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4_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投资性房地产第一节 投资性房地产概述一、投资性房地产及其特征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在我国,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情况较少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包括: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已出租的建筑物(出租方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不重大的)。
三、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项目自用的房地产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一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如果能够分别计量和出售的,可以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否则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以经营租赁租入再出租的建筑物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第二节 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一、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将某个项目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首先应当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
投资性房地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成本模式的会计处理比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主要涉及会计科目为: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一)外购或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外购的房地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自行建造房地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自行建造的成本,包括:土地开发费、建安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支付的其他费用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但建造程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
只有在购入房地产的同时开始对外出租或用于资本增值,才可以称之为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购入的房地产,购入之后再改为出租或用于资本增值,应先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自租赁开始日或用于资本增值之日起,再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二)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房地产的用途发生的改变。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以下简称《准则》)是中国的财务会计准则之一,主要规范了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报告要求。
本文将对《准则》进行解释,并提供1200字以上的内容。
《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会计处理,确保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报告真实、准确、全面。
投资性房地产指的是企业用于出租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土地使用权。
而非投资性房地产是企业自用的房地产。
根据《准则》,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初始计量,并在后续会计期间进行重新计量。
公允价值是反映交易市场上的市场价格,或者是适用的估计价格。
企业应当定期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并将其进行重新计量。
重要的是要注意,企业不能将其自用的房地产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来计量。
《准则》还规定了投资性房地产的披露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计量基准以及与之相关的重要假设和估计值等信息。
此外,企业还应当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变动以及出租收入等关键指标。
对于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的情况,《准则》也作出了规定。
企业需要将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所得的差额在综合收益表或利润表中进行披露。
同时,《准则》还要求企业将出售投资性房地产所得的现金流量披露。
在应用《准则》的过程中,企业应当遵守忠实于实质、谨慎、一致性、持续性的原则。
同时,企业还应当遵循合理性、可比性、及时性和充分性的质量特征。
总体而言,《准则》为企业投资性房地产提供了明确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披露要求。
通过遵守《准则》,企业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其投资性房地产的真实价值和收益情况,为内外部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全面的信息,促进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讲解
首先,投资性房地产被定义为用于出租、增值或者作为长期投资的房地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该准则要求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准确的计量和报告。
在计量方面,企业应当根据公允价值模式或成本模式进行计量。
如果选择公允价值模式,企业应当将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计量,并将公允价值之间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选择成本模式,企业应当将房地产的成本作为初始计量,并按照成本减值原则对其进行减值测试。
此外,准则还要求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披露。
企业应当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类别、计量模式、所持有的数量和金额、重要的计量假设和参数、成本减值损失以及其他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信息。
在报告方面,企业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列示为非流动资产,并在财务报表中将其单独呈现。
如果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用于营业活动,相关收入和支出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
此外,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租赁、投资性房地产的持有及处置、金融风险和主要的合同条款等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准则还对企业在转换使用权房地产、租入的投资性房地产等情况下的计量和披露进行了规定。
企业在进行转换时,应当按照转换成本进行计量,并披露转换成本和转换后的净值。
总结来说,投资性房地产在企业会计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企业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对其进行准确的计量、报告和披露。
这样可以确保企业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度和决策的准确性。
企业会计准则讲座——投资性房地产(精)
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 价值计量。
同时满足条件:
①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②能够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 关信息 .
