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谈判(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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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某行政机关购房合同纠纷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地下室的买卖条款:
1、甲方购买商品房系“启富花园”4#楼,包 括2~13层及地下室(地下室2219M2),总建筑面 积14320.61M2,平均单价每平方米3300元,总金 额4725.8万元。
关注的目的——以免合同无效
关于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 52条第5项(无效条款):违反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院合同法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 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违反国家限 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除 外。
《最高院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 力性强制性规定。
2、避免主体的混同(常见)、避免 主体的不一致(相对性)、避免责任主 体的缺失。
(1)合同条款上的混同……关联企业、 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2)合同履行中的混同……签约主体 甲,履行主体乙或有甲有乙。
案例1:管道销售合同案
买方:福州某开发商 卖方:湖北某管业制造公司(总公司)、某管业销售公司(子 公司) 标的:各种规格的温泉管道,金额1千余万 合同签订:总的原则性合同与制造公司签订;具体的供货合同 有的与销售公司签订、有的与制造公司签订; 合同履行:供货 :制造公司、销售公司都有 货款支付 :两家公司都给过,有交叉,总公司供货、款付子 公司;或相反,无法一一对应,拎不清; 原告:湖北某两家公司共同;被告:福州某开发商 诉讼请求:追索欠款400余万元; 原告证据:两家的合同、总供货凭证、欠款总数。
审查主体资格的注意事项
对个人——买卖之所有权; 出租之所有权或所有 权人的委托; 抵押之抵押权人等。其中还应注意是否共 有财产。
对单位——特别应注意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如 房地产开发许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招投标……
对“特许经营”等,往往可以从合同标的物的性质 作出判断:如盖房子、造船、房地产开发、违章建筑( 租赁无效)等。
案例2:王某设备租赁合同案 (河道疏浚施工合同)
福州市内河整治指挥部(发包方、建设方) 河道疏浚施工 承包合同
福州市建友工程公司(承包方、施工方) 转包合同
深圳河道疏浚公司 →江苏河道疏浚公司(声称代表深圳方) 设备租赁合同
王东金(个体户,具体提供设备并施工)
二、审查法律关系
主体确定后,接下来——法律关 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将产生不同的法 律后果,甚至无效。因此,就审查法 律关系或根据双方谈判的目的要求设 定正确的法律关系。
《合同法》第十二条: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主 体
一项合同谈判首先关注的是主体 。应注意审查的是:
1、主体适格否? 也就是:有没 有权利来谈判、来订合同?
纠纷:10年后,新代停止履行,北园村委要求继续 “租赁”并支付每年90万元的“租金”,否则拉闸断电收 回房屋设备。厂房已由新代办理产权证。
分析法律关系——征地补偿?投资建房?合资经营? 借贷?租赁?
