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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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首套个人住房公
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22.10.28
•【字号】大房金发[2022]30号
•【施行日期】2022.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
款利率的通知
各办事处、机关各部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22〕226号),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和五年以上年利率均下调0.15个百分点,分别为2.6%和3.1%。
二、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保持不变,即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和五年以上贷款年利率分别不低于3.025%和
3.575%。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0月28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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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15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大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请示的批复》(辽房委字[2004]9号),我市决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单位、职工各10%,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单位、职工各15%。
新职工仍执行单位25%、职工15%的缴存比例。
市本级和区市县新、老职工界定标准按当地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额,具体计算口径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
缴存基数计算到元位,元位以下四舍五入。
三、本次调整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按此时间调整存在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可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四、相关规定:(一)市财政拨款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执行《关于规范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大财行[2004]6号)。
(二)经批准现缴存比例低于7%的单位,可继续执行现缴存比例至原批准期限届满再作调整。
期限届满后调整仍有困难的单位,需于期限届满3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核准。
(三)因经营困难,本次无法调整缴存比例或无法一次调整到位的单位,需按规定提出申请,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核准。
大连实行住房限购政策 非大连户籍需交满1年社保
![大连实行住房限购政策 非大连户籍需交满1年社保](https://img.taocdn.com/s3/m/2fce34a0852458fb760b560d.png)
大连实行住房限购政策非大连户籍需交满1年社保3月21日,大连市对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高新区实行住房限制性政策。
我精心的为大家准备了《大连实行住房限购政策非大连户籍需交满1年社保》,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如果想了解更多的相关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
两会上住房调控不放松的信号刚刚释放,地方政府就开始用行动响应起来。
3月21日,辽宁省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及其实施细则,同步出台限购以及限售政策,通知自3月22日起开始执行。
此前3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19日在人民大会堂“部长通道”上明确表示,要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夯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同时,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
此次大连出台的通知指出,为防止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高新区防止房价过快上涨,实行住房限制性政策。
对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及高新园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高新区(以下简称限制区域)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不含公寓,下同)。
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中心城区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制区域的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中心城区没有住房的,在限制区域可购买1套住房,购房时需提供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
此外,凡在限制区域内新购买住房的,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通知在信贷方面也进行了限制,通知规定,中心城区单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45万元下调至40万元。
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执行同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e661237455270722192ef7cd.png)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公积金贷款资产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09]1号,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三条所称代办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第三条借款人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
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
两个借款人的,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的,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借款人在办理组合贷款时,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二者必须是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借款人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365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本市区域是指大连市所辖区(市)县。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且不影响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自住房;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3、父母双方均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4、一户只能办理一次此类公积金贷款;5、只能一位子女申请一次单人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收入稳定。
借款人如单身,本人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如已婚,夫妻双方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指:1、贷款当前逾期;2、贷记卡当前逾期;3、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年费);4、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含卡费、年费);5、单笔贷款存在近24个月内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累计逾期超过10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6、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7、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8、近24个月内贷款存在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9、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大连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大连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合同](https://img.taocdn.com/s3/m/f6daece9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fb93065.png)
大连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大连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听起来有点正式,但其实这就是帮助你实现拥有温暖小窝的桥梁,咱们就来聊聊这事儿。
你想啊,多少人为了有个自己的家,辛辛苦苦攒钱,奋斗了那么久。
结果,终于有机会贷款买房,心里那种激动,嘿,简直像中了彩票一样。
不过,贷款可不是随便说说就能搞定的,得有一份靠谱的合同在手,这样心里才有底,不至于在房贷的海洋里迷了路。
说到这个合同,里面的条款可不少,嘿,简直就像是大海捞针。
合同得写清楚贷款金额,这可是咱们未来几年的重头戏。
比如你准备贷款50万,那这数字可得明明白白地写在上面,不然万一出现纠纷,弄不好就是“你说的我没听见”。
然后利率的问题也是个大事儿,大家都知道,利率高了,咱们每个月的还款压力就大了,这就像背上了千斤重担。
