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及跨境担保外汇业务问答-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债及跨境担保外汇业务问答-国家外汇管理局](https://img.taocdn.com/s3/m/ed452cd95901020206409c84.png)
外债及跨境担保外汇业务问答1、问:非银行债务人如何办理外债登记?答:除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在外债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外汇局发给债务人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签约情况表。
办理登记需要提供下述材料:①申请书②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中文译本③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方股东资金到位证明材料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外债主管部门批准其对外借款的文件④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2、问:非银行债务人如何到银行开立外债账户?可开立几个外债账户?答:非银行债务人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完外汇登记后,可到银行办理外债账户开立(外债专用账户、还本付息专用账户).所需材料如下:①申请书②外汇局核发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协议办理凭证(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③营业执照④组织机构代码证⑤税务登记证(地税或国税)⑥法人身份证⑦公章、财务公章、法人名章等⑧其他针对前述材料应提供的补充说明。
一笔外债最多可开立两个外债专用账户;不同外债应分别开立外债专用账户。
一笔外债最多开立一个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银行在为债务人开立外债专户时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查看该笔债务“尚可开立账户总数”,当其大于1时方可为债务人开立账户。
因特殊经营需要,债务人需开立外债账户超出个数的,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3、问:非银行债务人如何到银行办理外债结汇?答:非银行债务人需提供如下材料到银行办理外债结汇:①申请书(包括结汇资金来源、金额及用途等,同时明确“本公司承诺该笔外债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实际用途与申请用途保持一致,本公司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②《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验原件,留复印件;该表与外债开户时留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盖章的最新表格复印件)③与结汇资金用途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收款通知(收款人)、付款指令(付款人)、清单或凭证等证明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6117a404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dc.png)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3.废止法规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4月28日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登记。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122f321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275c753.png)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境外融资健康有序开展,提高中长期外债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效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中长期外债(以下称“外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本办法所称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高级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
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服务实体、防范风险”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外债实行审核登记—1—管理。
第四条企业借用外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等手续,报告和披露有关信息,优化外债使用,做好风险管理,配合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网络系统”)。
企业可以通过网络系统申请外债审核登记、报告有关信息等;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企业可以使用纸质材料提交。
网上申报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二章外债规模和用途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际收支状况和外债承受能力,合理调控企业外债总量与结构。
第七条企业外债资金使用应聚焦主业,有利于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八条企业可根据自身资信情况和实际需要,自主决策在境内外使用外债资金,其用途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二)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三)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四)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2—(五)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5fafd20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ee.png)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和加强外债登记管理,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维护金融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居民非金融企业、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债务人),与境外非居民实体之间发生的外债登记管理活动。
第二章申请登记第三条登记申请条件债务人在计划外债项目前,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1. 债务人的登记申请书;2. 债务人的合法联系明文件;3. 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报告;4. 债务人的外汇风险控制措施;5. 与境外债权人之间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
第四条登记程序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债务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依法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颁发外债登记证。
第三章外债管理第五条外债限额管理外汇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外汇市场情况,制定外债限额管理政策,对债务人的境外债务进行限额管理。
第六条外债登记信息管理外汇管理部门应建立外债登记信息库,及时、准确记录登记的外债信息,并保护外债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
第七条外债资金使用管理债务人在使用境外借款时,应按照借款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使用借款,并将资金用于符合外债登记目的的项目。
第四章外债风险控制第八条外汇风险管理债务人应制定并执行外汇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外汇风险的监控和控制,及时应对外汇市场波动对外债带来的风险。
第九条利率风险管理债务人应加强对国际利率市场的研究和分析,合理选择外债的利率形式,并制定利率风险管理措施。
