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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件号:赣建字[2001]4号文]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实行招标:(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装修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方式发包;限额规模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可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按规定直接发包。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由国家投资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和技术改造工程,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在权限范围内确认的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五条省建设厅是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检查全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六条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活动;(五)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七)处罚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八)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下称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七条施工招标投标按项目审批权限和额度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1.国家、省属项目中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和6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2.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项目。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投资额、投标资格要求、投标文件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开标地点等内容。

第五条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招标投标信息平台和本地区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并确保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投标报价的合理性等。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会议,公开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投标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投标资格,包括具有相应的企业资质、良好的财务状况、技术力量和项目管理能力等。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纪律,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章评标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独立评审投标文件,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客观。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包括技术评审、商务评审等。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报价、工期、质量、服务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中标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项目建设。

赣市府发[2008]39号.doc

赣市府发[2008]39号.doc

赣州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暂行)赣市府发[2008]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的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健康、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和“黑名单”制度。

将投标企业信用作为评判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重要依据。

监察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预选承包商制度即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当选择预选承包商作为投标人或承包人。

“黑名单”制度即招标投标及中标履约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

对不良行为记录达到警示程度的投标人限制其投标资格。

预选承包商制度和“黑名单”制度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预选承包商名单”、“黑名单”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市发改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中心。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或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包括BT、BOT工程)、货物及设备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等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公路施工项目200万元)以上的;(二)重要设备(国产)、材料、药品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的采购预算金额在市政府规定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机电设备的采购一次进口在10万美元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在1000万元以上的;(五)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六)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七)年经营额1000万元以上道路、供水、电力等经营权的选择。

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管理规定

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管理规定

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管理规定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赣州市监察局文件赣州市财政局赣州市审计局赣市规建字〔2006〕121号关于印发《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市属及驻市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我市建设工程中标后能够顺利实施,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市规划建设局、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经充分讨论研究通过了《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后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赣州市监察局赣州市财政局赣州市审计局二○○六年六月八日主题词:建设工程中标后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抄报:市政府市长王昭悠,常务副市长张佩昌,副市长尹礼山、林泽华,市长助理王太钧,副秘书长杨木生、钟福林、刘建明、苏青生,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06年6月8日印发共印300份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市建设工程顺利实施,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目标按合同约定落实到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变更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条件等变更。

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第三条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应当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选派作风正派、擅长管理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工程建设各环节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各自驻现场的人员名单、职责分工及权限范围在合同中明确,并以书面方式告知各方,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更换手续,并书面通知相关单位。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工作和加强招标投标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赣市府发[2006]18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工作和加强招标投标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赣市府发[2006]18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工作和加强招标投标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工作和加强招标投标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赣市府发[2006]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项目不断增加,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交易行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各级招标投标中心,势在必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工作,加强市、县两级招标投标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和建设招标投标中心的总体目标以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管理”的基本思路,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招标投标中心,将目前由各部门各自监督、分散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招标投标活动归并集中,纳入招标投标中心交易,形成统一的招标投标有形市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交易环境。

市招标投标中心作为市本级建立的招标投标有形市场,应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规范交易活动,拓展交易范围,提升服务水平,保证顺畅协调运行。

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产权交易等必须招标投标的项目统一纳入市招标投标中心交易。

各县(市)要根据我市“10+1”体系建设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今年内建立起集中统一的招标投标中心,并接受市招标投标中心的业务指导。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件号:赣建字[2001]4号文]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实行招标:(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装修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方式发包;限额规模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可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按规定直接发包。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招投标程序规定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招投标程序规定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招投标程序规定(试行)和委托代建合同书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文号:赣市府发[2008]2号颁布日期:2008-01-11实施日期:2008-01-1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现将《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招投标程序规定(试行)》和《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示范文本(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程序规定(试行)为深入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招标项目确定1、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实行何种方式的代建制及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政府有关批文中予以确定。

