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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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 :
2019-05-21
18:39
【享受主体】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名单需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和发布。
2.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