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析论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析论一、本文概述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民事诉讼日益频繁,管辖权冲突也随之增多。
如何在各国法律制度间寻找平衡,确保公正、效率与便利,成为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原则、实践应用以及冲突解决机制,以期为解决跨国纠纷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系统梳理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确定的相关理论,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协议管辖等原则,并分析其适用条件和限制。
结合具体案例,探讨管辖权确定在实践中的操作难点和争议焦点,如管辖权异议、平行诉讼等问题。
针对管辖权冲突,本文将研究现有国际条约、国内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解决策略,包括管辖权协调、国际礼让、先行判决承认与执行等机制,并评估其实际效果与局限性。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提供更为清晰、全面的理论框架和实践指南,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和谐与稳定。
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过程,涉及到多个因素和法律原则。
其核心在于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正、有效和效率地解决国际民事纠纷。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需要依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定。
国际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民事诉讼法公约》等,为各国在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上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
同时,各国国内法也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往往与国际法相一致,以确保国际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被告的住所地或居所地。
通常情况下,被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这是因为被告与该地区存在密切联系,且在该地区接受司法管辖更为方便。
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因素也可能影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还需要考虑特殊情况。
例如,在涉及多国利益或涉及国际公共利益的案件中,可能需要通过国际协调或国际仲裁等方式解决管辖权冲突。
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
3、简述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基本制度。
(1)国民待遇:内国给与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
(2)最惠国待遇,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3)优惠待遇,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
(4)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5)不歧视待遇,指有关国家约定互相不把对其他国家或仅对个别国家所加的限制加在对方身上,从而使本国不处于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地位。
2、简述法律本座说。
答: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夫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进行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
3、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答: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实体法的规则,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
特点:(1)从冲突规范的内容来看,它仅仅指出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怎样适用实体法,其本身不能直接确定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从冲突规范的作用看,作为一种间接规范,冲突规范必须与它指引的某一特定的实体规范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法律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
(3)从冲突规范的结构看,它由“范围”和“系属”两大部分构成。
6、简述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
答:当事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包括①意思自治原则②客观标志原则③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原则④合同自体法7、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答:(1)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
国际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习题与答案
一、单选题1、俄罗斯公民萨沙来华与中国公民韩某签订一份设备买卖合同。
后因履约纠纷韩某将萨沙诉至中国某法院。
经查,萨沙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亦无居所;该套设备位于中国境内。
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韩某只能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B.韩某可在该套设备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C.萨沙与韩某只能选择适用中国法或俄罗斯法D.中国法院没有管辖权正确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前述规定,本案中,该设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2、某外国公民阮某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张某。
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阮某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B.阮某和张某可用明示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C.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的,如张某向外国法院起诉,阮某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不能受理D.受阮某委托,某该国驻华使馆官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并在诉讼中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正确答案:A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法院参与诉讼时,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民诉意见》30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简述1989年海⽛《关于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公约》的主要内容。
答::①公约以排除的⽅式规定了适⽤范围,即除遗嘱的⽅式、遗嘱⼈的能⼒、夫妻财产制以及⾮依继承⽅式获得的财产权益等事项外的其他的遗产继承的法律适⽤问题,均由公约调整;②公约采⽤同⼀制,为准据法确定了四个连接因素,即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过、死者国籍国、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和与死者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③遗产继承中的意思⾃治原则;④规定了继承准据法的适⽤范围为死者的所有遗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⑤采⽤反致制度;⑥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36.什么是外国法的查明?简述我国对外国法查明的⽅法有哪些规定?外国法不能查明时,各国实践⼀般如何解决?答:外国法的查明是指⼀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
