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建设局文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02•【字号】苏建法〔2021〕160号•【施行日期】202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城管局、公积金中心,南京、无锡、苏州、南通市园林(市政)局,南京、徐州、苏州市水务局: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2日附件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江苏省贯彻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奋力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突破(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法治江苏建设总体部署,紧密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着力完善系统制度规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和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和支撑。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0•【字号】连政办发[2010]165号•【施行日期】201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连政办发〔2010〕1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69号)和《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发〔2010〕2号),设立市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园林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建设局的职责、原市拆迁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城乡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四)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的管理,切实提高商品房质量,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
(五)加强村镇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建设事业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规范全市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乡建设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城乡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负责全市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工作。
(二)承担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责任。
拟订全市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镇供水、节水、排水、生活污水处理、燃气和热力管理工作。
负责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
负责人居环境奖的申报和参评工作。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节能保温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四县一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所监督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中标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在职职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单位法人授权委托。
第七条一个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主体工程施工。
每一个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应配备齐全并持证上岗。
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工程监理工作。
对特殊情况确需同时承担2个项目,需申请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同时应设立总监代表。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
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监理员的配备数量应不少于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的1.5倍。
(二)监理工程师(指国家注册或省建设厅发证的监理工程师,含总监和总监代表)的配备数量应符合一下要求:1、建筑结构施工阶段,每个项目不少于2名(3000m2以下的单体工程,不少于1名);2、桩基施工阶段,桩基设备在6台以上的,每增加6台设备增加1名,不足6台的按6台计;3、基础、主体施工阶段,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的,每增加40000m2增加1名,不足40000m2时按40000m2计;4、成片住宅小区,除按第三项的面积要求配备外,还应符合每一标段不少于1名土建监理工程师,每三个标段不少于1名安装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连云港市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4-2030)的批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连云港市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4-2030)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1.10
•【字号】连政复〔2017〕1号
•【施行日期】2017.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连云港市城市排水
(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4-2030)的批复
连政复〔2017〕1号
市城乡建设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请求批准<连云港市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4-2030)>的请示》(连建发〔2016〕499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上报的《连云港市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4-2030)》(以下简称《规划》)。
二、该规划确定的范围为连云港市中心城区,包括海州城区、连云城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徐圩新区的商务配套功能区。
主要内容包括规划范围内涝水风险点划分以及排水、防涝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规划。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连云港市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4-2030)》是我市中心城区排水防涝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规划范围内各项排水防涝建设活动必须依据规划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违反、更改规划。
四、你局要会同海州区、连云区、市开发区、徐圩新区、高新区,市发改、国土、规划、交通、水利、环保等单位和部门,按照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规划控制和管理,确保规划要求得到落实。
此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0日。
连建综【2009】274号文
连云港市建设局文件连建综[2009]274号--------------------------------------------------------------------------------关于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依据江苏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苏建价(2009)107号)精神,现将我市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以下简称:“09费用定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为不可竞争费用,由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奖励费三部分组成,列入措施项目清单,费率标准执行“09费用定额”。
其他管理办法仍按我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连建质(2006)300号)执行。
二、工程排污费: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暂按不含规费及税金造价的0.1%标准计取,工程结算价按有权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暂按不含规费及税金造价的0.06%计取,有权部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四、措施费用: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措施费用时,按“09费用定额”中“措施项目费费率标准”的费率上限计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工程实际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措施项目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提醒投标人。
五、规费的计取:规费是有权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建筑安全监督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
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按本通知和“09费用定额”计取,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须持有权部门的规定文件和缴纳证明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费用。
五、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09费用定额”,原颁发的建设工程各专业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
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承发包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可按原办法执行。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现场综合考评执行方法介绍根据《连云港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连建管〔2006〕300号)规定,安全文明措施费是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古建园林工程。
二、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并且专款专用。
发包人(招标人)、承包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等有关单位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时应按规定、测定、核定的费率标准足额计取。
三、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为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三部分。