三、审查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明晰,避免使用非 法定的、非行业通用只有自己看 得懂的名词,前后名称用语一贯 性,切忌产生歧义。
审查法律关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法律关系的一致性,即所要谈判的法律 事项在确定了法律关系后应将此法律关系贯穿于 协议的始终,切忌在不同的法律关系间漂移。
2、在多种法律关系并存的情况下应以一个 主要的法律关系为主线,切忌互相矛盾:
一般情况下,对双方追求的法律事项应尽量 设定一个法律关系。若确实涉及多个法律关系, 则应以一个主要的法律关系为主线。若实在无法 做到,则应分别不同的法律关系,互不干扰。
买方起诉要求退房,理由:解除合同的条件以成就。 开发商抗辩认为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无效。理由二条: ① 只有业主委员会才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管理协 议,而开发商则无权; ② 香港百盛公司系香港的公司,无权在大陆经营物业。
3、避免为合同以外的第三方设定履行 义务条款。
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是: 第三方与合同的义务主体一方有某种 历害关系; 为合同外的第三方设定义务不符合《 合同法》对权利义务转让、代为履行的规 定。
法律(或称:合同) 谈判中的法律实务
授课 张 民
无论什么“法律谈判”,无非是通过:协商 → 达成共识 →签订协议。
可分为:法律事项审查(在谈判中应用所掌 握的法律知识) ;谈判技巧(非法律范畴)
就律师(或者单位法务)而言,需掌握的就 是:在涉及法律的谈判中掌握法律事项审查的实 务,为谈判提供法律上的意见。
案例3:新代公司与北园村征地协议
概况:1995年,新代公司向北园村征地。新代公司乐 意少出点资金;北园村乐意依靠新代有一个长期的收益。 于是,双方就其中一块土地的征地补偿费200万元做如下 处理:征地方免交200万元征地补偿费,北园村再加300万 共500万转为投资:
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北园村出资500万元在新代征 用的土地上建一座厂房及购买10台注塑机,并将厂房及注 塑机出租给新代使用,新代每年固定付给北园村租金100 万元,租期10年,10年后若继续使用可续租”。
案例5:某行政机关购房合同纠纷案
• 概况:某行政机关(甲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商 (乙方)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某小区临街面一栋写 字楼及楼下2219平方米的地下室,总建筑面积 14320.61M2,单价每平方米3300元,总金额4725.8 万元。已交房并办理了产权证。因甲方欠购房款 200余万元未付,开发商起诉请求付款。起诉后, 甲方发现,地下室系按车位办理的产权证,仅有 720M2。于是提出反诉,要求退还多收的购房款485 万元(2219M2-720M2=1469M2×3300元)。
案例2:周某购房合同
概况:周某(买方)看中开发商售楼许诺:物业管理公 司——香港百盛公司。于是,与开发商补充约定:解除商品房 买卖合同的条件:“开发商须于2001年12月30日向买方出具与 香港百盛签署的物业管理协议文本,若届时管理公司不是百盛, 买方有权退房”。后开发商未履行承诺并与他人签订了物业管 理协议,引发纠纷:
案例5:某行政机关购房合同纠纷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地下室的买卖条款:
1、甲方购买商品房系“启富花园”4#楼,包 括2~13层及地下室(地下室2219M2),总建筑面 积14320.61M2,平均单价每平方米3300元,总金 额4725.8万元。
关注的目的——以免合同无效
关于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 52条第5项(无效条款):违反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院合同法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 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违反国家限 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除 外。
《最高院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 力性强制性规定。
2、避免主体的混同(常见)、避免 主体的不一致(相对性)、避免责任主 体的缺失。
(1)合同条款上的混同……关联企业、 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2)合同履行中的混同……签约主体 甲,履行主体乙或有甲有乙。
案例1:管道销售合同案
买方:福州某开发商 卖方:湖北某管业制造公司(总公司)、某管业销售公司(子 公司) 标的:各种规格的温泉管道,金额1千余万 合同签订:总的原则性合同与制造公司签订;具体的供货合同 有的与销售公司签订、有的与制造公司签订; 合同履行:供货 :制造公司、销售公司都有 货款支付 :两家公司都给过,有交叉,总公司供货、款付子 公司;或相反,无法一一对应,拎不清; 原告:湖北某两家公司共同;被告:福州某开发商 诉讼请求:追索欠款400余万元; 原告证据:两家的合同、总供货凭证、欠款总数。
审查主体资格的注意事项
对个人——买卖之所有权; 出租之所有权或所有 权人的委托; 抵押之抵押权人等。其中还应注意是否共 有财产。
对单位——特别应注意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如 房地产开发许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招投标……
对“特许经营”等,往往可以从合同标的物的性质 作出判断:如盖房子、造船、房地产开发、违章建筑( 租赁无效)等。
案例2:王某设备租赁合同案 (河道疏浚施工合同)
福州市内河整治指挥部(发包方、建设方) 河道疏浚施工 承包合同
福州市建友工程公司(承包方、施工方) 转包合同
深圳河道疏浚公司 →江苏河道疏浚公司(声称代表深圳方) 设备租赁合同
王东金(个体户,具体提供设备并施工)
二、审查法律关系
主体确定后,接下来——法律关 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将产生不同的法 律后果,甚至无效。因此,就审查法 律关系或根据双方谈判的目的要求设 定正确的法律关系。
《合同法》第十二条: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主 体
一项合同谈判首先关注的是主体 。应注意审查的是:
1、主体适格否? 也就是:有没 有权利来谈判、来订合同?