第五章外债统计和报告第十条外债统计外汇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外债统计工作,统计和分析债务人的境外债务情况,为国家金融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外债报告债务人在获得外债登记证后,应按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外债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规行为的处罚债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外汇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如下处罚措施:1. 责令限期改正;2. 暂停外债登记资格;3. 暂停债务人的外汇业务;4. 撤销外债登记证。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https://img.taocdn.com/s3/m/c7292ede2e3f5727a5e962b4.png)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第一期,1、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举借外债或提供对外担保~是否纳入境内机构的外债或对外担保规模管理,答: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从境外债权人办理借款~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外债权人提供担保~不纳入境内银行的外债或对外担保管理和统计。
除上述情况外~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上述业务~在外汇管理上视同境内机构办理。
2、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境内企业~如果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后来为其明确了投资总额~外汇局是否可以按照“投注差”允许其借用外债, 答 :按照2013年5月13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以下简称为《办法》,所附《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若后续经相关部门明确投资总额且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明确注明投资总额金额的~可在“投注差”额度内举借外债。
3、“投注差”为零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答: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列出的第,2,类企业~即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1第,1,、,3,类企业,包括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不低于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在外保内贷业务管理方面均参照中资企业进行管理。
4、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或展期后~实际借款期限超过1年的~是否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答: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后~实际借款期限,从初次提款日至当前日,超过1年的~仍按照短期外债管理~而不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展期后~实际签约,从原提款日至展期后约定的到期日,期限超过1年的~则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上述原则与目前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设计的外债额度控制方法保持了一致。
5、债务人以混合币种办理签约或提款的~如何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答:目前~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一个签约币种对应一个外债签约编号~不同签约币种对应不同的外债编号。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要点简述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要点简述](https://img.taocdn.com/s3/m/b0f75075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ba.png)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要点简述《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要点简述汉坤王舒︱蔡娜︱张鑫凤律师2013年4⽉28⽇,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发布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下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下称“《操作指引》”)。
《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对现⾏的外债登记制度及管理⽅式做出了较⼤幅度的改⾰,将于2013年5⽉13⽇起正式实施。
与现⾏的外债登记制度及管理⽅式相⽐,《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有以下⼏点值得关注:1. 完善了外债登记的管理⽅式《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区分财政部门、境内银⾏和其他境内债务⼈等三种不同的债务⼈类型规定了不同的外债登记⽅式。
其中,债务⼈为财政部门的,应在每⽉初10个⼯作⽇内逐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结汇、购汇、偿还和账户变动等信息;债务⼈为境内银⾏的,应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逐笔报送其借⽤外债信息;债务⼈为财政部门、银⾏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银⾏债务⼈”),应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作⽇内办理逐笔外债签约登记。
《操作指引》进⼀步明确了各类型企业(包括⼀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等)借⽤外债的条件及外债规模的管理要求,并且明确了⾮银⾏债务⼈从事融资租赁、售后融资性回租以及发⾏境外债券等业务应办理外债登记。
2. 取消了部分外债审批事项、简化了外债管理流程《管理办法》取消了部分外债管理审批事项,⽐如: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项下的预收款和应付款、外债之外的其他⾦融资产交易产⽣的对外应付款,不再纳⼊外债规模,⽆需办理外债登记。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除外债签约登记在债务⼈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外债账户的开⽴、资⾦结汇和还本付息等均由外汇指定银⾏直接审核办理。
3. 明确了外保内贷的外汇管理根据《管理办法》,符合规定的债务⼈向境内⾦融机构借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提供的担保(“外保内贷”)。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https://img.taocdn.com/s3/m/68866b2d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c2.png)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外债是指借款人在自己国家境外市场上以各种形式筹集,且按照借款协议规定时间、金额及利率偿还的资金(包括贷款、信贷、债券、中长期商业信贷、出口信贷、进口信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政府间借款、国际租赁、融资租赁等)。
