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企业上规上限入统工作攻坚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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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企业上规上限入统工作攻坚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6•【字号】印发筑府办函[2019]29号•【施行日期】2019.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企业上规上限入统工作攻坚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9 ] 2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阳市企业上规上限入统工作攻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3月26日贵阳市企业上规上限入统工作攻坚方案为贯彻落实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场主体培育“四转”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11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场主体培育“四转”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8〕202号),进一步推进实施好全市市场主体培育“个转企、企转规、规转股、股转上”工程,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扎实开展我市企业上规上限入统工作,客观反映全市业态发展情况,推动全市工业、服务业、商贸业、旅游业和大数据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推进大众创新、万众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兴办实业,推进实体经济不断做大做强,促进市场主体量质齐升,加快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创新企业惊天动地的发展格局。
(二)工作目的。
立足全市工业、服务业、商贸业、旅游业和大数据业发展实际,在充分履行各区(市、县)属地管理职能的基础上,更加有效地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和政策指导作用,加大对工业、服务业、商贸业、旅游业和大数据业招商引资和市场主体培育力度,增强全市相关业态发展动能。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对创新企业的扶持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对创新企业的扶持](https://img.taocdn.com/s3/m/d1c222be9b89680203d825b1.png)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对创新企业的扶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出自2014年9月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李克强总理的讲话,李克强提出,要在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掀起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新浪潮,形成万众创新、人人创新的新势态。
此后,他在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国务院常务会议和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等场合中频频阐释这一关键词。
每到一地考察,他几乎都要与当地年轻的创客会面。
他希望激发民族的创业精神和创新基因。
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又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政府工作报告中如此表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
2019年6月13日,2019年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在杭州隆重启幕。
活动周期间,杭州主会场将举办启动仪式、主题展示、会议论坛、筑梦服务站、小镇创客厅、天天新物种、特色小镇体验行等重点活动。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截至2019年6月,我国针对创业就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89项税收优惠措施,尤其是2013年以来,新出台了78项税收优惠,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
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给予企业税收政策的优惠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的税收优惠,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
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
具体包括:(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2.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4.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5.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6.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7.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8.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9.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10.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11.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1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13.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14.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15.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16.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17.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1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20.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2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2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5.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6.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27.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8.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9.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30.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31.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3.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6.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7.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38.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3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40.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41.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42.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43.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44.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45.账簿印花税减免;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转型升级的动力。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江西)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江西)建设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23a32303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2c.png)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江西)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赣府厅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江西)建设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央对台工作方针,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要求,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江西)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20〕69号)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促进赣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助推江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精神,结合南昌产业园(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赣州产业园(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定南工业园区)、吉安产业园(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打造台企产业转移重要承接平台(一)坚持规划引领。
把产业园规划建设列入本地区经济发展整体规划同部署、同落实。
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产业园各具特色、协作互补、错位发展。
南昌产业园重点发展移动智能终端、航空制造、医药健康等产业台资企业集群;赣州产业园重点发展半导体、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临港经济等产业台资企业集群,其中定南工业园主要推进智能制造和新材料产业集群;吉安产业园重点发展电子信息、LED、智能硬件、装备制造及配套产业台资企业集群。
支持产业园在文化创意、现代物流、健康养老等领域与台湾地区加强开放合作,主动承接台湾产业转移。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台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南昌市、赣州市、吉安市人民政府)(二)瞄准承接重点。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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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9〕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9〕8号)精神,结合《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内生动力的意见(试行)》(晋市办发〔2018〕27号)精神,现就推动我市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促进创新创业环境升级(一)进一步释放创新创业活力梳理并简化企业登记注册、注销流程,提升市场主体的进入及退出便利水平,全面推行企业登记、注册注销全程电子化。
将开办企业涉及的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三个环节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
其中,企业开办登记注册事项办理时间不超过2天,公章刻制时间不超过0.5天,申领发票时间不超过0.5天。
积极推广“区域评估”,在城镇规划建设区域内,由政府组织力量对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保密、军事等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推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系统评估。
