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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条文。

2.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方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3.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违规处罚的规定,处以2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施工单位违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4%以内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5.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6可进行竣工验收的:1.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2.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7.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4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向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8.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质量保修书。保修书中应该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

9.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给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0.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违规处罚的相关规定

1)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便准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2)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颁发资质证书的相关机关吊销)

11.建设工程专项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检测的业务内容的规定

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泥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以及有关资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验。

12.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经监理工程(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3)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3.我国编制了一本基础性和指导性的作用和标准,既<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同意标准>GB503000-2001。

1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1)建筑工程质量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2)单位工程划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a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b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能形成独立使用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3)分部工程划分原则: a较大或者复杂时,按照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b分项工程应按主要的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分项工程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18.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2)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19.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a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b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c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d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检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e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0.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规定: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经理和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

21.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已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22.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23.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项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2)分部工程应有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部分工程验收。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子单位)工程验收。5)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15天)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4.基础质量验收要求:地基基础工程大量都是地下工程,虽有勘探资料,但常有与地质资料不符合或没有掌握到的情况发生,致使工程不能顺利进行。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大事故或损失,遇到施工异常情况出现应停止施工,待妥善解决后再恢复施工。

25.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要求:a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见证下b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包括混泥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测其他项目c对混泥土强度检测,应在有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砼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

26.砌体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对砌体工程的观感质量作出总体评价。

27.砌体质量不符合要求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于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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