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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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根据《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和资金管理工作,我会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得力措施,组织有关人员对单位基本会计账户上的所有往来款项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推进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将往来款项清理工作作为近期重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精心安排,狠抓落实,并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财会人员为成员的往来款项清理小组,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
及时制定实施方案,抓好工作落实。
及时制定我会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清理工作阶段实施方案,落实清查责任人,对我会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统计。
二、往来款项清查范围清查范围包括我单位各种应收及暂付款、应付及暂存款。
三、往来款项清理情况至XX年12月,县残联账面反映暂付款共计14.86万元,其中XX年6月至XX年12月净增加1.07万元,目前,已全部入账,XX年6月以前的13.79万元已用于支付宣传费、无障碍设施改造费用等;应付款11.55万元,其中XX年6月至XX年12月净增加0.02万元,其余11.53万元为XX年前遗留贷款等。
四、存在的问题及整改的方向根据往来款项清理结果,在XX年以后,我单位产生的债权债务权责明晰,并已全部化解,XX年以前产生的债权债务因财务人员变更、相关制度不健全,从而未得到有效清理,并且越压越久。
针对以上问题,我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认真核查。
逐笔逐项分析,对账龄长、余额大、往来频繁项目要具体分析,逐一与对方单位或个人核对;对有争议的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及时清理。
在核准数字、弄清情况、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取得证据的基础上,做到该收的收、该付的付,该列支的列支,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账、死账,要依照规定进行处理。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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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30号《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7月27日云南省财政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财政厅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云南省财政厅文件云财资〔2009〕73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ﻩ总则第一条ﻩ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8〕17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省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结合工作需要,由省财政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审核(审批)权限进行划分。
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实施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批复或报备案管理。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ﻩ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财政部门重新安排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96fe59a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df.png)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3.07•【字号】云政发[1996]45号•【施行日期】1996.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6〕45号1996年3月7日)省直各委、办、厅、局:根据财政部财文字〔1996〕2号文件精神,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重新制定的《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费的等级标准(见下表)---------------------------------------|项|||||住宿费标准||等目|||||----------||级||||其他|省外|省内||职标|火车|轮船|飞机|交通|-----|----||||||工具|||地州|市||准|||||一般|特殊|市及|( ||务|||||地区|地区|开放|县|||||||||地区|) ||--------------|--|--|--|--|--|--|--|-||省政府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软席|一等|一等|按实||||||人员|车|舱位|舱位|报销|100 |140 |80|70||--------------|--|--|--|--|--|--|--|-||省级正副厅(局)长及其相当职||||||||||务的人员。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9460442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63.png)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7•【字号】云政办发[2008]173号•【施行日期】2008.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办[2008]17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依法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十月七日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重要物质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由政府财政提供并不断补偿积累形成,从其形成、使用到处置,均与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密切相关,是政府公共财政运行和公共财政资金分配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为保障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实现,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利,承担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18f1ad73f46527d3240ce021.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年一月五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财政部关于下发《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通知-财统[2002]4号
![财政部关于下发《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通知-财统[200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0d6c15db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d4.png)
财政部关于下发《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下发《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金和会计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建立科学、规范的行下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果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二年三月五日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金和会计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行为,保证会计决算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范围、编制内容、工作组织、填报审核、汇总上报、质量核查及数据资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规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指行政事业单位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和各项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下发《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下发《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3116001de80d4d8d15a4f40.png)
第三十条 中央各部门应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会计决算报表、部门本级会计决算报表和本级代编经费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并对有关收入支出、内部往来项目等汇总虚增进行调整和剔除后,形成本部门汇总会计决算报表。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各地区汇总会计决算报表要以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数据为准,不得随意调整数据和科目,更不能虚报、瞒报和随意结转。
(一)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二)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管理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分库。
第九条 各地区(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的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编报规范和时间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四)负责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信息上报和对外提供工作,并对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信息披露实施统一管理。
(五)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六)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库和网络管理体系。
第八条 中央各部门(含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和有关中央直管企业集团,下同)按照全国统一的工作程序、编报规范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二)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三)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ecf91bb1a37f111f1855ba0.png)
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完善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和票据管理制度,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在非经营性收费、非行政事业性收费、非政府性基金收费等财务活动中票据管理使用的需要,经研究并多方征求意见,依照中央和省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现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从二00一年七月一日正式启用,省级各单位和各地财政部门请于6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领购计划。
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下同)业务工作中发生往来款项所需的票据,一律使用由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以下称“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不得再使用其他票据。
第二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款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种代收、代垫款项。
第三条以下事项不得使用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1、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性、服务性收入;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附加等;3、预算外资金在部门或系统内上缴分成收入。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昆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领购证和票据的发放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
各地、州、市、县财政局、地税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辖区行政事业单位的领购证办理和票据发放工作。
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印制、发放和核销等管理工作。
地、州、市财政部门统一向省财政厅领购《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并负责发放给所辖各县、市。
第五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由省财政厅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制。
《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套印省财政厅印制章。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f856a3d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29.png)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2•【字号】云政发[2011]122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12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财政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云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本省驻外机构和单位的财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业务的指导,必要时,可以直接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的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下级财政部门认为所监督事项重大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实施监督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财政部门检查处理。