在开发区内开展区域水土保持评估试点,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书。
实行“综合受理”、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调整和合并重复的审批环节,推进审查事项、办事流程标准化建设。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8c1442c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36.png)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湘政办发〔2022〕53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5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29日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着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更好服务和推进“三大支撑八项重点”工作,助力稳定经济大盘,制定以下财政政策措施。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一)实施企业研发分类奖补政策。
依据企业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一定比例分类给予补助。
对列入省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省财政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12%给予补助;其他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8%给予补助。
其中,经测算补助额不足20万元的,省财政不予以补助。
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高新区、省级高新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级高新区、省级高新区负责,不再重复列出。
排名第一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对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予以补助。
对科技型企业用非财政资金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生产性设备除外),省财政按上年度实际支出额扣除研发仪器设备当年计提折旧费用后部分的10%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71bd56e0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ba.png)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对于非营利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公共服务单位,他
们在购置、租赁和使用城镇土地时,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一政策
的出台,可以减轻这些单位的经营成本,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为社
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其次,在提供住房供给方面,我国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供应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
对于
这些住房,可以按低于正常的市场租金计算土地使用税,以减轻租赁成本,提高住房的可承担性。
此外,对于长期闲置土地的使用者,在土地持有者补缴土地使用税的
基础上,还要补交一定的滞纳金。
这项政策的出台,可以鼓励土地使用者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防止土地被大面积闲置,有效促进城镇土地资源的流
转和利用。
对于历史遗留的工业用地和城市更新区域,在实施改造和重建时,可
以根据工程施工面积减免部分或全部的土地使用税。
这样的政策可以有效
推动旧工业区和老旧城区的改造,提高城市空间的整体品质,增强城市的
可持续发展能力。
此外,对于特定的产业和项目,如农林牧渔业、研发创新、生态环保等,也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其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减免或优
惠政策。
这些政策的出台,可以促进我国特定产业的发展,引导产业结构
的升级和调整。
综上所述,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被广泛实施,
旨在促进城镇用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这些政策在减轻企业和单位负担、
推动城市建设和重建、促进特定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实现可持续城市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94706aac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2c.png)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对城镇土地使用者依法征收的一种税金。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城镇购置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为了鼓励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各级政府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同时,也提供了一些减免政策。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对象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对象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减免。
比如,对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减免土地使用税。
2.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村旅游企业等减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发展农村经济具有重要作用,在土地使用税征收中也享受一定的减免政策。
此外,为了鼓励乡村旅游的发展,一些地方政府也对乡村旅游企业减免土地使用税。
3.对特殊行业、特殊项目减免。
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是特殊项目,为了鼓励其发展,政府也可以给予一定的土地使用税减免。
比如,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科技研发机构、环保技术应用项目等,可以给予一定的减免税政策。
4.对困难地区、贫困人口减免。
为了保护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利益,政府也可以在土地使用税征收上给予一定的减免措施。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执行1.建立减免政策的宣传渠道。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减免对象和群众宣传相关政策,让其了解和掌握减免政策的内容和要求。
2.设立减免政策的申请渠道。
政府部门需要建立起相关减免政策的申请渠道,让减免对象能够便捷地申请相关减免税款。
3.加强减免政策的监督和审核。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减免政策的监督和审核,确保减免政策的执行和实施情况符合相关要求。
4.完善减免政策的评估和调整机制。
政府在实施减免政策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减免政策的效果和效益。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意义1.鼓励投资和创新。
通过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和特定行业的减免,可以刺激企业增加投资和创新,提高经济效益。
2.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通过减免政策,可以引导土地资源向高效利用和高附加值产业承接,提升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汇编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汇编](https://img.taocdn.com/s3/m/ef797a59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fd.png)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汇编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二条5、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五条6、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即不论是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不论首套住房还是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7、企业改制重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质上是递延纳税):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企业的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必须满足投资主体相同的条件,则暂不征收土增税,但设立子公司不属于企业分立,不适用该条款)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完善创新创业指导服务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完善创新创业指导服务工作机制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a259854e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a0.png)
完善创新创业指导服务工作机制实施方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为重点,以加速创新创业成果转化为目标,持续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大力推动创新创业平台提档升级,全面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推进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资金链、政策链深度融合,努力培养更多创新型人才,推动实现大学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强大的人才智力支撑。
一、完善创新创业指导服务工作机制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和指导服务专门机构,配齐配强创新创业教育与创业就业指导专职教师队伍,确保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
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成立创新创业学院,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加强资源统筹协调,切实提升创新创业指导服务效率和水平,努力创建一批国家级、市级创新创业学院和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
二、实施能力提升计划深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改革。
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把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纳入高校必修课体系,面向全体学生开设不低于2个学分、不少于32学时的创业基础课程,其中实践课时须达50虬深化高校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持续推进高水平“四新”建设高校发展,扎实推进现代产业学院、未来技术学院建设,推动高校建立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完善校校、校企、校地、校所协同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机制。
推进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深度融合,选择10所左右具有基础条件的高校开展本专科“3+1”“2+1”、研究生专业硕士融合创新创业教育等不同层次类型的创新创业教育模式改革试点,着力培养创新创业专业人才。
建强创新创业师资队伍。
实施“优创优帮”名师导航计划,支持高校建设一批双创导师培训基地,扩大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高校教师参与覆盖面,定期开展培训。
实施企业家“千人助创”行动计划,探索建立企业家驻校制度,允许高校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选聘1000名技术技能专家、创业成功者、风险投资人等到高校兼职或挂职任职,承担专业课、创新创业课授课或担任创业导师。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https://img.taocdn.com/s3/m/60af7300af45b307e87197ed.png)
