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管理办法-汕头大学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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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捐赠使用及募集捐赠奖励办法

大学捐赠使用及募集捐赠奖励办法

大学捐赠使用及募集捐赠奖励办法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校友、学校各单位和教职员工积极开展捐赠工作,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捐赠资金的使用捐赠资金原则上由校基金会接收,由基金会负责核算和管理。

根据捐赠资金性质和募集捐赠主体,按以下几种情况使用:(一)捐赠人明确指定用途或使用单位的限定性捐赠资金,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由基金会设立单独项目帐进行会计核算。

使用时由受益项目负责人或受益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按基金会财务审批权限审批使用。

(二)捐赠人未明确指定用途的非限定性捐资资金,按募集捐赠主体分两种情况使用:1.各学院募集的非限定性捐资资金,由各学院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教学、科研和条件改善等。

使用时由本学院负责人提出申请,按基金会财务审批权限审批使用。

2.其它由校属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募集的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由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章程和管理办法统筹使用。

二、募集捐赠奖励及配比办法根据《XX省属本科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捐赠资金符合省财政配比条件的,学校设立专项资金给予奖励,从下年度预算中统一安排。

(一)对教学单位引进捐赠的奖励对各学院上年度直接引进的捐赠项目,原则上按该捐赠项目实际到账金额1:1予以奖励。

学校奖励给各学院的资金,30%计入学院绩效工资,可用于人员经费及筹资奖励等,70%计入事业费,主要用于教学、科研等硬件条件改善。

捐赠人对捐赠项目有配比要求的,学院应从奖励资金中给予适当配比。

(二)对非教学单位引进捐赠的奖励校属各单位、各部门直接引进的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由学校按捐赠资金总额的30﹪予以奖励;直接引进的限定性捐赠资金,由学校按捐赠资金总额的15﹪予以奖励。

协助学校引进的,根据捐赠资金性质和单位部门所起作用,给予捐资总额10%-15%的奖励。

各单位、部门获得的奖励,按奖励总额的70﹪补充单位和部门事业费,30﹪计入留成费,用于单位和部门业务活动开支及奖励。

(三)对教职工个人引进捐赠的奖励教职工个人直接为学校引进的非限定性捐赠资金,按捐资总额10﹪予以奖励;直接引进的限定性捐赠资金,按捐赠总额5﹪予以奖励。

捐赠管理制度学校

捐赠管理制度学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对外捐赠行为,加强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保障捐赠活动的合法、合规、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接收、管理和使用所有捐赠资金和物资。

第三条学校对外捐赠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捐赠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捐赠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应向捐赠者和社会公开。

(三)专款专用原则:捐赠资金和物资应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和用途使用。

(四)效益最大化原则:充分发挥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作用,实现捐赠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捐赠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捐赠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捐赠活动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日常工作。

第五条捐赠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学校捐赠管理制度,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审核捐赠申请,确定捐赠项目。

(三)组织捐赠物资的接收、验收和分发。

(四)监督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五)定期向捐赠者和社会公布捐赠活动的进展和成果。

第六条捐赠项目申请:(一)捐赠者向捐赠管理办公室提交捐赠申请,内容包括捐赠金额、物资名称、用途、捐赠期限等。

(二)捐赠管理办公室对捐赠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捐赠项目是否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三)捐赠管理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捐赠项目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捐赠物资接收与验收:(一)捐赠物资到达学校后,捐赠管理办公室负责接收、清点和验收。

(二)捐赠物资验收合格后,由捐赠管理办公室出具验收报告。

(三)捐赠物资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和用途进行分发。

第八条捐赠资金使用:(一)捐赠资金使用需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和用途进行。

(二)捐赠资金使用过程中,捐赠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三)捐赠资金使用完毕后,捐赠管理办公室向捐赠者和社会公布使用情况。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九条学校成立捐赠监督小组,负责对捐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捐赠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对捐赠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捐赠活动的合法、合规。

企业提供的高校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企业提供的高校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企业提供的高校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体现学校对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

促进他们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为社会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特设立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二、三年级学生中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条奖学金资金来源:学校学费收入10%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的资金中提取10%支付。

第四条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五条根据学生理论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奖学金分三个等次: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

第六条获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社会责任感强;思想积极上进,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能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热爱劳动,讲究卫生,勤俭节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守信。