实施代建制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批准后应进行招标产生代建单位。

2、代建单位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投资管理单位负责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项目投资管理单位负责或由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二、代建单位资格审查1、市发改委牵头成立由相关部门组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建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合格代建单位名录。

2、代建单位资格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2)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经验和相关管理人员特别是大型工程管理经验和相关管理人员;(3)熟悉基本建设管理审批程序,具有独立协调各类基建事务的能力;(4)具备与项目相适应的投资实力和承担经济风险的能力,财务状况和银行资信良好;(5)未有不良记录档案。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对市本级投资重点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市府发[2009]11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对市本级投资重点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市府发[2009]11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对市本级投资重点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对市本级投资重点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市府发〔2009〕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关于加强对市本级投资重点工程招标代理管理的意见》已经2009年2月4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关于加强对市本级投资重点工程招标代理管理的意见为更好地规范市本级投资的重点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提高重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水平,择优选择施工队伍,加快重点工程建设速度,提高工程质量,进一步防范围标、串标现象,现制定以下管理意见:一、对重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准入制度。

凡承担市本级重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除必须具备建设部门的资格等级和标准外,还必须具有良好的业绩,足够的专业技术、经济专业人员,在本市重点工程招标代理中能正确履行职责,保证公平、公正,不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益关系,并对所代理的内容进行保密,没有参与围标、串标行为。

引进国家、省内外一些真正有实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参与本市重点工程招标代理工作。

二、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招标。

原则上同一个重点工程不允许不同子项目分请不同的招标代理机构以规避招标,整个工程招标代理费达到3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要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三、采取服务项目类集中采购招标的办法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为了减少各个重点项目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环节,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由市重点办牵头,会同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面向全国招标选择3家综合类甲级招标代理机构。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4]53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4]53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4〕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4日赣州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提高保障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经市政府批准下达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市发改委编制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二)负责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汇总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情况;(三)承担或参与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四)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五)参与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六)牵头组织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年度考评工作;(七)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行业项目名单及年度投资计划初步意见;(二)负责监督所属市本级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三)负责本行业范围内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四)掌握项目建设情况,每月及时向市重点办报送项目建设相关信息;(五)按照项目所属行业规定,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1•【字号】赣市府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赣市府发〔2012〕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防止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维护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一)成立赣州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职责是:负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总体协调;研究有关招投标活动的政策建议;研究分析重大、复杂、疑难招投标案件;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在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研究涉及多个部门招投标活动的重大事项;其他招标投标重要事项。

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纪委书记和分管城建、交通、水利的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重点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委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另设监督组,负责监督有关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检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履职情况。

监督组由市监察局局长任组长。

监督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江西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6•【字号】赣市府办发[2006]65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06]65号)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8月1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结合市本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单位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直单位即采购人,是指与赣州市财政局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政府采购是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市政府公布的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经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统一组织,将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部门自行组织采购的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经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采购的活动。

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招投标程序规定(试行)和委托代建合同书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招投标程序规定(试行)和委托代建合同书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招投标程序规定(试行)和委托代建合同书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1•【字号】赣市府发[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招投标程序规定(试行)和委托代建合同书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赣市府发[200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现将《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招投标程序规定(试行)》和《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示范文本(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程序规定(试行)为深入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招标项目确定1、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实行何种方式的代建制及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政府有关批文中予以确定。

实施代建制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批准后应进行招标产生代建单位。

2、代建单位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投资管理单位负责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项目投资管理单位负责或由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二、代建单位资格审查1、市发改委牵头成立由相关部门组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建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合格代建单位名录。

