灶具成品检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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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星立方厨电集团有限公司灶具成品检验标准

发布日期:2016.10.25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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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0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0

3 分类 (1)

3.1 规格与型号 (1)

3.2 灶具的类型 (1)

3.3 灶具的型号编制方法 (1)

4 技术要求 (2)

5 基本要求 (11)

6 其它部件要求 (13)

7 各部件间隙要求 (15)

8 内部检查 (16)

9 附件要求 (17)

10 初期寿命试验 (17)

11 安规要求 (18)

12 试验方法 (19)

12.1 试验室条件 (19)

12.2 试验用燃气 (20)

12.3 灶具试验状态 (21)

12.4 气密性试验 (22)

12.5 热负荷试验 (23)

12.6 燃烧工况试验 (27)

12.7 安全装置试验 (28)

12.8 电点火装置试验 (29)

12.9 使用性能试验 (30)

13 检验规则 (34)

13.1 出厂检验 (34)

13.2 型式检验 (35)

13.3 单台检验判定原则 (36)

14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7)

14.1 标志 (37)

14.2 包装 (39)

14.3 运输 (39)

14.4 贮存 (39)

15 试验报告 (39)

16 备注 (40)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成品抽样要求编制,作为本集团所生产的灶具成品检测的依据。

本标准按GB/T 1.1的规则编制起草。

本标准由本集团质量管理部归口和解释。

本标准修改记录:

灶具成品检验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燃气灶具产品成品检验的控制。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燃气灶具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城市燃气的家用燃气灶具及使用城市燃气和电能的内销家用气电两用灶具,包括:

a)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5.23 kW 的燃气灶;

b)额定热负荷符合a)规定、电的总额定输入功率≤

5.00 kW 的气电两用灶具。

使用GB/T 13611 《城市燃气分类》以外燃气种类的家用燃气灶具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在移动的运输交通工具中使用的燃气灶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

GB/T 16411-2008 《家用燃气用具的通用试验方法》

QMWC—JDK02.500—2014b《家用燃气灶具》

3 分类

3.1 规格与型号

3.1.1 规格

灶具产品

3.2 灶具的类型

按燃气类别可分为:人工燃气灶具、天然气灶具、液化石油气灶具。

按灶眼数可分为:单眼灶、双眼灶、多眼灶。

按功能可分为:灶、气电两用灶具。

按结构形式可分为:台式、嵌入式、组合式、其他形式。

3.2.1 型号

灶具各型号通用

3.3 灶具的型号编制方法

3.3.1

燃气灶具类型代号按功能不同用大写汉语拼音

字母表示为: ——JZ 表示燃气灶;

3.3.2

气电两用灶具类型代号由燃气灶具类型代号和

带电能加热的灶具代号组成,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示为:

3.3.3

灶具的型号由灶具的类型代号、燃气类别代号

和企业自编号组成,表示为: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设计参数

4.1.1

灶具前额定燃气供气压力见表1。

带电能加热的灶具

燃气灶具类型代号

企业自编号 ) 燃气气类别代号: Y ——液化石油气 T ——天然气 R ——人工燃气

灶具类型代号

表 1 灶具前额定燃气供气压力单位为帕

4.1.2 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电源条件为:单相额定

电压≤250 V 。

4.1.3 在高原地区使用的灶具,应考虑海拔高度对实

测热负荷的影响。

4.2 抽检标准及批量判定水平

参照GB/T2828.1抽样水平S-3,具体操作按

文件《成品检验抽样标准》进行,AQL取值如下:A类缺陷(可能导致用户受身体伤害):

参照AQL0.01 0(接受)/1(不

接受)

B类缺陷(器具功能失效或严重外观不良):参照AQL1.5

C类缺陷(轻微外观不良):参照AQL4.0

4.3 性能要求

4.3.1气密性测试

A类

外销嵌灶:

产品在闭阀,开阀状态下分别以15Kpa压力进行气密性测试,其测试结果应小于0.5ml/min。

内销

灶具的气密性应满足:

从燃气入口到燃气阀门在8 kPa 压力下,漏气量≤0.6 ml/min;

自动控制阀门在8kPa 压力下,漏气量≤0.6 ml/min;

从燃气入口到燃烧器火孔用0-1 气点燃,不向外泄漏。

试验方法见12.4

4.3.2热负荷

B类

4.3.2.1 (外销)

a)如果炉头的额定热负荷:Qn≤2.25kW,则偏差应为±8 %;

b)如果炉头的额定热负荷:2.25kW<Qn≤3.6kW之间,则偏差应为±0.177 kW;

c)如果炉头的额定热负荷Qn>3.6 kW,则偏差应为±5 %;

4.3.2.2 灶具的热负荷应满足:

每个燃烧器的实测折算热负荷与额定热负荷的偏差应在(嵌入式灶按±8%,台式灶按±10%)以内;

总实测折算热负荷与单个燃烧器实测折算热负荷总和之比≥85%;

两眼和两眼以上的燃气灶和气电两用灶应有一个主火,其实测折算热负荷:普通型灶≥3.5 kW;红外线灶≥3.0 kW 。

试验方法见12.5

4.3.3燃烧工况

B类

灶具燃烧工况应满足表 2 要求,试验方法见

12.6

表2 燃烧工况要求

4.3.4电点火装置

B类

点10 次有8 次以上点燃,不能连续2 次失效,无爆燃。试验方法见12.8。

4.3.5安全装置

A类

熄火保护装置

灶具熄火保护装置应满足:

a)开阀时间≤5 s;

b)闭阀时间≤25 s。

试验方法见12.7。

4.3.6使用性能

B类

燃气灶及组合灶具的燃气灶眼的热效率:

台式灶热效率>55%,嵌入式灶热效率>52%;

试验方法见12.9。

4.3.7 燃气泄漏报警B类

当产品上配置了燃气泄漏报警的装置,其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20%LEL或以上时,应能在20s内发出报警信号。当可燃气体浓度等于或低于10%LEL时,不报警或报警信号解除。(备注:LEL是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英文:Lower Explosion Limited. 甲烷与空气混合的爆炸下限是5%的体积浓度,丙烷与空气混合的爆炸下限是2.1%的体积浓度;)

试验方法见12.10。

4.3.8 定时关火B类

对于设置了定时关火功能的灶具,应能通过电子或机械方式设置时间;当到达设定时间时,灶具应能自动熄火,时间误差应不大于设定值的±10%。除非定时装置被指定用于某个特定的炉头,否则对于不同的炉头,定时关火功能应能单独设定,并且相互之间不被干扰。

试验方法见12.11。

4.3.9 童锁

对于设置了童锁功能的灶具,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动作才能完成点火使用。

4.3.10 WIFI远程操控功能B类

4.3.10.1 燃气泄露自动关火/禁止点火功能

脉冲提供给报警装置电源,当燃气泄露达到10%--20%LEL时,报警装置发出报警声音,灶具关火断气,并将此故障状态推送到手机,在报警状态下,禁止灶具点火。

4.3.10.2自动关火功能

灶具炉头燃烧2小时后,一直判断WIFI模块是否连接到服务器,若未连接,灶具自动切断该炉头,关火。

4.4包装要求

4.4.1外包装

C类

4.4.1.1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商标、认证号、条形码、提示标记、制造厂址、执行标准号等应正确无误。

4.4.1.2 外箱与产品实物名称、型号、规格、商标等应一致。

4.4.1.3 标贴粘贴应无气泡,不得起翘。所有标贴应正确清晰(与印刷品清单或样板一致),无脏污、破损,水渍。标贴粘贴位置正确,粘贴整齐,倾斜角度不超过3°。

4.4.1.4 打包带上下整齐,打包带接口应对齐,不得错位,不得缺少打包带,不得有多余的打包带,打包带应打紧。

4.4.1.5 封箱周正,封口胶与纸箱完全贴合,封箱后两侧胶带不可长短不一,长度为10±4cm,不得有封箱钉弯曲、数量不足现象。摇盖合拢不重叠,不错位,两盖对接离缝≤5mm,不得出现鼓起现象。