为进一步规范外债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国家外债安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我国于1998年颁布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问:外债登记管理有哪些基本原则?1、保障国家债务安全和国际信用;2、尊重市场规律和实务经验,确保外债签订、数据采集、汇缴、报告和监督等方面与市场接轨;3、注重信息公开和系统建设,使外债登记管理系统与与国家金融信息系统建设相衔接,将国债外债的监管信息导入国家金融监管信息系统;4、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个人隐私要保密;依照《外债登记管理办法》,从境外筹集外债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在借款之日起15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具体而言,应执行以下状况的外债登记:1、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以及境内外资企业的续建项目向外国境外筹集外币贷款,并由居住国的银行、经济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保(或者保险),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或者不确定期限的;2、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以及境内外资企业向中央银行、其他银行、国际金融组织或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机构及境外个人筹集的外币债务性资金;3、中央政府以及由中央政府委托的单位和企业所负担的政府性外债;5、贸易融资负债性资金;6、区域专项计划、专项基金中进行外债融资的;7、从未进行外债登记的普通外商投资企业;问:外债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提交材料时,应履行以下操作:1、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外债借入交易及有关实施单位,应当向其所在的外汇管理部门申请额度或准入资格,并提交《外债登记申报表》等有关材料。
2、外债汇缴、出口收汇贷款、金融租赁、进口代扣贷款,一律提交《外债登记申报表》等有关材料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汇](https://img.taocdn.com/s3/m/48ddad98453610661fd9f4b3.png)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汇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3.废止法规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4月28日- 1 -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登记。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统计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外债统计范围和统计方法。
外债统计方法包括债务人登记和抽样调查等。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变化情况,对外债登记范围和管理方式进行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法律操作指引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法律操作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7066f51afad6195f312ba692.png)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法律操作指引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境内企业向境外银行举借外债预设了一条绿色通道,即: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银行举借外债仅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无需经过审批。
注意,无需审批仅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而内资企业举借外债就需要前置审批。
结合在做外资并购业务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心得,就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银行举借外债的法定条件、程序以及实务中应注意的事项等做一总结。
随着中国政府对高速增长的国内经济所采取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和逐步落实,国内企业向金融机构的融资受到了较大的限制;而持续提升的银行贷款利率以及银行对借款企业存款额度的要求,又在不断地增加企业借款的成本。
在境内银行贷款,不仅成本高、时间长、手续繁琐,而且额度低。
国内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再一次摆在了企业家面前。
然而,天无绝人之路。
现行法律法规为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银行举借外债预设了一条绿色通道。
换句话说,外商投资企业仅需通过登记备案等手续便可合法地向境外银行举借外债,以满足资金的需求;同时,通过举借外债,还能够为企业与境外银行建立起一条长期、稳定的融资渠道。
一旦和境外银行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融资问题也就不用把眼光总是房子啊境内牛气冲天的银行身上了,尤其是几个国有银行。
言外之意很简单,民营银行的服务态度很好,问题就在于他们的资金规模太小,没多少钱。
一、企业向境外银行借款的有利因素就目前的金融市场和法制环境而言,企业向境外银行借款存在以下有利的因素:(一)由于境外银行开展贷款业务适用当地法律,不受国内宏观调控政策的限制,因此,企业向境外银行借款在额度、行业等条件上所受约束较少。
(二)向境外银行借款的利率低于国内银行的贷款利率。
首先,按国际金融市场利率确定贷款的基准利率。
如以美元提款,则按欧洲货币市场的伦敦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London Inter bank Offered Rate缩写为LIBOR)作为基准利率。
其次,由贷款银行在金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再加上一个浮动的利差,二者相加即为贷款利率。
外管相关问题解答
![外管相关问题解答](https://img.taocdn.com/s3/m/58a20f2f376baf1ffc4fad83.png)
【外汇监管】外汇及跨境监管问答精选19问①【外债】问: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等的规定,如借款合同中不存在提前还贷条款,企业不得提前归还外债,银行实际业务中如何控制企业提前还贷?外汇局如何监控企业是否存在提前还贷行为?答:银行在办理企业外债还本付息时,应准确核对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外债控制信息表、还本付息通知书与外债提款、利率、计息期间以及是否有提前还贷等条款的一致性。
对于相关要素不一致的,不得办理还本付息。
外汇局在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时,重点审核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是否存在提前还贷及适用法律等条款。
对于借款合同中无明确提前还贷条款的,在核发给企业的外债签约情况表中的“是否有提前还贷条款”一栏注明“否”。
在日常监测及为企业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时,外汇局将核实企业是否存在提前还贷行为,如签约情况表中无提前还贷条款,企业在银行办理了提前还贷,将按规定予以处理。
②【外债】问:甲公司借入人民币外债,可否购汇以美元形式还本付息?答: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汇综发[2015]83号)等的规定,外债提款币种应当与还款币种保持一致。
甲公司借入人民币外债却拟购汇偿还,增加了购汇压力,不予支持。
目前,只有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中的外债偿还业务除外。
③【外汇资金池】问:如何理解《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中提到的“外债资金可依法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
人民币贷款是否包括银行人民币贷款、委托贷款和民间借贷?是否允许用于境内证券投资?答: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外债结汇资金不得偿还境内金融机构的人民币贷款,36号文对此有所突破,但目前暂控制在允许外债资金偿还境内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且已使用完毕的人民币贷款(含委托贷款)。
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36号文的规定,外债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支出,因此,如果债务人经营范围中存在境内证券投资的,其借入外债可用于证券投资。
外债相关政策问答-国家外汇管理局(精选多篇)
![外债相关政策问答-国家外汇管理局(精选多篇)](https://img.taocdn.com/s3/m/b8a563e0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d3a8858.png)