要是你觉得这利率合适,那就干脆利索签了;要是不满意,得赶紧和银行谈谈,别让自己后悔。
再说说还款期限,通常大家都会选择10年、20年或者30年,没错,这就是个长跑比赛,谁能坚持到谁就能拿到属于自己的家钥匙。
想象一下,前面几年的还款就像在爬山,刚开始可能觉得累得要死,但到了山顶,看着那美丽的风景,心里可乐了。
然后要注意的是,提前还款的问题,有的人可能觉得自己攒了点钱,就想提前还清,这可是要看看合同上怎么规定的。
有些银行收取罚款,真是有点无奈,心里不甘却又无可奈何。
当然了,合同里还得有责任和义务,这可是双方的事情。
你作为借款人,得按时还款,不能一不小心就拖了后腿。
银行这边也得保证贷款的安全,万一你遇到困难,得提前和他们沟通,别等到最后关头才想起来。
“哎呀,我还没还款呢”,那时候可就来不及了。
双方都有责任,这样才能搭建起一个良好的合作关系。
再有,合同中还有关于抵押的问题,哎,真是让人心累。
贷款买房子,房子就是你的抵押品,银行放心地把钱借给你,但万一你不还了,银行就可以收回房子,嘿,这可不是小事儿。
记住了,贷款是个大事,买房是个大事,咱们的心血和未来都在这上面,不容小觑。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ded04fc9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3d.png)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0.15•【字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业经2008年7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10月15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2008年7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工作。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由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依法缴存。
第五条新设立或者录用新职工的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对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可以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办理缴存登记或者账户设立手续。
大连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托管办法》的通知-大房委发[1999]3号
![大连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托管办法》的通知-大房委发[1999]3号](https://img.taocdn.com/s3/m/3e4f3c18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f0.png)
大连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托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托管办法》的通知(大房委发【1999】3号)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连单位:《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托管办法》业经市住房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住房委员会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托管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破产、解散、撤销单位职工以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市内四区已参加住房公积金汇缴的破产、解散、撤销单位的职工以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的职工(以下简称托管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由大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托管户”,办理托管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提取、变更、注销等业务。
二、托管程序第五条破产、解散、撤销单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须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予以偿还。
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单位破产、解散、撤销之日上进心30日内持托管申请及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到住房资金管理工作中心申请托管,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的,单位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手续、证件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托管。
住房公积金欠缴的,补齐后方可办理。
第六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单位提出的托管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审核后,出具“住房公积金托管通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单位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留存;第二联作为受委托银行办理有关手续的凭证;第三联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留存。
大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新版)
![大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413a9eb1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6225e5f.png)
大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缴纳流程一、社保新增、停缴与补缴新增首次新增:1、联系复印件3张。
2、一寸彩照3张。
3、医疗保险增加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4、经办人联系原件。
调入/续保:1、联系复印件2张。
2、医保卡正反面复印件。
停缴减员直接转大连市社保临时户,不需资料。
补缴补缴期限和险种:首次参保人员增员当月起缴,不可往前补,续保员工可补缴,但不能超过首次参保时间。
五险捆绑,缴费、补缴都是五险。
工伤生育增员当月起缴,补缴不享受待遇。
所需资料:1.单位(职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
2.单位(职工)持联系复印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本人签字)、《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个人补缴明细表》到社保中心基金征缴部门办理补缴业务审核。
补缴基数以企业申报为准。
全额征收滞纳金。
其中《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应报补缴险种涉及的经办机构审核,即养老由社保中心审核,医疗、工伤、生育由医保中心审核,失业由就业中心审核,采暖费由退管中心审核。
二、公积金新增、停缴与补缴新增1、联系复印件。
2、首次参加工作时间。
3、确认缴费比例。
4、住房公积金变更业务明细表(一式二联)(此表可在网上)并加盖单位预留财务印鉴。
停缴1、住房公积金变更业务明细表。
2、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盖单位公章或部门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事关系)证明书》、退休审批表等其他证明)。
补缴补缴期限:可以补缴,时间同社保。
所需资料:如需要调整缴费比例,一并提供学历证明。
报销流程一、养老待遇申请流程申领报销条件1、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申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
女职工50。
女干部55)申领报销时限1、时限:退休批准后的第二个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2、周期:提交全资料后,正常一个月左右。
所需资料资料按当地存档机构的清单为主。
办理流程办理退休:1、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到社保经办机构基金征缴部门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单》后,先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中“个人档案申报/网上申报企业退休核准”或“个人档案申报/网上申报事转企退休核准”进行待遇计算并打印《退休人员审批表》。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b9e6701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ba.png)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7.03.17•【字号】大房金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房金发〔2017〕20号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确保业务和资金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及《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公积金贷款包括两种类型:(一)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申请将原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二)已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申请将原商贷尚未还清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组转公贷款)。
第四条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类型,转公积金贷款分为四种方式:(一)先抵后贷。
借款人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住房作为抵押担保,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原商贷。
(二)先还后贷。
经中心审核同意,借款人自筹资金将原商贷还清并解除抵押后,将用于原商贷抵押的房屋(以下简称原抵押房屋)用于转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顺位抵押。
