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不良金融资产交易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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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排查报告

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排查报告

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排查报告01金融资产交易所行业概况分析自2010年以来,金交所是我国金融需求与创新结合而来的产物,初衷是为盘活不良资产,增加其他金融资产流动性。

随着快速发展,金交所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宽,产品结构越来越复杂。

1.1金融资产交易所概念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的称为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地方金交所),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开展基础资产交易、权益资产交易及信息耦合业务的场所,大部分为国有控股的金融资产交易场所。

金融资产交易所顾名思义,是为金融资产交易提供信息和场所的平台。

金融资产交易所诞生的初衷,是为响应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盘活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尤其是非标资产。

1.1.1成立依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文件中明确规定金融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1.1.2市场定位在整个金融市场中,金交所属于场外交易市场的一部分。

1.2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名单2010年5月,“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相继成立,此后,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冒出。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近70家金融资产交易场所。

其中,通过联席会议验收的金交所有9家。

截止2018年8月,根据工商信息及各中心官网,浙商国金统计了全国67家金交所(含金交中心)的名单,包含11家金交所、48家金交中心以及8家互联网金交中心。

1.3金融资产交易所分类1.4金融资产交易所业务范围目前从国内的金融监管格局上看,银行、券商、基金、期货、信托是正统金融,消费金融、财务公司、金融租赁等等是正统金融的补充,在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下,金交所还处于创新发展的阶段中,其发展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合理拓展金融资产交易模式。

市场常见的有收益权转让(类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类私募债、企业债)、定向投资计划(类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理财计划、不良资产转让摘挂牌等;适当扩大投融资主体参与。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管理规则(试行)》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管理规则(试行)》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篇: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管理规则(试行)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机构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机构会员,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本所规定的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并经本所审查批准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凡拟申请成为本所机构会员,及以机构会员身份在本所进行相关交易活动,均应承认并遵守本所规则及相关交易细则的全部规定。

第四条机构会员入会坚持自愿申请、本所审查批准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会员资格管理第五条本所交易参与人实行会员制。

机构会员类别包括综合类会员、经纪类会员、交易类会员、服务类会员和特约会员。

(一)综合类会员可在本所从事金融资产交易业务、做市业务、受托经纪业务以及相关财务顾问业务;(二)经纪类会员可在本所从事金融资产受托经纪业务;(三)交易类会员可在本所从事金融资产交易业务;(四)服务类会员可根据转让方或受让方的委托提供专业中介服务,依据其专业类型,服务类会员所提供的服务分别为拍卖、招投标、审计、评估、法律咨询、财务顾问等。

(五)特约会员指被本所邀请参加创新金融资产交易相关活动的会员。

第六条申请本所机构会员资格,须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二)具有相关业务资质;(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业绩,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成为本所机构会员,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入会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三)企业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五)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把创新作为天津金交所持续发展的原动力

把创新作为天津金交所持续发展的原动力
持续 创 新 的 国 际化 交 易 平 台
受让 登 记 系 统 、 竞 价 系统 、会 员 服 务 系
统 、 金结 算 系 统在 内 的六 大 电子 系统 , 全 国覆 盖 的 情 况 下 ,金 交 所 在 交 易 方式 资
金 交 所 总结 了 中国 金 融 资产 管 理 公 并 实现 了专 线 专 网 ,成 为我 国 第 一 个 专 上 进 行 了全 面创 新 ,把 异 地 网 络竞 价 作
是 顺 应 中 国 金 融 改 革 发 展 创 新 的大 势 , 果 与 我 国 金 融 资产 交 易实 践相 结合 的一 全 国市 场 的统 一 , 为金 融 资 产 全 国性 配 在 中 国金 融 改 革发 展 创 新 综 合试 验 区 天 个 成 果 ,通 过 大 规模 反 复试 验 证 明 ,本 置 提供 了平 台 。 津滨 海 新 区进 行 的机 构 创 新 。金 交所 从 规 则适 应 于 全 国 ,适 用于 各种 金 融 资 产
把创新作 为 天津金交所持续发展的原动力
口 柴 娇 梅 仲 如 见 ( 津金 融 资 产 交 易所 , 天 津 3) 0 ) 天  ̄2 1 0
天 津 金融 资产 交 易所 ( 称 金 交所 ) 所 规 则 是 把 发达 国 家 交易 所 规 则经 验 成 金 融 交 易 所 ,从而 实现 了金 融 资产 交 易 简
二 是在 规 则 指 引 下 ,花 巨 资开 发 建 国各交易机构中最 多、最集中。 设 了包 括 项 目营销 系统 、 交易 挂 牌 系统 、 四 是 全 面 进 行 了交 易 方 式 的 创 新 。
在规 则 、 网络 、 会 员 、机 构 、 资 产 实 现
搭建 一 个 支撑 金 融产 品
M 公 司 签订 了 包括 金 融 资产 、产 品 创 新 在 ( M MF)等 上 千 种 形 式 的 金 融 创 新 产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规则(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规则(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进行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行为,促进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所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是指在北金所的组织下,受益人自行或通过代理人将其享有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给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经相关监管部门许可的合格投资者,由合格投资者作为金融资产收益权的受让方承接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的交易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包含但不仅限于信托受益权、资管计划收益权、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产收益权等。

