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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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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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

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赣州市监察局文件

赣州市财政局

赣州市审计局

赣市规建字〔2006〕121号

关于印发《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后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市属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我市建设工程中标后能够顺利实施,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市规划建设局、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经充分讨论研究通过了《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后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赣州市监察局赣州市财政局

赣州市审计局

二○○六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中标后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抄报:市政府市长王昭悠,常务副市长张佩昌,副市长尹礼山、林泽华,市长助理王太钧,副秘书长杨木生、钟福林、刘建明、苏青生,省建设厅,省发改委,

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06年6月8日印发

共印300份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市建设工程顺利实施,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目标按合同约定落实到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变更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条件等变更。

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应当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选派作风正派、擅长管理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工程建设各环节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各自驻现场的人员名单、职责分工及权限范围在合同中明确,并以书面方式告知各方,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更换手续,并书面通知相关单位。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所勘察、设计的建设工程,应派驻勘察或设计代表到施工现场指导施工。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或关键工序的施工期间,其负责该工程结构的勘察设计代表不得随意更换。

第六条施工企业(含分包单位,下同)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预算员(造价师、造价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其投标时

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更换。上述人员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需按有关规定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及时将批准的文件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七条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的用工管理,并与施工企业签定书面聘用合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禁止企业或项目经理私招滥雇。鼓励施工企业将劳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

第八条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监理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员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上述派驻人员必须与合同约定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相一致,不得随意更换。一个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担任超过三项工程以上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相一致,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建立人员到位履行职责的记录制度。对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应予制止,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督察机构书面报告。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平等地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为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供良好的合同履行环境,督促、协调各方认真履行合同。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矛盾与争议,应本着平等、互利和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不得将不合理的要求强加给对方。

第十一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对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本着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原则,选择信誉好、实力强并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报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同意,并依法与分包企业签定分包合同。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企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有关条款。

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设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责令其限期清场,并及时办理已完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价款清算:

1、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2、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拒不返工或返工后仍不合格的;

3、投标时恶意抢标,施工中拒不履行投标承诺,故意延误工期的;

4、不及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施工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1、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催告后超过合同约定时限的;

2、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供应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无法施工,经催告超过合同约定时限仍未修正或更换的。

第十三条涉及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因原合同约定不明确或合同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在正式签定前先报原招投标监督机构审查,审查同意后方可正式签署并备案,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未经审查和备案的补充合同或协议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第四章质量、安全与工期管理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并指派勘察、设计代表按时参加建设工程的相关验收和签证工作。由于勘察、设计重大失误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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