会计处理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1 ) 不必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2 ) 按期收取租金收入 3 ) 不存在减值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 —— 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特征:
① 具有投资性 (不能是投机) ② 以房地产为载体(受社会经济、自身状况等的影响)
判断条件①目的: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
②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或转让)。
期末: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
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允价值﹥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账面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1.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是指投资性房地 产转为自用房地产。其转换日为房地产达 到自用状态,企业开始将房地产用于生产 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的日期。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或者自用建 筑物、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其转换日为租赁期开始日。
注意: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选择
1、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进行计量; 2、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进行计量(国际趋同的结果);
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 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计量 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三类: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解释
加强交通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 量。12: 03:2112 :03:211 2:03Sa turday, October 1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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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
前提: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 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 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需要满足的条件
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存在活跃交易市场。
2、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取得同类或类 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 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好的事情马上就会到来,一切都是最 好的安 排。下 午12时3 分21秒 下午12 时3分1 2:03:21 20.10.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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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投资性房地产》及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第三条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条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第五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第六条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七条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二)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不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后续计量第九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除外。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
第十条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投资性房地产》讲解3第一节 投资性房地产概述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及其特征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形式是出租建筑物、出租土地使用权,这实质上属于一种让渡资产使用权行为。
投资性房地产的另一种形式是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尽管其增值收益通常与市场供求、经济发展等因素有关,但目的是为了增值后转让以赚取增值收益,也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营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
在我国实务中,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情况较少。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限定为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包括在一级市场上以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包括在二级市场上接受其他单位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1【案例】7204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甲公司以年租金万元租赁使用乙公司拥有的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那么,自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开始日起,这项土地使用权属于乙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这类土地使用权很可能给企业带来资本增值收益,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包括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
【提示】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自用房地产1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例如:企业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房屋等。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或为销售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一、准则的适用范围和定义准则规定了什么样的房地产可以归类为投资性房地产,并明确了该准则适用于所有拥有或租赁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主体,包括合营安排下的投资性房地产。
二、会计处理1.初始成本计量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成本应包括购买价格以及与购买房地产相关的可直接归属于该房地产的其他成本。
对于已存在的房地产,初始场地准备费用应按照减值时的净额进行计量。
2.成本模型根据准则,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可采用成本模型或公允价值模型。
采用成本模型的企业应按照成本减值和摊销计提准备金,并在报表中披露相关信息。
3.成本减值准则要求企业按照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来计提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准备。
如果减值发生后,当资产回收价值变得超过其账面价值时,应减少或取消准备金。
4.租赁人作为承租人的租赁转让准则规定,企业将租赁转让的房地产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并按照公允价值模型进行计量。
三、披露要求准则要求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详细的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计量模型和计量基础;2.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成本、公允价值、摊销期间和计量方法;3.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减值和摊销情况,以及减值准备金的计提和取消情况;4.租赁人作为承租人的租赁转让的披露。
四、其他规定准则还对企业进行了其他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如固定资产转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理、将投资性房地产转回固定资产的处理等。
总结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为企业在投资性房地产方面的会计处理和披露提供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帮助企业进行合规会计处理,并增强了投资者对企业在投资性房地产方面信息的透明度。
