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党内监督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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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楚雄师范学院监察部制度

云南楚雄师范学院监察部制度

云南楚雄师范学院监察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激励先进,惩治落后,进一步调动学生会各部门及全体成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加强对各部的监管力度,以形成一套健全、完善的激励和约束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定原则(一)违章必究、有奖有惩、奖惩分明、奖惩有度;(二)监察部的奖惩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坚持民主评议;(三)监察部依据本制度对各部及各部成员做出的监察结果将作为年终评选校学生会先进个人及优秀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总则、奖励、处罚和附则四部分,适合于校学生会各部门及全体成员。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奖励方式(一)个人表彰:校学生会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在《学生会工作简报》通告)(二)集体表彰:校学生会先进部门(在《学生会工作简报》通告)第五条评定条件(一)会议的相关组织者能有序安排会场,确保会议的正常进行;(二)在常委例会及各部处内部例会中按时到会,无迟到、早退、旷会现象;(三)在会议期间自觉遵守会议秩序;(四)会议期间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五)各部处内部组织有序,纪律严明;(六)按时按质按量上交校学生会要求上交的资料,如提案、工作计划、总结等;(七)按时到指定校团委办公室值班,自觉爱护办公室物品,做好值班记录,自觉打扫卫生,保证办公室至少一人在班,认真履行好值班人员的职责。

(八)部处所组织的活动,达到良好预期;活动过程中安排得当,组织有序,进行顺利,无重大事故、过错。

第三章处罚第六条内部处罚等级(一)个人处罚:警告、记过、除名(二)集体处罚:警告、记过第七条处罚措施(一)本部建议校团委对内部警告处分者在《工作简报》及网站上进行通报批评,内部记过处分者取消一切评优资格,内部除名处分者罢免职务不再任用;(二)本部建议校团委对内部警告处分的部通报批评,内部记过处分的部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同时给予部长内部警告处分。

第八条个人处罚具体内容(一)对于有下述问题的成员,给予内部警告处分1、参加有关活动、会议、值班迟到2次者(视为无故缺席1次)、无故缺席1次者(给予黄色警告)、不佩带工作证2次者;2、值班时2次不做值班记录者、2次不打扫卫生者;3、无故不到团委、办公室值班2次者;4、开会时2次不做记录者;5、不遵守会场秩序者;6、工作计划、总结敷衍了事者;7、工作拖延影响学生会正常工作者;8、部处组织活动无故迟到2次者。

楚雄师范学院行政问责实施办法

楚雄师范学院行政问责实施办法

楚雄师范学院行政问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强化领导责任,促进我校各职能部门、各系(院)领导干部恪尽职守、爱岗敬业,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云发〔2008〕2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楚雄师范学院各职能部门、各系(院)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以下称单位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不力,政令不畅的;3、对学校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制度、规定贯彻执行不力的;4、对上级和学校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1、涉及本单位学科建设、职称评定、学位授予、评优评奖、项目申报,或其它师生切身利益等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论证、讨论、集体决策和报批的;2、个人擅自决定涉及本单位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选用、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3、违规决定导致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造成学校资产流失、资源浪费、重大安全事故或破坏校园环境的。

(三)办事拖拉、推诿扯皮1、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2、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特别是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3、对应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4、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四)不求进取、平庸无为1、对学校的重要工作消极对待,讨价还价,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2、对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3、实干精神差,工作无起色,师生员工意见较大的。

楚雄师范学院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

楚雄师范学院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

楚雄师范学院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为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深入实施服务承诺等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类管理、服务人员行为,强化工作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抓好我校“责任政府”四项制度的落实工作,根据《中共楚雄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在机关各职能部门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实施意见》(院党字[2009]54号),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各职能部门、各系(院)管理服务人员。

第二条各职能部门、各系(院)要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岗位体系,明确岗位职责,理顺职责关系,确保各项工作正常高效运转。

第三条各职能部门、各系(院)要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严格队伍管理,增强服务意识,强化监督制约,围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把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具体落实到日常工作中,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各职能部门、各系(院)要认真推行服务承诺制,要根据工作职能要求,按照岗位职责和权限,对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作出公开承诺,主动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敢于承担违诺责任。