外债相关政策问答-国家外汇管理局(精选多篇)第一篇:外债相关政策问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相关政策问答1 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等的规定,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非银行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Q:某外商投资企业现有一笔登记过的外债,若境外债权人欲将其债权转给其他境外主体,企业可否变更原先注册过的外债债权人?A:可以。
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下称“19号文”)及《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汇综发〔2015〕83号)等的规定,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如期限、金额、债权人等,非银行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书面申请书;(2)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3)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证明材料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外债主管部门批准其对外借款的文件;(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Q:若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债权人要免除债务,该企业应当在外汇局办理什么手续?A:根据19号文及其操作指引等的规定,发生减免债务本金和利息的,非银行债务人应携带债权人出具的豁免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豁免手续。
Q:如何办理企业外债注销手续?A:根据19号文及其操作指引等的规定,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的,应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之日起1个月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需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书;(2)《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申请书中需注明业务编号和外债账号,以及提款金额、还本金额(或转增资、豁免金额)、付息金额等要项。
Q:A 公司从境内银行借入的人民币贷款即将到期,可否从境外借入外币外债结汇偿还此人民币贷款?A:可以。
201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201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4f79dd47767f5acfa1c7cd7c.png)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登记。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统计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外债统计范围和统计方法。
外债统计方法包括债务人登记和抽样调查等。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变化情况,对外债登记范围和管理方式进行调整。
第二章外债登记第六条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
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
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银行企业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银行企业外债登记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f1d5f11b307e87101f69694.png)
xx银行企业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企业外债登记的管理,防范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汇发[2013]19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依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
本办法提及的企业外债登记管理是指外汇局授权银行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中资企业外债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外债提款(入账)、外债资金的使用、外债还本付息及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结汇等部分外债登记管理操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提及的经办行是指承办xx地区国际业务的总行国际业务部或承办分行地区国际业务的分行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企业外债项下业务的指导、监督及检查。
负责xx地区企业外债项下业务的办理,包括建立台账登记簿、办理入账、结汇支付、划转汇出、还本付息和报送相关报表等操作。
第五条分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辖内机构业务的指导、监督及检查。
负责辖内该项业务的实际办理,包括建立台账登记簿、办理入账、结汇支付、划转汇出、还本付息和报送相关报表等操作。
第六条企业所在开户行负责办理外债账户的开销户手续及账户管理。
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进行相关控制信息表或核准件的查询打印操作,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综合业务系统开销户等。
第三章外债登记管理第七条企业应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注册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企业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手续。
我行不得为未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企业办理外债业务。
第八条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企业应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之日起1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
我行不得为已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的企业办理外债业务。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常见问题解答.doc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常见问题解答.doc](https://img.taocdn.com/s3/m/6f67aa7fb7360b4c2e3f64f7.png)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常见问题解答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编印二○一九年三月编印说明为更好地做好日常工作,进一步防范业务风险及提高业务素质,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资本项目管理科编写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常见问题解答》(下称《问题解答》),供从事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工作人员参考使用。
一、本《问题解答》内容主要来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总局省局问题解答及中国外汇微信公众号问题解答等。
二、本《问题解答》与发布的新文件法规内容不一致的,应按新文件法规执行。
三、本《问题解答》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而非提供法律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
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四、本《问题解答》不得进行营利性使用。
五、各相关人员可登陆东莞外汇业务网页()“办事指南-资本项目”栏目下载本《问题解答》。