外国法的查明⽅法: 1)、由当事⼈举证证明;2)、法官依职权查明,⽆需当事⼈举证;3)、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亦负有协助的义务。
中国有关外国法查明的规定:中国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提供;(2)、由与我国订⽴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不能查明的,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
”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法律适⽤:(1)、直接适⽤内国法。
这是⼤多数国家采取的做法。
(2)、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故⽽适⽤内国法的规定。
(3)、驳回当事⼈的诉讼请求或抗辨。
(4)、适⽤与本应适⽤的外国法相似的法律。
(5)、适⽤⼀般法理。
(6)、辅助连结说。
37.什么是识别?识别冲突的产⽣原因是什么?识别冲突的解决⽅法有哪些?答:识别是指依据⼀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特定的法律范畴,从⽽确定应援引哪⼀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十五】
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十五】第十五章国际民事诉讼第一节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国际民事诉讼,或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
(一)含义在民事诉讼中,介入了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一国家的角度来看,涉及了领域外的因素,就称之为国际民事诉讼。
(二)涉外(或者国际)因素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涉及或者介入国际因素主要有两种情形:1、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及域外因素而发生争议,需要适用国外法律解决该争议;2、诉讼程序介入了国际因素,需要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该争议。
具体来说,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因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诉讼主体为外国人;诉讼客体处在国外或者发生在国外;引用的证据来自国外;适用的实体法律为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条约;民商事判决需要得到外国的承认与执行等。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对象和范围(一)国际民诉程序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际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即调整和规范司法机关,当事人以及诉讼参加人所进行国际民事诉讼法律活动。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范围是指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哪些问题应由国际民诉法来调整,哪些问题仍然应由一般国内民事诉讼法调整。
国际民诉法的范围是指在进行国际民事诉讼中所要适用的专用特别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特殊方面,必须依据国际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进行活动。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要解决下列各方面的诉讼程序问题:1、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内国法院管辖国际民事案件的原则,哪些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或协议管辖或平行管辖等。
2、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如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力的确定;诉讼费用担保或免除;法律救助;诉讼代理等;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3、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文书送达和取证问题如送达文件的依据和途径;取证的依据和途径等。
4、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在内国的效力,即承认和执行问题5、外国法的查明问题6、司法协助中的程序应依何国法的问题等等解决上述问题,既有冲突法的间接规范,也有实体法律的直接规范。
全国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及其答案
31.下列选项中属于行为地法的系属公式有哪些【 】
A.合同履行地法
B.合同缔结地法
C.侵权行为地法
D.婚姻举行地法
E.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正确答案:ABCD(2分)教材P56
32.当今的国民待遇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
我国《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2分)
D.它主张法律的域外效力是由于内国的礼让而产生的
正确答案:C(1分)教材P38
5.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国际私法单行法规是【 】
A.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
B.1898年《法例》
C.1918年北洋政府《法律适用条例》
D.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
正确答案:A(1分)教材P50
6.中国唐朝《永徽律》中“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中的“本俗法”是指【 】
B.动产所在地法
C.法院地法
D.以上皆不是
正确答案:A(1分)教材P298
27.某人具有甲国国籍,在乙国拥有若干动产,在丙国居住了5年后未立遗嘱死亡,他在甲国和丁国的继承人发生纠纷而由甲国法院受理此案,如果上述四国均参加了1989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那么根据该公约,甲国法院原则上应适用【 】
A.代理人
B.本人
C.第三人
D.本人和代理人
正确答案:C(1分)教材P139
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与适用法问题
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与适用法问题引言国际私法是处理跨国民事纠纷的法律分支,主要涉及国际管辖权和适用法。
管辖权决定了法院是否有权审理一起案件,而适用法则决定了该案件中应适用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探讨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和适用法问题,并分析其一些实际应用案例。
一、管辖权问题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问题是解决跨国民事纠纷的第一步。
一般而言,管辖权可以根据案件的地域联系或当事人的国籍来确定。
1. 地域管辖权地域管辖权是法院根据案件地域联系而获得的管辖权。
衡量地域管辖权的标准通常是案件的地理位置,即案件是否发生在法院所在地的辖区内。
例如,一起发生在法国的车祸事故,法国法院具有地域管辖权。
但是,地域管辖权并不总是绝对的,还需考虑其他因素,比如当事人的选择权。
2. 国籍管辖权国籍管辖权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国籍来获得的管辖权。
根据国籍管辖权,法院可以对其国民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审理。
例如,一位中国公民与一位美国公民之间的合同纠纷,中国法院可以行使国籍管辖权。
但是,国籍管辖权的适用也存在一定限制,如合同双方的约定或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二、适用法问题在国际私法中,适用法是解决跨国民事纠纷的核心问题之一。
它决定了在处理纠纷时应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1. 法律选择法律选择是指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或其他协议中约定适用的法律。
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当事人的选择应受到尊重,除非其选择违反公序良俗或具有不合理性。