第五条服务承诺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平、方便师生员工的原则。

第六条服务承诺内容应当包括:(一)涉及各职能部门、各系(院)职责范围的事项;(二)涉及各职能部门、各系(院)工作人员具体职责范围的事项。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各系(院)要按照服务承诺内容,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服务承诺的项目、必备手续、办理程序、时限和服务标准。

省教育厅、学校统一作出的承诺,校内各职能部门、各系(院)必须遵照执行。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各系(院)要切实履行云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机关八项工作承诺》,并向师生员工公开。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各系(院)要向师生员工公示本单位、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能和服务事项。

第十条各职能部门、各系(院)要认真实施首问责任制。

云南楚雄师范学院纪检部管理制度(试 行)1.doc

云南楚雄师范学院纪检部管理制度(试 行)1.doc

云南楚雄师范学院纪检部管理制度(试行)1 云南楚雄师范学院纪检部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性质:纪检部是在云南楚雄师范学院团委、学生会指导下,在校学生会中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条宗旨:纪检部是校学生会内部自律、监督及考核的组织,工作采取自律为主、他律为辅的方式和手段,在完成上级布置及例行的各项任务的同时,以丰富校园文化、提高学生文明修养、增强学生自律意识为目标,做到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设置第三条人员组成:纪检部下设部长一名,负责日常工作,部员由干事、见习干事组成。

第四条人员任免:干事、预备干事的选拔通过自荐、推荐等方式,其任免经学生会考核后决定。

第三章部门职责第五条配合学生会常委会抓好校学生会的纪律管理及工作考核,促进保持良好学生会风气。

第六条查处违反学生会制度及相关校规校纪现象,调解学生内部矛盾,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七条通过讲座等形式,开展学习、遵守学生会制度的法制观念和安全观念教育,增强校学生会成员遵纪守法的意识,引导学生会成员自我管理和约束。

第八条举办大型活动应及时向常委会提交活动计划,活动结束后及时上交活动总结,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备案工作。

第九条不定期的组织召开学生座谈会、意见征求会,及时了解同学意见,协助相关部门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第十条监督本会干部遵守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十一条指导各院(部)分会的纪检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工作守则第十二条工作方式: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三条工作要求:讲求工作方法,具备创新意识,积极做好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工作监督:纪检部成员工作情况主要由常委、部长进行监督,广大同学进行民主监督,配合本部做好成员监督工作。

第五章考核制度第十五条会议考核:各种工作会议由部长统一安排,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口头请假。

因故不请假者每次减2分。

第十六条工作考核:详情见《云南楚雄师范学院学生会工作考核评定办法》第十七条本条例由学生会负责解释,自宣布之日起生效。

党内监督制度

党内监督制度

党内监督制度
1、支部要完善党内监督制约机制,以充分发挥全体党员民主教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加强学校党的建设。

2、党支委员在过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同时,要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生活会。

党员干部要按时参加组织生活会。

3、党支部召开生活会,要广泛征求党员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意见,并要提前与上级党委联系,以便派人听取生活会情况。

4、党员领导干部要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必要时向党员群众反馈。

5、党支部应积极配合上级党委对党员干部的考核、民主评议等工作,了解掌握学校领导的思想、工作情况,对干部的使用和奖惩向领导提出建议。

6、每年由主管财务的领导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增加透明度,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7、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纪检检察等部门的各项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确保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

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风廉建委主体责任X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有关精神,大力推进学校风廉建和反腐工作,进一步落实委主体责任和X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保证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XX省委关于落实风廉建委主体责任X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落实“两个责任”的总体要求落实风廉建责任制,委负主体责任、X委负监督责任。

这是落实要管、从严治,深入推进风廉建和反腐斗争的根本要求。

学校委、X委要深刻认识加强风廉建和反腐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准确把握委主体责任和X委监督责任的基本内涵,真正把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学校委是学校风廉建和反腐工作的责任主体,是风廉建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决贯彻落实、中X委以及省委、省X委关于风廉建和反腐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风廉建工作的领导,把风廉建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委重要议事日程,融入学校各项工作。

学校各二级单位要按照学校委统部署要求,切实抓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风廉建责任的落实。

