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的实施办法[1]
惠州市民政局、惠州市监察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州市民政局、惠州市监察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民政局,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16.06.26•【字号】惠民〔2016〕105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惠州市民政局惠州市监察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惠民〔2016〕105号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的部署,落实全国、省、市有关基层工作会议要求,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务监督机制,加强和规范全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推动农村基层治理规范化、法治化,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粤民发〔2015〕9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惠州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和市委基层治理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民政局惠州市监察局惠州市财政局2016年6月26日惠州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务监督机制,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保障村民管理自己事务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和农村基层治理机制,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和《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的群众监督组织,监督村务决策、执行、公开,监督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主动收集和认真受理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建议,接受村民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工作意见
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工作意见各村、有关科室: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发展和完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促进全镇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农村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镇农村实际,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镇各行政村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的意义通过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健全完善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执行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为监督机构的村民自治机制,强化对村干部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成与产生㈠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7人组成,具体职数根据本村人口规模和集体经济总量确定(原则上20XX人以下的村设3人,20XX至5XXX人的村设5人,5XXX人以上的村设7人),其中设主任1名。
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较好,遵纪守法,熟悉村情,热心公益事业;2.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群众信任;3.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涉农政策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规定,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有较强的协调议事能力;4.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原则上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成员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方面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㈢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的程序。
1.提名。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在全体村民中产生,由村党组织提名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2.考察、审核、公示。
候选人产生后,由镇党委会同村党组织成立考察组,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法,对候选人进行全面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提交镇党委审核把关。
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3天。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是指由村委会成立的一种机构,旨在监督和管理村务工作的一套规定和制度。
下面是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
1. 组成和职责: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委会选举产生,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负责监督村委会的工作和决策,并向村民提供监督渠道。
2. 任期和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与村委会一致,选举时间和程序应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公正、公平和透明。
3. 工作范围: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对村委会的决策、财务、项目等工作进行监督,保障农民利益,维护村民权益。
4. 公开透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应公开透明,定期向村民公布工作报告和决策情况,接受村民监督和意见建议。
5. 协作与沟通: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委会之间应保持良好的工作协作和沟通,及时了解并处理村民的诉求和问题。
6. 审计和报告: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对村委会的财务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公示审计结果。
7. 处理投诉和举报: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建立健全投诉和举报处理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并给予反馈。
8. 自律和惩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应严肃处理。
以上就是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这些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能够促进村级民主管理,提高村民参与度和满意度,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村民监督实施办法
关于在全县农村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村级民主监督管理制度,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在全县农村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维护、实现和发展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群众民主监督的作用,不断创新和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组织保证。
二、工作目标按照“健全机制,完善制度,稳步推进,逐步提高”的总体思路,经过两年时间,基本实现以下目标:1、初步形成对农村基层干部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实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向村级组织延伸,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
2、逐步形成村民权益的自我保障机制。
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
3、在全县80%以上的行政村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并开展工作。
三、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
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要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落实党的农村各项政策,充分体现和反映群众的意愿,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坚持民主监督。
村民监督委员会是根据群众意愿和要求,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群众性民主监督组织,接受乡(镇)纪委的业务指导,在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体现民意。
3、坚持依法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XX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围绕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加强基层民主监督,确保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的公开、公平、公正。
4、坚持实事求是。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合理安排,突出重点,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根据不同行政村的经济状况、社会结构、人口分布、风俗习惯等情况,确定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成员数量和运作方式。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一、制度背景随着农村的发展,村民自治和社区治理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和趋势。
村务监督委员会作为村级组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监督村务公开、村干部选举、村集体财务等工作的正常运行。
因此,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对于推进民主决策、加强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村民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职责1.监督村务公开: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工作,监督村务公开情况,及时协调处理村民反映的问题。
2.监督村干部选举:负责监督村干部选举工作,对村干部选举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协调处理选举中出现的问题。
3.监督村集体资产:负责监督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村集体资产进行监督,及时协调处理有关纠纷。