比如,中、美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可以约定适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
2. 公私立场论公私立场论是一种解决适用法问题的理论模型。
该模型将纠纷当事人的公私利益作为选择适用法的标准。
它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如公序良俗)应适用当地法;而涉及私人利益的问题(如合同纠纷)应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
3. 私国际法规则私国际法规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用于解决适用法问题的特殊法律规定。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了适用于国际合同纠纷的法律原则,如合同双方选择、权利义务的衡量等。
大学《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大学《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1.准据法: 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木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对外国沾院判决于以强制执行。
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国际私法的核心任务就是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 )2.1989年6月,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与美国一船运公司签订一份运输合同,机用美国船运公司的一条货轮将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购买的面粉运至中国。
合同规定,发生争议适用美国法律。
轮船航行途中遇风暴,海水灌进船舱使货物受损。
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中方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美方提供若干美国司法判例清求广州海事作为划分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在我国,判例不能作为判案依据,所以,我国法院不应把美国法院的判例作为划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 × )3.结果选择说是由意大利学者巴托鲁斯创立的。
( × )4.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依本法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就该法律关系须依其他法律者,应适用其他法律。
如该其他法律更应适用其他法律者,亦同。
”这条规定表明台湾承认转致。
( √ )5. 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英美法系国家法学家以“诈欺使一切归于无效”理沦为依据,认为法律规避属于欺诈行为,应该归于无效。
( × )6.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虽属于特殊的物,但发生物权法律冲突时,仍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
( × )7.调整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t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我国加入了《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
第二十六章国际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
四、各主要法系国家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实践
1.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区分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并
根据“有效控制原则”分别确定内国法院对这两类诉讼 是否具有管辖权。
2.以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各国一般依据当事人 的国籍来确定法院的管辖权;明确规定内国法院 对有关内国国民的诉讼具有管辖权,而不管内国 国民在诉讼中是原告还是被告。 3.以德国为代表的德、奥、日等国以被告的住所
执的标的物的权利和利益。 法院判决的效力:只及于诉讼中的双方当
事人。 基础:以有关诉讼的传票能否被送达给被
告。
第2页,共46页。
2、对物诉讼 其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判决确定某一特定财
产的权利和当事人的权利。 不动产、船舶、身份问题、航空器 法院的判决效力:不仅及于诉讼中的双方当
事人,而且还及于所有与当事人或该特定财 产有法律关系的其他人。 基础:以有关当事人的住所或习惯居所在法 院国境内或有关标的物在法院国境内。
华盛顿州政府对其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向该州缴纳失业救济 金。国际鞋业公司在一审败诉后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华 盛顿州法院对其不具有管辖权。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虽然国际鞋业公 司不是在华盛顿州成立,其主要营业地也不在华盛顿州,但由于涉 及本案的缴纳义务直接产生于被告在华盛顿州的活动,因此,华盛 顿州法院对该鞋业公司行使管辖权符合宪法规定”。
第24页,共46页。
分为: (1)中止或撤销内国法院已经或将要受理
的诉讼(通过不方便法院受理原则、国际礼 让原则、先受理原则等) (2)阻止外国法院的诉讼
第25页,共46页。
需要发出禁诉令的条件
1、在预期的诉讼中,占优势的一方当事人 可以要求发布禁诉令。
2、在英美 法院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为阻止 对方当事人在外国法院进行的有关同一争议 的未决诉讼或预期的诉讼而要求发布禁诉令
国际私法简述题
简答题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一般来说,凡有以下情况者,即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2.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答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法律的域内效力,主要体现国家的属地优越权,法律的域外效力体现国家的属人优越权。
因而,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的冲突,也就是外国属人优越权与内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而内国法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也就是内国的属人优越权与外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
3.简述同一国家民事法律的不同性质的冲突。
答:(1)区际法律冲突,即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2)人际法律冲突,即指一国之内适用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3)实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4.简述我国的国际私法的定义及其特点。
答: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规范的统一实体规范一级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部门。
其特点是:(1)强调了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而调整对象的不同正是区别不同法律部门的出发点。
(2)突出了国际私法的本质特性,即它的中心任务是解决因各国民商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
(3)反映了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和制度的特殊性,肯定了冲突规范及与之相联系的各种制度构成了国际私法和主要内容。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经济交往的日益紧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频繁发生给各国司法系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在国际交往中,当一方当事人位于A国,而另一方位于B国,如果发生纠纷,那么应由哪个国家的法院来管辖此案呢?这就涉及到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问题。
一、管辖权的概念和意义管辖权是指法院在一定范围内对所提起的诉讼进行审理的权力。