各级组织负责人要履职尽责,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学校X委要在省X委、省高校纪工委和学校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能,加强对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积极协助学校委加强风廉建和组织协调反腐工作。

要全面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风廉建和反腐斗争中心任务,突出抓惩治腐、作风建设、纪律执行工作,把精力放在“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上,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二、委的主体责任(一)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1.加强组织领导。

认真贯彻落实、X委、省委、省X委关于风廉建和反腐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风廉建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风廉建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干在风廉建中的职责和任务,并推动落实。

定期听取风廉建工作汇报,研究分析风廉建的新形势,解决风廉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楚雄师范学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

楚雄师范学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

楚雄师范学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坚持不懈地抓好学校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和学生健康成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腐倡廉建设是学校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党委面临的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必须高度重视,常抓不懈。

第三条学校反腐倡廉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科学发展和人才队伍的健康成长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第四条学校反腐倡廉建设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学校反腐倡廉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基本要求,不断提升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构建责任体系第六条学校党委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任务,履行以下职责:(一)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校各项中心任务。

(二)每学期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工作至少一次,明确工作重点,召开工作会议,做出总体部署,组织督促检查。

(三)旗帜鲜明地支持纪监审部门行使职权,经常听取纪监审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四)重视纪监审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对纪监审干部培养、交流、使用力度。

第七条学校行政班子要认真抓好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反腐倡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把反腐倡廉要求同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与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相结合,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二)认真落实监审处长列席院长办公会制度,保证监审处人员编制和办案专项经费、办案补贴等政策的落实。

楚雄师范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楚雄师范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楚雄师范学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规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本着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干部。

第二条领导干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教育部关于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六不准”规定,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清政廉洁,艰苦奋斗,恪尽职守、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廉洁自律的模范。

第二章廉洁自律行为准则第三条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2、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如有收受情况,必须在15日内如实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主动如数上缴;3、不准收受外单位违反规定发给的奖金、劳务费和其它各种福利,也不准在这些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子女、其它亲友支付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4、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及其它利益;5、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6、不准借出差、开会、考察、学习、培训、研讨等名义,用公款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也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7、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8、不准利用职权向学生推销书刊、教材教辅资料和其它学习用品;9、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10、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也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楚雄师范学院行政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楚雄师范学院行政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楚雄师范学院行政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行政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楚雄师范学院章程》,参照《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监察对象是指学校行政机关各部门、各系(院、部)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和学校任命(聘用)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监察工作,主要是指学校监察部门依其职责,对监察对象在个人和部门工作中的执法、效能、廉政情况及其行为进行经常性、制度化的检查(调查),并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向学校行政领导提交监察建议的活动。

学校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楚雄师范学院教职工纪律处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监察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二)事前、事中、事后监察相结合;(三)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四)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五条监察工作应当与校办、组织人事部、计财等部门密切配合协作开展。

第六条监察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学校提供。

学校将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第七条学校设立正处级监察机构,与审计合署办公,机构名称为监察审计处,简称监审处。

第八条监审处在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内部行政监察工作,其监察业务接受上级监察部门的指导。

第九条学校监审处的设立、变更和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当在决定之前征得上级监察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学校根据干部职数和人员编制配备符合条件的专兼职监察干部,并做好干部培训和轮岗交流工作,加强监察干部的培养,改善干部队伍结构。

第十一条学校监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离退休人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工会、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监察员。

第十二条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楚雄师范学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办法

楚雄师范学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办法

楚雄师范学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我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按照历年《云南省高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指我校机关职能部门的处、科级干部和学校各系(院)、部的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和日常管理的监督,充分发挥监督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规范、约束及保护功能,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在我校全面贯彻执行,为建设一支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要求、永葆党的先进性的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管理的监督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党委领导、分工负责原则;(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三)扩大民主、师生参与原则;(四)全面监督、预防为主原则;(五)依法依纪监督、违法违纪必纠原则。

第二章监督的主要内容第五条监督《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管干部原则,任人为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六条监督《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政干部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的执行情况,以及破格提拔、越级提拔干部的过程与结果。