企业应按照准则的规定,认真执行相关会计处理,并及时披露相应信息,以确保企业的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新会计准则投关于资性房地产的内容有哪些
新会计准则投关于资性房地产的内容有哪些《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已于2007年1⽉1⽇起施⾏。
如何准确地理解这个准则并将其运⽤于实际⼯作是我们⽬前⾯临的重要问题。
下⾯店铺⼩编结合有关⽅⾯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投资性房地产概述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单独计量和出售,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地使⽤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地使⽤权以及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
投资性房地产不包括为⽣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持有的⾃⽤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在⽇常经营活动中,企业除了将拥有的房地产⽤于⽣产⼚房、办公场所等⾃⽤外,还可能将持有的部分房地产出租以获取租⾦或持有闲置的房地产等待合适的市场机会将其出售以获取资本利得。
在会计上,这些为赚取租⾦或资本增值⽽持有的房地产被划分为⼀类专门的资产,即投资性房地产。
与此相对应,为⽣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持有的房地产被称作⾃⽤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和⾃⽤房地产在实物形态上完全相同,例如都表现为⼟地使⽤权、建筑物或构建物等,但在产⽣现⾦流量的⽅式上具有各⾃的特点和显著差异。
房地产投资是为了赚取租⾦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因此投资性房地产产⽣的现⾦流量在很⼤程度上独⽴于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
⽽⾃⽤房地产必须与其他资产(如⽣产设备、原材料、⼈⼒资源等)相结合才能产⽣现⾦流量。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两类房地产应区分进⾏会计处理,投资性房地产适⽤《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房地产适⽤固定资产或⽆形资产准则。
我国以往的会计准则并没有要求企业区分对待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和⾃⽤房地产。
然⽽在实务中许多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由于两类房地产为企业带来现⾦流量的⽅式有较⼤差异,将投资性房地产和企业⾃⽤房地产都纳⼊固定资产或⽆形资产核算,不利于反映企业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及各类房地产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讲解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新会计准则讲解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根据新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了获取租金收入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资产。
新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理和会计核算进行了明确规定,下面就新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详细讲解。
按照新会计准则,企业依据其对房地产的使用目的进行分类。
如果房地产用于企业自用,应按照固定资产的政策进行处理;如果房地产用于收租或资本增值,应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的政策进行处理。
首先,企业在取得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按照其成本计量,包括购买价格、相关税费等直接支出,并扣除任何与融资有关的利息、折扣和佣金等间接支出。
对于取得房地产的附加改良费用,只有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资本化,否则应当作为费用计入损益。
其次,企业应按照公允价值模型或成本模型进行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
公允价值模型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成本模型下的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减少其任何累计减值损失计量。
一旦选择了计量模型,企业应在后续每个会计期间进行一致性计量。
再次,企业在房地产出租的情况下,应按照成本模型或公允价值模型继续计量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在选择模型时,应根据相关信息,包括市场租金水平、房地产市场的预期发展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公允价值模型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其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损益,同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成本模型下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计入损益,而是按照成本减少任何累计减值损失计量。
最后,企业在出售或除去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或成本计量予以处理。
如果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将房地产按公允价值减去相关成本计量,并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如果按照成本计量,将房地产按成本减去相关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损失计量,并将净得或净损计入损益。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第3号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和处理提供了详细的规定。
企业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和目的选择适合的计量模型,并在会计报告中明确披露相关信息,以便于用户了解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理和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规范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该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分类、计量以及披露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下面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准则的内容。
首先是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
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定义为企业为赚取租金或增值并将其持有的房地产。
其中,租金可以是通过直接租赁或者租赁给关联企业等方式获得。
这一定义较为明确,有助于企业正确理解投资性房地产的性质。
接下来是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
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用性房地产,即企业自己使用的房地产;另一类是出租性房地产,即企业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房地产。
这一分类有利于企业识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提供了详细的规定。
对于初始计量,企业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包括购置价款、直接与购置相关的税费等。
对于后续计量,企业可以选择按照成本模型或公允价值模型进行计量。
成本模型下,企业将按照成本减除累计已计提的折旧、摊销以及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计量;公允价值模型下,企业将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必须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公允价值变动的金额。
这些计量规定有助于企业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计量模式。
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披露要求也比较详细。
企业需要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政策、分类、计量方法以及公允价值模型下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等信息。
此外,准则还要求企业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租约信息、利润分析以及风险控制等内容。
这些披露要求有助于外部用户了解企业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重要信息。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准则,对于规范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该准则的解读,可以帮助企业正确理解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分类、计量和披露等方面的规定,从而更好地进行会计处理。
同时,这也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增强对外界的信息披露和沟通。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解释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2)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3)投资性房地产转换。
