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在招调工中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各区人口计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为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计划生育服务证以及计划生育证明管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和市政府《关于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府〔2006〕225号)等法规、文件的精神,现就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计划生育证明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办理(一)适用人员:1.深圳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离异、丧偶育龄妇女;2.深圳市户籍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生育的育龄妇女以及未婚收养的育龄妇女;3.男方户籍为深圳市,女方户籍为广东省外的已婚育龄夫妻,长期居住在本市,已生育子女,或者符合广东省生育政策需在本市生育第一孩的育龄妇女。
(二)所需材料: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2.全家户口本;3.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怀孕的可提供母婴保健手册;4.领证人小一寸免冠近照一张;5.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1)政策内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准生证)或再生育证明材料;(2)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证明;(3)女方户籍在本市且男方户籍在深圳市外的,提供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4)男方户籍在本市且女方户籍在省外的,提供一年内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同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服务证的证明。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2•【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施行日期】2017.11.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已于2017年9月18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九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1月12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17年10月12日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以下简称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工作。
社区管理机构协助街道办在本社区内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街道办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实行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责任制,应当与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职责及奖惩规定,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
发展和改革、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规划和国土、房屋租赁管理、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应当与主管部门相互提供人口管理相关数据,实现户籍管理、婚姻、人口健康、计划生育、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信息共享。
第六条本市户籍居民和居住在本市的非户籍居民应当接受主管部门、街道办、社区管理机构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检查,配合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工作。
第七条对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制度,由夫妻双方到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
对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再生育审批制度,由夫妻双方共同向一方户籍地街道办申请,并经其批准后方可再生育。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5]1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5.07.09【实施日期】2015.07.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7月9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实施办法。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实施办法。
原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母婴医疗服务的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需要调整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结合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综合研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各项生育医疗费用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产前检查项目(附件1)费用(以下统称生育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支付条件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1•【字号】深府办[2004]59号•【施行日期】200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深府办[2004]59号)《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组建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原市劳动局有关拟定市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经营者年薪收入,监督检查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职能划归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服务职能划归新设立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宣传教育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规范,并指导和监督落实。
(二)综合管理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规划和管理劳动力市场;负责就业服务管理,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综合管理境内外劳动力在本市的就业工作及其相关服务机构;负责招调工工作,制定引进技能型人才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政策性安置工作;负责指导我市公民出境就业;管理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及培训业务的国(境)外驻深机构;承担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的通知(2007)【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深劳社规[2007]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7.03.29【实施日期】2007.03.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15日)废止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的通知(2007年3月29日深劳社规〔2007〕6号)为规范深圳市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入户我市的,适用本办法。
但按计划接收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调员工包括招工和调工。
对在深圳市外已就业、有工作关系且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工人,按调工办理;对未就业、无工作关系,但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技术技能人员迁户核准条件和社会发展急需人才迁户审批条件的人员,按招工办理。
第四条招调员工工作应遵守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并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招调员工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和实操测试。
第六条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劳动部门)依照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原则分别办理我市招调员工有关工作。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5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
事项的通知
正文: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5〕5号
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以下简称《规定》)已正式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我市实施《规定》的工作,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用人单位就业的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个人不支付。
二、本市原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后,其2015年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直接记账。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本通知下发之日60日内,按照《规定》制定生育保险配套管理规定及待遇标准;在新标准出台之前,参保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原生育医疗保险的标准执行。
四、按照《规定》适用范围未被纳入的人员,但属于《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继续按其规定参加生育医疗保险并享受各项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9日
——结束——。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6号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6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我委制定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市卫生人口计生委2013年5月17日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适用范围以下人员需要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一)办理调动、录(聘)用手续的已生育、已怀孕人员;(二)办理随迁入户、子女出生入户登记人员;(三)办理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人员;(四)办理购买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人员;(五)办理子女新生入园、入学、转学、少儿医保手续人员;(六)办理户籍人员参加公务员招考;(七)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中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
二、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所需材料(一)基本材料⒈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⒉全家户口本;⒊女方为广东省户籍的,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非广东省户籍的,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市外迁户人员无需提供此项资料;⒋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现居住地(未居住深圳)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社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和<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的决定【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深计生[2002]2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发布日期】2002.07.08【实施日期】2002.07.0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24日)重新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8份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7月8日深计生[2002]27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由我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8份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抚养费(注1)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和《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注1:文中计划外生育费一律改为社会抚养费。