第七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基本程序的履行情况:(一)监督民主推荐方式的采用、范围的选定、程序的履行,以及运用民主推荐结果、确定考察对象人选、执行民主推荐责任制的过程与结果。

(二)监督考察标准的制定、工作程序的履行、谈话和征求范围的选定,以及发布考察预告、建立考察文书档案、执行考察工作责任制的过程与结果。

(三)监督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范围进行酝酿以及在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征求纪委、监审处意见的过程与结果。

忻州师范学院检监察内部监督制度

忻州师范学院检监察内部监督制度

忻州师范学院纪检监察内部监督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促进纪检监察干部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把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成“忠诚、干净、担当”的铁军,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督的对象: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全体纪检监察工作人员。

第三条按照“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总体要求,实行纪检监察组织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纪检监察权力的监督,第四条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自觉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委行政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的党内监督。

第五条加强对纪委班子成员的监督。

(一)凡属重大事项决定,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二)纪委班子成员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带头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和财产申报制度,带头管好配偶、子女和亲属,严禁利用职务影响谋取私利。

(三)认真执行纪委委员会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维护集体决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加强对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

(一)纪检工作人员应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要求。

1、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章》;2、不得参加各种非法组织或者参加游行、示威、非法集会活动以及其它群体性事件;3、不得发表、散布、传播反对或诋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4、不得参加封建迷信等活动;5、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认真履行职责。

(二)纪检工作人员应遵守办案纪律。

1、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影响,为案件当事人说情;2、不得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拒不执行、拖延执行领导的工作安排;3、不得越权批办、催办有关工作事项,私自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或干部人事工作。

(三)纪检工作人员应遵守廉政纪律。

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

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

云南艺术学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进一步推动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以下具体意见:一、贯彻《实施纲要》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学院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动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为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服务。

2、工作原则解放思想,围绕中心,结合实际,服务大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总体规划、突出重点,相互配套,整体推进;与时俱进,积极探索,改革创新,务求实效。

3、主要目标按照近期具体、中期原则、长期宏观的要求,提出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任务,规划今后若干年反腐倡廉工作。

——2005年至2007年,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抓好落实,初步形成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工作机制。

——2008年至2010年,按照系统化、规范化、法制化要求,初步构建有学院特点的惩防体系基本框架。

——再经过十年左右的努力,建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相适应,与教育、监控、预警、防范、惩治相协调的完备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加强教育、夯实反腐倡廉思想基础4、构建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把理想信念教育、优良传统教育、党纪国法教育、师德师风教育与职业道德教育、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示范教育与警示教育相结合,灌输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手段,推进学院廉政文化建设,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近期,重点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江泽民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胡锦涛同志关于反腐倡廉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实施纲要》和教育部、省委及省委高校工委、教育厅党组和我院的《具体意见》。

学校纪检组监督管理制度

学校纪检组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纪律检查工作,规范学校内部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学校纪检组,由校长任命,负责学校的纪检监察工作。

2. 纪检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督管理职责1.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纪律,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学校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2. 监督检查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防止权力滥用,维护学校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3. 监督检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4. 对学校各部门、各学院(系)及教职工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5. 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决策失误和腐败现象发生。

6. 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职工廉洁自律意识。

四、监督管理方式1. 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学校各部门、各学院(系)及教职工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2. 对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

3. 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4.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调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5. 开展警示教育,以案说法,提高广大教职工的廉洁自律意识。

五、监督管理程序1. 纪检组办公室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报纪检组批准。

2. 纪检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

3.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纪检组办公室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馈,要求整改。

4. 对违纪违法行为,纪检组办公室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5. 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纪检组审批。

六、责任追究1. 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院系党内监督实施方案

院系党内监督实施方案

院系党内监督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

党内监督是党内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

党内监督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对于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党内生活、促进党的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目标。

本院系党内监督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的党内监督体系,加强对党员和党组织的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事业发展。

三、具体措施。

1. 完善党内监督制度。

健全党内监督规章制度,明确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加强对党内监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党员对监督制度的认识和执行力度。

2. 加强对党员的监督。

建立健全党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党员的言行进行记录和监督。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水平和党性修养。

3. 强化对党组织的监督。

建立党组织年度考核制度,对党组织的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加强对党组织的指导和检查,确保党组织的工作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4. 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