⼀、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地使⽤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地使⽤权。
(⼀)已出租的建筑物和已出租的⼟地使⽤权,是指以经营租赁(不含融资租赁)⽅式出租的建筑物和⼟地使⽤权,包括⾃⾏建造或开发完成后⽤于出租的房地产。
其中,⽤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于出租的⼟地使⽤权是指企业通过受让⽅式取得的⼟地使⽤权。
已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租赁期满,因暂时空置但继续⽤于出租的,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地使⽤权,是指企业通过受让⽅式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地使⽤权。
闲置⼟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的⼟地使⽤权。
根据《闲置⼟地处置办法》(中华⼈民共和国国⼟资源部令第5号)的规定,闲置⼟地是指⼟地使⽤者依法取得⼟地使⽤权后,未经原批准⽤地的⼈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开发建设的建设⽤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地:1.国有⼟地有偿使⽤合同或者建设⽤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开发建设⽇期,⾃国有⼟地有偿使⽤合同⽣效或者⼟地⾏政主管部门建设⽤地批准书颁发之⽇起满1年未动⼯开发建设的;2.已动⼯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积占应动⼯开发建设总⾯积不⾜三分之⼀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25%且未经批准中⽌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3.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项房地产,部分⽤于赚取租⾦或资本增值,部分⽤于⽣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于赚取租⾦或资本增值的部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可以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否则,不能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四)企业将建筑物出租并按出租协议向承租⼈提供保安和维修等其他服务,所提供的其他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的,可以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所提供的其他服务在整个协议中如为重⼤的,该建筑物应视为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当确认为⾃⽤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之投资性房地产
需要了解投资性房地产的抵押、 担保等情况,以评估企业的偿债 能力。
需要了解投资性房地产的规模、 分布等信息,以制定和实施相关 政策。
投资性房地产的值税
投资性房地产在持有和处置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具体税 率为11%或5%,取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类型和所在地。
所得税
转换与处置
转换是指将投资性房地产转 换为非投资性房地产,或将 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 性房地产。
处置是指企业将投资性房地 产对外销售。
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非投资 性房地产时,应将转换日的 公允价值作为非投资性房地 产的入账价值,原投资性房 地产的账面价值与转换日公 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
企业出售投资性房地产时, 应将出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 和相关税费后的净额计入当 期损益。
01
合理选择投资性房地产类型
根据税收政策的不同,企业应合理选择投资性房地产的类 型,以降低税负。例如,企业可以选择自建或购买投资性 房地产,不同的方式将导致不同的税务处理。
02 03
合理安排投资性房地产的持有和处置时机
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投资性房地产的持有和处置时机, 以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例如,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企 业可以通过分批出售投资性房地产的方式,降低增值额和 税率,从而降低税负。
对企业的影响与应对策略
企业应加强投资性房地产的财务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以应对市场风险。
企业应关注投资性房地产市场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以获取更好的投资 回报。
企业应加强与专业机构的合作,提高投资性房地产的运营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
THANKS.
03
投资性房地产与其他资产的区别
与自用房地产相比,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而非自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首先,准则明确了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
投资性房地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投资目的、以期获得租金、资本增值或两者兼具;租赁给他人、为本企业自用或空置待售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在购入或自建后首次确认,并在建成或购入后进行累计分摊。
其次,准则规定了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应当以购入成本或建造成本作为基础,包括购入价款、税费和直接与购入或建造有关的支出。
后续计量分为两种模式: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
成本模式是指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依据以成本为基础进行,并根据方法选择合理的折旧或摊销政策。
公允价值模式是指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依据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通过公允价值变动确认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变动。
准则还规定了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测试和报告要求。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减值测试,及时确认减值损失。
报告要求包括在财务报表中明细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或公允价值、租赁收入、定期清理等信息。
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和出租,准则也作出了相应的要求。
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时的账面价值计量,并将其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的收益或损失。
如果投资性房地产被出租,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的条款确定相关的租赁收入。
最后,准则还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披露要求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细节,包括房地产的成本或公允价值、租赁收入、租赁成本等信息。
同时,还应当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租赁情况、使用情况以及相关的政策和制度。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了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和披露要求,旨在确保投资性房地产的准确计量和有效管理,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财务信息的可比性,为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准确的信息支持。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04 投资性房地产
第四章投资性房地产第一节投资性房地产概述房地产通常是土地和房屋及其权属的总称。
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企业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因此,房地产中的土地是指土地使用权。
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市场日益活跃,企业持有的房地产除了用作自身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和对外销售之外,出现了将房地产用于赚取租金或增值收益的活动,甚至是个别企业的主营业务。
用于出租或增值的房地产就是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在用途、状态、目的等方面与企业自用的厂房、办公楼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地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销售的房地产是不同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范了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一、投资性房地产及其特征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形式是出租建筑物、出租土地使用权,这实质上属于一种让渡资产使用权行为。