评奖年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态度端正,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评选年度内必修课程考核全部合格,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努力提升综合素质;自觉锻炼身体,保持身心健康,体育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军训成绩合格。

(五)综合素质测评原则上位于本测评单位的前20%。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奖学金:(一)本学年享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受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补考后仍有学习成绩不及格的。

(五)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六)学校或系规定的其他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第八条本学年学习成绩补考后位列本测评单位(班级或同专业)前20%的学生方可申请奖学金。

大学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

大学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

大学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Z大学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鼓励各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争取有关单位和个人(校友)对学校进行捐赠。

第三条凡以学校名义或以学校各单位名义接受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均按本办法规定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以学校各单位名义接受的且需学校承担相应义务的捐赠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经学校批准。

第四条学校对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实行规范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的分配和使用机制,以更好地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捐赠资金的管理第五条学校按照捐赠方的意愿,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并接受捐赠方的监督。

第六条凡是以学校及学校各单位名义获得的捐赠资金必须交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核算管理。

以学校各单位名义获得的捐赠资金,按照学校规定对各单位的分成比例由各单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捐赠资金截留、挪用和私分。

第七条捐赠方与学校签订合同的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及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使用。

第三章捐赠物资的管理第八条学校及学校各单位接受捐赠的物资是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学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接受捐赠的物资。

学校各单位以学校名义接受的捐赠物资使用权归学校,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接受的捐赠物资使用权原则上归各单位。

第九条学校对接受捐赠物资实行严格的登记、保管、交接制度,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

学校及学校各单位接受捐赠物资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须到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账手续,不得账外滞留。

第十条学校及学校各单位接受捐赠物资到校后,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部门,按捐赠协议和捐赠清单对捐赠物资进行清点、登记。

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纳入学校正常的固定资产管理。

校庆或重大活动期间接受的捐赠物资可由各单位先行登记保管(XX石油大学校庆物资捐赠登记表见附件),然后履行国有资产入帐手续。

汕头大学2011[1]

汕头大学2011[1]

贾树彬奖学金
贾树彬先生
许诗霞、梁春燕、熊欣
Eugene Ka Scholarship Eugene Ka
喻龙、阮春梅
林夕奖学金
周凯旋小姐
黄纾曲、盘薇娴
鼎园奖学金
庞熙先生
朱鸿琳、李淑雯
The Valley Trust Scholarship
Mr. Wing K. Chung & Mr. Leslie W. K. 黄义遵、李世平 Chung
黄楚莹
DBS Vickers Limited
(HK)
豆王华、郭红燕
贾源思敏奖学金
贾源思敏女士
许丹云
刘亮红奖学金
Mr.& Mrs. K.L.Wong 秦玮雁、郭海婷、顾子瑜
陆法兰奖学金
陆法兰先生
张倍瑜、郭杏珍
鲍绮云奖学金
鲍绮云女士
罗颖、龙隆
UOB Kay Hian Scholarship
大华继显香港有限 公司
4.82%
出国、 出境
2.24%
自主 创业
0.20%
就业率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100%
100% 99.65% 99.45% 99.22% 98.47% 97.89% 97.40%
96%
■ 至诚书院 ■ 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 ■ 长江艺术与设计学院 ■ 法学院 ■ 工学院 ■ 理学院 ■ 商学院 ■ 文学院 ■ 医学院
累计毕业生
85-10累计 校本部
32,825
26,796
-
-
2,806
1,879
143
42
35,774

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管理办法

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管理办法

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管理办法(汕大发[2007]1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李嘉诚基金会的支持帮助下,在汕头大学设立的企业或个人捐助奖学金的管理。

第二条境内外企业及个人本着支持中国高等教育,奖励学有所成的优秀学生的目的,均可以企业或个人名义捐款在汕头大学设立以企业或个人命名的奖学金。

以下统称为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

第三条企业及个人设立奖学金,一般设奖期限在5年以上,每年奖励人数在1人以上,奖励金额为5000元/人,设奖总金额在50000元以上。

捐赠企业或个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授奖条件。

第四条捐赠者有特别设立授奖条件的奖项,按捐赠者设立的条件接受学生申请。

第五条捐赠者没有特别设立授奖条件的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由学校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其中不少于25个名额用于优秀外省女生奖励计划,其余的用于优秀高年级学生奖励计划。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学校成立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计划管理委员会和评选委员会。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和评选委员会的成员组成1、管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主管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项目的校领导;(2)李嘉诚基金会代表1名;(3)教授代表1名。