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管辖权的正确适用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以及跨国经济交流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各国立法体制、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不同,管辖权的冲突不可避免。
二、管辖权冲突的原因1. 地域性原因地域性原因是指当事人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而案件发生的地域也涉及到多个国家或地区。
当发生案件时,两个或多个国家的法院都可能宣称对该案拥有管辖权,从而引发管辖权冲突。
2. 法律制度差异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包括法律规范、诉讼程序、法院组织等方面。
由于这些差异,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可能会出现冲突,使案件陷入复杂的管辖权争议。
三、国际公约与协定为了解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冲突,国际社会通过制定国际公约和协定,建立了一套管辖权的解决机制。
例如,国际私法公约和国际仲裁公约等文件为各国提供了在国际案件中解决管辖权冲突的指导原则和方法。
1. 国际私法公约国际私法公约是指各国政府为解决民事和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争议而签订的协议。
这些公约在规定管辖权争议解决原则的同时,也明确了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规则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2. 国际仲裁公约国际仲裁公约是为解决跨国商事争端而制定的一套国际仲裁规则。
根据这些公约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这一管辖方式,将争议提交给国际仲裁机构进行处理,避免了不同国家法院管辖权的冲突。
四、解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原则为了解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各国普遍遵循以下原则:1. 接近当事人原则接近当事人原则是指应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院来行使管辖权。
论国际民事诉讼中协议管辖的现实意义
和 国际两个层面 , 但无论 国内协调或者是 国际协调 , 协议管辖
益或大或小 , 其管辖依据也有强有弱 。 承认当事人 协议 选择 管 辖法 院的权利。是允许 当事人选择对案件所 涉及 的情 况最合 适、 最方 便的法院来处理案件。 国立法应尽量扩大允许当事 各
式
国际 民事案件管辖 权 , 就一国而言 。 又称为涉外民事案件 管辖权 。它是指一国依 国际条约 和国内法规定所确定的受理 涉外民事案件的权 限范围对特定 涉外 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 资格。国际民事案件管 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 中具有重要 的意 义。 定管辖权是处理 国际民事案件 的前提条件 。 确 直接关系到 国际民事案件 的审理结 果 ,并且一 国法院对某一国际 民事案 件具有管辖权 ,是该 国法院就该案作 出的判决得到有关 外国 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基础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和行使 直接涉及到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 以及 当事人利益的保 护。国 际 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可分为积极 冲突 和消极冲突。所谓 积极冲突是指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对 同一 国际 民事案件交叉 和重复行使管辖权 的现 象 , 主要表现为“ 一事两诉” 一事再 和“
及 的法 庭 以 埃 及 文 字订 立 的合 同对 希 腊 人 提 起 诉 讼 ,这 个 法
相 同 目的同时在两个或 两个 以上的法院进行诉讼。 所谓 “ 一事 再理 ” 是指对 于同一涉外 民事案件 . 国法院 已作 出终 审判 。 一 决, 败诉 方又在另一国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受理 。 消极 冲突是指 某一 国际民事案件在各 国法院均无管辖权.即与之相联 系的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对法律选择的影响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对法律选择的影响作者:李蕊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10期摘要: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今天,各国交往密切,彼此间联系与依存程度日益加深,民事主体间的跨国活动产生的人身、财产等纠纷也随之增多,解决跨国纠纷的首要问题便是确定管辖权。
另外相比国内案件,涉外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法律选择的过程,法律选择决定准据法的适用。
管辖权的确定会影响法律选择的方向与准据法的确定,进而直接影响判决结果。
因此,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对法律选择和判决结果便具有决定影响。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管辖权冲突;法律选择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10-0111-03管辖权确定问题是国际民事诉讼的基础问题,一国法院只有在管辖正当的前提下,才能够对涉外案件作出及时有效的审理。
由不同国家管辖,适用的诉讼程序与援引的法律不同,自然导致判决结果的差异性。
因此对某一特定的国际民事诉讼案件而言,管辖权的确定是影响法律选择的重要因素之一,两者有密切的关系。
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概述(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念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理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 [1],管辖权是否确定是指一国法院针对某一特定的民商事案件是否确有资格管辖,是对管辖正当性的质疑。
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的确定是国际民事诉讼的基础问题,与国内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诉讼管辖权不同,国际民事诉讼因案件的特殊跨国性质,其管辖权的归属意味着案件落入哪一国家审理,而非国内范围审判管辖权的合理配置。
因此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作为国际民事管辖制度的核心,是一国司法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也往往因涉及国家主权这一敏感因素,使得问题的解决颇多困难。
(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现状对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问题,国际社会难以形成统一的规则或标准加以约束,不同国家采用的管辖依据不同,加之当事人对法院地的选择倾向,及主权国家管辖权扩张的趋势,造成管辖权冲突现象。
国际私法案例
1、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四方在日本签订协议,共同在中国上海设立合资企业生产轿车。
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适用被告方国家法律。
其后中方与外方在协议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以其他三方为被告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法院应如何确定准据法?为什么?此案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1)中国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此案系因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引起的纠纷,故应由我国法院管辖。
(2)本案中国法院应以我国相关法律为其准据法。
我国合同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此种规定系强制规则,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不得违背此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据此直接适用我国的法律为准据法。
2.2007年10月,中国建筑承包商A公司在甲国首都举办的某工程博览会上与该国B公司达成合作意向书,并于此后在中国上海市签订合同,由A公司承建位于甲国乙地的某工程,后在合同执行中由于B公司多次拖欠工程款,双方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遂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甲国B公司。
