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2002年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活动,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
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费用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已取得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
第四条、征地拆迁房屋,应当按规定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第五条、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第六条、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
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补偿原则)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程序)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
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二)不得突击装修房屋;(三)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陈月娥、董荣与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月娥、董荣与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6【案件字号】(2021)沪02行终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金刚王兵沈亦平【审理法官】李金刚王兵沈亦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月娥;董荣;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董雪官【当事人】陈月娥董荣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董雪官【当事人-个人】陈月娥董荣董雪官【当事人-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高建华上海贸悦律师事务所;刘军明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建华上海贸悦律师事务所刘军明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建华刘军明【代理律所】上海贸悦律师事务所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月娥;董荣;董雪官【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具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核定的可建房人口为董雪官、陈月娥、董荣、董安琪、胡凤英、董俊杰(董都),其中独生和大龄各增加计算一人,共按八人计算。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由浦东规划局一审中提供的征地批文、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被征收房屋坐落图、房屋补偿调查结果公示、可建未建房屋建筑面积认定公示、照片、见证单、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的照片及见证单、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实施告知单照片及见证单、征地房屋补偿委托实施合同、《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芦潮港镇汇角村、远征村、芦潮港村13个组(C块)土地储备项目集体土地征地房屋补偿工作操作口径》、估价机构报名公告、候选估价机构名单公示、征收房屋协商确定估价机构结果表、征收房屋投票确定估价机构结果表、确定估价机构结果公告的照片及见证单、评估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估价师资质、告知单、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分户报告单、送达回证、评估汇总、评估鉴定意见征询函、送达回证、宅基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宅基地使用权审查表、户籍资料、他处有房及享受过福利分房动迁等的相关材料、情况说明、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情况说明、可申请建房基本情况说明、房源调拨单、清单及照片和见证单、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产权调换房屋估价分户报告、空房证明、征收基地三次协商的谈话笔录、征收工作人员上岗证、旁证人员身份证明、具体补偿方案、送达回证、补偿安置计算说明、会议通知、送达回证、协调会签到及会议记录、实施补偿过程具体材料、该户搬迁交地事宜的情况报告等、责令交地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
红旗村地块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的启示
June 201743一、红旗村地块概况红旗村地块是上海市第一批35个城中村地块之一,是被列入2014年启动的11个试点项目之一。
地块征地范围如下:东至上海联运公司及规划宁川路,南至武宁路,西至曹杨路,北至铜川路。
占地面积约为586亩,由单位国有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组成,现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36.3万平方米。
地块内应安置原村民以及居民总户数510户,应安置户籍人口数为1564人,地块内有果品、干货、水产、蔬菜、农贸、副食品、铁路货场等大型初级集贸市场,个体经营租赁户达1200余家。
地块内外来持证常住人口达18730人,无序居住人口约13500人,居住总人数约为33800人。
该地块属长征镇政府原红旗大队第三生产队、第四生产队的集体用地、宅基地用地,原农民住户世代居住于此。
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土地成了“香饽饽”,生产队利用土地进行多种经营,自营、联营或者出租,不仅建设了上述大型初级集贸市场,还建设了为集贸市场配套服务的200多个冷库(其中2个为大型液氨冷库,安全隐患巨大),以及红星农场、101厂等单位的集体宿舍和一些无证房屋违章搭建等。
大量的外来流动人口包括打工者、经营者等与本地村民混居,环境“脏乱差”,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
当地农民和居民迫切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够改善其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
然而,由于该地块有6路高压线以及铁塔形成的“高压走廊”横空穿越,为土地开发和利用带来一定障碍,使该地块逐步成为一块问题较多的“短板”。
普陀区人民政府决定依靠本区的力量,以区属国资委单位中环集团为主,与长征镇政府等单位合作,成立普陀区红旗村地块“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成员单位有中环集团、区规土局以及建设用地事务所、区旧改办、区公安分局及警署、区综合治理整治办公室、石泉街道、长征镇人民政府、红旗村村委会等),共同开发改造这一地块。
中环集团成立了“上海中环天地投资有限公司”,选派精兵强将15名,于2014年11月进驻红旗村“城中村”地块现场办公。
赵妹芳与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拆迁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妹芳与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拆迁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8【案件字号】(2020)沪01行终3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岳婷婷李弘侯俊【审理法官】岳婷婷李弘侯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妹芳;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赵妹芳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赵妹芳【当事人-公司】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李亚婷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游炯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杨立宏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亚婷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游炯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杨立宏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亚婷游炯杨立宏【代理律所】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赵妹芳【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根据《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上诉人闵行规资局作为闵行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应当出具行政决定书,责令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限期交出土地。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上诉人闵行规资局作为闵行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应当出具行政决定书,责令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限期交出土地。
沈建国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建国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06【案件字号】(2020)沪02行终3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华包建俊张璇【审理法官】田华包建俊张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建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沈建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沈建国【当事人-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沈建国;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后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复议机关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后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金桥公司于2003年依法取得涉案地块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经批准多次延长拆迁期限至2019年11月30日,被上诉人浦东建交委适用原《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等规定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行政主体适格,适用法律正确。
因金桥公司与上诉人户经协商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浦东建交委申请作出房屋拆迁裁决,浦东建交委受理后,两次组织召开调解会,金桥公司委托代理人参加协调会,但拆迁双方仍无法达成协议,被上诉人遂于法定期限内作出房屋拆迁裁决,执法程序合法。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2002-04-10 09:10:36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二○○二年四月十日沪府发〔2002〕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2002年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活动,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
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费用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已取得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
第四条征地拆迁房屋,应当按规定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第五条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沪规土资法[2011]1096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1〕1096号)各区县规土局、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现将《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一、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拟订的征收土地方案除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包括拟征地范围涉及房屋补偿的宅基地产数、建筑面积和非居住房屋产数、建筑面积等情况。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前,应当将涉及房屋补偿范围的建设项目批文的文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范围、房屋情况、补偿资金和房源准备等情况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工商管理部门和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三、《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镇(乡)规划土地管理所、村(居)民委员会对拟征地范围内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房屋建筑面积调查包括房屋现状调查以及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的内容核实。