享受主体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
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1.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2.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
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a38d7343a76e58fafab003d7.png)
附件
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共计15项)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1
纳税困难证明
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的纳税人办理减免车船税时,需提供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13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证明
纳税人办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备案时,需提供国务院科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替代。
14
转制证明
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办理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营业执照;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定范围内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购货方(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
税务机关不再开具或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并通过以下措施强化监管:
不再提交。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告知承诺、主动核查、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替代方式办理。
2
退税商店符合有关条件的证明
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向省税务局办理退税商店备案时,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书面证明。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三门峡市智慧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三门峡市智慧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b02af5d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26c3101.png)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三门峡市智慧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04•【字号】三政办〔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三门峡市智慧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三政办〔2022〕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支持三门峡市智慧岛建设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4日支持三门峡市智慧岛建设若干政策为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产业集聚水平、引领带动效应,建好创新创业载体、打造创新创业品牌,高标准推进智慧岛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促进人才发展坚持人才优先发展理念,聚焦智慧岛培育发展方向,围绕研发、设计、中试、孵化等高端产业链,按照高层次人才管理有关规定,对智慧岛引进人才(团队)提供资金扶持、奖励补贴、生活服务等待遇,最大限度激发各类人才创新潜力、创业动力和创造活力,为智慧岛建设提供坚实人才支撑。
重点支持创投入才,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才,分别纳入我市顶尖人才(A类)、领军人才(B类)、高级人才(C 类)、青年英才(D类)、急需紧缺人才(E类)给予政策支持。
(一)认定标准创投顶尖人才(A类):申请对象须具备引领创投行业参与国际国内竞争的卓越能力,在国际国内创投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其带领的机构或团队能够填补三门峡市创投行业发展空白。
创投领军人才(B类):申请对象须具备突出的管理能力或技术研发创新能力,其带领的机构或团队能够有力促进三门峡市创投行业发展,对行业具有显著的引领示范效应;在国际国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创投类法人机构中担任过高层管理人员,且在量化指标上同时满足:1.作为创始合伙人历史上累计管理创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作为合伙人、总经理、投资委员会委员或相应层级的角色历史上管理的创业投资基金规模累计不低于4亿元;2.所管理的创业投资基金历史上投出并实现退出的独角兽企业或年化收益率超过20%并实现退出的项目合计不低于3个。
政府公告对绿色建筑企业实施税收扶持政策
![政府公告对绿色建筑企业实施税收扶持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d43801ee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aa.png)
政府公告对绿色建筑企业实施税收扶持政策政府公告根据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为促进绿色建筑产业的发展,提升我国建筑业的环保水平,政府决定对绿色建筑企业实施税收扶持政策。
具体政策如下:一、税收减免政策1. 增值税减免:对绿色建筑企业生产和销售的环保建筑材料、节能设备等商品,免征增值税。
企业需提供合法有效的销售发票或者其他符合税务要求的文件。
2. 所得税优惠:绿色建筑企业自纳税年度起施行连续三年的免征所得税政策,即绿色建筑企业在三个纳税年度内完全免税。
3. 印花税减免:对于绿色建筑企业在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各类合同,包括建筑施工合同、材料供应合同等,减收印花税。
企业需提供完整的相关合同文件,并且符合印花税减免的要求。
二、税收优惠政策1. 土地使用税减免:对绿色建筑企业购买用于建设绿色建筑项目的土地,减免土地使用税。
企业需提供土地购买证明文件和相关建设规划文件。
2. 房产税减免:对于绿色建筑企业所建绿色建筑项目,在前五个纳税年度免征房产税。
企业需提供相关建设和竣工验收文件,确保项目属于绿色建筑项目。
3. 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对于绿色建筑企业在城市维护建设方面的投资,减免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企业需提供投资证明文件和相关投资项目验收文件。
三、税款延缓支付政策1. 对于绿色建筑企业,在税款缴纳期限内出现暂时性的资金困难,可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延缓缴纳相应税款。
企业需提供详细的财务困难情况证明和经营计划。
四、税务服务支持政策1. 增设绿色建筑业务窗口:各地税务部门将增设绿色建筑业务窗口,负责绿色建筑企业的相关税务咨询、办税指导等服务。
2. 简化办税程序:对于绿色建筑企业,税务部门将优化办税流程,简化报税材料和程序,提高办税效率。
五、政策执行与监管1. 监管措施:各级税务部门将建立健全绿色建筑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的监管机制,对于不符合条件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将进行处罚,包括取消税收优惠资格等。
2. 宣传与培训:税务部门将加大对绿色建筑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举办相关培训,帮助企业了解政策,合规操作。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对创新企业的扶持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对创新企业的扶持](https://img.taocdn.com/s3/m/b5a75250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d1.png)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对创新企业的扶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出自2014年9月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李克强总理的讲话,李克强提出,要在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掀起“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新浪潮,形成“万众创新”、“人人创新”的新势态。
此后,他在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国务院常务会议和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等场合中频频阐释这一关键词。
每到一地考察,他几乎都要与当地年轻的“创客”会面。
他希望激发民族的创业精神和创新基因。
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又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政府工作报告中如此表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
2019年6月13日,2019年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在杭州隆重启幕。
活动周期间,杭州主会场将举办启动仪式、主题展示、会议论坛、筑梦服务站、小镇创客厅、天天“新物种”、特色小镇体验行等重点活动。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截至2019年6月,我国针对创业就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89项税收优惠措施,尤其是2013年以来,新出台了78项税收优惠,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
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给予企业税收政策的优惠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的税收优惠,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
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
具体包括:(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2.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4.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5.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6.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7.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8.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9.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10.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11.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1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13.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14.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15.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16.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17.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1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20.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2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2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5.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6.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27.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8.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9.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30.