管理委员会主席由主管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项目的校领导担任,基金会代表由基金会提名,教授代表由主席提名。

管理委员会名单经校领导会议通过后公布。

2、评选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2)李嘉诚基金会代表1名;(3)学生处代表1名;(4)教务处代表1名;(5)学院代表2名。

评选委员会主席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学生处、教务处代表由处长或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处长担任,学院代表每年由汕头大学八个学院的院长轮流担任,学院轮流顺序为:文学院、理学院、工学院、法学院、商学院、长江艺术与设计学院、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医学院。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和评选委员会的职责1、管理委员会职责:(1)拓展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资金来源;(2)审议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管理方面的相关制度及使用计划;(3)审议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管理使用情况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4)审核每学年的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评选结果。

大学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

大学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

大学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近年来,大学教育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帮助。

大学接受社会的捐赠资金和物资,不仅可以提升学校的办学条件,还可以推动学校的教育教学发展。

然而,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涉及到资金流动、物资安全等重要问题,需要制定科学严谨的管理办法,确保捐赠的资金和物资能够得到有效而透明的利用。

一、捐赠资金管理办法1.捐赠资金的接受和登记大学应建立健全捐赠资金接受和登记制度。

在接受捐赠资金时,应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款项的用途和受捐学校的义务。

接受捐赠资金后,学校需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管理系统,并对捐赠人进行感谢和致以公开的赞誉。

2.捐赠资金的专项管理大学应将捐赠资金以及由其衍生的利息、投资收益等专门用于指定的项目或用途。

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参考捐赠人的意愿,同时遵循相关法规和政策。

大学需设立专门的资金监管团队,确保捐赠资金的安全、透明和有效运用。

3.捐赠资金的公开透明大学应在学校网站或其他媒体渠道公开捐赠资金的接受和使用情况。

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流动情况、使用目的和效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学校应及时向捐赠人提交捐赠资金管理的年度报告,展示使用情况和效益。

二、捐赠物资管理办法1.收受和登记物资大学收受捐赠物资时,应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和用途等事项,并详细登记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和价值等信息。

对于有特殊价值的物资,应进行专门的鉴定和评估,并保障其安全有序的保存和使用。

2.物资的配置和管理大学应根据实际需求和捐赠物资的用途,制定物资配置和管理的规范与流程。

明确物资申请、审批和使用的程序,并设立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物资的分配和监督。

同时,学校需定期盘点和更新物资信息,保证物资库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物资的公开使用大学应确保捐赠物资公开透明地使用。

物资的使用应优先满足本校师生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可以向其他学校或公益组织提供帮助。

物资的流转和使用情况应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示,并及时回报捐赠人和社会大众。

学院捐赠管理办法

学院捐赠管理办法

学院捐赠管理办法(修订)为了规范捐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捐赠管理的原则(一)自愿捐赠(二)专款(物)专用,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

(三)建立独立账目,对所接受的物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等使用情况在全院公示,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捐赠者。

二、捐赠方式和内容(一)现金捐赠捐款者可直接将捐款缴至校友办,再由校友办统一办理捐赠手续; 也可通过邮局汇款或通过银行转账(通过邮局或银行向学校捐款的校友请在汇款单或转账票据上说明捐款用途及捐赠者本人的姓名、毕业院系、专业、时间、联系方式等)至学院账户。

(二)实物捐赠包括图书、资料、仪器设备、房产等物品。

图书捐赠指各种学术专著、名人书籍和软件资料的捐赠;资料捐赠指校史资料和文物捐赠,包括与我校相关的各个时期的重要文件、文稿手迹、历史照片、名人字画、领导题词等。

(三)捐建教学、科研后勤设施、认养树木等。

(四)对学院事业发展有益的其它捐赠。

三、捐赠谢忱方式学院将采取以下鸣谢方式,对捐赠人予以衷心的谢忱。

(一)所有捐赠人均颁发捐赠证书,并登记造册,永久留存;(二)所有捐赠单位的名称、捐赠者的姓名及数额,根据其意愿将定期在XX学院校园网上公布;(三)根据捐赠单位和捐赠者的个人意愿,可以协商其他答谢方式。

四、组织管理(一)学院对捐赠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学院校友办是全院接受捐赠的归口管理部门。