2019.3目录第1章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相关概念 (6)1.1综合部分 (6)1.2信贷业务 (9)1.3直接投资 (13)1.4个人业务 (15)1.5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15)1.6证券投资 (16)第2章资本项目管理内容 (18)2.1资本项目管理的意义及其内容 (18)2.2外汇局及银行办理的资本项下业务 (19)2.3外汇局业务审批的工作时限 (24)第3章信贷业务 (25)3.1外债业务 (25)3.1.1外债业务基础部分 (25)3.1.1.1外债种类 (25)3.1.1.2额度 (26)3.1.1.3外债签约登记 (27)3.1.1.4外债变更登记 (27)3.1.1.5外债注销 (28)3.1.1.6外债账户开立 (28)3.1.1.7外债账户资金使用 (29)3.1.1.8外债账户关闭 (30)3.1.1.9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提款入账 (30)3.1.1.10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31)3.1.1.11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还本付息 (32)3.1.1.12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 (33)3.1.1.13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33)3.1.1.14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35)3.1.2外债业务其他部分 (36)3.1.2.1额度 (36)3.1.2.2外债变更登记 (37)3.1.2.3外债资金的使用 (38)3.1.2.4外债还本付息 (43)3.1.2.5外债转增资本 (45)3.1.2.6离岸贷款 (45)3.1.2.7房地产企业外债 (46)3.1.2.8其他 (47)3.2 跨境担保 (52)3.2.2外保内贷 (57)3.2.3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59)3.3 对外债权 (60)3.3.1境外放款 (60)3.3.1.1境外放款业务基础部分 (60)3.3.1.2境外放款业务其他部分 (62)3.3.2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 (64)3.3.3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登记 (66)3.4外债转贷款 (66)3.5国内外汇贷款及委托贷款 (68)3.5.1国内外汇贷款 (68)3.5.2委托贷款 (72)第4章外商直接投资业务 (74)4.1外商直接投资业务基础部分 (74)4.1.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74)4.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74)4.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75)4.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75)4.1.5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77)4.1.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77)4.1.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78)4.1.8境内直接投资(FDI)存量权益申报 (79)4.1.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80)4.1.10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80)4.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82)4.1.12直接投资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83)4.1.13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85)4.1.14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86)4.1.15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87)4.1.16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88)4.1.17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89)4.1.18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89)4.1.19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90)4.1.20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90)4.1.21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91)4.1.22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资金汇出 (91)4.1.23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92)4.1.24境内直接投资(含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利润汇出 (92)4.2外商直接投资业务其他部分 (93)4.2.1外汇登记 (93)4.2.2返程投资 (98)4.2.4资本金使用 (100)4.2.5保证金业务 (107)4.2.6利润汇出 (108)4.2.7入账登记 (111)4.2.8其他 (113)第5章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业务 (120)5.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业务基础部分 (120)5.1.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120)5.1.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21)5.1.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21)5.1.4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122)5.1.5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122)5.1.6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122)5.1.7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123)5.1.8境外直接投资(ODI)存量权益申报 (123)5.1.9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123)5.1.10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124)5.1.11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124)5.1.12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和结汇 (125)5.1.13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126)5.1.14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126)5.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业务其他部分 (126)5.2.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 (126)5.2.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27)5.2.3特殊目的公司 (128)5.2.4其他 (130)第6章个人业务 (133)6.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133)6.2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 (134)6.3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135)6.4其他项下个人业务 (136)6.4.1资金从境外汇入境内个人账户 (136)6.4.2境内个人资金汇出境外 (138)6.4.3其他 (141)6.5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相关规定 (142)第7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144)7.1业务备案及变更 (144)7.2外债额度集中管理 (144)7.3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管理 (145)7.4账户管理 (146)7.5 其他 (148)第8章证券投资业务管理 (151)8.1 证券投资业务基础部分 (151)8.1.1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或分红派息资金汇出或再投资 (151)8.1.2境内公司境外上市证券投资业务 (151)8.1.2.