对财政监督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制,支持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工作时,应当包括有关财政监督的情况。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财政监督,加强源头监控、过程跟踪、效果考核,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b2b72ece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da.png)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64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9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财政资金,是指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具体包括上级政府各项转移支付补助收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坚持“预算法定、权责统一、信息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法律监督、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政资金管理工作。
本省驻外机构和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强化预算编审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要按“全口径”预算要求,将政府的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并将部门预算收支和部门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编制综合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编制相衔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建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设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对已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要定期进行评估,时限到期的专项转移支付要自动退出,未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批准,不得继续执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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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
收据》审批权限的通知
【标 签】收据审批权限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征字﹝2001﹞15号
【发文日期】2001-07-10
【实施时间】2001-07-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完善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和票据管理制度,省财政厅与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票[2001]7号),现就我省地税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管理审批权限明确如下: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2.按照现行税务管理原则,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使用的审批工作。
3.本通知自接文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cd6d3e1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74.png)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云财非税[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0)10号2010年6月28日)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州、市财政局、非税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适用范围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使用项目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查同意。
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下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单位凭银行的资金划拨凭证入账,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票据。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主管部门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并切实履行对所属单位的票据监管责任;情况特殊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由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向财政部门领购;省垂直管理的单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领购。
三、《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票样附后)于2011年1月1日启用,2010年12月31日前沿用原版《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原版《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适用范围和使用项目从2010年7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
原版《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自2011年1月1日停止使用,各部门和各单位对已领购使用及库存的原版《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清理登记造册,于2011年3月31日前按照管理权限报送财政部门核销。
四、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未经财政部批准,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提供我省印制的资金往来票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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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5〕7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6日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原则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推进财政改革和落实预算法的必然要求。
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把“零钱”化为“整钱”,统筹用于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是创新宏观调控方式的重要内容,是用足用活积极财政政策的关键举措,是解决财政收支矛盾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方法。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大力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改进和创新宏观调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总体目标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要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结合起来,统筹考虑预算管理制度、中期财政规划、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等改革。
要以问题为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大力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近期目标是:盘活各领域财政沉淀资金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促跨越。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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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0.06•【字号】云财行[2008]325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08]325号2008年10月6日)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适当提高了差旅费的标准,并推行出差实行定点饭店住宿,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本《办法》从 2008 年10月 1 日起实施后,各州市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问完成,在未确定前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州市、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
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住宿在当地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
出差人员暂时按照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 600 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 300 元,处级人员每人每天省外、省内一类地区 240 元、省内二类地区 200 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省外、省内一类地区150元、省内二类地区 10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各州市饭店定点工作完成后,将另行通知。
三、省外出差,出差人员原则上住宿在财政部和各省财政厅确定的出差定点饭店。
附件: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的通知-云政发[2009]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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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的通知(云政发[2009]210号)昭通、曲靖、保山市人民政府,镇雄、宣威、腾冲县 (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精神,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我省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加快推进扩权强县,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决定从2010年起开展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发展的客观要求为依据,以扩权强县,不断增强县域经济发展内在活力和动力为目标,进一步理顺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积极创新对县级财政管理方式,提高县级财政管理水平,逐步建立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财政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省级财政的调控职能,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权责统一,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原则。
妥善处理省、市、县(市)三级政府间利益分配关系,重新确立省、市、县(市)三级财政的管理责任,按照财力与事权对等、权责利一致,共同支持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原则,构建省对试点县 (市)的财政管理体制和机制。
2.坚持公平合理,承认既得利益的原则。
保证各级财政现行体制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既得财力不受影响,促进市、县(市)财政平稳运行。
3.坚持积极稳妥,确保改革有序推进的原则。
为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改革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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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6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云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提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根据《云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参照《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本省各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以及单位授权个人办理的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原则上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
预算单位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小额商品服务购买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话费、水费、电费、维修费等支出仍继续使用转账结算,不得现金支付。
各州(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对实行公务卡方式结算的商品服务支出的范围及额度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在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且信用卡产品符合公务卡标准的商业银行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预算单位零余额开户相对集中的原则,确定的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
预算单位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但应遵循零余额账户开设银行与公务卡发卡行统一的原则。