在借款人不结清商业贷款,且抵押权人仍为商业银行的情况下,银行同意顺位增加中心为该房屋第二抵押权人,中心据此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以偿还借款人的商业贷款,还清后解除原商业贷款抵押。
(四)阶段性担保:借款人申请经中心招标选定的有资质的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原商贷并解除商业贷款抵押后,再设定中心为该房屋的抵押权人。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b7e9dfa2c850ad02df804134.png)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全文)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全文)第一条为了标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公积金贷款资产平安,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方法》(大房金管发[xx]3号,以下简称《方法》),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方法》第三条所称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大连分行。
《方法》第三条所称办事处指:(一)抵押房屋坐落在市本级的(含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下同):商品房纯公积金贷款在市本级各办事处均可 ;商品房组合贷款在组合银行所在办事处 ;其他类型贷款,在抵押房屋所在区办事处。
(二)抵押房屋坐落在区市县范围内的,由抵押房屋所在地办事处(或网点) 。
第三条借款人是指符合《方法》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
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
两个借款人的,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关系;借款人与人不是同一人的,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关系。
借款人与贷款所屋的原所有权人之间不能为本人或配偶关系。
借款人组合贷款之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二者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关系。
人、抵押人(含配偶,下同)应年满18周岁。
《方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为哪一项指借款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180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方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本市区域是指大连市所辖区(市)县。
《方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且不占用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自住住房;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3、父母双方均未过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4、一个家庭只能一次此类公积金贷款;5、一个家庭只能一个子女申请一次单人公积金贷款。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标准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8aa21298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98.png)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标准在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因此,了解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的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标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使用这一制度。
首先,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的12%,其中单位和个人各缴存6%。
这意味着,每个月职工的工资中将有12%被划拨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用于后续的住房消费。
这一比例的设定是经过充分考虑和平衡的,能够在保障职工利益的同时,也不给单位造成过大的负担。
其次,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主要包括购买住房、还房贷、大病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
职工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在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况下,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从而解决实际问题。
这一举措为职工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生活中的各种困难。
此外,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相对较低,通常在4%左右。
这一利率水平相对较为优惠,对于有购房需求的职工来说,能够减轻一定的经济压力,提高购房的可负担性。
因此,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来说,可以考虑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来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最后,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是非常严格的,确保了公积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相关部门会定期对公积金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这一举措为职工提供了保障,使他们对于自己的公积金能够更加放心和信任。
总的来说,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的标准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利益,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提高生活质量。
通过了解和熟悉这些标准,职工们可以更好地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自己的未来打下更加坚实的基础。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标准,为自己的未来规划提供更多的参考和帮助。
大连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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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如何计算大连市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大连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具体的额度计算公式如下:1.贷款金额上限:根据大连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贷款金额上限为购房总房款的80%,即MaxLoan = TotalPrice × 80%。
2.贷款金额下限:根据大连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贷款金额下限为最低首付款,最低首付款根据购房的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a.首套房:-一般情况下,首套房的最低首付款为购房总房款的30%。
-若购房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且满足其他相关条件,最低首付款为购房总房款的20%。
b.二套房:-在符合一套房政策的前提下,二套房的最低首付款为购房总房款的70%。
注:购房总房款为房屋的购买价格,包括房屋本身的价格、车位价格、装修款等。
3.贷款额度:贷款额度 = Min(MaxLoan, TotalPrice - MinDownPayment)根据以上的计算公式,可以具体计算出大连市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举例说明:假设购房总价格为100万元,首付款比例为30%,则首付款为30万元。
根据最大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可得 MaxLoan = 100万元× 80% = 80万元。
根据最小首付款计算公式可得 MinDownPayment = 100万元× 30%= 30万元。
则最终的贷款额度为贷款额度 = Min(80万元, 100万元 - 30万元) = 7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计算仅为一种示例,实际的贷款额度计算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如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
此外,不同地区的公积金贷款政策存在差异,因此实际额度还需参考当地相关规定。
总结:大连市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购房总价的80%以及最低首付款来计算,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 = Min(MaxLoan, TotalPrice - MinDownPayment)。
具体的贷款额度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计算,并参考当地相关规定。
管理与人事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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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与人事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管理与人事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一份详细规定公积金贷款相关事宜的文件。
它的实行对于住房贷款的管理有着关键性的作用。
以下是关于该实施细则的介绍。