具体费率标准(从2009年7月1日以后的工程执行)见下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标准四、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使用要求:应按照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用组成明细;分为安全生产方面、文明施工方面;即:(一)、安全生产方面:1、安全资料的编制、安全警示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费用元;2、“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的费用元;3、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电箱标准化、电气保护装置、外电防护措施) 元,;4、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措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元;5、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元;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元;7、施工现场安全防护通道的费用元;8、工人的防护用品、用具购置费用元;9、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费用元;10、电气保护、安全照明设施费元;11、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元。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12连云港市建设局文件连建管〔〕300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资金的有效投入和使用,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价( )349号)等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连云港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连云港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32020年5月29日措施费计取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切实改进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设部建办( )89号)、<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古建园林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为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工健康生活等所发生的费用,内容详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用组成>(附件一)。
总监理工程师考核办法2008.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行为考核办法》的通知连建质[2007]573号各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监理行业管理,提高监理工作质量,结合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工[2007]16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我局制定了《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行为考核办法》现予印发。
原连建质[2006]637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行为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予以废止,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四日主题词:监理考核办法通知抄报:省建设厅连云港市建设局办公室2007年9 月14 日印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行为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监理人员执业行为,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工[2007]16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做好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档案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行为考核,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总监理工程师在从事工程监理过程中的监理行为综合考评打分,作为总监理工程师评优、资质复查以及参加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项目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连云港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
连云港市建设局负责对总监理工程师行为考核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企业在参加工程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提出拟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与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名单(直接委托监理的工程在监理大纲中明确)。
工程中标后(直接委托监理的工程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前)企业应以任职文件形式对新承接工程确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
建设单位在办理质监、安监手续时应提供监理企业的任职文件,任职文件要有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签名(任职文件格式见附件1),任职文件名单应与资格预审、投标文件、委托监理合同中载明的人员一致(由于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符合有关规定,而被责令更换的除外),在后期进行质量、安全等检查时以任职文件名单为准核实。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9〕3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1日连云港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城市建设资金筹措力度,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符合条件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市住建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征收单位做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一般新建项目按建筑面积105元/平方米征收配套费;一般改建和扩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105元/平方米征收配套费。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52.5元/平方米征收配套费:(一)幼儿园、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等教学用房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不含生产、经营性项目);(二)社会福利事业项目;(三)地方财政预算资金部分拨款的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事业项目;(四)国家、省另有减征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二)部队营房及军用设施;(三)工业生产性项目(不含附属办公楼等配套项目);(四)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教学用房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五)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房、公租房和廉租房、两限房等);(六)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全额拨款的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七)国家、省另有免征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2020)
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2020)各县(区)、功能板块住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坚决贯彻落实。
一、压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对辖区内所有建筑施工项目开展各类安全隐患排查,突出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支撑、深基坑等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
二、强化建筑施工违法联合惩戒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既要实施行政处罚,也要采取限制市场禁入等措施手段,加大惩戒力度,对违法失信责任主体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并依法依规向各类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不良信用信息。
要将不良信用记录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重大风险源安全管控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管,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建立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严格危大工程管控流程,认真落实安全管控责任。
对于没有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未按规定审核论证、审查专项方案,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工程项目,要立即责令停工整改。
四、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建设,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认真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动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行为规范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
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加大培训费用投入,提高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191号附件.pdf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5月8日(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连云港住建系统总承包单位信用分规则
《连云港住建系统总承包单位信用分规则》
1、企业申报的信用分值与各类检查中实际得分之和不低于80分;
2、未发生被投诉行为,且近3年内无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记录。
1、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全市总承包单位进行日常巡查,每季度一次(4月、7月、10月)。
每个季度抽取5家以上总承包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依据《连云港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连政办发〔2016〕70号)等相关要求对在我市范围内承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进行现场考评打分。
对存在较大问题或者经检查情况严重的,可采取约谈、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清出本市市场等措施予以惩戒。
二、其他有关事宜
三、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参考
四、其它说明
(一)所填写的表格必须真实、完整、合法,如有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李本军与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本军与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7【案件字号】(2020)苏07行终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小姣李季黄文波【审理法官】王小姣李季黄文波【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本军;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李本军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李本军【当事人-公司】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高海荣江苏致邦(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王广凤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海荣江苏致邦(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王广凤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海荣王广凤【代理律所】江苏致邦(连云港)律师事务所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本军【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从双方在案所举证据及庭审陈述意见可以看出,海州区人民政府对海州白某山小商品市场及周边地块(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部分)实施征收,白某山小商品市场大门处房地产(包括过道位置占地)因原所有权人连云港市发酵厂涉及债务纠纷经过诉讼等程序,最终在2015年11月24日由连云港市国娟贸易有限公司取得所有权,连云港市国娟贸易有限公司因此获得相应征收补偿。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反证关联性书面审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双方在案所举证据及庭审陈述意见可以看出,海州区人民政府对海州白某山小商品市场及周边地块(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部分)实施征收,白某山小商品市场大门处房地产(包括过道位置占地)因原所有权人连云港市发酵厂涉及债务纠纷经过诉讼等程序,最终在2015年11月24日由连云港市国娟贸易有限公司取得所有权,连云港市国娟贸易有限公司因此获得相应征收补偿。