4.维护村民权益:负责维护村民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加强村民自治,推进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5.协调处理纠纷:负责协调处理村内纠纷,落实承诺,解决矛盾,及时回应村民反映的问题。
三、成员构成村务监督委员会由10名村民代表组成,其中选举产生4名主任委员和1名副主任委员,其他委员由村委会推荐和村民代表推荐产生,为任期制。
四、工作机制1.议事规则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例如审议会议议程、表决票决的方式等。
2.会议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村中的重要事项,并通过发布公告来召集村民代表参加会议。
3.决策体系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的决策体系,在集体决策的基础上,形成承诺、督办、监督和考核的闭环工作机制。
4.信息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村居民公开村务工作的情况,对村务公开不透明、不公正的行为和情况进行监督和纠正。
五、工作方法1.宣传教育村务监督委员会应采取各种方式,向村民宣传村务工作的意义和涉及到的维权知识,提高村民的维权意识和法律素养。
2.建立联系机制村务监督委员会应与村委会、民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建立联系机制,促进工作的沟通与合作。
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实施方案
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实施方案关于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加强党的领导与促进村民自治相统一,坚持完善制度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以健全村(居)务监督机构为基础,以完善村级民主监督工作机制为平台“xx乡(镇)xx村(社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牌子字体为黑色。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立后,原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级党风监督员组成人员的资格自行中止,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村级党风监督员等职能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履行,有关档案资料应及时移交,由专人保管。
(二)组织定位。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乡镇纪委的指导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
(三)人员组成。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2名,可以连选连任。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在本村常住,热心公共事业,熟悉村情,敢于监督,群众信任,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财会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70周岁以下,并具有胜任工作的身体条件。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和村组从事财务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近姻亲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四)成员产生办法。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由村(居)选举委员会组织。
第一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到任期限与本届村(居)民委员会一致;从第二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开始,与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同期举行,任期与村(居)民委员会相同。
具体可分为候选人的产生和正式选举两个阶段。
1、候选人的产生。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实行差额选举,主任的正式候选人数确定为2名,委员的正式候选人确定为3名。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字号】京村办发[2011]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试行)(京村办发〔2011〕5号)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和北京市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全面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结合首都实际,现就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重大意义(一)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加快推进首都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党中央深刻分析国际国内面临的复杂形势,突出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把人力、财力、物力更多投到基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
农村社区是社会管理的基层基础,在协调利益、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是适应首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健全完善基层自治组织体系,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提升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
当前,首都进入了全面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新阶段,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真正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充分激发村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发挥村民群众的主体作用。
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为调动村民参与民主管理搭建了有效的平台,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三)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力措施。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农村基层组织及其成员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职责任务越来越重要,对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的实施办法
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的实施办法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的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保障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有效落实,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现就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制度,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以村级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执行机构,监委会为监督机构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主权利。
二、组织形式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群众性组织,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期进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设委员3人,其中设主任1名。
监委会建立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职能由村民代表会议委托村监委会履行。
(一)候选人条件。
监委会委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本村常住人口;3.年龄65周岁以下,有正常履行职责的健康身体条件;4.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法规知识和议事能力;5.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监督,没有违法违纪记录;6.热爱集体,乐于奉献,热心为村民服务,在群众中威信较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候选人:1.参加邪教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活动,受过刑事处理的;2.受到党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3.无故拖欠村集体资金不还的;4.非法侵占村集体资产的;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6.长期外出务工的。
(二)候选人提名。
候选人提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各镇党委要加强对村级监委会推选产生工作的领导,专门成立工作指导组,驻村现场指导。
2. 村级党组织通过召开“两委”扩大会议(党小组长和村民组长参加)推选产生监委会候选人人选(比应当选委员多1人),候选人应为村民代表,可优先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等群众认可度较高的人员中提名。
关于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
中和乡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各村(居)委会: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党领导的村级(社区)民主自治机制,提高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水平,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强化对村干部的有效监督、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根据四川省村务公开协调小组文件《四川省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意见》(川村发[2011]3 号)、《大竹乡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竹村务公开[2012]1号)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群众民主监督的作用,不断创新和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二、工作目标1、健全完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
整合现有的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村(居)民民主理财小组等监督组织的职能,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形成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执行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为监督机构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
全乡在2012 年3 月底前,在全乡所有村(社区)建立起村(居)务监督委员会。
2、健全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