一、背景与概述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指以个人和单位缴纳的一定比例的工资月缴存额为基础,采取国家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建的方式向职工提供住房按揭贷款等服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归集和管理做出了规定。
而《管理与人事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则是在该条例的基础上,对住房贷款的具体操作进行规范。
二、实施细则内容与条款实施细则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总则、贷款合同管理、还款管理、90天以上逾期未还贷管理、附则。
其中每个部分均规定了详细的条款,对于贷款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管理岗位的职责都有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包括:1.贷款合同管理:规定贷款合同签署、贷款申请、贷款批复等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和标准。
2.还款管理:明确了还款方式、还款截止日期、逾期还款罚息、减免等各项规定。
同时,也规定了还款管理职责。
3.90天以上逾期未还贷管理:对逾期未还贷的贷款人及时催收并进行适当处理,包括向债务集中处理机构申请债权转让等。
4.附则:对于相关名词及定义、适用对象、生效时间等进行了规定。
三、实施细则的意义与影响《管理与人事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实施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有着积极的作用。
它通过规范贷款、还款等各项管理操作,提高了贷款管理的透明程度和合法性,保证了职工的权益,也保障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健运行。
对于个人而言,该实施细则使得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变得更加公开、规范和安全。
这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合理发展,也提高了职工购房的积极性和购房能力。
通过本次的实施,我们看到了政府在住房贷款管理方面的用心。
政府的举措不仅规范了公积金的使用、归集和管理,也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这种积极作用不仅对于住房领域,也对于其他领域的制度建设,提供了有益启示。
[银行工资流水单]银行工资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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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工资证明模板收入证明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同志,系我单位正式职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历_________(初等、中等、高等)。
婚姻状况为__________________(已婚、未婚、离异),担任_______________职务,其本人近三个月工资收入(大写)分别为_____月_______________元、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其上述证明真实无误,我单位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事(劳资)部门公章或单位公章年月日备注:1、2、3、4、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事(劳资)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篇二:工资证明范本下面几种证明格式、挑选适合自己的、直接填好打印出来、让财务盖章即可!员工工作及收入证明兹证明王XX 身份证号码41272619890925XXXX 是我公司员工,在门市部部门任销售员职务。
至今为止,一年以来总收入约为伍万圆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
盖章:日期:年月日============================================== ====================工资收入证明________________:兹证明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在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职务。
不良贷款设定九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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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设定九条标准作为《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配套细则,《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10年2月1日开始实施。
与以往执行的个作为《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配套细则,《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10年2月1日开始实施。
与以往执行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相比,《实施细则》有诸多方面变化,为方便城镇职工申请办理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专家昨日进行了详细解读。
1《实施细则》明确了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具体标准原操作细则中规定: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指在贷款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近两年内贷款连续逾期(含担保人代还)6期、因信用不良被起诉、近两年内贷款有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信用不良情况。
而《实施细则》中将存在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判断标准细化为9条,包括:1、贷款当前逾期;2、贷记卡当前逾期;3、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年费);4、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含卡费、年费);5、单笔贷款存在近24个月内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累计逾期超过10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6、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7、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8、近24个月内贷款存在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9、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2《实施细则》根据房地产交易所的新信息系统、新办事流程调整了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和所需材料,并增加了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等业务内容,重点明确了需要借款人提交的相关手续。
(一)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申请转贷款前,应确认《房屋所有权证》已办出,原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办理提前全部还款,同时借款人签署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书,中心对借款人的征信状况及贷款申请进行初审。
大连公积金贷款首套房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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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公积金贷款成为了许多购房者的首选之一。
在大连,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与认定标准是购房者十分关心的问题。
首套房的认定标准是公积金贷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
一、购房者的条件。
1. 社保条件。
购房者及其配偶需在大连缴纳社会保险,并在连续缴纳一定时间后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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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支持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为来源,委托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贷款业务由管理中心及其办事处,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银行(以下称代办银行)办理.第二章贷款条件和范围第四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一年以上(从贷款申请日向前推算);(二)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除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外该购建等行为发生在一年以内;(三)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五)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管理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担保;(六)外地户口、本地农户借款人须提供联系人;(七)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对借款人所在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5天(含65天)的不予贷款。
