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917法学专业综合》考研真题详解

合集下载

青岛大学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专业综合(2))试题

青岛大学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专业综合(2))试题

青岛大学 2015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科目代码:917科目名称:法学专业综合(2)(共 2 页)请考生写明题号,将答案全部答在答题纸上,答在试卷上无效
民法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 3 分,共计 15 分)
1、宣告失踪
2、法人清算
3、地役权
4、缔约过失责任
5、不安抗辩权
二、简答题(每题 10 分,共计 20 分)
1、简述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三、论述题(15 分)
1、试述关于法人本质的几种学说
刑法试题
一、名词解释(15 分)
1、刑法的溯及力
2、想象竞合犯
3、不能犯未遂
4、累犯
5、盗窃罪
二、简答题(20 分)
1、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2、数罪并罚的原则
三、论述题(15 分)
1、死刑适用的限制性规定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试题一、名词解释(15 分)
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举证责任倒置
3、附带民事诉讼
4、刑事证明标准
5、立案管辖
二、简答题(20 分)
1、概述民事第二审程序有关基本理论
2、刑事物证的特征
三、论述题(15 分)
1、试述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2013年青岛大学考研真题917法学专业综合(2)

2013年青岛大学考研真题917法学专业综合(2)

青岛大学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科目代码:917科目名称:法学专业综合(2)(共1页)请考生写明题号,将答案全部答在答题纸上,答在试卷上无效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40分)
1.上诉不加刑
2.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3.期待可能性
4.职务侵占罪
5.诉讼担当
6.无因管理
7.流质契约
8.管辖权转移
二、简述题(每题15分,共60分)
1.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简述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2.什么是犯罪中止?简述成立犯罪中止须具备哪些条件。

3.简述民事诉讼审理前的准备的主要内容。

4.简述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种类。

三、论述题(每题25分,共50分)
1.试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2.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

1。

青岛大学法学专业综合(2)2009-2015,2017年考研初试真题

青岛大学法学专业综合(2)2009-2015,2017年考研初试真题

青岛大学201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科目代码:917科目名称:法学专业综合(2)(共2页)
民法学试题
一、名词解释(15分;共5题,每题3分)
1.占有改定
2.债权人的撤销权
3.遗嘱自由
4.隐私权
5.连带之债
二、简答题(20分;共4题,每题5分)
1.简述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

2.简述赠与合同的效力。

3.简述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4.简述物权法上的公信原则。

三、论述(15分;共2题,第1题6分,第2题9分)
1.试论私法自治原则的含义及主要体现。

2.试论民事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刑法学试题
一、名词解释(15分;共5题,每题3分)
1.犯罪中止
2.禁止令
3.自首
4.侵犯著作权罪
5.保险诈骗罪
二、简答题(20分;共4题,每题5分)
1.简述正当防卫的条件。

2.简述刑法中规定的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罪名。

1。

青岛大学《917法学专业综合》考研真题详解

青岛大学《917法学专业综合》考研真题详解

青岛大学《917法学专业综合》考研真题详解青岛大学的《917法学专业综合》考研真题是法学专业考生备考的重要参考资料之一。

本文将从不同科目的考点出发,详细解析该真题,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考试内容。

第一部分:刑法学本科目主要涉及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相关法律条文的掌握。

在此次考试中,共有三个大的题目,分别是:1. 学科知识运用题这道题目考察了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并要求考生能够将所学知识灵活运用到实际案例中。

考生需要结合法律条文,分析案例中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的具体性质和后果。

2. 立法问题分析题这道题目要求考生从立法的角度对某一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考生需要全面理解相关法律条文,分析该法律是否完善、是否需要修改,并给出具体的修改建议。

3. 真实案例分析题该题目要求考生结合真实的案例,分析案例中的犯罪事实、证据以及法律规定,并从法学专业角度出发,对案件做出分析和判决。

考生需要正确理解并运用刑法学的相关理论和法律条文,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论证。

第二部分:民法学本科目主要涉及民法学的基本理论、法律原则和相关条文。

在此次考试中,共有两个大的题目,分别是:1. 民法典知识题该题目测试考生对民法典的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主要包括对民法典中各分编、各章节的了解,并要求考生能够从细节上回答相关问题。

考生需要熟悉民法典的结构和内容,掌握各分编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2. 审判实务题该题目要求考生结合审判实务案例,分析案例中的纠纷焦点和法律问题,并根据现行民法的规定,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考生需要综合运用民法学的理论和相关法律条文,理解和分析案例中的法律关系,并给出合理的判决和建议。

第三部分:法律逻辑与法学英语本科目主要涵盖法律逻辑和法学英语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在此次考试中,共有一个大的题目,主要进行如下内容的考察:1. 法学英语阅读题该题目要求考生通过阅读英文法律文献,理解并回答相关问题。

考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学英语阅读能力,能够准确理解法律英语的用词和表达方式,并能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和回答。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岛大学《917法学专业综合》考研真题详解2021年青岛大学法学院《917法学专业综合》考研全套目录•青岛大学法学院《917法学专业综合》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全国名校法学综合(含民法学、刑法学等)考研真题汇编说明:本部分收录了本科目近年考研真题,方便了解出题风格、难度及命题点。

