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罗马法的复兴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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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罗马法的复兴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教学目的:了解罗马法的复兴及意义、大陆法系及其特点、普通法法系及其特点、两大法系的比较
教学重点:罗马法的复兴及意义、两大法系的比较
2课时
第一节罗马法的复兴
一、罗马法复兴的概念
罗马法复兴是指公元12-16世纪欧洲各国和自治城市所开展的研究罗马法的典籍,并将其基本原则和概念适用到法律实践中去的学术运动。
罗马法复兴是作为西欧“3R运动”之一(3R运动是指文艺复兴Renaissance,宗教改革Reform of Religion, 罗马法复兴Reformation of Roman Law)。
二、罗马法复兴的原因
1、西欧“复兴”罗马法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
2、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情况下形成的地方习惯法不能适应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要求。
3、民族统一国家尚未形成,不能依靠政府立法来调整日益复杂的财产关系。
4、罗马法是一种现成的、足以满足当时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需要的工具。
三、罗马法复兴的进程
(一)罗马法在中世纪西欧局部保留
1、5一11世纪罗马法在西欧局部保留,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法并未从社会生活中完全消失。
2、5-11世纪,西欧局部保留罗马法的途径:(1)通过基督教教会法和僧侣的研究活动;(2)日耳曼各王国采用属人主义原则,对被征服的罗马人适用罗马法。
(3)中世纪众多城市对外对内进行商业活动仍遵循罗马法。
(二)罗马法复兴的经过
1、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的阿马尔菲发现了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原稿。意大利的波伦亚大学率先开展了对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的研究工作,罗马法的研究和传播便从
意大利开始,中心在波伦亚,后普及到欧洲大陆许多国家;
2、罗马法的研究进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注释法学派时期(1100——1250年);
这个学派的创始人是伊尔纳留斯(irnerrius 1085-1125年)。他的两个著名学生是布加鲁斯(bulgarus)和马丁奴斯(martinus)。当时的研究方法主要对《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的正文从标题到字句逐加阐述和注释,从而形成了注释法学派(post glossates)。伊纳留在波伦那举办法学讲座,使法学从神学中分立出来,成为独立的学科。听讲者达万人,不仅有意大利各地的学生,而且吸引了欧洲各国的青年和学者。由此约在1158年发展成为波伦那大学,这是欧洲最古老的大学(实际上是法律大学)。伊纳留使几乎被忘却的罗马法复兴起来,获得“法律之光”(lamp of the law;lucerna juris)的尊称。
(2)评论法学派时期(1250——1400年)(3)人文主义法学派时期(1400——1600年)。
14世纪,随着法国成为评论法学派的中心,研究和传播罗马法中心转到法国。
四、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1、促进了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与发展,以及民族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2、为资本主义经济的阶段性发展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3、为新兴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
4、促进了两大法系的形成与发展。
5、总结和保存了人类的法律文明成果——罗马法。
五、罗马法在欧洲各国的适用与欧洲各国民族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两大法体的形成(一)罗马法的适用
罗马法的适用是指各种研究罗马法学派对《国法大全》的研究及其成果普及和推广到欧洲各国,付诸实施的情况。
恩格斯指出:“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正因如此,当
西欧各国货币经济发展的时候,罗马法便作为现成的法律被各国广泛采用。
(二)罗马法在各国的适用方式
罗马法在各国的不同方式和程度的适用,促使了欧洲各国民族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促使了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形成。可以说罗马法复兴过程中罗马法在各国的适用,欧洲各国民族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形成,这三者是三而一的过程。
西方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
希伯来文化间接希腊文化直接来源希腊文化间接
来源的间接影响的直接影响来源的间接影响
↓↓↓
楔形文字法等—→古希腊法—→古罗马法
希伯来文化直接来源的直接影响
↓
—→日耳曼法—→教会法—→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商法(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的初步融合)—→西欧各国对罗马法的适用(以日耳曼法为主体,吸收罗马法和教会法而进行三者的融合)—→欧洲各国民族国
家法律体系的形成,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形成—→现代西方各国法律制度
1、罗马法在法国的适用与研究
以中部的卢瓦尔河为分界,北部以巴黎为中心,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习惯法地区;南部靠近地中海,商品经济发展早,是以罗马法为主的成文法地区。在北部习惯法区,罗马法未被正式接受,主要是作为理论上辩论的资料,通过司法实践中的辩论、对抗,将罗马法的原则渗透到司法判决中去而被
接受;南部的成文法地区是正式直接接受了罗马法。
西欧中世纪重新研究和采用罗马法,首先是从意大利开始的。本来罗马法在意大利固有城市中的适用,就从来没有中断过,十二世纪新城市兴起,市民要求广泛采用罗
马法,以适应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从而推动了对罗马法的研究。波伦那成为研究和传播罗马法的中心。继意大利之后,欧洲各国也先后建立起大学,对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热潮。在法国,第一所大学使路易九世在位
期间(1226- 1270)创办的巴黎大学。这所大学最早建立学位制,分博士、硕士和学士。取得“学士”资格应在拉丁文普通班课程学完后举行考试;“硕士”(licencie这个词和“讲师”是同义语)资格的考试,则应在每个学院的专门学科修毕后举行,目的是取得教书的资格;“博士”头衔的取得,可以不经考试,只须经过认可仪式。在巴黎大学,罗马法和教会法分庭抗礼,讲师和学生中间经常因意见分歧而引起械斗。路易九世还派出大批留学生到意大利研习罗马法;开始起用法学家担任王室法官,从而打破了法学为僧侣垄断的现象。此后二百多年,法国的法学几乎完全被意大利注释法学派的势力所支配,直到十六世纪,法国所有法律学校和司法机关对罗马法的解释,无不采取意大利注释法学派的见解;法国最高法院和派往各地的巡回法官宣判案件,也多半参照罗马法。罗马法已成为法国的国法。
2、罗马法在德国的适用与研究
德国正式接受了罗马法,德国对罗马法的研究和所产生的作用大大超过了欧洲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