借款人办理担保或为抵押物办理保险的,还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管理中心对有下列行为的借款人予以贷款:(一)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其开发单位须同管理中心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二)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房(即二手房);(三)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公有住房;(四)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房屋所有权作抵押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或其他无房屋所有权住房(如部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五)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第六条办理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贷款条件、贷款范围及办理程序等,按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aaa896a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98.png)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5.14
•【字号】大政办发[2008]65号
•【施行日期】2008.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6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经过全面清理,确认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193件。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晓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的范围和内容,依法履行职责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市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电子文本可以登录“中国大连”网站()和“大连法制网”()查询。
附件:大连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附件。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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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房金发[2005]55号【发布部门】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05【实施日期】2005.09.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大连市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大房金发[2005]5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发展需要,规范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公积金贷款)管理,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公积金贷款包括两种类型:(一)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借款人将抵押房屋转让给拟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借款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下同),并由新借款人向中心申请将原借款人的贷款转为新借款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公积金贷款A);(二)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向中心申请将原商业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公积金贷款B)。
已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正处于还款过程中的借款人不能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转公积金贷款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应已办出,并能办理抵押手续。
转公积金贷款A涉及的房屋应能办理过户手续。
第四条转公积金贷款只能申请纯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转公积金贷款由中心招标确定的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费由新借款人(或借款人)承担。
第六条为防范贷款风险,转公积金贷款涉及的房屋由中心招标确定的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费由新借款人(或借款人)承担。
第二章转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本办法适用。
大连公积金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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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公积金最低标准大连市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其公积金政策一直备受关注。
公积金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职工们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大连市的公积金最低标准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就大连市公积金最低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更好地为广大职工提供参考和帮助。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大连市公积金的最低缴存基数。
根据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大连市公积金的最低缴存基数为每月工资的20%,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这意味着无论职工的工资水平如何,都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以确保其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正常运转。
其次,大连市公积金的最低提取标准也是我们需要了解的内容。
根据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职工在提取公积金时,最低提取标准为个人账户余额的50%。
这意味着职工在累积一定金额的公积金后,就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提取,以满足个人的住房需求。
除此之外,大连市公积金的最低贷款标准也是我们需要了解的内容。
根据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最低贷款标准为个人账户余额的80%。
这意味着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公积金累积情况,申请一定比例的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维修自住住房,以满足个人的住房需求。
总的来说,大连市公积金最低标准对于职工的个人住房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大连市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最低提取标准和最低贷款标准的了解,可以更好地规划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从而更好地满足个人的住房需求。
综上所述,大连市公积金最低标准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也是职工们需要了解的重要内容。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可以为广大职工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使用自己的公积金,实现个人的住房目标。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公积金政策,更好地满足职工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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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支持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为来源,委托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贷款业务由管理中心及其办事处,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银行(以下称代办银行)办理。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范围第四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一年以上(从贷款申请日向前推算);(二)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除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外该购建等行为发生在一年以内;(三)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五)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管理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担保;(六)外地户口、本地农户借款人须提供联系人;(七)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借款人所在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5天(含65天)的不予贷款。