拟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拟征地告知书》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建房批准文件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
施建平与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拆迁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
施建平与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拆迁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0【案件字号】(2021)沪01行终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岳婷婷侯俊李弘【审理法官】岳婷婷侯俊李弘【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施建平;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施建平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施建平【当事人-公司】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刘妙勤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薛常宝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妙勤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薛常宝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妙勤薛常宝【代理律所】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施建平【被告】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根据《暂行规定》第五条等规定,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限期交出土地。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复议机关举证责任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暂行规定》第五条等规定,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限期交出土地。
故被上诉人崇明规资局作出被诉责令交地决定的职权依据充分。
《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征地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2011年政府71号令《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0月10日市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2011年10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基本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财政、公安、工商、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收主体与征收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事务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工作人员培训与上岗)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七条(举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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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基本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财政、公安、工商、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收主体与征收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事务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工作人员培训与上岗)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七条(举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市和区(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沪规土资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规〔2017〕1号各区规土局、局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现将《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7年9月29日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行为,维护征地房屋补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区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和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送达具体补偿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区征地事务机构与被补偿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区征地事务机构可以提出对被补偿人的具体补偿方案。
区征地事务机构提出具体补偿方案前,应当征询被补偿人对评估报告或复核结果是否有异议;有异议的,区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委托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具体补偿方案应当根据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明确对被补偿人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等。
区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将具体补偿方案送达被补偿人,并应当要求被补偿人在答复期限内对是否接受具体补偿方案给予答复。
答复期限不得少于10日。
第四条(报送协调处理资料)区征地事务机构在向被补偿人送达具体补偿方案时,应当向区土地管理部门报送以下相关资料:(一)征地房屋的调查确认信息及相关权属证明材料;(二)征地房屋评估报告(若被补偿人对评估报告或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还需提供估价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三)征地房屋具体补偿方案;(四)安置房屋相关证明材料;(五)协商记录;(六)其他与征地房屋补偿协调和处理有关的资料。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沪府发[2002]1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04.10【实施日期】2002.04.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2002年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活动,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
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费用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已取得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
第四条征地拆迁房屋,应当按规定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第五条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
大叶公路中段拓宽项目集体土地上居住房屋协议动迁补偿安置方案
大叶公路(中段)拓宽项目集体土地上居住房屋协议动迁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推进城市化建设,规范金汇地区集体土地房屋协议动迁补偿安置,维护动迁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沪府发〔2011〕75 号《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沪奉府〔2009〕131号相关规定,结合金汇镇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动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四至范围东至林海公路、西至西渡街道界、南至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北至道路规划红线范围。
二、补偿方式及计算方式(一)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2、产权房调换二种方式由被动迁人(户)选其一,二者不得重复选择。
(二)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1、货币补偿被动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补偿总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 土地使用权基价700元+价格补贴600元)X被拆除房屋有证有效面积+家用设施移装费+其他附属物补偿款+搬家补助费+协议动迁配合费+奖励总额。
被动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即全部放弃购买安置房的面积,在原货币补偿金额的基础上,增加货币补偿外购房补贴。
按认定的有证有效面积原金汇地区每平方米予以23000 元购房补贴;泰日地区每平方米予以21000 元购房补贴。
但被拆迁人必须提供由全体权利人签名自愿放弃购买安置房和不再申请保障房的承诺书。
2、产权房调换产权房屋调换的补偿金额计算方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 土地使用权基价700元+价格补贴600元)X有证有效建筑面积+家用设施移装费+其他附属物补偿款+搬家补助费+协议动迁配合费+ 奖励总额。
本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是由区政府制定。
三、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由奉贤区金汇镇征收管理办公室发放签约通知起20 日内。
签约期限满,区征收事务机构仍可以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进行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四、动迁房屋补偿计户方式1、被动迁人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计户,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上海市松江区关于切实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完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上海市松江区关于切实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完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松江区•【公布日期】2021.04.29•【字号】松规划资源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松江区关于切实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完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征收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沪规划资源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土地权益,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制度,建立健全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公平合理的征收工作机制,完善城乡统筹均衡发展社会治理体系,有序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自2020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完善征地程序是国家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土地制度改革坚守三条底线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把保障和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摆在优先位置,进一步规范完善听取被征地农民意愿、落实被征地人员就业和安置补偿、落实征地房屋补偿以及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征地前期工作,加强和规范土地征收批后实施落地,切实提高征地农民土地补偿、房屋补偿和社会养老保障水平,提升被征地农民的满意感、获得感、幸福感。