(二)捐赠者要求设立奖学金、助学金项目的,校友办负责把捐赠者的要求转告相关部门办理。

若是境外捐赠,校友办负责联络工作。

(三)捐赠的资金,由学院财务处开具正式财务收据,其捐资款项一律进入学校指定账户,实行专户管理;捐赠人捐赠的物资、设备等实物,由学院校友办协助财务处统一接受、登记和管理,并办理捐赠财产的相关手续。

(四)捐赠者有权决定财产的用途和使用方式,有权了解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和捐赠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医院捐赠资产管理制度

医院捐赠资产管理制度

接受社会捐赠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捐赠资助我院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倡公开公平、透明规范的社会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我院提供资金、物资或服务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的行为。

第三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第四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捐赠资产管理委员会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按规定予以审核,提出是否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意见报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五条医院应当以单位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人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核程序,并予以公示。

第六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或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七条医院不得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捐赠资助:(一)损害国家或其他公共利益;(二)附有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卫生等标准或要求;(四)未按相关规定获得批准或许可的设备、器械或药品;(五)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

第七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审核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一)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二)属于非实物性服务的社会捐赠资助;(三)匿名捐赠资助的;第九条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应当符合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规定,且应当距失效日期6个月以上。

高校捐赠经费管理制度

高校捐赠经费管理制度

高校捐赠经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高校捐赠经费管理工作,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护捐赠人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高校内制定捐赠经费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高校内所有涉及捐赠经费的管理工作,包括公开募捐、资助项目管理、捐赠资金使用、经费管理等内容。

三、捐赠经费来源捐赠经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校友、社会团体、企业等向高校捐赠的现金、物品等。

2. 政府拨款、慈善基金等向高校提供的资金。

3. 专项项目资助、合作研究基金等。

四、捐赠经费管理机构高校设立捐赠经费管理机构,负责捐赠经费的接收、管理、使用和报告工作,其组织架构如下:1. 捐赠经费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高校捐赠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和规定,审议和批准捐赠经费的使用项目。

2. 捐赠经费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捐赠经费管理日常工作,包括接收捐赠、登记、管理、使用、报告等。

3. 捐赠经费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管理捐赠经费,包括项目评估、资金分配、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捐赠经费使用管理1. 捐赠经费使用应符合捐赠人意愿,并按照捐赠协议约定执行。

2. 捐赠经费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捐赠经费的合理使用。

3. 捐赠经费使用项目应符合高校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经捐赠经费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4. 捐赠经费使用应做到全程监督、及时跟踪,并定期向捐赠人进行报告。

5. 捐赠经费使用不得用于违法违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捐赠经费管理规定1. 捐赠经费的接收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登记入账。

2. 捐赠经费使用项目应编制详细计划,并报捐赠经费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3. 捐赠经费使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做到事前预算、事中监督、事后评估,确保资金使用合规、效益明显。

4. 捐赠经费使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编制使用报告,并向捐赠人进行汇报。

5. 捐赠经费使用项目结束后,应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并做好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企业捐赠奖学金协议书

企业捐赠奖学金协议书

企业捐赠奖学金协议书甲方(捐赠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接收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希望支持教育事业,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乙方作为教育机构,愿意接受捐赠并设立奖学金,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捐赠内容1.1 甲方同意向乙方捐赠人民币(或其他货币)______元,用于设立奖学金。

1.2 捐赠资金应专项用于奖学金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条奖学金设立2.1 乙方应根据甲方意愿,设立名为“______奖学金”的奖项。

2.2 奖学金的评选标准、发放程序和金额由乙方制定,并应得到甲方的认可。

第三条捐赠资金的管理3.1 乙方应设立专项账户,对捐赠资金进行专项管理。

3.2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

第四条捐赠资金的用途4.1 捐赠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乙方学校内表现优异的学生。

4.2 乙方应确保捐赠资金的透明使用,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第五条捐赠方的权利和义务5.1 甲方有权了解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报告。

5.2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捐赠资金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接收方的权利和义务6.1 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学金的发放标准和程序。

6.2 乙方应确保捐赠资金的合理使用,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捐赠资金,应承担违约责任。

7.2 如乙方未按约定使用捐赠资金,应返还甲方捐赠资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8.1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8.2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九条争议解决9.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9.2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10.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奖助学金的资助方案