房地产租金就是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使用费收入,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营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
投资性房地产的另一种形式是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尽管其增值收益通常与市场供求、经济发展等因素有关,但目的是为了增值后转让以赚取增值收益,也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营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
在我国实务中,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情况较少。
就某些企业而言,投资性房地产属于日常经营性活动,形成的租金收入或转让增值收益确认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但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属于与经营性活动相关的其他经营活动,形成的租金收入或转让增值收益构成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
投资性房地产租金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限定为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讲解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是规范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会计处理的准则。
该准则主要涉及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计量、会计处理、披露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对该准则进行详细讲解。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投资性房地产是企业从事投资或经营活动中持有、出租或待售的非自用房地产,包括土地、土地上的建筑物以及与土地有关的附属设施。
投资性房地产不包括自用房地产、出租给子公司或联营企业使用的房地产以及生产经营性房地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在初始计量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计量,包括购买房地产的价格、相关税费、直接与购买相关的改建或重置费用以及与购买相关的直接或间接借款的利息。
随后,投资性房地产按照以成本减值模型或公允价值模型进行后续计量。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1.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减值模型进行后续计量时,需要进行减值测试。
如果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大于其可收回金额,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2.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公允价值模型进行后续计量时,其公允价值变动会计入损益表。
公允价值可通过市场价格、估值或者其他可靠的方法进行确定。
3.投资性房地产出售时,需要确认出售产生的利得或亏损,并计入损益表。
四、投资性房地产的披露在财务报表中,需要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详细披露,包括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用途、成本、累计减值准备、公允价值等情况。
此外,还需要说明投资性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限制以及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租赁合同和租金收入。
五、其他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还规定了投资性房地产转化为自用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投资性房地产出租时的租赁合同和租金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
六、影响和意义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的实施对于规范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它提供了统一的会计处理方法,增强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通过详细的披露要求,使得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能够更好地了解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情况,并做出相关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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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投资性房地产第一节投资性房地产概述房地产通常是土地和房屋及其权属的总称。
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企业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因此,房地产中的土地是指土地使用权。
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市场日益活跃,企业持有的房地产除了用作自身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和对外销售之外,出现了将房地产用于赚取租金或增值收益的活动,甚至是个别企业的主营业务。
用于出租或增值的房地产就是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在用途、状态、目的等方面与企业自用的厂房、办公楼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地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销售的房地产是不同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范了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一、投资性房地产及其特征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形式是出租建筑物、出租土地使用权,这实质上属于一种让渡资产使用权行为。
房地产租金就是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使用费收入,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营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
投资性房地产的另一种形式是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尽管其增值收益通常与市场供求、经济发展等因素有关,但目的是为了增值后转让以赚取增值收益,也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营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
在我国实务中,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情况较少。
就某些企业而言,投资性房地产属于日常经营性活动,形成的租金收入或转让增值收益确认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但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属于与经营性活动相关的其他经营活动,形成的租金收入或转让增值收益构成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
投资性房地产租金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限定为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包括在一级市场上以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包括在二级市场上接受其他单位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甲公司以年租金720万元租赁使用乙公司拥有的40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那么,自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开始日起,这项土地使用权属于乙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
对于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土地使用权再转租给其他单位的,不能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这类土地使用权很可能给企业带来资本增值收益,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也就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包括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或开发过程中将来用于出租的建筑物。
例如,甲公司将其拥有的某栋厂房整体出租给乙公司,租赁期2年。
对于甲公司而言,自租赁期开始日起,该栋厂房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在判断和确认已出租的建筑物时,应当把握以下要点:1.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再转租的建筑物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例如,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一项经营租赁合同,乙企业将其持有产权的一栋办公楼出租给甲企业,为期5年。
甲企业一开始将该办公装后用于自行经营餐馆。
2年后,由于连续亏损,甲企业将餐馆转租给丙公司,以赚取租金差价。
这种情况下,对于甲企业而言,该栋楼不属于其投资性房地产。
对于乙企业而言,则属于其投资性房地产。
2.已出租的建筑物是企业已经与其他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
一般应自租赁协议规定的租赁期开始日起,经营租出的建筑物才属于已出租的建筑物。