认真落实村(居)务公开制度、全面推行“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方法,“四议”是指: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是指: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一监督”是指:重大事项的决议和决议实施全过程要自觉接受党员、村民的监督。
健全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3、构建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向村延伸,健全完善村组干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本市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本市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7.17•【字号】沪民基发[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本市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沪民基发〔2014〕14号)普陀区、闸北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浦东新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民政局、组织部、农委、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按照民政部、中纪委、中组部等12个部委办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162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本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3〕14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着力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更好地保障村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现对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目的和意义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市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各区县大力推进村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创新民主监督形式,运用“制度+科技”的手段,开展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村干部、村民民主理财等村务监督工作,促进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有些基层干部还不够重视村务监督工作,村务监督缺乏有效的手段和机制,村级民主监督制度流于形式,导致村级组织职务犯罪时有发生,损害了村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
因此,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明确村级民主监督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村级民主监督的作用,对于维护和保障村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深化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管理办法
XXX市XXX区XXX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监督工作,发展和完善村(居)民主自治机制,提升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XXX市、XXX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试行)的意见》(资委发〔20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大局、依法监督、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进一步完善村(居)民自治制度,切实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确保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特别是监督权落到实处,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第三条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管理坚持依纪依法、民主公开、精简效能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是对村(居)委会工作实施监督的自治性民主监督组织。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五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选举产生,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开展工作、独立行使村(居)务监督权的群众自治监督组织。
村(居)党支部与村(居)务监委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居)务监委会与村(居)民委员会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村(居)务监委会与乡党委间是协调与指导的关系。
第六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设成员3名,其中主任1名,委员 2 名,监委会成员不作为村(居)实职干部。
监委会主任应是中共党员。
设立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挂牌,统一名称为“XXX市XXX乡XXX镇XX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白底红字),与村“两委”牌子规格相同,并悬挂。
第七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在乡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直接选举产生,一般与村(居)两委换届同期进行,任期与村两委相同,委员可连选连任。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云办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7日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进一步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加强村级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以及云南省有关地方性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部署要求,以保障村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村集体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工作,不断健全领导有力、权责清晰、衔接配套、运转有效的村务监督机制,为决战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加快跨越发展、决胜全面小康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始终坚持村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各项工作都要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
有关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方案
03
筹备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村民对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认识和参与度。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01
通过宣传栏、广播、村民大会等形式,向村民宣传建
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义和目的。
02
组织专题培训,提高村民对村务监督的认识和参与能
力。
03
鼓励村民积极参与选举,行使自己的权利,选出能够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
监督村务决策过程
监督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的 召开和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合法
、公正。
对村务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包括 土地承包、基础设施建设、集体
资产处置等。
审查村务决策相关文件和资料, 确保决策依据充分、程序规范。
审查村务财务状况
01 对村级财务进行定期审计,包括财务收支、会计 核算等方面。
代表自己利益的委员会成员。
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
01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组织村民选举 委员会成员。
02
选举产生若干名村民代 表,并由这些代表组成 村务监督委员会。
03
选举产生委员会主任和 副主任,负责委员会的 日常工作。
04
选举结果报乡镇党委备 案,并对外公布。
05
保障措施与制度建设
加强组织领导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与村民委员会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共同协商 解决村级事务中的问题,确保村民自治的良性发展。
加强与上级政府的沟通协作
积极向上级政府反映村务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争取政策支持和 业务指导,提高监督工作的效能。
与其他治理主体合作
加强与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等其他治理主体的合作,共同参与村 务监督工作,形成多元共治的良好局面。
村务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摘要:本文旨在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提升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监督能力,推动农村社会治理的提升。
1. 引言为了加强村务监督工作,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村级层面的社会治理水平,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1.1 目的本工作制度旨在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工作流程,促进村务监督委员会与群众的有效沟通和协作,提高村级治理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1.2 适用范围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各村级层面的村务监督委员会。
2.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村务监督委员会是由村民代表组成的组织,负责监督村级党组织、村委会及村干部的工作情况,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1 主要职责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监督村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监督村委会工作的合法性和效率•监督村级财务的使用和管理•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情况•监督农村土地使用和资源保护2.2 权限范围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村务决策的讨论和表决•向村委会提出议题和建议•参与村干部的考核和评价•监督调查涉及村级层面的投诉和举报•审核村级经济和财务报告3. 选举和任期3.1 选举程序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产生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进行。