2、代建单位资格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2)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经验和相关管理人员特别是大型工程管理经验和相关管理人员;(3)熟悉基本建设管理审批程序,具有独立协调各类基建事务的能力;(4)具备与项目相适应的投资实力和承担经济风险的能力,财务状况和银行资信良好;(5)未有不良记录档案。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件号:赣建字[2001]4号文]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贝U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实行招标:(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装修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方式发包;限额规模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可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按规定直接发包。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3篇)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和透明度,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项目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影响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二)有明确的招标范围和招标项目;(三)有招标项目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组织招标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条款;(四)工程量清单;(五)技术规范;(六)投标文件格式;(七)评标标准和方法;(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名称;(二)招标项目名称;(三)招标项目概况;(四)招标范围;(五)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和地点;(六)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二)投标人是否有不良行为记录;(三)投标人是否有履约能力。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会议,开标会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宣布开标纪律;(二)公布投标文件;(三)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四)当众拆封投标文件;(五)宣读投标文件;(六)宣布开标结果。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当公开。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项目的名称、规模、地点、工期;(二)工程质量、标准;(三)合同价款;(四)工期、进度要求;(五)合同履行条件;(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赣府厅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7号2011年4月1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切实预防腐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

使用其他国有资金、集体资金的项目参照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审批或直接管理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运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国有开发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本规定所称行政监督部门,是指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部门。

工程类招标管理规定(3篇)

工程类招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类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类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环保、科技、能源等工程类项目。

第三条工程类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类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人第五条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工程类招标投标活动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具有相应的资金和资产;(三)具有工程类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能力;(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类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范围、内容、技术要求、合同条件等。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公开招标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合规、完整。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商务评审。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工程类招标代理业务的中介组织。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三)具有与招标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利害关系,不得参与投标文件的编制和评审。

第四章招标投标活动第十六条工程类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包括以下程序:(一)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编制;(三)投标文件编制;(四)投标文件的递交;(五)开标;(六)评标;(七)中标通知;(八)合同签订。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修改)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修改)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修改)【法规类别】基本建设【发文字号】省政府第105号令【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03.02【实施日期】2001.03.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等2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9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9日)废止(原因:与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4年5月25日省政府第31号令发布,1998年2月10日省政府第63号令修改、2001年3月2日省政府第105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国家投资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和技术改造工程,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在权限范围内确认的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建设厅是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检查全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六条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活动;(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六)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合同(下称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江西招标管理规定

江西招标管理规定

江西招标管理规定江西招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由国家投资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和技术改造工程,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在权限范围内确认的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五条省建设厅是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检查全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六条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活动;(五)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七)处罚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八)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下称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七条施工招标投标按项目审批权限和额度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1.国家、省属项目中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和6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2.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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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管理规定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赣州市监察局文件赣州市财政局赣州市审计局赣市规建字〔2006〕121号关于印发《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市属及驻市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我市建设工程中标后能够顺利实施,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市规划建设局、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经充分讨论研究通过了《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后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赣州市监察局赣州市财政局赣州市审计局二○○六年六月八日主题词:建设工程中标后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抄报:市政府市长王昭悠,常务副市长张佩昌,副市长尹礼山、林泽华,市长助理王太钧,副秘书长杨木生、钟福林、刘建明、苏青生,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06年6月8日印发共印300份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市建设工程顺利实施,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目标按合同约定落实到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变更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条件等变更。

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第三条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应当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选派作风正派、擅长管理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工程建设各环节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各自驻现场的人员名单、职责分工及权限范围在合同中明确,并以书面方式告知各方,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更换手续,并书面通知相关单位。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所勘察、设计的建设工程,应派驻勘察或设计代表到施工现场指导施工。

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或关键工序的施工期间,其负责该工程结构的勘察设计代表不得随意更换。

第六条施工企业(含分包单位,下同)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预算员(造价师、造价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其投标时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更换。

上述人员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需按有关规定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及时将批准的文件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七条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的用工管理,并与施工企业签定书面聘用合同。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禁止企业或项目经理私招滥雇。

鼓励施工企业将劳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

第八条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监理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员资格证书或培训证。

上述派驻人员必须与合同约定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相一致,不得随意更换。

一个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担任超过三项工程以上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相一致,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建立人员到位履行职责的记录制度。

