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定标方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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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定标方法探讨

摘要:结合施工管理工作实践,对招投标中的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的优缺点、施工管理中的利弊进行了分析探讨,并对招投标中评标定标方法提出了建议意见。

关键词:招投标;综合评分;合理低价

abstract: combined with the practice of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work, put out a comprehensive scoring bidding,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a reasonable low price, the pros and cons of th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was analyzed and discussed, and suggestions opinion for bidding.key words: bidding; composite score; reasonable low price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随着《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公开招投标已成为包括水利工程在内的各类公共工程选择施工队伍的法定程序。目前,评标定标方法主要分为综合评分法与合理低价法两种,二者孰优孰劣,一直是业内争论的热点,至今没有定论。本文拟就综合评分法与合理低价法的优缺点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1.综合评分法与合理低价法的概念

1.1综合评分法。即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中标的一种评标定标方法。

1.2合理低价法。即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且高于成本的投标人中标的一种评标定标

方法。

2.综合评分法与合理低价法在招标投标阶段的特点

2.1综合评分法的特点。由评委对投标人报价、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工期安排、机械和人力资源配置以及投标人业绩、信誉等分项赋分,综合得分最高者中标。

2.1.1客观分所占比重越大,评标结果受评委主观影响的程度越小。客观分有投标报价得分、企业业绩和信誉等,所占比重一般为20%~80%。

2.1.2客观分扣分幅度越大,评标结果受评委主观影响的程度越小。如投标报价,目前通常的做法是取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标底,投标人报价比评标标底每高1%扣1至5分,每低1%扣0.5至4分。由此可见,扣分幅度越大,报价分差距就会越大,主观因素对评标结果的影响就越小。

2.1.3投标人以获取最高分为准则,投标报价没有趋低性。由于综合评分法并不追求低价中标,故投标人在报价时,考虑的重点不是工程建设成本、最低利润等,而是通过揣测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推测最具可能性的评标标底。这个投标报价仅仅是为了取得最高报价得分,而与实际建设成本、利润空间关系不是太大。

2.2合理低价法的特点。合理低价法招标首先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从潜在投标人的法律地位、施工资质、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经济实力、信誉等方面来判断其是否有能力承接并完成该工程。其次是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展开价格竞争,经评审

报价最低且高于成本价的投标人中标。

2.2.1评标结果受评委主观影响的程度几乎为零。资格审查阶段,评委对投标人的所有要素定性评判结论只有“是”、“否”两种,没有“较好”、“基本符合”等模糊等级;价格竞争阶段,评委只对经评审报价最低的招标报价进行成本分析,评判其是否高于成本。

2.2.2投标报价具有趋低性。投标人为中标不得不最大限度地压低报价,同时须精细地核算成本,以便能够进行有说服力的成本分析澄清,并确保中标后能有相对合理的利润。若投标人不能证明自己的报价不低于成本,则被认为是恶意竞争而废标。

2.2.3属国际主流标准。合理低价公开招标是世行贷款项目指定规则,也是国际公开招标的主流评标定标标准,具有共认的先进性。

3. 综合评分法与合理低价法在中标后实施阶段的管理特点

3.1综合评分法中标后的管理特点

3.1.1无力满足承包商的合理索赔,成为业主有效管理承包商的最大障碍。在公共工程建设中,由于业主经常会在征地清障、资金拨付、设计精度、建设内容、工期压缩或延长等方面违约,理应对承包商做出合理赔偿。由于综合评分法没有刻意压缩承包商的不合理利润,面对承包商的合理索赔,业主往往力不从心。而不能合理赔偿的最常见结果就是业主的管理地位急骤下滑,合同成了一堆废纸,不诚信的承包商甚至会通过偷工减料等方法把应得的索赔捞回来,而业主自知理亏,有时只能放松监管,其指令也因而“政令不通”。为如期完成建设任务,业主只好反主为客求承包商帮忙尽快

施工,免得贻误工期而受到批评。

不排除部分施工队伍为处理好与业主和政府部门的关系,会放弃一些合理索赔,但这一不遵守市场经济原则,二不符合合同法精神,三不利于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所以,不应提倡。

承包商的本质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从来是唱穷不唱富、说赔不说赚的。比如某水渠的土方开挖外运,预算是11.5元/方,综合评分法的中标价是9.3元/方,而承包商能赚到12元/方!其奥秘在于承包商不必自己开挖外运,而是买土的按5元/方上门购买,自挖自运。虽有暴利,但在开挖遇到岩石时,承包商还要求增加工钱,挖石头总不能按挖土方的价格来计算。

3.1.2错综复杂的关系让业主在管理时投鼠忌器。因为综合评分法比合理低价法更易受到评委主观因素的影响,所以靠“影响评委主观因素”获得中标的承包商必然比合理低价法多。这些能“影响评委主观因素”的关系网,在项目实施中会继续发挥作用,业主在管理时就会很吃力。

3.1.3更容易被转包。因为综合评分法中标有较大的利润空间,更容易吸引倒爷靠关系中标后再转出去,坐享提成。工程一旦被转包,业主对承包商的管理就相当于隔靴搔痒。转包目前属于违法行为,作为不诚信承包商违法下线,更谈不上会诚信经营了,建设领域所有可能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恶劣行为都可能发生。

3.2合理低价法中标后的管理特点

3.2.1 假借资质、转包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俗话说“无利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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