并接受企业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管理标准第七条动火设备管理1.企业应建立动火设备管理台账,记录动火设备的型号、检修情况和使用人员等信息。
2.动火设备应定期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及时处理发现的故障和隐患。
3.企业应对动火设备的存放位置进行分类管理,保证安全使用。
第八条动火区域管理1.企业应划定动火区域,并设置显著的标识和警示牌,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2.动火区域应保持整洁干净,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一、背景和目的为了保障企业的生产安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防备和掌控火灾事故的发生,特订立本《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员工、承包商和访客,以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二、定义1.动火作业:指利用明火、电火花、机械摩擦等方式进行的焊接、切割、热处理、火花试验、明火加热等作业行为。
2.动火工:指专业掌握动火操作技能,具备相应资质证书的人员。
3.动火监护人员:指专业负责监督和管理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的人员。
三、动火作业申请1.动火作业前,责任人应向安全管理部门提交《动火作业申请表》,并供应以下信息:–作业地方、时间及人员名单;–动火作业方式及所需设备和料子;–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动火工和动火监护人员的资质证书。
2.安全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将对动火作业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并书面批准或否定动火作业申请。
四、动火作业前准备1.动火作业前,责任人应组织动火工和动火监护人员进行必需的训练,确保其了解动火作业相关的安全规范和操作流程。
2.动火作业前,应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确保动火现场无易燃、易爆和其他不安全物质,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动火作业前,应检查动火设备的完好性、接地情况和防护措施,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并做好记录。
五、动火作业操作规程1.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禁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2.动火作业现场周边应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动火作业前,应关闭相近可燃气体和液体的阀门,并切断电源。
4.动火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护设备,如防火服、安全帽、防护眼镜、防火手套等。
5.动火作业时,应配备灭火器材,并确保使用灭火器设备合理有效。
6.动火作业人员应保持警觉,禁止在动火作业过程中擅自离开,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刻停止作业并上报。
六、动火作业后处理1.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将动火设备停止使用,并做好设备和现场清理工作,确保不留火源和易燃物。
2.动火作业后,应做好相关记录,包含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情况、应急处理情况和安全问题等。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工业动火作业是指通过明火或其他获得的能够引燃物质的火源,进行焊接、切割、烘烤、熔化等活动的作业行为。
由于工业动火作业涉及安全风险较高,并且可能对人身安全和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来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
下面是一份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示范草案(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工业动火作业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以及与工业动火作业相关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工业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动火作业证书和操作技能,并且在作业前应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并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起动火作业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明确各项作业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来降低风险。
第六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当设有专职监督人员,负责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和风险控制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防护设施,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八条工业动火作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并在作业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二章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九条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施工方案编制和风险评估,确保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进行排查,清除可能引发火灾的物品和杂物,并确保作业现场无可燃物和易燃气体泄漏。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应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告知其作业风险和安全注意事项,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动火工具和设备应经过必要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并将检查和维护记录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紧急情况下的处理措施和逃生路线,并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演练。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引言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动火作业是一项重要且必要的工作,但由于动火作业涉及到明火、高温等危险因素,安全风险较高。
为确保工业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进行,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制定了本《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 定义2.1 工业动火作业: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或产生高温的操作行为,包括焊接、切割、烘烤等。
2.2 动火作业人员:指从事工业动火作业的工作人员,包括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
2.3 动火作业区域:指规定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的地点。
2.4 动火许可证:指由相关部门颁发的合法的动火作业许可文件。
3. 动火作业管理3.1 动火作业计划(1)动火作业计划应提前编制,并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
(2)动火作业计划应包括动火时间、地点、种类、所需材料、动火设备等信息。
(3)动火作业计划制定过程中需充分考虑周边环境、设备设施及人员安全等因素。
3.2 动火作业人员(1)动火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的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
(2)动火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其安全技能和意识。
(3)禁止未经培训和未持证上岗的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3.3 动火作业区域管理(1)动火作业区域应标明清晰的警示标志,区域应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和消防设备。
(2)动火作业区域应定期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完好。
(3)动火作业区域应与其他区域合理隔离,保证火灾蔓延的风险最小化。
3.4 动火许可证管理(1)动火作业前,必须取得动火许可证。
(2)申请动火许可证时,应提供详细的动火作业计划,并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领取。
(3)动火许可证仅限于作业人员所申请的动火作业区域和时间范围内有效。
4.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4.1 防火安全措施(1)动火作业前,应将动火区域周围的可燃物清理干净,及时清除易燃物。
(2)动火作业区域应配备灭火器材、火焰报警设备等,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测试。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动火作业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完成某些工种或工作岗位的作业任务,需人工点用明火或使用火焰产生的热源或明火作业的一类特殊作业。