奖助学金的资助方案
1.乙方与高校签署的奖/助学金协议书; 2.乙方发放奖/助学金的相关凭证; 3.甲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经审核,对拟资助的企业于 华侨试验区官网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由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 办理资金拨付,将资助经费拨至乙方以下指定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四、甲方权利义务: (一)有权向乙方了解上述奖/助学金的设立、运营、发放 等相关情况并获取相关材料; (二)及时审核乙方奖/助学金执行计划; (三)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提供奖/助学金资助款项。 五、乙方权利义务: (一)按时组织奖/助学金评选事宜; (二)保证奖/助学金款项专款专用,并向甲方提供真实的 申报资料; (三)为奖/助学金获得者提供实习或就业机会。 六、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 精神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双方均有权向汕头仲裁委员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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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并书面提交当年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资助方式 (一)企业每年 6 月 30 日前向华侨试验区管委会人才工作
办公室(简称“人才办”)提交下一年度奖/助学金执行计划; (二)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每年 7 月 31 日前组织专家
评审会对企业设立的高校奖/助学金方案进行评审,并确定计划 资助企业名单;
关于鼓励华侨试验区企业在高校设立 奖/助学金的资助方案
为推进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简称“华侨试验区”) 做好优秀人才储备,提升华侨试验区在高校的知名度,鼓励区内 企业在国内外知名高校设立奖/助学金,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助对象 登记地址在华侨试验区直管区内,并在国内外知名高校设立 奖/助学金的企业。 二、资助额度 对区内企业当年用于高校奖/助学金的奖金支出按 1:0.2 的比 例,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为 100 万元)。 三、资助条件 (一)设立奖/助学金的高校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汕头市内的本科院校; 2. 汕头市外的重点本科院校; 3. 教育部认证国(境)外院校。 (二)企业需与上述高校合作设立奖/助学金,并冠名“汕头 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XXX 企业奖学金”或“汕头华侨 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XXX 企业助学金”; (三)该奖/助学金主要资助方向针对高校内跨境金融、商 务会展、资源能源交易、文化创意、旅游休闲、教育培训、医疗 服务、信息和海洋等相关专业; (四)已获资助的企业为奖/助学金获得者提供实习或就业

学院关于社会捐赠的管理规定制度

学院关于社会捐赠的管理规定制度

学院关于社会捐赠的管理规定制度为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更好地为学院教学和科研工作服务,促进我院的教育事业发展,鼓励学院各方面争取社会捐赠,努力将社会捐赠资金拓展成为我院筹措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

同时为了规范接受捐赠的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学院鼓励各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渠道和各种形式争取社会捐赠和赞助,以支持学院的发展。

同时也要通过共享信息、统一协调,以便于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共同做好有关捐赠项目的争取工作。

二、为了保证法律上的有效性,争取社会捐赠和赞助应当由受赠人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确认资金的赠予性质。

捐赠活动和协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且不能有损于学院的利益。

三、凡由学院或学院下属单位取得的捐赠或赞助款,应纳入学院帐户进行管理、核算。

个人不能借用学院或部门名义接受纯属私人利益性质的捐赠和赞助。

四、捐赠和赞助要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意愿进行管理和使用。

捐赠协议中载明所捐赠资金用于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购置设备、基本建设或专项活动的,必须纳入专门的科目或项目进行核算,实行专款专用。

捐赠人没有指定款项用途的捐赠款或赞助款,列入学院预算收入并用作教学、科研及其他日常运行。

五、捐赠或赞助的标的物是固定资产或物资的,必须记入固定资产和相应的资产帐目,纳入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同时,必须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六、为了鼓励社会各方面踊跃奉献,支持我院的艺术教育事业,学院可根据具体的捐赠事项给予相应的馈谢,如冠名权、荣誉称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回赠艺术品、策划个人展览等等方式,同时颁发荣誉证书或匾牌。

七、为了鼓励各方面争取捐赠和赞助的积极性,学院允许对于5万元以上的非专项捐赠,按照5%-10%提取筹资费,具体项目筹资费的比例由学院审批决定。

筹资费用于筹资过程中的有关支出和对有关人员的奖励(院级在职领导参与筹资活动的,不领取筹资费用);以实物捐赠或专项捐赠的可以由受益单位予以奖励,其奖励方案参照非专项捐赠的比例报学院批准后执行;有些捐赠项目协议中要求资金配套的,学院按不高于1:1的比例给予配套,具体比例由学院审批决定。