)(1998年7月23日深计生[1998]39号)各区、镇(街道)计生办: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贯彻执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粤计生委〔1998〕02号)、《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不断提高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和《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规定(试行)》。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29•【字号】深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深发〔2007〕17号2007年10月29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以下简称省委《决定》)精神,全面加强我市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为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十五”以来,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的若干意见》和与之配套的相关人口政策文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力度不断加大,有效地推动了深圳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但随着深圳城市规模的扩大和经济辐射能力的增强,流动人口迅速增加,人口发展出现多元复杂局面,控制人口数量、稳定低生育水平面临严峻的考验。
主要表现在:全市人口总体素质不高,难于适应上游竞争、高端竞争的要求;人口高度密集,造成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紧张;流动人口管理仍不规范,耗费了大量的公共管理服务资源;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队伍建设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仍处于不稳定状态,基层基础还比较薄弱;部分单位领导干部对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认识不够,存在思想麻痹、盲目乐观和畏惧抓人口计生工作的不健康情绪;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仍存在许多困难,部门协调仍欠力度。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2003年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工作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深劳[2003]41号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2003年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工作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2003年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工作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深劳[2003]41号2003年4月9日)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各用人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做好引进技术技能人才工作,确保市区劳动业务事权划分后招调员工业务的平稳过渡和规范运作,现就2003年我市企业招调员工工作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招调员工手续办理问题(一)劳动部门使用统一的招调员工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统一的办事程序和要求审核招调员工材料。
有关表格、程序和要求可从网上下载,也可直接到劳动部门招调员工业务窗口索取。
(二)用人单位可网上办理招调员工业务,包括申请立户、申报计划和申报个人信息资料等;在劳动部门下达计划指标前,用人单位可网上直接追加及更改拟招调员工有关资料。
劳动部门对拟招调员工的审核结果实行网上或手机短信息通知。
(三)招调员工立户、换领《深圳市2003年招调员工信息手册》、申报招调员工计划,时间为2003年5月8日至6月30日。
有意向录用随军家属的用人单位,在办理立户、申报招调员工计划时,可同时申报随军家属安置计划,随军家属安置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招调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及其配偶和安置随军家属,由用人单位直接到市、区劳动部门申报个人材料,受理时间从5月8日开始。
(五)追加招调员工计划,应在10月31日前申报。
符合文件规定的免试人员,必须在10月31日前提供《拟招调人员符合免予职业技能鉴定和技能水平测试条件承诺表》及相关证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2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2月20日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人才引进管理服务,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引进市外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第四条人才引进工作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依程序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户籍迁入等手续。
第五条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
(二)已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除外〕。
(三)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发布单位】81908【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6-10-10【生效日期】1996-10-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九日)为贯彻落实《中国计划生育工作纲要(1995―2000年)》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1996]7号)精神,严格控制我市人口增长,使“九五”时期我市人口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奋斗目标相适应,为深圳第二次创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特作如下决定。
一、一、“九五”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一)“九五”时期全市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6‰以下,多孩率控制在2%以内,计划生育率达到90%以上;人口自然增长率严格控制在11.5‰以内。
人口素质有比较明显的提高。
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二)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坚持计划生育工作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努力实现从单纯抓计划生育向抓计划生育与发展社会经济相结合转变,从计划生育工作以行政制约为主逐步向行政制约与利益导向激励机制相结合转变,逐步实现计划生育孕前型管理。
(三)把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放到基层,努力搞好计划生育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服务网络配套建设,大力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居委会活动,积极推广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计划生育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计划生育工作与依法治市相结合。
(四)坚持户籍人口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起抓,坚持人口计划指标与统计质量一起考核,坚持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做法,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机制,促进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和法制化。
配合做好本地区的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工作。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局•【公布日期】2003.04.14•【字号】深劳[2003]46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年4月14日深劳[2003]46号)为了规范我市企业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企业招调员工入户我市的,适用本规定。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录用公务员、职员以外的人员招调入户我市的,可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招调员工包括招工和调工。
对在深圳市外已就业、有工作关系且已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调工办理,其他人员按招工办理。
第四条招调员工工作应遵守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并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招调员工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和技能水平测试。
第六条市、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办理招调员工入户我市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招调员工条件第七条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法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经工商年检和劳动年审合格的,可以申请办理招调员工:(一)上一年度纳税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二)上一年度出口创汇额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三)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新办企业;(四)经我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五)具有我市重大建设项目以及高新技术开发项目需要招调相关人才的企业。
第八条在我市注册,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均在人民币8万元以上(含8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将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经营者(限工商注册时登记的负责人)招调入我市。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2007年企业招调员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2007年企业招调员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深劳社规[2007]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7.03.29【实施日期】2007.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2007年企业招调员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7年3月29日深劳社规〔2007〕7号)为做好我市2007年度企业招调员工工作,根据《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深劳社规〔2007〕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调员工手续办理(一)全市劳动保障系统统一使用招调员工网上办公系统,并按统一的办事程序和要求审核招调员工材料。
(二)2006年度已立户且上年度未违反招调员工规定的企业,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纳税证明领取《深圳市2007年市外招调员工办事手册》和《2007年市外招调员工文件及办理招调手续的相关政策依据》办理立户手续;新立户的企业按《实施办法》的立户条件提供相关材料办理立户手续,并领取《深圳市2007年市外招调员工办事手册》和《2007年市外招调员工文件及办理招调手续的相关政策依据》。