建立健全党员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对党员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廉政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党纪党规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5. 推动党内监督制度的落实。

加强对党内监督实施方案的宣传和解读,提高党员对监督制度的认识和支持度。

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工作的督查评估机制,对监督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的开展。

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党内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完善制度保障。

健全党内监督工作的法规制度,明确监督的程序和方式。

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党内监督工作的规范开展。

3. 提高监督能力。

加强对监督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监督能力。

建立健全监督人员的激励机制,激发监督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监督效果评估。

1. 建立监督效果评估机制。

制定监督效果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对监督工作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

楚雄师范学院处以上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楚雄师范学院处以上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楚雄师范学院处以上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加强对我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处以上领导干部应报告下列几个方面的重大事项:(一)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二)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2、本人从事校外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三)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以上所列重大事项,按以下时限要求报告:(一)领导干部发生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情况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楚雄师范学院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二)根据上级要求,商组织人事部每年集中填报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要求报告的所列事项。

(三)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四条各党总支负责督促、审核本部门报告人的报告,提出部门意见,签章后一式两份分别报学校纪委纪检监察科和组织人事部干部科。

大学关于加强对权力运行领域实行监督和制约的规定

大学关于加强对权力运行领域实行监督和制约的规定

大学关于加强对权力运行领域实行监督和制约的规定为加强学校风廉建和反腐工作,保证学校各级领干正确行使赋予的权力,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的向前发展,根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现对权力运行领域实行监督和制约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监督范围(一)政策、法规贯彻情况监督1、对、下发的《廉政准则》、《风廉建责任制》、《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若干规定》等风廉建和反腐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实行监督;2、对省委、省及有关主管部门下发的关于风廉建和反腐的各项规定、通知、会议精神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对学校制定的有关风廉建和反腐的各项规定、各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执行和学校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各种违纪行为予以追究。

(二)“三重一大”工作监督对学校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重大决策的集体化、科学化和民主化。

(三)组织人事工作监督1、对科、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实行监督。

参与处级干部考核、聘任工作;对存在廉洁问题或群众反映较差的干部提出监察建议;对学校决定提职的干部在上任前进行廉政谈话;2、对组织发展员工作实行监督。

对基层组织发展员工作侧重进行发展条件和程序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进行追究、查处;3、对职称评审过程进行重点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或向有关部门反馈,对违纪行为予以追究。

(四)招生与收费工作监督1、对招生录取工作实行监督。

对本、专科生录取工作实行现场监督,保证、省和学校招生制度、法规的贯彻落实。

加强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监督,侧重进行、保送条件、录取标准和录取程序的监督;2、对学生收费工作实行监督。

加强学生入学及在校学习期间各项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标准、超范围等各种滥收费行为严厉查处,减轻学生负担,维护学校声誉。

(五)基建工程建设监督:1、对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

基建工程承发包项目的公开招投标实行现场监督检查,保证招投标工作按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2、对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程序监督。

加强党内监督 推动党的建设

加强党内监督  推动党的建设

加强党内监督推动党的建设
赵翠云
【期刊名称】《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1989(000)003
【摘要】<正> 中共中央在《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中指出:必须“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和人民监督制度,使各级领导干部得到有效监督”。

加强党内监督,是使广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经受执政和改革、开放的考验,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
【总页数】4页(P3-6)
【作者】赵翠云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55
【相关文献】
1.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提升 [J], 张蕾蕾;王飞
2.加强和改进军队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学习《军队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试行)》 [J], 滕刚
3.加强党内监督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的一个重大课题 [J], 王凡
4.健全与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保证 [J], 李衍平;陈迺逾
5.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推进部队党的建设 [J], 付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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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党政监督条例

大学党政监督条例

大学政监督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健全内监督与行政监督,保证学校政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章》、《内监督条例》、《行政监察法》以及上级有关政监督的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和要管、从严治、从严治政的方针。

第三条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处是学校组织、协调、实施政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分别在上级X委、校委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校X委和监察处合属办公,履行内监督和行政监督两项职能。

第四条根据监督工作需要,X委副书记兼监察处长,受委托列席委常委会议,参加校务委员会会议。

监察处长为校务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内监督、行政监督要与群众监督等其他形式的监督相结合。