纠纷:10年后,新代停止履行,北园村委要求继续 “租赁”并支付每年90万元的“租金”,否则拉闸断电收 回房屋设备。厂房已由新代办理产权证。
分析法律关系——征地补偿?投资建房?合资经营? 借贷?租赁?
三、审查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明晰,避免使用非 法定的、非行业通用只有自己看 得懂的名词,前后名称用语一贯 性,切忌产生歧义。
审查法律关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法律关系的一致性,即所要谈判的法律 事项在确定了法律关系后应将此法律关系贯穿于 协议的始终,切忌在不同的法律关系间漂移。
2、在多种法律关系并存的情况下应以一个 主要的法律关系为主线,切忌互相矛盾:
一般情况下,对双方追求的法律事项应尽量 设定一个法律关系。若确实涉及多个法律关系, 则应以一个主要的法律关系为主线。若实在无法 做到,则应分别不同的法律关系,互不干扰。
买方起诉要求退房,理由:解除合同的条件以成就。 开发商抗辩认为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无效。理由二条: ① 只有业主委员会才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管理协 议,而开发商则无权; ② 香港百盛公司系香港的公司,无权在大陆经营物业。
3、避免为合同以外的第三方设定履行 义务条款。
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是: 第三方与合同的义务主体一方有某种 历害关系; 为合同外的第三方设定义务不符合《 合同法》对权利义务转让、代为履行的规 定。
法律(或称:合同) 谈判中的法律实务
授课 张 民
无论什么“法律谈判”,无非是通过:协商 → 达成共识 →签订协议。
可分为:法律事项审查(在谈判中应用所掌 握的法律知识) ;谈判技巧(非法律范畴)
就律师(或者单位法务)而言,需掌握的就 是:在涉及法律的谈判中掌握法律事项审查的实 务,为谈判提供法律上的意见。
案例3:新代公司与北园村征地协议
概况:1995年,新代公司向北园村征地。新代公司乐 意少出点资金;北园村乐意依靠新代有一个长期的收益。 于是,双方就其中一块土地的征地补偿费200万元做如下 处理:征地方免交200万元征地补偿费,北园村再加300万 共500万转为投资:
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北园村出资500万元在新代征 用的土地上建一座厂房及购买10台注塑机,并将厂房及注 塑机出租给新代使用,新代每年固定付给北园村租金100 万元,租期10年,10年后若继续使用可续租”。
案例5:某行政机关购房合同纠纷案
• 概况:某行政机关(甲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商 (乙方)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某小区临街面一栋写 字楼及楼下2219平方米的地下室,总建筑面积 14320.61M2,单价每平方米3300元,总金额4725.8 万元。已交房并办理了产权证。因甲方欠购房款 200余万元未付,开发商起诉请求付款。起诉后, 甲方发现,地下室系按车位办理的产权证,仅有 720M2。于是提出反诉,要求退还多收的购房款485 万元(2219M2-720M2=1469M2×3300元)。
案例2:周某购房合同
概况:周某(买方)看中开发商售楼许诺:物业管理公 司——香港百盛公司。于是,与开发商补充约定:解除商品房 买卖合同的条件:“开发商须于2001年12月30日向买方出具与 香港百盛签署的物业管理协议文本,若届时管理公司不是百盛, 买方有权退房”。后开发商未履行承诺并与他人签订了物业管 理协议,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