(1)本案中我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2)此案如应适用某外国的法律,该外国法律内容应由谁负责查明或提供?此案系涉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此案中当事人如在法庭一审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了合同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人民法院应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
(2)此案中当事人如未选择法律,则由人民法院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国际民事诉讼2022
国际民事诉讼一、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1、国民待遇:以对等和互惠为条件2、外国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依其属人法决定;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依照法人国籍国法确定。
3、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一般由其属人法确定。
但若其属人法不认为其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而法院地国认为其具有的,依法院地法确认。
4、有关诉讼费用的担保方面,各国规定不一。
5、诉讼代理制度一般都规定外国当事人只能聘请法院地国公民或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时,必须委托法院地国家的律师。
领事代理: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依据国际条约和驻在国法律规定,在其职务管辖范围内代表本国公民参加民事诉讼,以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利益。
律师代理和领事代理的区别:A、律师代理属于律师的职业,领事代理属于领事的职务;B、律师代理需要当事人委托,领事代理无须当事人委托;C、律师代理在完成委托事项后,才能终止代理关系,领事代理具有临时性质,只要当事人指定了自己的代理人等,领事代理即终止。
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1、管辖权依据:国籍管辖、住所管辖、物质所在地管辖、行为地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应诉管辖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诉讼管辖(也可排除专属管辖)。
2、管辖权冲突:(1)冲突表现:一事两诉或平行诉讼、诉讼无门(2)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协调途径A、通过缔结国际条约解决B、承认当事人的协议管辖C、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D、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一国法院依据内国法或有关国际条约,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但因其本审理该案非常不方便或不公平,而拒绝行使管辖权,使当事人在另一个更为方便的法院进行诉讼的制度。
)三、司法协助:域外送达司法协助只能在平等主权国家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的前提下进行。
(一)国际上通用的域外送达方式1、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未订立双边司法协定,又未参加相关公约的,可通过互惠采用此方式。
一般意义而言,采用该途径送达的对象只能是请求国国民,且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电大本科法学《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4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9-2010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国际私法试题2010年1月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8分)1.准据法2.涉外代理二、填空题(每小题2分,共10分)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2.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国际私法不仅调整涉外婚姻关系、涉外继承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一-------。
3. 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书中全面阐述了------,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4.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
5.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提出申请。
三、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10分)1.在封建社会后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成为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在这种条件下,君主制国家开始给予在本国的外国人以国民待遇,使在本国的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 )2.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自专利批准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专利强制许可。
( )3.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FAS贸易术语进行了修改。
( )4. 1973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依《公约》确定的应适用的法律应为一国的实体法,从而排除了反致。
( )5. 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对遗嘱的方式法律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
( )四、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1.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 )。
A.保证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B.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C.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
国际私法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一)涉外性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些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1、民事关系的主体涉外。
民事关系的主体涉外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或者国家。
2、民事关系的客体涉外。
民事关系的客体涉外是指民事关系中的标的物位于国外,或民事关系中标的物为外国人所有。
3、民事关系的内容涉外。
民事关系的内容涉外是指法律事实发生、变更或消灭在外国。
(二)广泛性广泛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包括涉外民事关系、涉外商事关系、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及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三)国际性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
简述本地法说。
2、本地法说的代表人物是库克。
库克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
在某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内国法院适用或承认与执行的,不但不是外国的法律,而且也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由它自己的法律所创设的权利,即一个内国的权利,一个本地区的权利。
3、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其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