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31.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3.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6.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7.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38.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3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40.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41.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42.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43.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44.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45.账簿印花税减免;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转型升级的动力。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bf355ac6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551ea5d.png)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内政办发〔2022〕38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精神,纵深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把创新创业作为高等教育改革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着力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实现大学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创建一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打造一批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特色示范课程和创新创业培训活动品牌,创新创业教师队伍素质进一步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体系更加健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带动作用日益彰显,“城校共生”的创新创业生态基本形成,高等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
三、主要任务(一)加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建设。
1.健全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机制。
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完善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
建立健全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确保“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cb9e1322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8d.p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2•【文号】国办发〔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大学生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投身创新创业实践,但也面临融资难、经验少、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为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增强创新活力,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在校大学生提升创新创业能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提升人力资源素质,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实现大学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二、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一)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
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健全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增强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建立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健全校校、校企、校地、校所协同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机制,打造一批创新创业教育特色示范课程。
(教育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提升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
强化高校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和素养培训,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推动教师把国际前沿学术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4ca2534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8f.png)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9.09.19•【字号】渝科局发〔2019〕119号•【施行日期】2019.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19〕119号各有关单位:为引导全市众创空间进一步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提升能力,根据科技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和《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要求,结合重庆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9月19日附件重庆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5〕20号)精神,引导重庆市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和《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在重庆市创新创业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具体负责重庆市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d09cd914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ec.png)
城镇⼟地使⽤税的免税项⽬有: (⼀)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的⼟地 1.⼈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2.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的⼟地,是指这些单位本⾝的办公⽤地和公务⽤地。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地 1.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不包括实⾏⾃收⾃⽀、⾃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的⼟地,是指这些单位本⾝的业务⽤地。
3.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所、幼⼉园,其⽤地能与企业其他⽤地明确区分的,可以⽐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地,免征城镇⼟地使⽤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地 1.宗教寺庙⾃⽤的⼟地,是指举⾏宗教仪式等的⽤地和寺庙内的宗教⼈员⽣活⽤地。
2.公园、名胜古迹⾃⽤的⼟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地。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场所,如影剧院、饮⾷部、茶社、照相馆等⽤地,应征收城镇⼟地使⽤税。
(四)市政街道、⼴场、绿化地带等公共⽤地 ⾮社会性的公共⽤地不能免税,如企业内的⼴场、道路、绿化等占⽤的⼟地。
(五)直接⽤于农、林、牧、渔业的⽣产⽤地 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地。
农副产品加⼯⼚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产单位的⽣活、办公⽤地不包括在内。
(六)开⼭填海整治的⼟地 ⾃⾏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缴城镇⼟地使⽤税5年⾄10年。
开⼭填海整治的⼟地是指纳税⼈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填海整治的⼟地,不包括纳税⼈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地。
(七)由财政部另⾏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利⽤地和其他⽤地 此外,个⼈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地,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前经租的居民住房⽤地,免税单位职⼯家属的宿舍⽤地,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占⼀定⽐例的福利⼯⼚⽤地、集体和个⼈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所、幼⼉园⽤地等的征免税,由各省、⾃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财政部:2019—2021年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2019—2021年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收入免征增值税](https://img.taocdn.com/s3/m/49a44126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d2.png)
财政部:2019—2021年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收入
免征增值税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经济周刊》
【年(卷),期】2018(0)44
【摘要】11月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总页数】1页(P8-8)
【关键词】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空间;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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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的空间特征及影响因素比较 [J], 李燕萍;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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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政部:明年起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三年增值税 [J],
4.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J], 财政部;税务总
局;科技部;教育部
5.四部委: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孵化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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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 :
2019-05-21
18:39
【享受主体】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名单需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和发布。
2.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