二、坚持依法有序实施土地征收1.坚持依法征收,保障公共利益。
严格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规定,科学把握公共利益需要,在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规划前提下,项目建设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有序组织完成征地前期工作,方可向区人民政府申请拟征收集体土地。
沈和英、冯雪琴等与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和英、冯雪琴等与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命令【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0【案件字号】(2020)沪02行终2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华张璇包建俊【审理法官】田华张璇包建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和英;冯雪琴;冯威【当事人】沈和英冯雪琴冯威【当事人-个人】沈和英冯雪琴冯威【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沈和英;冯雪琴;冯威【本院观点】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浦东规资局作为其辖区土地管理部门,具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浦东规资局作为其辖区土地管理部门,具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法定职权。
上诉人户在签约期限内未能与浦东房屋征收中心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浦东房屋征收中心作出具体补偿方案,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实施补偿后,上诉人户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浦东规资局遂作出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执法程序合法。
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认定的被征地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格、货币补偿金额、安置房屋价格等内容,均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认定事实清楚,对上诉人户的安置补偿方案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适用法律正确,未侵犯上诉人户的合法权益。
根据《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征地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故浦东规资局根据上诉人户的《社员老房原地翻建、扩建造房用地申请报告》、张江镇政府对于上诉人户房屋有证建筑面积的计算等材料,认定被征地房屋有证建筑面积为63平方米,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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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补偿原则)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程序)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
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二)不得突击装修房屋;(三)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房屋调查确认)《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纳入征地补偿登记范围。
调查结果应当经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确认,并在拟征地范围内公布。
第九条(房屋补偿费用)房屋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前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做到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第十条(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批准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地所在的镇(乡)、村予以公告(以下称“征地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日。
征地公告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拟订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并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的补偿方式;(二)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三)安置房屋坐落、单价;(四)土地使用权基价;(五)价格补贴;(六)签约期限;(七)其他事项。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就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
相关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第十一条(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协商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计户标准和面积确定)征地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十三条(建制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房屋调换。
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应当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建制不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补偿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未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一)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二)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
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支付给提供宅基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居住房屋的其他补偿)征地房屋补偿,还应当对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补偿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已批未建的房屋补偿)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新房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重置价补偿;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可以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价格补偿。
本条规定的重置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开工或未建造完毕的,其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按照建房批文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允许保留旧房的,应当将旧房面积和建房批文规定的新建建筑面积一并计算。
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已自行拆除的旧房,不得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第十七条(可建未建的房屋补偿)征地公告时,符合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村民家庭,因建设规划控制等原因未新建、扩建住房的,现住房建筑面积以征地公告时符合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条件的人数计算;低于现行农村村民住房可建面积标准的部分,可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但他处有经批准建造的农村住宅、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已享受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人数除外。
每户可建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总和,不得高于当地现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且不作分户计算。
上述可建建筑面积的认定,应由具备条件的农村村民家庭提出申请,房屋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进行审核,并在征地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可建建筑面积认定证明。
第十八条(超标准建房的补偿)虽经建房批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超过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的建筑面积,可给予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价补偿,但不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一)在批准建房时,超过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审批的;(二)在批准建房时,只批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未明确房屋层数、建筑面积的。
超标准建筑面积,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认定。
第十九条(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对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房屋所有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房屋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第二十条(非居住房屋的其他补偿)对非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下列费用:(一)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十一条(其他房屋及设施的补偿)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除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以外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的处理)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对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估价机构的确定)征地房屋补偿中涉及需要评估的,估价机构由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估价机构确定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
第二十四条(征地房屋补偿的评估)征地房屋补偿的评估时点,为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
评估的技术规范,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征地房屋补偿协调)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区(县)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制定具体补偿方案,提供给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具体补偿方案应当包括补偿标准、安置房屋的地点、搬迁期限等内容。
在答复期限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调。
答复期限届满,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未作答复或者答复不同意的,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按照具体补偿方案实施补偿。
第二十六条(责令交出土地)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限期交出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