他极力反对从自然法的观点出发,从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出发来决定法律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应适用的法律。
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
4、简述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5、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
集美大学 苏志明 国际私法考卷
二、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每小题1分,共10分)1.国际私法的直接调整方法是用冲突规范来完成的。
(N )2.《法国民法典》最早规定了成文的冲突法规范。
(N )3.英国学者戴赛的“既得权学说”影响了美国学者比尔主持编订的《第一次冲突法重述》。
(Y )4.对于国籍的消极冲突,各国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Y )5.法律冲突只会在国际私法领域发生。
(N )6.对一个具体的国际私法案件,可以同时用实体法方法和冲突法方法解决之。
(N )7.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和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都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
(Y )8.根据法律的不同性质决定不同的法律选择方法自国际私法产生以来一直有较大的影响。
(Y )9.有关证据的问题都是程序法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
(N )10.公共秩序保留的滥用会使国际私法失去存在的基础。
(Y )三、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8分)1.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借助(B )。
A.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来实现的B.冲突规范来实现的C.程序规范来实现的D.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来实现的2.在国际私法中,最早的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出现于( D )。
A.16世纪末B.17世纪末C.18世纪末D.19世纪末3.目前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主要是(A )。
A.分散立法式B.专章专篇式C.单行立法式D.法典化式4.被西方不少学者称为是“国际私法之父”的学者是(A )。
A.巴托鲁斯B.萨维尼C.胡伯D.戴赛5.认为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就是该特定地域的法律的学说被称为( B )。
A.法则区别说B.法律关系本座说C.最密切联系说D.本地法说6.多数国家认为,如果一个人具有两个以上的外国国籍,应该以(D )。
A.取得在先的国籍的所属国法为其本国法B.取得在后的国籍的所属国法为其本国法C.当事人的惯常居所或住所所在国法为其本国法D.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7.依法律冲突的内容,法律冲突可分为(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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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国家司法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每一主权国家均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2)管辖权的确定是内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
(3)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4)正确确定管辖权,有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部门申请专利,但这种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项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
八、案例题1、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上海某大学任教。
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籍女教师结婚。
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尤塔·毛雷尔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起诉后。
尤塔·毛雷尔任教期满,准备回国。
尤塔·毛雷尔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德国籍教师或委托德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
问:外国公民、外国领事是否可以在中国法院担任本国公民的诉讼代理人?在我国,中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4分)我国对在我国的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人委托与之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
<4分)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官员,可以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当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该外国的驻华领事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
(4分)2、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
之后,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
(注:中国、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 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
(3分)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
(3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
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3分)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项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
(3分)3、中国某土产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红枣买卖合同,由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
合同规定,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的红枣的等级为三级。
合同签订后,新加坡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了信用证。
交货时,中国某土产公司因库存三级红枣缺货,遂改用二级红枣交货,并在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价格不变,仍以三级货价计收。
中国某土产公司认为,货物的品级比合同规定的高,且价格不变,买方不会提出异议。
可事实恰好相反,发货后,中国某土产公司到银行议付货款,开证行拒付货款,理由是单据与合同不符。
中国某土产公司要求新加坡某公司修改信用证,被拒绝,新加坡某公司指责中国某土产公司违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问:l。
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是什么? 2。
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贷款?在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通常是各国普遍选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4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必须与合同中的约定相一致,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如果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与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单单不符或单证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本案中,中国某土产公司交付的发票与合同中的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8分)4、1995年,中国籍公民超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取名赵小虎。