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 (151)8.1.2.2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 (152)8.1.2.3境外上市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152)8.1.2.4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 (152)8.1.2.5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结汇待支付账户 (153)8.1.2.6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 (154)8.2证券投资业务其他部分 (154)8.2.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 (154)8.2.2其他 (155)第9章其他 (160)9.1权益申报 (160)9.2业务管控 (160)9.3打印业务登记凭证 (161)9.4商品房买卖资金汇出汇入 (162)9.5账户管理其他相关部分 (167)9.5.1 NRA账户 (167)9.5.2其他相关部分 (169)9.6资本项下归属问题 (172)9.7国际收支申报 (174)9.8境内支付外币业务 (176)9.9其他 (177)第1章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相关概念1.1综合部分外汇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境内机构外债登记业务办理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
![境内机构外债登记业务办理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https://img.taocdn.com/s3/m/5a55120a87c24028905fc304.png)
业按“投注差”方式计算的外债额度。 4.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企业借用外债比照外商投资
企业进行管理。 5.非银行债务人在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发布实施前符合外债
理规定借用的外债,在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发布实施后,其跨境融 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不得新借外债,直到跨境融资风险 加权余额调整至规定上限以内。因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公 式的相关系数调整或非银行债务人自身财务和经营状况的调整 导致非银行债务人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提高或上限降低的,原 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 限内之前,不得办理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 或通过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 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 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按规定及时报 备,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 (十五)办理时间、办理地点与联系电话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1:30, 14:30-17:30。 办理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 52 号国家外 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 1805 房间 。 联系电话:6650244。
15.境内机构经批准在境外发行非参与型优先股的,应当按 照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债务类型为债务证券。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教材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教材](https://img.taocdn.com/s3/m/7646ba1ea8956bec0875e319.png)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目录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2)
二、财政部门和银行办理外债登记 (5)
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6)
四、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7)
五、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8)
六、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9)
七、外债注销登记 (10)
八、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11)
九、金融机构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购汇 (12)
十、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担保费对外支付 (13)
十一、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 (14)
十二、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备案登记和购付汇核准 (15)
十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提款 (17)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二、财政部门和银行办理外债登记
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四、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五、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六、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七、外债注销登记
八、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九、金融机构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购汇
十、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担保费对外支付
十一、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
十二、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备案登记和购付汇核准
十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提款
十四、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还本付息
十五、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4c5bab699b6648d7c1c7469c.png)
11.未参与外债转贷款改革的地区或机构,仍按照原外债转贷款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登 记手续,即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签约、提款、结汇、还本付息和账户开立、关闭等手续。
(1)按照各部门外债管理职能分工,外债可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2)按照债务人类型,外债可分为代表国家举借并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主权外债以及由境内其他机构借用的非主权外债。非主权外债可分为银行外债、非银行金融机构外债、中资企业外债、外商投资企业外债和其他机构外债。
(3)按照债权人类型,外债可分为:
③境内银行吸收的非居民存款,境内银行对外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委托境外银行办理的海外代付或其他具有相似性质的负债类银行贸易融资;
④以实物形式办理提款而形成的金融性债务,如融资租赁、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贵金属拆借等;
