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竞业禁止管理制度(草案)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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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竞业禁止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建立规范和谐的公司劳动用工机制,人才合理、有序流动,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重点人才、关键岗位员工因离开集团后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和不必要的损失及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保密、竞业禁止协议的管理工作。公司所有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2.1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3. 商业秘密的范围
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3.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其他重要会议记录;
3.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非公开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3.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经营信息;
3.6、公司菜品创新项目进度、技术资料、技术标准或技术合作中他方要求我公司保密的内容;
3.7、公司销售信息、客户资料、未公开的采购信息(物品品种、价格、供方资
料)、招投标资料;
3.8、公司局域网、局域网与INTERNET 连接部分所有硬软件配置、数据库数据和以上内容的规划信息;
3.9、公司未公布的关于重大事故的调查情况和专题性事故统计情况;未公布的关于突发性事件或不稳定因素的处理意见;
3.10、公司为生产、经营举办的含以上秘密的培训内容;
3.11、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4、保密措施
4.1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信息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相关负责部门指定专人执行。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其他按要求应销毁的保密资料必须经碎纸机处理或焚烧处理。集团下发的通知、决定、安排或其他文件标明应销毁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处理。
4.2对于商业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4.2.1、商业秘密文件的复制和摘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机密及以上级别秘密需经指定部门批准;非经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4.2.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专门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2.3、密级资料的存取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手续办理。
4.3属于公司秘密的特殊设备或者出品部创新菜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依本制度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4.4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主管副总及牵头
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交给对方。
4.5涉及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4.5.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4.5.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商业秘密的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4.5.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5.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4.6公司员工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非工作需要不得索取与本人职责无关的信息资料。
4.7 公司应建立安全的电子文本信息流通渠道,计算机网络安全工作由计算机网络维护部门负责;各门店/模块必须制订计算机信息使用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要求。
4.8计算机网络互联部门、接入部门对其管理的计算机用户,应当明确保密要求,完善管理制度。用户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公司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规定渠道外的方式传递、转发、抄送或共享秘密信息。
4.9计算机存储的秘密信息应加密保护;存储了秘密信息的电子设备应遵循相关制度使用;计算机部件或存储材料报废前须经计算机管理部门审查。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将在建、拟建项目及为实现其目的而产生的技术资料或其他秘级信息在公共刊物上发表。公司员工对外投稿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信息时,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盖章。
4.10 运营部门必须制订完整、规范的客户资料管理制度和销售人员保密制度。
销售人员由于离职、停薪留职或其他原因较长期离开公司的,必须向运营部提交所有公司资料和因工作产生的与公司经营相关的资料,否则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4.11创新菜品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以及掌握技术机密的技术人员应依据本规定签订保密、竞业禁止协议,保密、竞业禁止协议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保密、竞业禁止协议处理。
4.12离职、退休人员仍然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由于退休、离职、停职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应将自己掌握的全部资料交还单位主管部门。否则所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4.13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司相关部门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损失或防止损失扩大;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处理。
4.14公司涉及技术、知识产权转让事项必须经集团总裁、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执行。
5、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与处罚
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警告、记过处分。
5.1.1、违反保密规定,且不能证明没有造成泄密的。
5.1.2、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5.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外,并按其情节轻重,予以记过、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应交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1.3.1、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