借款人办理担保或为抵押物办理保险的,还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管理中心对有下列行为的借款人予以贷款:(一)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其开发单位须同管理中心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二)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房(即二手房);(三)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公有住房;(四)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房屋所有权作抵押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或其他无房屋所有权住房(如部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五)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第六条办理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贷款条件、贷款范围及办理程序等,按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职工的贷款条件、贷款范围及办理程序等,按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业务实施办法(试行)》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执行。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八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根据申请贷款的不同类型提供相应的手续。
第九条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已做审批情况、历史贷款(含异地贷款)情况、购房情况、本次贷款申请情况、借款人自然情况、借款人征信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答复。
第十条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由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所需贷款。
其中购买售房单位(含开发单位)出售的房屋,由代办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购买存量房的,由代办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借款职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一条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还贷能力系数A+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12×贷款期限。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A为可变参数。
最高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是双方或只有一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结合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可用量分别确定,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执行,分为单人贷款最高额度和双人贷款最高额度。
购买房屋价款总额中的自筹资金与贷款额的比例,根据购房类型的不同分别确定。
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最高贷款额度和规定的贷款成数。
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外还需要贷款的,可以申请部分商业性贷款,但合计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规定的贷款成数。
第十二条借款人调整自住房屋时,待原贷款还清后,可享受再次贷款,但累计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应贷款额度和最高贷款额度。
第十三条贷款最长期限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
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存量房房龄加申请贷款期限不得超过40年。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利率。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利率按合同利率执行。
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罚息。
借款合同签订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导致每期还款金额变更的,管理中心不另行通知借款人,但借款人可以凭身份证和借款合同到管理中心打印新的还款计划。
第五章贷款偿还第十五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实际的还款计划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可以任选其一。
第十七条借款人在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时可以申请转换还款方式,一笔贷款的还款方式只能转换一次。
第十八条借款人全部或部分还款,要征得管理中心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借款人办理全部或部分还款时,可以选择用现金还款方式、住房公积金转账还款方式、现金还款和住房公积金转账还款组合方式。
办理部分还款时,每次还款额不得低于规定数额。
所涉及的保险费、担保费余下部分可在贷款全部清偿后返还。
第十九条借款人授权管理中心自第一个约定还款日起按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账偿还贷款,且该授权不可撤销。
借款人配偶也可委托管理中心按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账偿还贷款。
借款人须在代办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并授权代办银行可随时以自动转账方式从该账户扣划资金偿还贷款。
第六章贷款担保和保险第二十条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以所购自住普通住房及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抵押物的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并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
抵押期内,未经管理中心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变卖、馈赠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二十二条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抵押合同终止后,管理中心向借款人出具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解除抵押权。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以购买的在建自住房屋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可用签订的购房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
抵押期内,管理中心是抵押物的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可用国债、封存的国有商业银行定期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五条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满之前,质权人不得擅自处分。
质押期内,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或者灭失的,由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在管理中心招标确定的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为抵押物办理担保或保险。
第二十七条办理抵押物担保的,由担保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二十八条办理抵押物保险的,保险期间,保险单正本由管理中心保管,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因保险事由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已办理抵押物保险的,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间,因借款人的原因,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借款人应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如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或保险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或保险手续。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用于借款抵押的房屋应经管理中心招标确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评估报告正本由管理中心保管。
第七章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二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经借款人和管理中心协商一致并征得担保人或保险人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单方面宣布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一)借款人使用虚假材料申请借款的;(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三)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物重复抵押或拆迁、出售、出租、赠与以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四)借款人连续四个或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五)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无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六)借款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义务的。
借款人已办理了担保或保险的,担保人或保险人代借款人清偿全部欠款后,管理中心应将抵押权移交给担保人或保险人处置。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对管理中心和代办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普通住房的界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税局《对〈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若干说明》执行。
第三十八条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