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由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和招商银行昆明分行代理发放。
第五条公务卡报销业务应当通过专门的公务卡支付系统进行。
该系统由发卡行按照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业务需求开发,免费提供给预算单位,用于辅助办理预算单位财务报销、代理银行划款和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动态监控信息等业务。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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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2007年3月2日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省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省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省级事业单位国有(公共)财产。
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省级事业单位的资产,省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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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10】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满足履行国家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省财政部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级行政单位应对本单位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收缴规范津贴补贴后省直机关自筹收入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收缴规范津贴补贴后省直机关自筹收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1ea9233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9f.png)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收缴规范津贴补贴后省直机关自筹收入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收缴规范津贴补贴后省直机关自筹收入的通知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从2008年1月1日起,规范后的省直机关津贴补贴资金已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
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规范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07〕53号)、《关于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规范后相关资金收缴问题的通知》(云财库〔2007〕22号)的有关规定,原各单位各项自筹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收缴省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纳对象缴纳对象:已经规范津贴补贴的省级国家机关(含驻州、市、县、区的垂直管理单位)、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以及实行公务员管理的省本级事业单位。
二、收缴范围(一)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指缴纳对象所持有的固定资产(如房屋、铺面、场地等)和无形资产,通过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净收益。
(二)下属单位上交收入。
指缴纳对象下属单位上交的利润、承包费、管理费等收入。
(三)广告收入。
(四)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五)未明确资金存款利息必须纳入专项资金管理的财政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三、缴款方式和账务处理(一)缴款方式缴纳对象缴款时根据各收入项目性质按当年政府收入分类科目归类填列。
上缴收入时,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其中:执收单位编码填“单位财政编码”。
收款人填“云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省级273010,开户银行: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地方批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6〕45号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地方批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6〕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7e6892d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82.png)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地方批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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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地方批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的通知
云财非税〔2016〕45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各州(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2016年上半年工作汇报会重点工作任务立项督查的通知》(云办通〔2016〕51号)“从今年10月1日起,一律取消省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决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废止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清理费、公路路产占用费、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有关单证工本费、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费等4项云南省地方制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文件。
今后,平等主体之间通过市场提供商品、服务所产生的费用,除政府定价目录之外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中:财产损坏应由损坏人按不低于该财产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经济补偿;培训单位开展非学历培训(进修)的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不得收费。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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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单位往来款项
【颁布单位】云南省财政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财票﹝2001﹞7号
【发文日期】2001-05-25
【实施时间】2001-05-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完善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和票据管理制度,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在非经营性收费、非行政事业性收费、非政府性基金收费等财务活动中票据管理使用的需要,经研究并多方征求意见,依照中央和省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现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从二○○一年七月一日正式启用,省级各单位和各地财政部门请于6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领购计划。
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下同)业务工作中发生往来款项所需的票据,一律使用由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以下称“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不得再使用其他票据。
第二条 《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款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种代收、代垫款项。
第三条 以下事项不得使用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1.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性、服务性收入;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附加等;
3.预算外资金在部门或系统内上缴分成收入。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昆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领购证和票据的发放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
各地、州、市、县财政局、地税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辖区行政事业单位的领购证办理和票据发放工作。
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印制、发放和核销等管理工作。
地、州、市财政部门统一向省财政厅领购《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并负责发放给所辖各县、市。
第五条 《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由省财政厅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制。
《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套印省财政厅印制章。
印章的式样和印色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第六条 《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由单位凭领购证领购,实行验旧领新、按月使用量限量供应的购票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申领《往来款项统一收据》领购证的,应由本单位财务人员持法人代码证书、财务专用章、行政介绍信到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申领单位要如实填报《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使用申请表,经地方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核发领购证。
第七条 各单位要按规定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管理,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并由财务部门实行专人、专账、专库(柜)管理,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第八条 单位在启用整本《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前,应当进行认真检查,如发现有漏页、缺码、重码等质量问题,应及时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确认的单位往来款项目使用《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开具《往来款项统一收据》时,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填写错误的票据加盖作废章,与存根联一并保存。
单位遗失《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告财政部门。
第九条 每本《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使用完毕后,应由使用单位在封面上如实填写使用起止时间、收取金额和收据起止编号,由经手人签章,财务部门审核后连同存根报检联一并妥善保存。
单位已使用的《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存根,在领购新收据时交同级财政部门审验。
《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存根的保存期不得低于5年,保存期满,必须造册登记,报经财政部门查验后方可销毁。
第十条 单位发生机构撤销、改组、合并的,必须及时将尚未用完的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向财政部门缴销或申请更换,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建立《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稽查制度,加强监管工作。
在监管中,可以采取查阅、复制、询问等方式与有关的当事方进行调查。
单位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各级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 对于以下行为,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
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
2.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的;
3.制贩假《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
4.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
5.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
6.利用《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乱收费或乱收取政府性基金的;
7.不按规定接受财政和税务部门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8.管理不善,致使《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发生丢失或毁损的;
9.其他违反本办法或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单位在管理和使用《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中,违反本办法或相关规定,情节严重或屡纠屡犯的,同级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停止向其发放《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对单位的违规行为,由同级财政部门如实记入该单位领购证中的“违章事实”栏。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