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施工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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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施工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就,为明确发、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工程安全顺利实施,依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项目自身特点,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2、发包人有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有责令承包人清除不安全隐患的权利。
3、发包人有权统一管理承包人驻地建设,并要求承包人维护好现场环境。
4、发包人有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交通、治安管理政策、法规、违反发包人安全管理规章,不服从发包人管理等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
5、发包人有权组织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及安全专职人员在内的主要人员,参加定期的安全文明生产会议,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6、发包人安全责任人员有对承包人自带或外租赁机械设备、小型电动工具、临时用电设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进行检查验收以及提出整改及处罚的权利。
7、发包人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直至排除隐患。
二、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管理人员须依法持证上岗。
2、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工作应按照《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场容卫生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等规程、标准开展。施工前承包人按发包人或监理指定时间报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案(盖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字),由发包人项目负责人或总监审核并签字确认。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围墙(挡)、临时设施、场容场貌、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及消防保卫等内容。
3、在承包人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明知发包人人员违章指挥而不制止并按其施工,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责任。
4、承包人负责人必须履行对其招收的外地务工人员进行入场前教育的义务。
5、承包人必须为其招收的外地务工人员办理所需的一切必要手续和证件。
6、承包人必须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北京市有关规定配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承包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持证上岗。
7、在施工期内,承包人的生活区要符合北京市文明工地的要求,搞好并保持宿舍、食堂等处的环境卫生。现场内垃圾集中存放,定时清理,并负责本工程政府要求的门前三包工作。
8、承包人人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在工作中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个人个防护用品,严禁袒胸露背,穿拖鞋上岗,严禁在宿舍内私拉电线;寒冷季节,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等明令禁止的电器设备。凡承包人人员违反本条款规定,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9、本工程必须设置专职安保人员,并做到24小时值班。
10、承包人应每天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项目及时整改,并建立健全检查、整改台帐。
11、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自觉遵守法纪,遵守发包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措施、规定。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违反本条款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12、承包人自带或外租赁机械设备、小型电动工具、临时用电设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未经发包人验收批准,擅自投入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承包人应按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制定实施方案,达到北京市安全文明标杆工地的标准,同时设立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金额为每次拨付承包人工程款的5%,此费用总额称为本项目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该笔费用待结算时由发承包双方共同决算后,多退少补。
2
、工程主体结构、外装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必须在发包方规定时限内完成临建、塔基基座、外电梯基座、现场硬化路面的拆除,清理并外运所有垃圾。如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拆除外运,对此部分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中扣除。
3、现场发生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各种安全文明施工问题,责任及因此给相关方带来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从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中扣除。
4、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政府相关法规,组织施工,加强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若在日常施工中出现以下情况,承包人自愿接收发包人的处罚,罚款从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中扣除:
6、对于重大安全事故,承包人除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及赔偿当事人损失外,同时承包人还应承担给发包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发生一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5万元;
(i)发生二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 3万元;
(ii)发生三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 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 2万元;
(iii)发生四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 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1 万元;
(iv)发生上述重大事故,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有权对承包人作出限期改正至严重违约的处罚,并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按第16条执行。
(v)承包人依照上述约定支付的违约金后,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于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必须据实赔偿。
(vi)设备出现安全事故:承包人支付 1万元/次罚款。
(vii)安全事故的界定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事故发生后合并处罚。
7、由于承包人原因发生火灾,承包人需承担由此造成一切损失。视情节轻重对承包人罚款1万元;
8、承包人全权负责本项目施工现场与城管等政府部门的各种协调工作;如因承包人现场环境卫生等工作不符合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带来的整改及处罚。
9、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受到相关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的处罚,承包人承担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