第三条工业动火作业的管理是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和落实工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管理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工业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业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共同承担。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业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三)组织动火作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操作程序的审批;(四)监督检查动火作业过程的消防安全措施和操作符合要求;(五)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和纠正;(六)拟定消防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七)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作业人员的职责包括:(一)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动火作业,严格掌握动火时间和火源的控制;(二)配合消防安全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操作;(三)发现消防隐患及时报告和纠正;(四)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五)服从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和要求,共同做好工业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企业应制定和落实工业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工作程序和责任人。
第十条工业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动火作业项目及范围;(二)动火作业的程序和技术要求;(三)动火作业的时间和火源的控制;(四)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和控制;(五)动火作业过程中的预防措施;(六)动火作业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情况及处理措施;(七)动火作业的应急救援工作;(八)动火作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九)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十)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检查和验收。
2024年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1、一级动火作业涉及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当成品油罐或轻烃储罐的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m3时的动火作业;直径大于426mm的天然气输送管线、污水管线在紧急情况下的动火作业;以及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在停输状态下的动火作业;天然气井井口无法控制部分的动火作业;以及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进行的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原油储量在1000-10000m3的油库、集输泵站,围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在带压不置换情况下的动火作业;容积小于5000m3的油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动火作业;1000-10000m3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含油污水泵房的动火作业;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罐装油台及卸油台的动火作业;以及更多特定设备和设施的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涵盖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原油储量小于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在带压不置换情况下的动火作业;特定容积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阀组、仪表间、泵房的动火作业;油气生产区域内的特定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作业;油气井井口处的动火作业;特定输油(气)干线的正压补漏、补焊加固的动火作业;以及更多特定设备和设施的动火作业。
4、四级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在天然气集输站(场)、集输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的动火作业;以及除一、二、三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其他非重要油气区和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动火作业。
5、工业动火方案的制定一级动火作业由事业部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负责,施工项目管理部门主导,联合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门,现场调查后制定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最终由施工单位形成书面的工业动火方案。
二级动火作业的制定流程与一级动火作业相同,由施工项目管理部门主导。
三级动火作业由项目主管部门主导,组织相关部门及生产人员,现场调查后制定方案。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动火包括明火作业和隐火作业。
明火作业是指直接使用明火进行的焊接、切割、烧烤等工作。
隐火作业是指使用可能引起火灾的设备、工具和材料进行的工作,如电焊、电切割等。
第四条动火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并接受安全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动火作业。
第五条动火作业应当经过现场安全条件评估,并制定详细的动火作业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六条动火作业必须由专职动火监护人负责,其它人员禁止进入施工现场。
第七条动火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交底,将动火作业的风险和安全措施告知所有参与人员,并签署安全责任书。
第八条动火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动火现场必须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并设置显著的禁止吸烟标志。
第十条动火现场必须严禁使用易燃、易爆、毒害等危险物质,确保现场的安全。
第二章明火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明火作业必须进行现场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明火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的火种管理,火源要与易燃易爆物保持安全距离,并配备灭火器材。
第十三条明火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的烟雾排除,确保作业现场通风良好。
第十四条明火作业过程中,应设立专人负责监控火源和灭火设备。
第十五条明火作业完成后,必须进行火灭清理,排除火灾隐患,确保安全。
第三章隐火作业安全管理第十六条隐火作业必须进行现场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隐火作业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设备和工具,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隐火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的电气安全检查和防护,确保作业现场的电气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隐火作业需要特殊操作人员时,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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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依据SY/T5858-2004《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Q/SY64-2007《油气管道动火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制造和维修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时,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分公司实行工业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凡进行工业动火作业,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业动火分级根据分公司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别进行管理。
第五条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等级划分(一)一级动火(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 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 m3(含400 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4)容量大于1000 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5)直径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6)集输站(含CNG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7)天然气净化装置;(8)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9)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034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适用于****化工。