本规则所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业务,是指在北金所组织下,转让方提出信息发布申请、挂牌、议价/竞价、交易签约、资金交付、信息记载、资金划转等收益权转让交易过程。

在北金所进行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原则通过北金所进行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应遵循“真实交易、信息透明、公平公正、促进流动”的原则。

收益权转让交易风险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投资项目风险。

第四条交易主体及相关各方北金所实行统一参与人管理,参与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的主体须申请北金所相关业务权限,承诺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定后,方可进场参与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业务。

北金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主体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其他相关各方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

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的转让方,即收益权转让交易信息发布的发起方,应为可转让金融资产收益权的合法受益人,或其代理人。

如受益人指定代理人时,受益人作为委托人,代理人作为受托人,依据委托人授权,代理委托人在北金所挂牌交易事宜。

受托人作为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的转让方,可以是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或经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境内外组织,其依靠自身的客户、项目、专业能力等专业优势,提供财务顾问、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5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5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56号各银监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近年来,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加大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力度,在化解金融和实体企业风险、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资产公司存在着不良资产收购业务不规范不审慎、项目风险有所暴露等问题。

为规范资产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促进合规经营、稳健发展,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财金〔2015〕5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开展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业务(一)资产公司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要严格遵守真实性、洁净性和整体性原则,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不得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等的协议或约定,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不得违规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

(二)资产公司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或代理处置不良资产,应当基于商业原则,制定相应的委托代理处置方案并按内部管理流程进行审批,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不良资产回收价值的最大化。

委托方与受托方应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约定各种形式的实质上由受托方承担清收保底义务的条款。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金融企业债权资产交易规则(试行)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金融企业债权资产交易规则(试行)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金融企业债权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债权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中心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债权资产是指来源于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企业所有的债权类资产及其衍生资产,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付款,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第三条金融企业债权资产交易业务原则上实行经纪会员代理制。

交易中心在网站上公布经纪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经纪会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自觉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对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交易相关业务及服务。

第四条从事债权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债权资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六条转让方转让债权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转让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转让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相关法、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七条转让方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债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二)《转让委托代理合同》;(三)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四)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五)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六)资产评估报告(如有);(七)转让标的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八)转让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的,交易中心可要求转让方就转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九)交易中心及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转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债权资产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挂牌转让;(二)动态报价转让。

转让方应在交易前明确交易方式并填报《债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第十条挂牌转让是指交易中心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债权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行为。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业务发展和机制创新研究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业务发展和机制创新研究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业务发展和机制创新研究资产证券化与金融资产的交易在解决非标的资产的流通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在国有银行和大型企业的不良资产处置中之前是由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后来专门划分出金融资产交易所也是为了专门解决好二级市场的流通和监管。

国内的金融资产交易所自从设立以来,有着明显的地域性和各自的特点。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自从成立以来不断拓展业务范围,并借助自身股东的帮助不断进行机制的创新和管理的改善,在长久的发展中取得了相当傲人的成绩。

在国内金融资产交易所能整体排名上能排到第三位,而在某些领域上可称得上一枝独秀。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致力于成为全国性、专业化、独立公开的金融资产和金融产品交易机构。

在2017年年初率先响应国家号召,主动与中信信托等公司合作建立PPP资产交易和管理平台,为各级地方政府提供PPP项目咨询、招投标、项目监管等一系列配套服务,并为PPP项目资产的持有方提供退出的解决方案。

文章第三章通过分析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发展变化,研究了其业务的扩展与机制的创新的过程。

天津金融资产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属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下属公司主要进行不良资产处置。

国企改革之后开始与多方合作,大量扩展业务范围。

并在2015年股份改革后,建立了“五位一体”的制度体系。

在研究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发展变革的过程中,强调外因,即政策的导向性;强调内因,即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拥有的股东资源和自身为提高效率和扩大规模所做出的改变。

从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成立的背景,发展的历程出发分析其业务上和机制上创新的背景以及必要性,对其金融产品和交易机制进行研究,找出交易所发展过程中的局限性和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本文立足于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业务发展现状,对如何抓住机遇进行业务的拓展和机制的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可以为国内其它金融资产交易所提供借鉴。

竞价须知(多次报价)

竞价须知(多次报价)

竞价须知(多次报价)合格竞价者在竞价前须详细阅读此《竞价须知》。

此须知一经合格竞价者(或受委托人)签字即表明合格竞价者已经认真阅读了此竞价须知,并确认、理解了此竞价须知全部内容。

1.本次竞价项目的转让方: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_;2.转让标的:南皮县振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不良资产;3.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竞价方式;4.竞价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金融大厦11层;5.竞价时间(1)正式竞价时间为:__2019年_09月_10日上午10:30时(届时正式竞价开始时间以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网络综合竞价系统时间为准);(2)模拟竞价时间为:_2019年_09月10日上午10:00时(届时模拟竞价开始时间以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网络综合竞价系统时间为准)6.竞价底价:100.7万元;报价的加价幅度以0.5万元整的整数倍数。