企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企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企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为了调动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等素质全面发展,鼓励大学生成为优秀人才,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帮助学生成功”的宗旨,结合我院实际及捐赠企业的要求,特制定企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企业捐赠专款,专款专用的原则。

3、学生自愿申请、民主评议、逐级认定审批的原则。

二、授奖对象XXX学院在籍所有学生。

三、企业奖学金奖励条件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学院;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成绩优异;热爱劳动,认真参加社会实践;遵守法律和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勤俭节约,综合素质全面发展。

2、具体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评选)(1)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者;(2)获校级及其以上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3)在校级及其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文章者;(4)获得校级及其以上科技成果奖者;(5)获市级及其以上竞赛前三名者;(6)其他有突出表现和突出成就者。

四、奖励标准1、一等奖学金五名,每生每年5000元;二等奖学金十名,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奖学金二十名,每生每年1000元。

此项奖学金与国家、省及校内奖学金不兼得。

2、获得国家级比赛一等奖奖励2000元;二等奖奖励1000元;三等奖奖励500元。

省级比赛一等奖奖励1000元;二等奖奖励500元;三等奖奖励300元。

3、团体奖按单项奖计算,获奖成员平均分配。

五、企业奖学金评选准则1、满足具体奖项提供者的意愿(前提条件);2、一份优异的学习成绩单(占60%的评选比重);3、对学校课外活动做出的杰出贡献(占10%的评选比重);4、具有良好的判断力、才智、创造力以及广泛的兴趣(占5%的评选比5、学生所在院系系主任的意见(占10%的评选比重);6、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和兴趣(占10%的评选比重);7、该生其它方面的杰出表现(占5%的评选比重);六、企业奖学金评选程序1、学校每年根据企业意愿及参考各分院人数比例等因素,确定各分院的奖励总人数,再以学年总平均分对各院系的申请者进行排序,按1:2比例确定各分院的入围者名单并公布。

汕头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汕头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3汕头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一)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全日制在校的本科学生,并符合以下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组织机构(一)评审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或其委任的代表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审议院级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助学金评审意见。

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秘书处,由学生处教育管理科(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负责日常事务。

(二)院级评审委员会各学院(书院)成立院级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分管学生事务的领导、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各学院(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评选和资助办法(一)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选。

学校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名额,根据各学院(书院)当学年奖学金参评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至各学院(书院)。

(二)各学院(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申报。

(三)各学院(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获资助者候选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预公示,预公示无异议后将获资助学生候选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处。

(四)学校评审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广东省教育厅。

(五)国家助学金分两次发放,每学期发放一次。

学校在接到上级主管单位划拨资金后一个月内发放给学生。

第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大学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大学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大学捐赠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拓宽学校办学资金的筹措渠道,加强对各类捐赠资金的管理,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部门第二条 XX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在其宗旨范围内对学校捐赠事项进行统管理,具体按照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学校财务部为捐赠资金的管理部门,代行基金会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参照基金会管理的规定执行相关的手续。

其他经批准直接捐赠至学校的资金由财务部参照基金会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资金募集第四条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教职员工个人采用非公募的方式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筹措办学资金,扩大办学资源。

第五条学校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在不损害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第六条捐赠可采用现金、债券、股票、期权、保险金等形式,金额及方式不限。

第七条捐赠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1. 社会捐赠;2. 学校和政府资助;3. 基金会开展活动的收入;4. 基金会的银行存款利息;5. 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章资金使用第八条捐赠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立项管理、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

具体按照基金会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九条捐赠资金应当用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捐赠协议有明确用途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金学校可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协议约定用途。

第十条捐赠资金的主要用途包括:1. 资助教学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等;2. 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3. 资助教学研究和著作出版;4. 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合作和国际学术会议;5. 资助教师在境外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6. 资助学校其他教育发展项目。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各类捐赠资金纳入基金会的账户,统管理。

大学引进公益性社会捐赠奖励办法

大学引进公益性社会捐赠奖励办法

大学引进公益性社会捐赠奖励办法第一条为积极吸纳社会办学资源,奖励在学校社会公益性捐赠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捐赠人与XXX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教育基金会)签署捐赠协议、以捐赠方式为学校成功引进用于支持学校的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校园建设、文化建设以及校友事业等方面的货币资金和非货币资金捐赠。