3术语和定义3.1工业动火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3.2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易燃易爆管线上的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其他介质管线上的带压堵漏作业按动火区域所定级别办理;3.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4.5米)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公用管廊下(<4.5米)的动火按所属动火区域所定级别办理;3.4 二级动火作业a.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b.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5 固定动火a.需长期(半年以上)在生产区(操作室、办公室、会议室等)使用非防爆的家用电器。
b. 在固定动火区内的动火。
4职责4.1分管副总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特殊动火的审批;4.2安全环保部4.2.1安环部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动火作业过程中各方职责履行;4.2.2负责特殊动火安全措施的审核。
4.2.4负责保存特殊动火作业许可证。
4.2.5负责固定动火点的审核。
4.3分析检测中心负责设备、管线内部动火分析取样工作;4.4作业负责人4.4.1 负责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对现场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4.4.2 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施工方案与己方安全准备措施的落实;4.4.3 负责确认属地能量隔离的执行情况,潜在可燃物质及作业风险;4.4.4 负责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执行“三查”、“三交”;4.4.5 作业完成后,负责关闭作业,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023年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范和控制动火作业引发的安全事故,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动火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包括大型工业企业、中小型工业企业、矿山企业等动火作业单位。
第三条工业动火作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第四条动火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经验,掌握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作业程序,不得擅自进行动火作业。
第五条动火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装备,包括防火服、防护手套、防护帽等,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六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严格的火源检测,确保作业场所无可燃物质存在,消除火灾隐患。
第七条动火作业单位应在作业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设施,提醒人员注意安全,划定安全区域,禁止他人靠近动火作业现场。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第八条动火作业应按照事先编制的动火作业方案进行,包括作业范围、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等。
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排除火灾隐患,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条动火作业应采取专人管理,负责监督作业过程,确保作业人员按照规定操作,做到安全可控。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灭火器具等,以备发生火灾时的紧急处理。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确保烟雾及有害气体能及时排散,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人员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禁止在作业现场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确保作业过程中不发生引火事故。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确保动火作业后不留下火源和热源,消除一切安全隐患。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细则(5篇)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动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天然气生产、处理、及集输气、甲醇等易燃易爆物质的装置区域、生产场所、容器、管线、设备和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场所内,使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以及加热温度在介质燃点以上的施工作业统称工业动火,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厂属各单位及在生产区域施工的各施工单位。
第二章工业动火等级划分第四条工业动火分三级(一)一级动火一级动火分A、B两类,其中一级A类动火包括:1.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污油罐、含油醇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____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3.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4.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输气管线、干线上动火;____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一级B类动火包括:____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动火;____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二)二级动火⒈天然气脱油、脱水装置、甲醇回收装置、凝析油装置的动火;⒉天然气处理厂内和集输(配)气站内的天然气管线、甲醇管线、含醇污水管线、含油污水管线、含凝析油管线的动火;⒊直径小于426mm的集输气管线、干线上动火;⒋天然气处理厂和集(配)气站(场)内的分离器、换热器、压缩机等盛装和使用易燃易爆介质的容器和设备的动火;⒌凡天然气处理厂和集输(配)气站内的排放易燃(可燃)气(液)体的排污管线、天然气管道管件、放空管线上的动火;⒍天然气计量间、阀组间(阀室)、仪表间、污油污水泵房、注醇泵房的动火;⒎各种油罐、污油罐、甲醇储罐、含油污水罐、含醇污水罐及其附件上的动火;⒏甲醇罐区、含醇污水罐区、含油污水罐区等输送易燃(可燃)气(液)体管线上的动火;⒐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包括含易燃可燃液体气体)装卸区及内外设备、管线的动火;⒑井口加热炉及其附件的现场动火。
2023年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动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动火活动,包括热作业、焊接、切割、火种使用等。
第三条:动火作业前,必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评估,明确动火活动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条:进入动火场所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具备必要的动火安全知识和技能,并佩戴专用的防护装备。
第五条:动火作业区域必须按照功能分区,设立明确的标志和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六条:火焰及火花直接接触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必须采取防火防爆措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应急设备。
第七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保持洁净,禁止堆放易燃物品,禁止吸烟、酒精饮料等物品进入作业区域。
第八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防止设备故障引发火灾事故。
第九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和管理动火活动,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逃生通道,组织定期演练,提高人员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期满按需要进行修订。
总结:本规定的实施,将有力地加强了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动火安全管理,提高了火灾事故的防范能力,保护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执行本规定也将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整个工业安全管理水平,为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工业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业动火作业是指利用明火或高温设备进行焊接、切割、铸焊、烘烤等操作的作业。
第四条工业动火作业必须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动火作业方案,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职工安全培训和作业许可等程序。
第五条工业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六条工业动火作业应当具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维修、更换。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工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保持清晰可见,以提醒职工和他人要注意安全。