连建职称〔2014〕1号(关于报送2014年度建设工程中级职称评审的通知)
连建职称…2014‟1号关于报送2014年度全市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各县(区)职称办、住建局、市各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市职称办统一部署,结合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际,现将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材料报送时间凡申报2014年度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材料经各县区职称办、市有关单位职称办审核同意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各级人事代理机构负责审核),请于2014年6月10日到7月10日集中报市城乡建设局政治处,逾期不予受理。
请各单位抓紧布置,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推荐、审核工作。
二、申报人员范围和条件- 1 -1、在我市从事建设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江苏省建设专业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资格条件(试行)》要求的专业学历、技术资历和职称资格等条件的人员。
2、已经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现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也可以按规定程序申报。
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仅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改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3、对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工作后,非个人原因尚未初定专业技术资格且已符合建设工程专业中级资格条件,允许其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任职年限要求为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4、如果申报者所取得学历专业和申报专业不对口,须取得对口专业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专三门专业课合格证、大专专业证书或市职称办认可的专业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报评。
5、对于学历不达标人员取得地方职称中级满3年或取得地方职称高级满1年可以作为学历破格申报国家系列相对应中级职称(不需要助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6、《江苏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建造师、城市规划师)资格条件(试行)》可到市建设局网站上的“职称工作”栏目下载。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
连建质〔2008〕551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现将《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省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J10777-2006)、《关于公布<2008年度承担政府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荐目录的通知>》(苏建质〔2008〕43号)等规定,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检测机构资质的管理1、连云港市各检测机构应在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定通过的检测项目和参数范围内开展工作,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机构,还应取得江苏省建设厅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并在资质核定范围内承担检测任务,不得超越资质或无资质开展检测业务,资质核定内容变动后,应在15天内到市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
2、在连云港市范围内新申报检测资质的单位应按照省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J10777-2006)的有关规定办理。
3、省外检测机构应按照规定到省建设厅办理进入江苏承接业务备案手续。
市外检测机构应到连云港市建设局办理进入本市承接业务备案手续,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1)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及附表)、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2)在连云港市固定检测场所的证明材料;(3)在我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计量认证证书;(4)在我市分支机构承担检测业务人员的身份证、岗位证书、职称证书、有效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5)分支机构设备清单及所有权证明;(6)拟备案开展的检测项目;(7)检测报告签发人的授权书;(8)企业注册地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单位信用证明;(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苏建价【2008】67号
连云港市建设局文件连建管[2008]124号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几点意见,一并贯彻实施。
一、关于材料费的问题。
应以单项材料费为计算单位,如:钢材,不分圆钢、螺纹钢、型钢等,合并计算为单项材料费。
二、关于结算补差的问题。
结算补差时应扣减风险幅度,具体公式:结算时材料补差单价=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合同工程基准期当月材料指导价*(1+5%或10%)附件: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8]67号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领导小组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1•【字号】连政办发[2014]107号•【施行日期】2014.07.2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领导小组的通知(连政办发〔2014〕10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成立连云港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如下:组长:曹永林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匡中远市政府秘书长谭卫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晏辉市政府副秘书长王铁军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成员:张林海市编委办主任陈佑龙市发展和改革委主任左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王家全市教育局局长、市委教育工委书记范江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民宗局局长李莉市科技局局长李锦华市民政局局长金建猛市司法局局长孙宗凤市财政局局长郝新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徐增产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韦怀余市环保局局长孙志伟市城乡建设局局长吴孟军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连云港海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靖市农委主任丁锐市水利局局长高美峰市商务局局长田明市文广新局局长周伟市卫生局局长侍启顺市人口和计生委主任李亚市外办主任、市港澳办主任周玉海连云港国税局局长胡军市地税局局长华宏铭连云港工商局局长刘玉君连云港质监局局长张斌市体育局局长王从金市安监局局长朱向阳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史道友市民防局局长、市人防办主任秦国臣市法制办主任徐岳听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主任张榕市气象局局长陈鹏市地震局局长张军雄连云港海关关长徐文久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张传亚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鲁宏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鲍洪才市监察局副局长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晏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XXX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1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6〕140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6〕1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4日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提出的“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要求,根据住建部和省关于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会议精神,结合我市“三改一拆两清理”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用三年整治攻坚,一年总结提升,全面推进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通过高位督办,联合执法,实现拆旧禁新;逐步形成违法建设管控长效机制,不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为建设“干净、方便、顺畅”连云港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原则,各县、区(功能板块)要全面彻底地开展违法建设排查摸底工作,建立违法建设档案数据库。
要坚决遏制新增违建,逐步消化存量,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治理程序;要坚持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要坚持联防联动,推动综合治理,确保形成由上而下、统一指挥、综合协调、条块结合、各司其责、共同治理的工作格局。
三、目标任务坚持“全面排查、分类推进、突出重点、集中拆违”的原则。
按照市“三改一拆两清理”工作部署,全面清查并处理全市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连建质2009568号
连建质〔2009〕568号
关于公布2009年江苏省监理员
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各监理单位:
我市于2009年10月21日举办了江苏省监理员培训班,对参加培训人员359人进行了考核,现将264名考试合格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望各监理单位将考试合格人员的学位学历证书(中专以上)、技术职称证书、与监理企业签定的有效劳动合同以及个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各一份收齐后,经过所在监理公司同意注册,认真填写江苏省监理员注册申请表。
以上材料送交建设局审核时均需提供原件校验,留存复印件。
各监理企业应于2010年元月15日前,将注册人员的材料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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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市建设局质量安全处审核,我局将对审核合格的人员发放江苏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逾期不予受理。
网上查询:
附件:1、江苏省监理员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汇总表;
2、江苏省监理员注册申请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监理员考试名单通知
连云港市建设局办公室2009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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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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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江苏省监理员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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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蒋义兰行政征收、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蒋义兰行政征收、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20)苏07行终1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进宋建霞黄文波【审理法官】李进宋建霞黄文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蒋义兰【当事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蒋义兰【当事人-个人】蒋义兰【当事人-公司】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王广凤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广凤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广凤【代理律所】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蒋义兰【本院观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在行使行政权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程序正当原则。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关联性新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确认证据,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同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在行使行政权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程序正当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应当采取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有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职权。
本案中,海州区人民政府作出涉案征收决定,确定原海州区房屋征收局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海州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海州区新浦街道办事处。
被上诉人蒋义兰所有的位于原新浦区站北街龙河北路216-5某203室的涉案房屋在该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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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建设局文件
连建综〔2009〕165号
关于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中有关内容明确和调整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区局,市开发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已于2008年7月9日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3号公告批准发布,为了正确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9]40号),对“08规范” 中有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并结合我市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本通知和“08规范”配套使用,与“08规范”不同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请遵照执行。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
1、措施项目清单
(1)对“08规范”中未列的措施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增补,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的序号。
(2)“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分为按“费率”和按“项”计价的两张表式(具体表格见附件,以下简称为“措施项目表一”和“措施项目表二”),招标人列出措施项目的序号与项目名称,投标人报价并给出“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投标人根据工程实际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措施项目表二”中招标人列出的措施项目不用时,在金额一栏中填0。
(3)将“08规范”“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中第1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中的“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和“环境保护”合并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列为“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中的第1项,“临时设施”单列为“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的第10项。
(4)在“08规范”中“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的基础上增加“11.材料与设备检验试验”、“12.赶工措施”、“13.工程按质论价”和“14.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等项目。
(5)建筑工程专业措施项目中增加“1.4住宅工程分户验收”项目。
(6)安装工程专业措施项目中增加“3.15脚手架”项目和“3.16住宅工程分户验收”项目。
(7)市政工程专业措施项目中增加“4.11模板”项目。
(8)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增加措施项目,在措施项目中列入“5.1脚手架”、“5.2模板”、“5.3支撑与绕杆”、“5.4垂直运输机械”等项目。
2、其他项目清单
(1)通常情况下,暂列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
(2)暂估价材料的单价由招标人提供,材料单价组成中应注明场外运输与采购保管费。
投标人根据该单价计算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并在材料暂估价格表中列出暂估材料的数量、单价、合价和汇总价格,该汇总价格不计入其他项目工程费合计中。
招标人自行采购供应的材料,其暂估价中应包含1%的施工现场保管费。
(3)“专业工程暂估价”中不包含规费和税金。
(4)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是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由总承包人与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专业工程。
发包人拟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以暂估价的形式列入主体工程招标文件的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发包人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另行签订施工合同。
(5)招标人将专业工程单独分包的工程,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须包含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费,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分别估算和自主确定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费。
招标人也可以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非招标工程,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费由发包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3、规费项目清单
(1)“工程排污费”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及危险废物和噪声超标排污费等内容。
(2)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增加“安全生产监督费”为规费项目清单第2项。
(3)“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五项。
(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商业保险列入管理费中。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
1、招标控制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材料价格应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取定,指导价没有的品种可参照市场信息价或市场价。
2、投标价
除投标人自行补充的措施项目外,投标报价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清单一致。
投标人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不得出现任意一项单价重大让利,低于成本报价。
投标人不得以自有机械闲置、自有材料等不计成本为由进行投标报价。
3、工程价款调整
(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
(2)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的,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由承包人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意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措施项目表一”中的措施费仍按投标时费率进行调整;“措施项目表二”中的措施费发生关联变化时,按现行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原组价方法调整,未按现行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投标时价格折算成费率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4)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5)当施工期内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约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照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连建管﹝2008﹞124号﹚执行。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调整部分
1、“材料暂估单价表”改为“材料暂估价格表”。
2、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使用表格均增加“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表-11-1)、“发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表-15-1)和“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一览表”(表-15-2)。
3、其他表格具体调整见附件。
四、本通知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招标工程按招标文件发出时间,非招标工程按施工合同签订时间)。
五、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映给连云港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附件一:通用措施、其他项目、规费列项内容
附件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调整部分(共8张表格)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