第三条奖励对象包括除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合作发展办公室(校友总会/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之外的学校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非事业编制人员)、离退休教职工、在校学生、校友及社会各界人士。

多人联合引进并实现捐赠的,以主要贡献者为奖励对象。

单位直接联系并实现捐赠的,以单位为奖励对象。

单位(部门)负责人牵头联系并实现捐赠的,由单位(部门)负责人与本单位(部门)协商确定奖励对象。

第四条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单独设立社会捐赠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实现社会公益性捐赠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标准按照捐赠项目实际到账金额分档计算。

(一)单笔人民币10万元(不含)以下的公益性货币捐赠,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单笔人民币10万以上、受益范围是全校性的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知识产权归学校)、校园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公益性货币捐赠,学校给予到账金额8%的奖励。

其中无指定用途的公益性货币捐赠,学校给予到账金额10%的奖励。

(二)成功引进并实现的股票、债券等公益性有价证券捐赠,以捐赠产品过户日市场价格计算,学校给予5%的奖励。

(三)成功引进并实现的实物类(如软件、仪器、设备、设施等)公益性捐赠,以当时市场价格计算,学校给予5%的奖励。

对所有公益性捐赠,教育基金会都开具捐赠发票,颁发捐赠证书,并在基金会官方媒体鸣谢。

第五条学校根据每年社会捐赠实际情况,给予合作发展办公室(校友总会/教育基金会秘书处)适当的经费补助。

汕头大学医学院薪酬制度管理

汕头大学医学院薪酬制度管理

汕头大学医学院薪酬制度管理
一、目的
为建立合理而公正的薪资制度,以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原则
战略性原则:薪酬设计以公司战略为导向机制,与公司战略相配合。

市场竞争原则:员工薪酬保持在同行业人力资源市场的平均水平以上。

公平性原则:根据员工多承担和公司的贡献,以及员工的工作年限等因素,来确定每位员工的薪酬水平。

适时调整原则:公司薪酬制度将定期由综合办公室或相关部门修订,员工的薪酬将依据新的市场环境、公司经营绩效进行适时的调整。

公司将定期与市场上同行业或类似行业的福利水平作比较,以保持竞争力。

遵守国家法律原则:公司各项薪酬制度的制定以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基本原则。

激励性原则:薪酬以增强工资的激励性为导向,通过绩效奖金等激励性工资单元的设计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

经济性原则:薪酬水平须与公司的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保持一致。

三、薪酬构成
1.员工薪酬由四大部分构成:
1)固定薪酬部分:包括工龄工资、岗位工资和资历工资;
2)绩效薪酬部分:包括绩效奖金、销售提成及其它单项奖金;
3)附加薪酬部分:包括加班工资和各类津贴;
4)福利薪酬部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其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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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管理办法
(汕大发[2007]1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李嘉诚基金会的支持帮助下,在汕头大学设立的企业或个人捐助奖学金的管理。

第二条境内外企业及个人本着支持中国高等教育,奖励学有所成的优秀学生的目的,均可以企业或个人名义捐款在汕头大学设立以企业或个人命名的奖学金。

以下统称为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

第三条企业及个人设立奖学金,一般设奖期限在5年以上,每年奖励人数在1人以上,奖励金额为5000元/人,设奖总金额在50000元以上。

捐赠企业或个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授奖条件。

第四条捐赠者有特别设立授奖条件的奖项,按捐赠者设立的条件接受学生申请。

第五条捐赠者没有特别设立授奖条件的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由学校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其中不少于25个名额用于优秀外省女生奖励计划,其余的用于优秀高年级学生奖励计划。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计划管理委员会和评选委
员会。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和评选委员会的成员组成
1、管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主管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项目的校领导;(2)李嘉诚基金会代表1名;(3)教授代表1名。

管理委员会主席由主管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项目的校领导担任,基金会代表由基金会提名,教授代表由主席提名。

管理委员会名单经校领导会议通过后公布。

2、评选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2)李嘉诚基金会代表1名;(3)学生处代表1名;(4)教务处代表1名;(5)学院代表2名。

评选委员会主席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学生处、教务处代表由处长或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处长担任,学院代表每年由汕头大学八个学院的院长轮流担任,学院轮流顺序为:文学院、理学院、工学院、法学院、商学院、长江艺术与设计学院、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医学院。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和评选委员会的职责
1、管理委员会职责:
(1)拓展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资金来源;
(2)审议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管理方面的相关制度及使用计划;(3)审议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管理使用情况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4)审核每学年的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评选结果。