第九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立专人负责监督作业的安全,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二章动火作业方案和许可第十条动火作业必须编制详细的动火作业方案。
方案应当包括动火位置、作业时间、安全风险评估、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方案必须经过安全管理人员审批,并按照规定审核备案。
未经审批和备案的动火作业方案不得执行。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方案应当根据作业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作业许可手续。
许可手续应当包括动火作业方案审批手续、动火人员资质审核等。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许可应当明确许可的时间、地点、作业内容,作业人员和负责人,以及应急措施等信息。
第十五条临时情况下的紧急动火作业,应当由安全管理人员临时批准,但必须在后续时间内迅速整理和归档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动火许可期限届满后,如果需要继续动火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第三章职工安全培训和操作控制第十七条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动火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八条安全培训应当包括动火作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确保职工熟悉安全操作流程。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企业进行动火作业的场所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化工、煤矿、钢铁、电力、建筑等行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焊、氧、乙炔、喷灯等产生火花或火焰的作业。
第四条动火作业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条动火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本规定的内容,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工业企业应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动火作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八条所有动火作业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确定动火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动火作业必须具备必要的施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准备、设备检验、防护措施等。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作业人员的职责、作业程序和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确保作业人员了解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检查,确保现场环境安全,排除潜在的危险和隐患。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措施和救援方式。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实施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并持证的作业人员进行。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超范围、超标准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人监护,负责安全监督和协调。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应急照明设备,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及时处理和疏散。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志,明确禁止外人入内。
第二十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保持通风畅通,以防止爆炸和中毒事故。
第二十一条动火作业必须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减少火灾和爆炸的风险。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3篇)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在工业生产中进行动火作业时,为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规定了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操作规范。
以下是一般性的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1. 动火许可制度:动火作业前必须事先申请动火许可,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批准。
2. 动火审批程序:动火作业前必须明确动火责任人,编制动火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经相关人员审核和批准。
3. 动火作业人员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技能和经验,并持有有效的动火操作证书。
4. 动火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进行周围区域的火源隔离和防护,以防止火灾扩大。
5. 动火用具和设备要求:动火作业要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动火用具和设备,并及时检修和维护。
6. 动火材料储存安全:动火材料的储存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防止火灾和爆炸的发生。
7. 动火作业期间的监控和检查:动火作业期间必须进行随时的监控和检查,确保操作符合安全规定和要求。
8. 动火作业后的清理和整理: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清理和整理,确保没有留下安全隐患。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还要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工艺特点进行补充。
在实际工作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工业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2)《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法规,旨在加强工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作场所及周边环境的安全。
根据《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1. 动火作业申请: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向相关部门或单位申请,并提供详细的动火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
2. 动火作业审批: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动火作业申请进行审批,并对动火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进行评估。
3. 动火作业人员: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应的动火作业证书。
4. 动火作业环境安全:工作场所必须符合动火作业的相关安全要求,如保持通风良好、消防设施完善等。
5. 动火作业风险评估:对动火作业可能存在的危险和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业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企业内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活动,包括明火作业、电焊、气焊、切割等。
第三条工业企业应建立健全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动火责任人,制定动火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动火风险评估,并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章动火操作管理第四条工业企业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动火责任人,负责动火作业的组织、指挥和监督。
第五条动火作业应提前向所在企业的相关部门申请,并按照预定的作业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更改作业内容或时间。
第六条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查,排除火源和可燃物,并设置明确的安全警戒线。
第七条动火作业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保持空气清新,防止因积聚可燃气体而引发火灾。
第八条动火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动火设备和工具,不得使用损坏、老化或不合格的设备和工具。
第九条明火作业应设置明火警戒人,负责安全监护,控制作业范围内的人员和设备。
第十条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要求,确保作业过程安全可靠。
第三章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场所和周边环境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场所应配备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可用。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场所的电气设施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设置过载保护和短路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维护检修。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场所应设置防火单位,保持场所内外的消防通道畅通,确保安全疏散。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明确的禁止吸烟和明火禁区标识,防止火源引燃可燃物。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现场应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并进行定期的演练和检查,确保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七条工业企业应定期组织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人员应通过相关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动火作业资格证书。