(三)企业经办人凭本人劳动保障卡办理所在企业招调员工业务。
(四)立户办理时间为2007年4月6日至10月31日。
申报招调工个人计划的时间为2007年4月13日至11月15日。
截止受理招调员工个人材料时间为2007年12月15日。
(五)特区内下列企业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调手续:1.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市投资控股公司系统企业;2.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3.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单位;4.生产基地在特区外,但生活基地在特区内的市属大型企业。
特区内上列单位以外的其他企业到所在地的区劳动(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招调手续。
宝安区、龙岗区内企业依照《实施办法》招调员工的,到所在地的区劳动部门办理招调员工的有关事宜。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修改《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修改《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局•【公布日期】2004.03.16•【字号】深劳[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劳动局关于修改《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3月16日深劳[2004]29号)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局决定对《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深劳〔2003〕46号,以下简称《规定》)作以下修改:一、《规定》第七条中“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法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经工商年检和劳动年检合格的,……。
”修改为“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法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经工商年检合格的,……。
”二、《规定》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上一年度纳税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企业。
”三、《规定》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在当年度注册成立的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
”四、《规定》第十三条修改为“招调已在我市工作的人员,可放宽年龄限制,计算方法是将其在我市办理劳务工手续且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累计年限从实际年龄中扣除,但招调时的年龄不得超过48周岁。
”五、取消《规定》第十五条中“属农村户籍的,还应符合国家‘农转非’政策”的规定。
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按优先职业和控制职业分类进行调控”修改为“优先解决用人单位急需的技能人才。
”七、《规定》第二十一条增加“根据深圳市政府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精神,简化大企业招调工手续,其档案材料、缴纳社会保险等资料由企业人事部门审核,劳动部门抽查核实;优先满足大企业招调工需求,对有特殊专长、特别贡献的技能人才,特事特办,确保大企业及时调入所需技能人才。
”为第四款。
八、《规定》增加“经全国或全省统考取得的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经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拟招调人员,如系农业户口,可同时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子女16周岁以下(或16—18周岁且为在校中学生的)且与拟招调人员在同一户口本上的,可同时办理‘农转非’及随迁手续。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在招调工中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在招调工中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深劳[1999]179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9.07.23
【实施日期】1999.07.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02年9月26日)重新发布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6日)废止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在招调工中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
(1999年7月23日深劳[1999]179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市保税区管理局、龙岗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全市各用人单位: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广东省
计划生育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在招调工中执行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希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在招调工中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的决定-深劳[2002]60号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在招调工中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的决定正文:----------------------------------------------------------------------------------------------------------------------------------------------------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9月26日深劳[2002]60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在招调工中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1999年7月23日深劳[1999]179号)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市保税区管理局、龙岗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全市各用人单位: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在招调工中执行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希遵照执行:一、凡违反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的员工一律不准从市外招调工进户。
二、凡申报招工材料,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三个月内出具的有效婚育证明。
宝安、龙岗两区户籍人员申报招工材料,已婚者必须提供《结婚证》和《配偶情况调查表》,已生育的按调工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三、凡申报调工材料,未婚者必须提供原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三个月内出具的未婚证明;已婚者必须提供《结婚证》和《商调工人配偶情况调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具体材料:(一)已生育一孩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和女方的“节育措施证明”。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注意事项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注意事项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公布日期】2002.07.08•【字号】深计生[2002]27号•【施行日期】1997.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8份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7月8日深计生[2002]27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由我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8份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印发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注意事项的通知注1(注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改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997年12月8日深计生[1997]69号)各区、镇(街道)计生办:现将《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注意事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注意事项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是我市计生部门掌握流动人口婚育、节育情况的前提,也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重要环节。
为了方便群众,有利于计生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省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注2(注2:原句为:根据粤计生委〔1996〕27号《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范》),结合我市计生工作的实际,现就发放、查验《证明》工作提出如下注意事项:一、(此条废止)注3(注3:此条原文为:深圳市范围内户口与居住地同在一起的,无须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2016年《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新版)
2016年《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新版)2016年《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新版)《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
以下是中国人才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有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户籍的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效应当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规划和国土、住房和建设、出租屋租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在人才引进过程中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的决定【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深人发[2002]4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事局【发布日期】2002.03.28【实施日期】2002.03.2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P10【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24日)重新发布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在人才引进过程中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在招调工中严格执行计划
生育政策的通知》的决定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深劳[2002]6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2002.09.26
【实施日期】1999.07.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6日)废止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
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26日深劳[2002]60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
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在招调工中严格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
(1999年7月23日深劳[1999]179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市保税区管理局、龙岗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全市各用人单位: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广东省计划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