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制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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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制知识
一、档案法规体系
(一)档案法规体系的概念
根据法律构成,档案法规体系: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包括6个层次,具体内容包括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档案地方性法规、档案部门规章、档案地方政府规章、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
(二)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如下。
1.档案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制定,1988年1月1日施行,1996年7月5日修正)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专门性档案法律。
《档案法》集中地概括地规定了我国现行制度条件下档案事务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它是制定其他档案法规文件的依据和准则。是档案工作的法典。其他档案法律文件是对《档案法》的贯彻和细化,其他法律中的档案法律规范是对《档案法》的合理延伸。
《档案法》的修订已列入国务院2016年二类立法项目,即
调研论证类项目。
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及其他专门法律中也涉及到档案的内容或条款。
《刑法》第329条【盗窃、抢夺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档案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或批准。专门性档案行政法规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待修订)。它是对《档案法》的细化和具体化。
(2)《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1980年12月9日国务院批准,1980年12月27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公布,待修订),这是最早的关于档案工作的法规文件。
(3)《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1983年4月28日印发。厅发[1983]64号,其发布时间也早于《档案法》。待修订。党内法规,习惯性归于行政法规)待制定
①《国家档案馆条例》
②《电子档案管理条例》(待制定)
3.档案地方性法规
具体立法项目由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视需要自行决定。
《广东省档案条例》(1998年6月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6年12月2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并公布。2002年7月2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4.档案部门规章
档案部门规章有三类
一是国家档案局单独制定的关于档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国家档案局与国务院其他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档案工作的规
范性文件;三是国务院的其他部委单独制定但国家档案局同意的关于档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档案部门规章,是档案业务工作的依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8号令)、《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10号令)、《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政处分规定》等。
具体项目共计52项(详见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
5.档案政府规章
具体项目由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视需要自行决定。
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府规章。
《广东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1996年11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3号,自2016年2月1日实施)
6.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有三个特性。
二、档案工作基本问题的法律规定
(一)档案法调整范围
《档案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
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限定为“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根据我国国有档案的现状,国家档案局归纳为:
1.国家机关形成的档案;
2.武装力量形成的档案;
3.政党形成的档案;
4.国家出资设立的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
5.依靠财政拨款运转的社会团体形成的档案;
6.国有企业、国家控股企业形成的档案;
7.非国有组织或个人受国有组织委托参与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等项目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8.国家征集、收购的档案;
9.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档案;
10.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档案。
(二)档案工作基本原则
1.集中管理
集中管理是中国档案工作的重要原则,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单位集中管理,一是档案馆集中管理。档案馆与档案室是利益共同体。
2.档案机构之间的关系
档案机构,包括保管档案的机构,和行政管理的机构。前者是指档案馆和档案室,后者指档案局。
档案馆:根据1992年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全国档案
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我国档案馆的类型包括国家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三类。
国家档案馆又分为二类。一是综合档案馆。综合档案馆是按行政区划或历史时期设置的,收集和管理所辖范围内多种门类档案的档案馆。第二类国家档案馆是专门档案馆。专门档案馆指收集和管理某一专门领域或某种特殊载体形态档案的档案馆。
专门档案馆与专业档案馆
各种档案工作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
根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种档案工作机构之间主要具有以下关系:
(1)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2)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具有执法监督和业务指导关系;
(3)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档案馆具有归口管理、执法监督和业务指导关系;
(4)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所有单位的档案工作具有执法监督和业务指导关系;
(5)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档案室与相应的档案馆之间,具有依法移交和接收档案的关系;
(6)单位档案室与单位档案室之间具有协作关系。
(三)档案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