此外提供了相关院校考研真题,以供参考。

2.教材教辅•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魏振瀛《民法》(第7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马工程《刑法学》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江伟《民事诉讼法》(高教第5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马工程《刑事诉讼法学》(第3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说明:以上为本科目参考教材配套的辅导资料。

•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广西民大2016年研;西北政法2005年研;华东政法2005年研]答:(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对立与平衡。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包含以下几层含义: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存在于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也会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③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诉讼权利义务。

2辩论原则[湖南师大2018年研;华东政法2005年研]答: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互相进行反驳和辩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辩论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②辩论的内容,既可以针对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针对实体方面的问题。

③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多种多样。

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3职权探知主义与辩论主义[河北大学2019年研]答:(1)职权探知主义职权探知主义是指法院不限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的范围,依职权主动收集事实和调取证据。

职权探知主义的基本内涵有三点:①对于当事人没有主张或已经撤回的决定实体法律效果的事实,法院应依职权收集并作为判决的依据,而当事人不负担“行为主张责任”。

②法院除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判断和采用外,还应依职权收集和采用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证据,而当事人不负担“行为证明责任”。

③对于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得调查其真伪以决定是否采用,即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所做出的自认,也不构成“诉讼上自认”而对法院没有约束力。

(2)辩论主义辩论主义是规范审判权作用对象与作用范围的基本原则。

按照辩论主义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并经辩论的事实,才能作为法院裁判依据。

反之,当事人没有在诉讼中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辩论主义的内容包括三点:①判断权利发生或消灭的法律效果所必要的要件事实(或称主要事实),只要在当事人的辩论中没有出现,法院就不得以其为基础作出判决。

②法院应将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并且不得作出相反之认定。

③法院认定事实所需要的证据,只能由当事人提出,法院不能依职权收集调查证据。

(3)二者的关系职权探知主义与辩论主义,是民事诉讼中就作为判决基础的事实证据由谁负责主张和提供所作的区分。

辩论主义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并经辩论的事实,才能作为法院裁判依据。

职权探知主义适用于民事公益案件或含有公益因素的事项,它强调审判机关的作用,审判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但也应当经过当事人质证辩论或发表辩论意见,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4诉讼标的[武大2013年研;北邮2009年研;中南财大2008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华东政法2006年研]相关试题:诉的标的[湖南师大2015、2007年研]答: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是诉讼构成的要素之一。

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和判断的对象。

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不仅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的对象,也是裁判对象的最基本和最小的单位。

5反诉和反驳[武大2013年研;西北政法2005年研]相关试题:(1)反证与反诉[武大2011年研](2)反诉[中南财大2009年研;华东政法2009年研]答:(1)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本诉的原告在反诉中称为“反诉被告”,本诉的被告称为“反诉原告”,如果不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的诉讼,就不是反诉。

(2)反驳,是被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根据,以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一项诉讼权利。

(3)反诉与反驳都是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①性质不同。

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的本诉提起的,是一种独立的诉,具有诉的性质。

而反驳则只是被告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手段,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诉,不具有诉的性质。

②前提不同。

反诉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加以否定。

而反驳则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为前提。

③目的不同。

被告反诉的目的除抵消、吞并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使本诉的原告败诉外,还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主张独立的权利。

而反驳的目的则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6诉讼权利能力[广西民大2019年研]相关试题:(1)诉权与诉讼权利[河北大学2019年研](2)当事人能力[湖南师大2018年研]答:诉讼权利能力,即当事人能力或称为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资格。

当事人能力是一种抽象的能力,具有这种资格或能力才能成为诉讼法上各种诉讼行为与诉讼效果的主体。

没有当事人能力,人民法院就不能对其行使民事审判权。

诉讼权利能力又分为自然人和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以及非法人团体的诉讼权利能力。

7必要共同诉讼[广西民大2018、2015年研;北航2015年研;湖南师大2009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答: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诉讼标的同一,是指共同诉讼人在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

必要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②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③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④共同诉讼人行为具有一致性;⑤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8管辖恒定原则[广西民大2018、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0年研;武大2009年研;北航2008年研;华东政法2006年研]答:管辖恒定原则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

9协议管辖[北大2014年研;湖南师大2011年研;中南财大20 07年研]答: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罪刑法定原则(浙江财大2019年研;广东财大2016年研;武大2013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答: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犯罪构成(浙江工商2016年研;人大2013年研;武大2012年研)答: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就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

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的。

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标准,也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

3犯罪客体(山东大学2018年研;广东财大2018年研;武大2 014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

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同类客体是在直接客体基础上的分类和概括,而一般客体又是对一切犯罪客体的抽象和概括。

4不作为(浙江财大2019年研;四川师大2018年研;西北政法2005年研;上海交大2005年研)答: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

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

③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5刑事责任能力(浙江财大2019年研;宁波大学2017年研;广东财大2016年研;暨南大学2015年研;北师2012年研;武大2009年研)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