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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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XXX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自愿选择乙方作为拟出资设立的“XXX”(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方,将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在乙方,并按照《办法》及乙方的相关制度规定,向乙方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甲方承诺对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小额贷款公司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甲方向乙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规定的名称一致。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化简称为“XXX”。

三、小额贷款公司在正式挂牌开业前一周内,将注册资金的三分之二从验资账户转入乙方,正常开展业务后将余额转入乙方。

四、小额贷款公司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主要用于发放小额贷款。其他资产类业务、表外业务必须经陕西省金融办核准后开展。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提供结算服务。

五、小额贷款公司委托乙方代理结算业务。办理结算业务试用的票据,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小额贷款公司在符合乙方信贷政策、借款条件的前提下,可

优先向乙方申请融资,但借款余额不得超过甲方注册资金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在乙方规定的范围内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点加点确定。

七、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正式公函通知,并提供《办法》规定的有关证明。对小额贷款公司出具的变更通知和证明文件符合《办法》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乙方应为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八、乙方应依法为小额贷款公司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各种信息保密,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小额贷款公司账户资金,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按《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准确、及时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收付业务。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银企合作协议》签署后,报陕西省金融办备案。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章):负责人(签章):

二O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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