通常情况下,对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或在建建筑物,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租出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即使尚未签定租赁协议,也应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这里的空置建筑物,是指企业新购入、自行建造或开发完成但尚未使用的建筑物,以及不再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且经整理后达到可经营出租状态的建筑物。
3.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将其办公楼出租,同时向承租人提供维护、保安等日常辅助服务,企业应当将其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例如,甲企业在中关村购买了一栋写字楼,共12层。
其中1层经营出租给某家大型超市,2—5层经营出租给乙公司,6一12层经营出租给丙公司。
甲企业同时为该写字楼提供保安、维修等日常辅助服务。
本例中,甲企业将写字楼出租,同时提供的辅助服务不重大。
对于甲企业而言,这栋写字楼属于甲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
三、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项目(一)自用房地产自用房地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如企业生产经营用的厂房和办公楼属于固定资产,企业生产经营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
自用房地产的特征在于服务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其价值会随着房地产的使用而逐渐转移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中去,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产生现金流量的过程中与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密切相关。
例如,企业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宿舍,虽然也收取租金,但间接为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服务,因此具有自用房地产的性质。
又如,企业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
旅馆饭店的经营者在向顾客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还提供餐饮、娱乐等其他服务,其经营目的主要是通过向客户提供服务取得服务收入,因此,企业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是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当属于自用房地产。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作为存货的房地产通常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或为销售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
这部分房地产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其生产、销售构成企业的主营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也与企业的其他资产密切相关。
因此,具有存货性质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的企业依法取得的、用于开发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即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待增值后再转让其开发的土地,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实务中,存在某项房地产部分自用或作为存货出售、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情形。
如某项投资性房地产不同用途的部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应当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
例如,甲开发商建造了一栋商住两用楼盘,一层出租给一家大型超市,已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其余楼层均为普通住宅,正在公开销售中。
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层商铺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应当确认为甲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其余楼层为甲企业的存货,即开发产品。
本章着重讲解了投资性房地产的界定、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的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问题。
第二节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根据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
在后续计量时,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一、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主要涉及“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等科目,可比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相关科目进行处理。
(一)外购或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外购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企业购入的房地产,部分用于出租(或资本增值)、部分自用,用于出租(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予以单独确认的,应按照不同部分的公允价值占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将成本在不同部分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自行建造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土地开发费、建安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支付的其他费用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建造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性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建造成本。
【例4-1】20×7年3月,甲企业计划购入一栋写字楼用于对外出租。
3月15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经营租赁合同,约定自写字楼购买日起将这栋写字楼出租给乙企业,为期5年。
4月5日,甲企业实际购入写字楼,支付价款共计120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甲企业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下同)。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借:投资性房地产——写字楼12000000贷:银行存款12000000【例4-2】20×7年3月,甲企业从其他单位购入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并在该块土地上开始自行建造三栋厂房。
20×7年6月,甲企业预计厂房即将完工,与乙公司签订了经营租赁合同,将其中的一栋厂房租赁给乙公司使用。
租赁合同约定,该厂房于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起租。
20×7年7月5日,三栋厂房同时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甲企业同时与乙企业签订了经营租赁合同,将其中的一栋厂房租赁给乙公司使用,即日起租。
该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为600万元;三栋厂房的造价均为1000万元,能够单独出售。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土地使用权中的对应部分同时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600×(1000÷3000)=200万元〕。
借:投资性房地产——厂房10000000贷:在建工程10000000借:投资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2000000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2000000土地使用权的摊销略。
(二)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房地产的转换,是因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而对房地产进行的重新分类。
企业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才能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非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将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这里的确凿证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应当就改变房地产用途形成正式的书面决议,二是房地产因用途改变而发生实际状态上的改变,从自用状态改为出租状态。
1.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通常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开发产品以经营租赁的方式出租,存货相应地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