工业动火管理制度正式版
工业动火管理制度正式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业生产和人员安全,规范动火操作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业企业内的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热处理等作业。
第三条动火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岗位资质证书和专业技能,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
第四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或擅自修改。
第二章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五条动火前必须进行火灾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的火灾防护措施。
第六条动火前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七条动火前应检查火焰熄灭装置和灭火器的状态,确保其正常可用。
第八条动火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动火警示标志,并进行必要的围挡和警戒。
第九条动火前应清理工作区域及周围的可燃物,避免火灾和爆炸隐患。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第十条动火现场应配备足够数量和规格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剂,并定期检查保养。
第十一条动火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防火服、防爆靴等。
第十二条动火现场必须设置专人进行监护,严禁闲人混入。
第十三条动火人员必须保持头脑清醒,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测火源周围的气体和温度情况,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章危险情况处理和应急预案第十五条动火过程中如发生火灾、煤气爆炸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动火人员必须掌握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五章后续工作第十七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工作现场,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第十八条动火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分类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九条动火现场必须进行必要的检查和验收,并及时纠正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动火作业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完成某些工种或工作岗位的作业任务,需人工点用明火或使用火焰产生的热源或明火作业的一类特殊作业。
第三条工业动火作业的管理是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和落实工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管理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工业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业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共同承担。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业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三)组织动火作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操作程序的审批;(四)监督检查动火作业过程的消防安全措施和操作符合要求;(五)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和纠正;(六)拟定消防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七)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作业人员的职责包括:(一)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动火作业,严格掌握动火时间和火源的控制;(二)配合消防安全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操作;(三)发现消防隐患及时报告和纠正;(四)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五)服从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和要求,共同做好工业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企业应制定和落实工业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工作程序和责任人。
第十条工业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动火作业项目及范围;(二)动火作业的程序和技术要求;(三)动火作业的时间和火源的控制;(四)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和控制;(五)动火作业过程中的预防措施;(六)动火作业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情况及处理措施;(七)动火作业的应急救援工作;(八)动火作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九)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十)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检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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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证事业部所属公司工业动火施工安全,根据石油石化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事业部所属公司、部门及在公司承包工程的外部施工单位。
第三条工业动火和用火管理的范围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属于工业动火管理范围: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3、烧烤煨管、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其它产生火花的作业;4、生产装置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5、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域和罐区;6、在生产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器。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以外非生产性区域内的作业属于工业用火管理范围。
如:在非生产装置区域预制材料,或在油气站库办公或生活区域内的动火等。
第四条工业动火的分级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工业动火分为四级:1、一级动火(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2)在运行的不小于5000m3原油罐的罐体动火;(3)天然气气柜和不小于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4)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贮罐的动火;(5)直径大于426mm的天然气输送管线、污水管线紧急情况下的动火;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6)天然气井井口无控部分的动火;(7)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动火。
2、二级动火(1)原油储量在1000~10000m3的油库、集输泵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2)小于5000m3的油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动火;(3)1000-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含油污水泵房的动火;(4)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罐装油台及卸油台的动火;(5)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加热炉、脱水装置、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6)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的动火;(7)炼化生产装置区的分离器、容器、塔器、换热设备及轻油罐、泵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的动火;(8)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9)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动火;(10)直径小于426mm,大于159mm天然气输送管线、输油管线、污水管线不停输紧急情况下的动火,输油(气)、污水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11)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用火;(12)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3、三级动火(1)原油储量不大于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2)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原油及污水泵房的动火;(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4)油气井井口处动火;(5)输油(气)干线穿微孔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的动火;(6)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7)制作和防腐作业,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动火;(8)直径小于159mm输油(气)、污水管线不停输紧急情况下的动火,输油(气)、污水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