⑤境内机构在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中产生的预收款、应付款等企业间贸易信贷。
(5)按照外债的签约期限,外债可分为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
审核原则
1.非银行债务人可在所属的分局辖区内选择银行直接开立外债账户。外债账户包括外债专
用账户和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2.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查看该笔业务的相关控制信息表,且查明“尚可开立
账户总数”大于等于 1 的信息时,方可为该非银行债务人开户,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反馈非
银行债务人的开户信息。
5.遗失外债登记或备案凭证的非银行债务人在登报进行遗失声明后,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 请补办相关凭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第一期,
1、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举借外债或提供对外担保~是否纳入境内机构的外债或对外担保规模管理,
答: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从境外债权人办理借款~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外债权人提供担保~不纳入境内银行的外债或对外担保管理和统计。
除上述情况外~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上述业务~在外汇管理上视同境内机构办理。
2、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境内企业~如果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后来为其明确了投资总额~外汇局是否可以按照“投注差”允许其借用外债, 答 :按照2013年5月13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以下简称为《办法》,所附《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若后续经相关部门明确投资总额且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明确注明投资总额金额的~可在“投注差”额度内举借外债。
3、“投注差”为零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答: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列出的第,2,类企业~即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1
第,1,、,3,类企业,包括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不低于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在外保内贷业务管理方面均参照中资企业进行管理。
4、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或展期后~实际借款期限超过1年的~是否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答: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后~实际借款期限,从初次提款日至当前日,超过1年的~仍按照短期外债管理~而不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展期后~实际签约,从原提款日至展期后约定的到期日,期限超过1年的~则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上述原则与目前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设计的外债额度控制方法保持了一致。
5、债务人以混合币种办理签约或提款的~如何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答:目前~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一个签约币种对应一个外债签约编号~不同签约币种对应不同的外债编号。
须以混合币种办理签约的~不同币种的签约需要分别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6、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用于备用金的~是否存在特殊要求,
答:在备用金方面~为了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需要~《办法》没有对备用金结汇设定最高限额。
银行可根据该企业未来一个月真实、合法的人民币零星开支需求~合理评估和确定该企业每月一次的备用金结汇数额。
2
在外债结汇管理方面~《办法》妥善平衡了外汇局、银行和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职责和义务~要求银行进行尽职审查。
事后发现证明材料或审核程序存在明显瑕疵的~银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7、非银行债务人将自有或购汇外汇资金在偿还外债前划入还本付息专用账户~其可以提前的最长时间是否存在限制,
答:《办法》已经取消了办理上述划款的提前时间限制。
非银行债务人可自行决定何时将自有或购汇外汇资金在偿还外债前划入还本付息专用账户~但账户余额
最多不超过单笔外债项下未来两期应付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之和,划入日前应还未还的债务积欠除外,。
8、外债项下对外支付利息~是否需要提交税务凭证,
答: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在研究服务贸易项下提交税务证明的改革问题~故《办法》未明确将纳税凭证或税务证明列为办理外债业务需要提交的材料~以适应未来政策调整的需要。
在相关改革政策出台前~外汇局、银行仍需按照现行有效规定要求客户提供服务贸易项下相关税务凭证或证明。
9、办理外债还本付息时~是否必须通过外债账户方可支付,
答:债务人可通过任何合法且不限定支出范围的外汇账户办理外债项下还本付息。
债务人如选择通过外债账户办理对外付款手续~在向银行说明资金用途后可自行办理自有或购汇外汇资金的划款手续。
通过外债专用账户办理还款的~提前划入的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3
10、银行如何为债务人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的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答:债务人办理与国内外汇贷款相关的套期保值~可参照外债的套期保值办理。
11、外债项下提款是否可以不调入境内,
答:目前明确允许通过非资金划转类方式办理外债提款的~主要是政策性外债转贷款和跨境融资租赁。
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调回境内~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从境内办理汇出。
若无外汇局认可的正当理由~如商务主管部门已经批准的债转股业务、企业清算等~外汇局一般情况下不认可非资金划转类提款、还本付息等以收抵支的做法~以防范债务人规避资本项目管理政策。
12、如何办理政策性外债转贷款相关手续?
答:目前我局正在研究政策性和商业性外债转贷款的外汇管理统一改革问题。
在相关改革政策出台以前~前期已实行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地区或机构~仍按照试点方案办理,未参与相关改革试点的地区或机构~仍按照原外债转贷款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即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办理签约、提款、结汇、还本付息和账户的开关手续。
13、外商投资企业和中资企业是否可以在所属分局辖区外办理外债还本付息业务,
答:鉴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已允许债务人所属分局辖区外的银行查看外债还本付息控制信息~债务人可以在所属分局辖区外的银行直接办理外债还本付息业务。
4
14、境内企业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和对外担保登记~外汇局是否核发《外债登记证》和《对外担保登记证》,
答:境内企业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或对外担保登记~各分支局不再填写、核发原由我局印制的《外债登记证》或《对外担保登记证》及其他纸制凭证~各分支局应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打印《外债签约登记表》或《对外担保登记表》~并加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印章~以此作为境内企业已在外汇局办理外债或对外担保签约登记的证明。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