1998年,佐佐木智子独自回日本居住。
2000年,赵耿虎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
佐佐木智子同意离婚。
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
佐佐木智子要求将赵小虎带回日本,由她抚养,赵耿虎要求赵小虎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1.本案应适用何国法作准据法? 2.赵小虎应由其父抚养,还是应由其母抚养?1、本案涉及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
对监护权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各国多主张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或法院地法。
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其父是中国公民,赵小虎具有中国国籍。
本案在中国提起诉讼,法院地法是中国法,所以,监护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
(3分)对抚养权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赵小虎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赵小虎与中国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3分)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
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2分)2、我国对涉外监护、抚养亦无明确的实体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曾对中国公民和前苏联公民之间的子女监护和抚养问题作过批复。
批复的基本精神是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其子女由中国公民监护、抚养为宜。
我国法院可参照这一批复,判赵小虎由赵耿虎监护、抚养。
5、中国公民析某与中国公民曹某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曹某1949年去台湾,1991年加入美国箱.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忻某1975年赶荧与曹某共同生活.1984年以后,曹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忻某与曹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曹某独自来中国井与一妇女同居.忻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曹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1991年3月.曹某又来道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技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
1991年12月14日,忻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挺起诉讼,要求与曹浆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曹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1.宁泼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能受理这一离婚案件?说明理由.2.本案应适应何国法律为准据法?说明理由。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
曹某在美国法院离婚并获准,曹某与忻某的婚姻关系在美国解除。
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曹某未在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故该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忻某提出的离婚诉讼.(8分)2,中国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作为准据法。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4分)6、王钮、杨洁敏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
因发生婚姻纠纷,阿根廷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4年按阿根廷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给我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的复函指出: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
该分居协议系按照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能按照阿根廷法律规定的程序向阿根廷有关方面申请承认。
如果当事人要想取得在国内离婚的效力,必须向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手续。
问:请用国际私法理论解释我国为什么不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
王、杨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按照阿根延法律达成的,阿根廷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王、杨二人分居协议的能力。
(6分)一国法院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是一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不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6分)7、王某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
王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
王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问: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这一案件?说明理由。
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
(2分)不动产中,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2分)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
(2分)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
(2分)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4分)8、1998年初,英国甲公司与宁波乙公司拟在宁波市某公园南大门合资兴建综合娱乐场所“宁波人世界”。
乙公司遂要求赴英国就甲公司投资的设施性能等进行考察,费用可由甲公司垫付,待合作后补偿。
为此,甲公司于1998年11月15日、1999年1月6日两次向原告发出邀请函,允诺在英国逗留期间食宿及交通等将予承担。
双方经协商,于1999年2月5日达成《关于乙公司赴英考察事宜协议》。
协议约定:(1)乙公司派以王某为首的五人小组赴英国考察,由甲公司发邀请函。
(2)在英国期间费用暂由甲公司支付,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弥补。
如不能合资,乙公司以其它形式弥补甲公司所垫付的资金。
(3)根据市政府意见,乙公司在1999年5月动工兴建。
(4)由甲公司协助办理考察手续及签证,考察时间为15天,甲公司代理人丁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分别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乙公司公章。
1999年3月17日,高某等一行5人赴英国实地考察,共花食宿、咨询等费用12397英镑。
同年3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英国伦敦市签订了合资兴建“宁波人世界”合同。
考察回国后,该合同报批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未获批准。
嗣后,双方协商,由乙公司以宁波市富锦小区一套二室商品房偿付该出国考察费用。
因乙公司未兑现,甲公司遂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我方与被告乙公司洽谈在宁波市建设大型游乐设施期间,乙公司要求我方发函邀请其赴英国考察,并垫付在英国期间的一切费用,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相应资金支付,或以其它形式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