4、四级动火(1)在天然气集输站(场)、集输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的动火;(2)除一、二、三级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动火。
第五条工业动火方案的制定1、一级动火。
由事业部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负责,施工项目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门,深入动火现场调查、商讨,制定出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最后由施工单位形成工业动火方案书面材料。
2、二级动火。
由施工项目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门,深入动火现场调查、商讨,制定出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最后由施工单位形成工业动火方案书面材料。
3、三级动火。
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门及相关生产人员参加,深入动火现场调查、商讨,制定出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
4、四级动火。
由动火施工的部门负责组织,安全员、技术人员参加,深入动火现场调查、协商,制定出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
第六条工业动火的审批权限1、一级动火。
由施工动火单位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附施工动火方案),所属公司审查后上报事业部主管安全的领导,经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主管技术的总工批准,或由其授权的负责人审批。
2、二级动火。
由施工动火单位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必要时附施工动火方案),经相关负责部门审核,报事业部主管安全的领导审查,由主管领导批准。
3、三级动火。
由施工动火单位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经相关负责部门、安全部门审核,报事业部所属公司安全环保部门批准。
4、四级动火。
由施工动火单位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经事业部所属公司相关负责部门审核,报安全部门审查,由负责部门批准。
第七条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的管理1、《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由各级领导、部门签字后,必须盖单位行政公章。
2、三级以上《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由安全环保部、相关生产部门、消防部门、动火施工单位各备案一份;三级动火报告由安全环保部、相关生产部门、动火施工单位各备案一份;四级动火报告由负责部门、动火施工单位各备案一份。
3、《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是动火施工的依据,必须认真填写,不得涂改、代签,并妥善保管。
4、《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八条各级工业动火报告签发及时间限制1、工业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工业动火申请报告》。
2、一份《工业动火申请报告》只限一处动火,严禁一份报告上出现两处以上动火点。
3、一级动火《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有效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有效时间不得超过3天;三、四级动火《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有效时间不得超过5天。
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检查一次。
第九条工业动火的基本原则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分析合格后,如超过1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动火分析。
2、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
凡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动火和用火,一律禁止。
对节假日中必须要动的动火,按特殊动火处理,并须由当日值班的公司领导审批。
3、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4、进设备内部动火,必须办理特殊施工作业许可证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第十条工业动火的有关规定1、动火作业人员要求(1)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动火作业人员应遵守生产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
执行没有批准的申请报告书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的原则。
(3)动火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2、动火监护人员要求(1)动火监护人员有责任看护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
(2)动火监护人员应经过严格培训,熟知应急预案,具备消防知识,会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做到持证上岗。
(3)动火监护人员在接到动火申请报告书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4)动火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员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通知动火人员停止动火,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动火完工后,动火监护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3、动火监督人员要求(1)动火监督人员应经过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2)动火监督人员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3)动火监督人员在接到动火申请报告书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4)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申请报告书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督人员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5)动火监督时要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动火完工后,动火监督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4、安全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动火情况,如发现违反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可能发生危险时,可收回动火报告并停止动火,根据违章情节对有关单位及人员严肃处理。
5、机具要求(1)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GBJ50257要求。
(2)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3)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指定安全区域内。
6、用火界限划分:(1)新建项目需要动火时,由施工单位(外来施工单位参照外部施工单位工业动火及用火管理规定)提出申请,由动火地点所辖区域部门办理动火手续,并指派监护人。
(2)动火点在装置以外15米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有威胁时,该装置所在单位要会签,必要时加派监护人。
7、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动火要认真进行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将分析数据填人《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中,分析单附在《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的存根上,以备审查和落实动火措施。
8、施工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工业动火申请报告》,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9、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及管区规定:(1)机动车辆进人生产区域和罐区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所管辖区域单位指定行车路线,检查防火措施落实,并进行登记经所管辖区域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
(2)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人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