各级组织、纪监机关、行政部门和政领干,要认真履行监督工作的职责和责任,同时,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政监督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的主要内容和重点第六条监督的主要内容:1、组织、员遵守章程和其他内法规,贯彻执行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校委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2、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以及学校聘任的其他人员遵守、法律,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坚持依法依规行政的情况;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4、保障员权利的情况;5、在领干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和有关规定的情况;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情况;7、廉洁自律和抓风廉建的情况;8、招生录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基建维修等项工作执行法规、学校规定和有关制度的情况。

第七条监督的重点是校、院政领导班子和副处级以上领干。

第三章监督职责第八条委在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1、领导政监督工作,明确同级X委和政组织、直属机构在政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2、制定贯彻上级政组织关于加强政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3、对委常委、委员,同级X委领导、委员进行监督;4、对下一级政组织、直属机构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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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师范学院党内监督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内容,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我校党内监督制度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党内监督制度”是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章规定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及其所属机关党委、党总支、支部、党员。

第二章监督制度第一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第四条学校党委和下属机关党委、各党总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学校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具体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及《中共楚雄师范学院议事制度》执行。

机关党委和各党总支按照《楚雄师范学院党总支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校党委委员和机关党委委员、各党总支委员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并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条校党委和机关党委委员、各党总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六条校党委、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应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第七条校党委和机关党委、各党总支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时,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班子中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如实记录。

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和决定的情况。

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八条校党委和机关党委、各党总支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进行表决。

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有完整记录。

第九条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校党委和机关党委、各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节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第十一条学校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和党委会、书记办公会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体党员通报。

第十二条学校党委、纪委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党员通报。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机关党委和各党总支对于下列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一)重大突发事件;(二)重大安全事故;(三)特定时期教职工反映出的思想动态和情况;(四)对本部门的教职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五)内部工作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六)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事件;(七)其他应该报告的重大事项。

同时,校党委和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行政班子及其成员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学校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须报告的重大事项内容是:(一)本人经济状况,含工资、绩效津贴、奖金、福利待遇和其它收入等;(二)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参加集资建房、营建、买卖、出租私房情况;(三)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四)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子女出国定居、本人因私出国及其在国外的活动情况;(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理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七)其他应向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于每年填写一次《楚雄师院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填报表》送交学校纪委。

第十八条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一般应予保密。

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节述职述廉第十九条校级领导的述职述廉工作按上级党组织的安排进行。

学校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委员和各系处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干部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第二十条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与干部年度履职考核同时进行,时间定于每年12月中上旬。

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教职工代表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在述职述廉后,学校党委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履职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评定履职等级。

第四节民主生活会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机关党委和各党总支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

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学校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即每个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四条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

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二十六条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定于每年6月或10月召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学校党委应当加强对机关党委、各党总支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党总支确定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校党委应派人参加各党总支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为机关党委或各党总支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第二十九条学校纪委、组织人事部和机关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年应当参加三个以上系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第五节信访处理第三十条学校党委、纪委要重视通过信访处理,对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

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及时、妥善处理。

第三十一条凡向校党委、纪委检举党员或机关党委、各党总支、支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校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第三十二条学校纪委应当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和严格执行《楚雄师范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

第六节谈话和诫勉第三十三条学校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组织人事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各系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各系处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四条党委、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纪委和组织人事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纪委、组织部留存。

第七节舆论监督第三十六条学校宣传部门要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利用有关会议、校报、广播、网络、宣传栏等新闻媒体进行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校党委、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八条宣传报道工作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有关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三十九条校党委宣传部应结合实际,制定《楚雄师院舆论监督实施办法》,并认真执行。

第八节询问和质询第四十条学校党委委员,机关党委委员和各总支、支部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总支、支部决定决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学校纪委委员,机关党委纪检委员和总支、支部纪检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或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决定决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四十一条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

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四十二条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

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第四十三条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

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九节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第四十四条学校党委委员、机关党委委员和各党总支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

第四十五条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

第四十六条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四十七条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第四十八条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

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纪委商组织人事部解释。

第五十条本实施办法自20XX年12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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