4.4.1.6 纸箱脏污面积单面应小于50×50mm,只允许1个面,破损面积只允许单面面积小于10×10mm,且不能穿透。产品打包后不允许有明显的膨胀外鼓现象,边角开裂长度不超过10mm。

4.4.1.7 条形码应能正确扫描,扫描等级应符合销售地国家要求。(内销产品B级以上)

4.4.1.8 纸箱不允许有二次封箱痕迹。(重点针对内销产品)

4.4.2胶袋

C类

4.4.2.1 开口长度大于170mm的塑料袋要打

孔,要求打孔直径10 mm;孔与底和侧面边的距离

约5 0mm,必须是对穿的;数量至少2处,当开口长

度大于450mm至少需打4孔。

4.4.2.2 客户版塑料袋的印刷内容按客户要求进行印刷,美的版塑料袋必须印刷多国语言标识及环保标识;印刷图字清晰无误,深浅一致,印刷色泽不漏底,着色牢固,位置准确,与订货图纸或校定稿规定的内容、色泽和尺寸等要求一致,警告语字体高度不小于3.5mm。

4.4.3泡沫

C类

泡沫不得潮湿,与产品实际装配良好,不得破损,断裂。

4.5产品外观要求

外形应美观大方,色调匀称,不应有损害外观的缺陷。

灶具面板的翘曲度应在5 mm 以下。

参见《灶具外观检验标准》

5 基本要求:

5.1 必须符合总装装配作业指导书要求。

C类

5.2 各部件型号与BOM要求一致,关键零部件审查,符合一致性要求。 B类

5.3 所有螺钉不能有打滑现象,螺钉紧固力应符合工艺文件要求、螺钉拆卸力≤3N;接地螺钉应有防松措施,应能承受力矩试验,对拧入金属的螺钉5次,对拧入非金属的螺钉10次,不能打滑或破坏电气连接。

C类

5.4 丝印图案位置正确,清晰;用布沾浓度为≥75% 酒精以3Kg?f力来回擦拭50次丝印图案油墨不脱;用600# 3M 胶带纸粘贴后撕起(重复3~5次)油墨不脱为合格。 C类

5.5 产品表面不应有在正常使用或用户维护过程中可能产生危险的尖点、毛刺或锐边。 A类

5.6 各部件粘合硅胶不得溢出。

C类

5.7 产品内不得出现任何的杂物。

C类

5.8 所有部件不得生锈。

B类

5.9 焊接应牢固可靠,不应有松动、假焊、虚焊、

焊穿等缺陷; B类

6 其它部件要求

6.1 冷态下,火盖应容易取下,并能自由转动(要

求360度),同时与炉头配合额定压力下无漏火现象;

B类

6.2 内销嵌灶火盖需360灵活旋转,不允许有卡死

现象 B类

6.3 铸铝分火器无划痕,燃烧后无色斑;

C类

6.4 底杯表面应光滑,无脱模印与凹凸点;

C类

6.5 分气盘、炉头与火盖在连续燃烧2分钟后,熄

火后不得出现冒烟或异味现象;整机在燃烧测试过程中,因材料或表面处理的差异,仅允许‘低价灶’有轻微异味;除‘低价灶’外,其他产品不允许产生异味。‘低价灶’产品的范围须由开发、策划、品质认可。 C类

6.6 锅支架平整无变形、破损(搪瓷接水盘各锅支架无爆瓷); B类

6.7 旋钮坚固,操作调节灵活,塑料和非金属材料1000 mm高处自然落下试验无破损、无裂纹; B

6.8 不锈钢面板表面无划伤、锈迹、变形、弯曲现象,切口无毛刺(用白/棉手检验无刮丝);表面清洁;

B类

6.9 玻璃面板表面颜色均匀、丝印清晰、无划伤、无破损、边缘整齐; C类

6.10 面板表面丝印清晰、无掉色、掉字、字迹各图形完整,位置各标识正确; 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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