3.2 任期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3 换届选举在每届任期结束前,应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选举前,需要对前一届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4. 工作流程为确保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顺利开展,应建立一套完整的工作流程。
4.1 例会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例会,讨论和审查相关议题,并制定决策和建议。
4.2 信息交流村务监督委员会应与村民保持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收集和反映村民的意见和需求。
4.3 监督调查在发现问题或接到投诉举报后,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展开调查,确保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4.4 报告和公示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民公布相关工作报告和决策结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加强村务监督实施方案
加强村务监督实施方案一、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制。
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建设,完善村务监督工作制度,明确监督职责和权限,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同时,要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建立健全村级领导干部任期绩效考核机制,严格监督村级财务收支,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强化村民参与监督的力度。
要通过加强村民自治组织建设,提高村民自治意识和能力,促进村民对村务监督工作的参与和监督。
可以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村民自治委员会等形式,让村民更加直接地参与到村务监督中来,实现村务监督的全覆盖。
三、加强监督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要通过多种形式,如宣传栏、宣传单、宣传视频等,向村民宣传村务监督的重要性和意义,增强村民对监督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同时,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监督能力和水平,确保监督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四、加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
要建立健全监督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对监督工作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加强对监督工作的改进和完善。
同时,要加强对监督工作的督导和指导,确保监督工作的落实和执行。
五、加强监督工作的法制化建设。
要依法规范村务监督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明确监督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保障监督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同时,要加强对监督工作的法律宣传,提高村民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和遵守,确保监督工作的合法合规。
总之,加强村务监督实施方案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村民参与监督,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监督工作的实效性,推动监督工作的法制化建设。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加强对村务的监督,确保村务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高效。
《全面推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建立健全“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机制方案》的通知
《全面推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建立健全“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机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纪委•【公布日期】2010.02.21•【字号】•【施行日期】2010.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行政法正文《全面推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建立健全“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机制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党委、政府、纪委、组织部、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现将《全面推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建立健全“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机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2010年2月21日附件全面推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建立健全“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机制方案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保障和推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有效落实,推进全省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保障,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建立健全“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机制,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落实“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不断创新和完善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式方法,逐步在全省农村基层形成“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的工作机制,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
二、工作目标(一)巩固提升农村基层民主管理水平。
督促检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提高“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在全省农村基层的贯彻落实,不断提升农村基层民主管理水平。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XXX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级民主监督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1〕32号)和《北京市村务监督办法(试行)》(京办发〔2013〕17号)和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京民基发〔2013〕484号)的精神,结合XXX农村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体系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执行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为监督机构。
第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按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原则,坚持依法监督,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靠群众,坚持改革创新,认真履行好村务监督工作职能。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在乡、镇(地区)纪检部门的指导和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与村民委员会同期换届。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熟悉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
除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二)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三)热心本村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知识;(四)熟悉本村情况,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村务监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办发[2011]31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发布日期】2011.11.01【实施日期】2011.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1]31号)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1月1日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要求,进一步强化村级民主监督,完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1. 重要意义。
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客观需要,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
要深刻认识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开拓创新,狠抓落实,确保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顺利推进。
2.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加强党的领导与促进村民自治相统一,坚持完善制度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以健全村务监督机构为基础,以完善村级民主监督工作机制为平台,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为核心,以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为重点,明确监督职责,改进监督方式,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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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的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和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保障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有效落实,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贵阳市、清镇市和本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现就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制度,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以村级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执行机构,监委会为监督机构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主权利。