对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应予制止,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督察机构书面报告。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平等地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为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供良好的合同履行环境,督促、协调各方认真履行合同。

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矛盾与争议,应本着平等、互利和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不得将不合理的要求强加给对方。

第十一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

对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本着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原则,选择信誉好、实力强并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报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同意,并依法与分包企业签定分包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企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有关条款。

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设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责令其限期清场,并及时办理已完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价款清算:1、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2、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拒不返工或返工后仍不合格的;3、投标时恶意抢标,施工中拒不履行投标承诺,故意延误工期的;4、不及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施工企业可以解除合同:1、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催告后超过合同约定时限的;2、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供应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无法施工,经催告超过合同约定时限仍未修正或更换的。

第十三条涉及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因原合同约定不明确或合同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在正式签定前先报原招投标监督机构审查,审查同意后方可正式签署并备案,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

未经审查和备案的补充合同或协议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第四章质量、安全与工期管理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并指派勘察、设计代表按时参加建设工程的相关验收和签证工作。

由于勘察、设计重大失误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降低工程质量,不得要求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合同约定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购买的,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结合工程的特点和难点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其保证措施对工程施工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同时在施工中应根据情况的变化予以完善。

施工组织设计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经监理单位核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入库后均应堆放整齐、标识清楚,保证其存放质量。

施工单位在实施材料、试块、试件取样和送检活动前,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见证和监督,否则质量检测报告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加强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的重点监控。

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认真核查验收,见证施工单位现场材料、试块、试件等取样活动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送检过程是否真实可靠。

因监理职责不到位,出现材料、试块、试件的检测质量与主体结构工程实体检测质量不相符,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将追究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企业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环境,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督促施工企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现场内有多个施工企业同时施工的,应当全面协调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实施,并在开工前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按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考核评定办法》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建立台帐,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认真监督施工企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按合同约定及时签发相应费用。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要求施工企业及时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同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参照《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合理确定合同工期。

工程开工前,应及时提供符合开工条件的施工现场;施工中,保证充足的资金和尽量减少设计变更,以保证工程按时建成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企业应按照经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地安排好劳动力、材料和施工机械,保证现场施工均衡有序进行。

因非施工企业自身原因的工期顺延,应在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的工期顺延报告,并及时调整进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进度的控制,重点监控关键线路上进度计划的履行与落实。

按照合同约定,客观公正地区分工期延误和工期顺延的责任。

对施工企业提交的工期顺延报告,必须及时签收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签署意见。

第五章工程变更与造价管理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坚持“集体研究,分级审批,先批后变”的原则,严把设计变更关。

对原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和质量需要设计变更的,必须履行下列程序:1、设计变更涉及初步设计、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应当书面说明变更理由,提供基础资料、技术方案分析资料等,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论证,会同原设计单位形成设计变更专题报告,报相关审批部门审批。

事关重大的设计变更,还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设计变更经审批部门或人民政府批准后,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的,还需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3、设计变更经上述程序批准后,建设单位以工程变更单形式通知施工企业。

审批文件、基础资料或专家论证报告等作为工程变更单的附件。

未履行上述程序的,建设单位不得下发工程变更单,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文件,必须由注册结构师、建筑师签字并加盖注册专用章,同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

违反法律、法规、规范等随意进行设计变更的,将追究设计单位、注册执业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关施工方案、施工条件等工程变更,由提出变更要求的单位书面说明变更理由,并提供基础资料,必要时应通过专家评审,经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后以工程变更单形式通知施工企业。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同时将工程变更单及其附件,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涉及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因工程变更需要增加工程价款的,在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后,还必须履行下列程序:1、工程价款变更累计在合同总造价5%以内的,由建设单位审核后,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2、工程价款变更累计超过合同总造价5%以上的,应当由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3、工程价款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概算的,需重新报原项目概算审批部门批准,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未履行审核、备案和批准等程序的,在竣工结(决)算审查时,不予认可,超付的工程款自行承担,财政部门不予增加投资,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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