2、评选委员会职责:负责优秀高年级学生奖励计划的评定工作。

第九条管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学生处,负责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日常管理和协调。

秘书处每年6月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下学年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使用计划;12月向管理委员会提交当学年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工作报告。

第三章优秀外省女生奖励计划
第十条为增加女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鼓励更多的优秀女生报考我校,每年有不少于25个奖励名额专门用于奖励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外省女生,奖励金额5000元/人。

第十一条优秀外省女生奖励计划不需要学生申请,由学生处根据当年学校的招生情况及奖学金使用计划,按以下原则评选后将结果报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以学校名义发文公布:
1、分普通类和艺术类进行评比;
2、普通类按各省女生招生比例进行名额分配;
3、按学生高出所在省份录取分数线的百分比进行各省排名;
第十二条优秀外省女生奖励计划评选进程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1-3周,根据评比原则确定受奖励的优秀外省女生名单,并确定学生具体获奖的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奖项;第4周,将评选结果报管理委员会审核;第6周,公布并发放奖学金、证书。

第四章优秀高年级学生奖励计划
第十三条对于捐赠者有特别设立授奖条件的奖项,每学年由学校公布相关奖项具体事宜,根据捐赠者要求公开接受学生申请。

对于捐赠者未特别设立授奖条件的奖项,除用于优秀外省女生奖励计划外,将用于奖励学有所成的高年级学生,每学年由学校公布具体奖项和数目,公开接受高年级学生,即大学三年级(含)以上学生本人申请。

申请条件如下:
1、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履行学生义务;
2、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总GPA达到3.0以上(含3.0);
4、热心公共事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奉献精神;
5、具有卓越的创新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申请者须登录汕头大学奖学金网站进行网上申请,填写《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申请表》,同时以附件形式提交以下材料:
1、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单;
2、一篇由该学生撰写的文章
3、该学生发表的任何作品。

第十五条奖学金初审
学校每年根据捐赠者意愿及参考各学院人数比例等因素,确定各学院的奖励总人数,再以在校期间总GPA为标准对各学院的申请者进行排序,按1:2比例确定各学院的入围者名单并公布。

入围者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学生处书面提交《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申请表》、《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入围者推荐表》及以上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评选委员会对入围者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从中挑选出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各项具体奖项的获奖者。

第十七条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评选准则:
评选委员会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评选获奖者:
1、满足各具体奖项捐助者的意愿(前提条件);
2、一份优异的学习成绩单(占60%的评选比重);
3、对学校课外活动做出的杰出贡献(占10%的评选比重);
4、具有良好的判断力、才智、创造力以及广泛的兴趣(占5%的评选比重);
5、学生所在学院院长的意见(占10%的评选比重);
6、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和兴趣(占10%的评选比重);
7、评委会还应考虑该生其它方面的杰出表现(占5%的评选比重)。

第十八条申请者或入围者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将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优秀高年级学生奖励计划评选进程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4周,公布用于优秀高年级学生奖励计划的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奖项及各学院评选名额,接受学生网上申请;第5周,按一定比例确定入围者名单并公布;第6-7周,入围者向学生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第8-9周,评选委员会从入围者名单中评出各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奖项获奖者;第10周,将评选结果报管理委员会审核;第11周,以学校名义发文公布并发放奖学金。

第五章奖学金的管理和发放
第二十条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由汕头大学按上述办法进行管理
分配,专项使用。

汕头大学学生处、财务处负责具体管理并根据各奖项的评审结果向学生发放奖学金、证书。

同时,在学校奖学金等相关网站公布获奖者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奖学金将优先用于获奖学生履行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学生在校期间义务。

获奖者需提交中英文感谢信由学校向捐赠者寄送。

第二十二条奖学金评定后如发现有任何欺诈或违反条例情况,汕头大学有权收回奖学金及证书。

第六章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汕头大学学生处每学年向管理委员会提交该学年的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工作报告,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校董会。

报告须包含奖学金的管理概况、奖学金的评比过程、获奖者名单等相关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优秀高年级学生奖励计划评选
过程如出现争议事项,由评选委员会投票表决决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在经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报校领导会议通过后实施,由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项目秘书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的任何修改均须报李嘉诚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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