二、组织形式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群众性组织,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期进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设委员3—5人,其中设主任1名。
监委会建立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职能由村民代表会议委托村监委会履行。
(一)候选人条件。
监委会委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本村常住人口;3.年龄65周岁以下,有正常履行职责的健康身体条件;4.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法规知识和议事能力;5.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监督,没有违法违纪记录;6.热爱集体,乐于奉献,热心为村民服务,在群众中威信较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候选人:1.参加邪教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活动,受过刑事处理的;2.受到党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3.无故拖欠村集体资金不还的;4.非法侵占村集体资产的;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6.长期外出务工的;7、未评为诚信的。
(二)候选人提名。
候选人提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由乡党委加强对村级监委会推选产生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工作指导组,驻村现场指导。
2. 村级党组织通过召开“两委”扩大会议(党小组长和村民组长、“两代表一委员”参加)推选产生监委会候选人人选(比应当选委员多1人),候选人应为村民代表,可优先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等群众认可度较高的人员中提名。
候选人中最好有2人懂得基本财会知识,至少有2人为中共党员。
推选候选人实行回避制度,村“两委”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近姻亲,村文书、村报账员不得提名为候选人。
3.村级党组织及时将候选人人选推选产生工作情况及名单书面报乡纪委审核、乡党委批准。
4.村级党组织将监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公示7天。
(三)选举产生。
候选人向村民公示并确定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监委会委员。
主任委员由村级党组织从当选委员中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主任委员必须为中共党员。
村级党组织应在选举工作结束后3日内将选举结果报乡纪委备案。
三、职责、权利和义务(一)监督职责1.监督村“两委”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监督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2.监督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情况,对重大事项全程监督。
3.监督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情况。
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党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和程序,对未按要求公开的事项,应督促村“两委”重新公布,村“两委”应在一周内公布。
对群众关注的村级事务,监委会可建议村“两委”进行公开。
4.监督“三资”管理情况。
参与制定村级集体财务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督促村级组织严格执行;加强对强农惠农资金的监督,防止克扣、截留、贪污、挪用等问题发生;监督村级集体财务收支情况,防止出现账外账、“小金库”和不合理支出报销入账;督促村级组织完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村级集体资产台账;监督村级集体投资项目和资产、资源处置的公开竞价、招投标活动。
5.监督村干部勤廉情况。
监督村“两委”及其成员履行职责和作风情况,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提出纠正建议,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直接报告乡纪委或市纪委监察局,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6.监督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办理由纪委交办的有关事项。
(二)权利1. 监委会主任委员列席村党支部(总支)会议,监委会委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2.有权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权要求村民委员会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3.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村“两委”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以及改进工作建议。
4.监督村及村民组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
对村级财务支出凭据、村及村民组集体固定资产处置、项目资源发包进行审核,监委会签署意见确认后方可入账报销、处置和发包。
参与乡农村财务管理机构对村财务收支情况的年度审计和对村“两委”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5.对村“两委”上报的民政事务、基本建设、计划生育指标审批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监委会签署意见确认后,村级方可上报。
6.对村“两委”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作出的决定,可以向乡党委或纪委报告并建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质询或废止。
7.根据多数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对不称职的村级组织成员提出处理或罢免建议,提请村级党支部(总支)研究,依纪依法启动处理或罢免程序。
(三)义务1.学习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掌握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内容,增强监督能力。
2.正确履行职责,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维护集体和群众利益。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保守秘密,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发挥表率作用。
4.广泛联系村民,做好思想工作,引导村民配合村“两委”正确履行职责。
四、工作制度(一)工作例会(学习培训)制度。
由监委会主任委员召集,每季度集体办公不少于三次,集中学习有关法规、文件,研究确定监督事项,组织开展监督工作。
具体时间安排由村级监委会与村“两委”视各村实际商定,搞好工作衔接。
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集监委会会议。
监委会成员无特殊原因应按时参加会议履行职责;有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监委会会议到会成员不得少于2人。
监委会应建立工作考勤制度,并与误工补贴挂钩。
(二)集体决策(民主监督)制度。
监委会在乡纪委指导下,在村党组织直接领导下,以集体会议形式履行职责,听取村两委述职述廉、村级事务听证、质询。
监委会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坚持集体研究制度,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三)工作报告(工作运行)制度。
监委会成员通过列席村级有关会议、参与村级事务决策、收集村情民意建议、监督财务运行、审核资金支出等,每季度向乡纪委书面报告一次工作开展情况。
每年12月底前向乡纪委和村党组织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每年底或下年初,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履职情况。
(四)信任度测评(考核奖惩)制度。
监委会不直接参与具体村级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并自觉接受村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
每年底或下年初,根据监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监委会委员进行信任度(考核奖惩)测评,信任票达不到参加会议人数一半的,终止其委员资格,另行选举新委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监委会委员进行信任度投票测评:1.监委会委员违法违纪被查处的;2.监委会委员滥用职权,不履行义务,监督不力的;3.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或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要求取消监委会委员资格的。
(五)特殊情形工作制度。
监委会主任委员因健康原因或外出等其他原因短期不能到会正常履行职责的,应指定其他监委会委员临时代行其职责;如遇监委会成员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长期不能到会正常履行职责的,由村级党组织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改选部分监委会成员,以保证监委会工作正常运行。
五、保障措施1.要重视对监委会工作的保障。
监委会成员具有“依规产生、受托履职,乐于奉献、适当补贴,群众身份、代表群众”的特点,不脱离生产。
村委会每年给予监委会委员人均不低于120元的误工补贴。
并将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对履职状况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委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村“两委”为监委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一间办公室、一人一桌椅)和办公用品。
2.监委会要加强制度建设,做到有章可循、按章监督、规范运作。
3.每年有针对性地开展一次集中业务培训,提高监委会成员政策水平和履职能力。
4.当村“两委”不接受监委会监督或在办理、答复村民合理的意见、建议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拒不答复等问题时,监委会可直接向乡纪委反映,乡纪委应及时调查处理,对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六、工作要求(一)广泛宣传发动。
建立监委会是建立健全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加强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尤其是村“两委”干部的教育,并利用广播、简报、墙报、标语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浓厚氛围,激发农村干部群众主动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二)强化组织领导。
村党支部、村委会要把此项工作列入“三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实行村党组织负责人负总责制度,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倒排时间,责任到人,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确保完成监委会的组建工作。
并要加强管理和规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三)严格检查考核。
把监委会工作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基层干部政绩评定和基层组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中共王庄布依族苗族乡委员会二○一二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