7.参与本次竞价需交纳竞价保证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200,000.00 )。

合格竞价者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直接转为本次的竞价保证金。

8.竞价当日合格竞价者(或受委托人)应在模拟竞价时间前30分钟到场,并请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领取竞价号(即网络综合竞价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及确认手续(各合格竞买方参与竞价人数不得超过3人)。

若届时合格竞价者未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参与竞价,则表明合格竞价者已自动放弃竞价及受让资格。

9.合格竞价者(或受委托人)到场参与竞价时应在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本部或交易服务部工作人员指导下进入“竞价室”,进入“竞价室”后接受竞价培训并准备报价。

10.竞价开始后合格竞价者不得随意出入,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不得妨碍他人竞价,不得违规操作,突发情况必须听从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本部或交易服务部工作人员的指挥。

11.竞价时间段将区分为两部分,自由竞价时间段和延时竞价时间段。

本次竞价自由竞价时间为 3 分钟,延时竞价时间为 90 秒。

自由竞价阶段可由合格竞价者自由作出一次或者多次的报价。

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18•【文号】财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银监局,有关金融企业: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现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附件: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

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8]85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需要,规范过渡阶段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道德风险,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二○○八年七月九日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营范围内的手段和方法,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资产公司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资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委托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竞争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遵循“评处分离、审处分离、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原则和办法。

第二章处置审核机构第六条资产公司必须设置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由资产处置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对资产公司总裁负责。

资产公司可建立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后备成员库。

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成员和后备成员应具备一定资质,熟悉资产处置工作和相关领域业务,且责任心强。

资产公司分支机构也应健全处置程序,成立相应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8]87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需要,规范过渡阶段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道德风险,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二○○八年七月十一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行为,增强资产处置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防范道德风险,促进资产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置不良资产,最大限度提高资产处置收益,减少损失,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处置承继的金融资产,以及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处置金融资产时的处置公告,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公告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公告信息应面向社会,确保及时、有效、真实、完整。

第四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公告适用的资产范围为资产公司收购(含附带无偿划转,下同)的各类不良资产及依法享有处置权的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产:(一)债权类资产:资产公司收购的不良贷款及相应利息;(二)股权类资产:资产公司持有的债转股企业股权,通过资产置换、资产抵债等其他方式持有的各类企业股权;(三)实物类资产:资产公司拥有所有权及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各种实物资产,包括以物抵债实物资产、处置抵(质)押贷款等收回的实物资产等;(四)其他权益类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五条资产公司接受委托代为处置的资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金融资产交易场所限制

金融资产交易场所限制

金融资产交易场所限制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增长,金融资产交易场所逐渐成为了金融市场发展的主角之一。

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简称为交易所,是指按照一定规范和制度对金融商品进行交易的市场。

作为市场的主体,金融资产交易场所不仅对市场的流动性、透明度和稳定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对市场的监管也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目前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使得人们不得不考虑对其进行限制的可能性。

首先,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炒作氛围比较浓厚,这种炒作氛围对于金融市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带来了很大的威胁。

炒作的本质就是为了短期内迅速获取利润,这使得有些交易者往往不择手段,甚至是采用非法的手段来获取收益。

这样一来,交易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大打折扣,一些不法分子会钻空子从中谋取私利,从而对市场的稳定性构成很大的风险。

因此,必须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进行限制,遏制炒作氛围,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其次,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杠杆结构较为复杂,容易造成金融体系风险。

目前,很多交易所都是采用杠杆交易的方式来操作,这种交易方式使得交易者可以借助较小的本金获取巨额收益,但也同时面临巨大的亏损风险。

一旦市场出现波动,这些杠杆交易者就会出现巨额的亏损,从而引发更大的金融体系风险。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的发生,交易所有必要限制杠杆交易的比例,保障交易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再次,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交易者缺乏相关的金融知识,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诱骗和欺骗。

尽管大多交易者都是经过一定的学习和考试之后才能进入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但是这些交易者的金融知识还远远不够,他们很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诱骗和欺骗。

比如,在股票交易市场中,有一种叫做“高送转”这样的套路,不法分子就会利用这个机会进行欺骗。

为了避免这种诱骗和欺骗的发生,交易所应该加强对交易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金融素质,从而保障交易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总之,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XXX(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信用社(银行)、XXX(以下统称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行为,防范不良资产处置风险,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收益,根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处置定价,是指信用社(银行)按照规定程序,根据不良贷款债务人及其债务责任关联方的经营、财务、资产、信用和实物类资产的属性、质量状况等,选择合适的定价方法,并充分考虑市场、政策、交易各方心理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不良资产处置价格的行为。

债务责任关联方包括有效保证期内的贷款保证方、提供物权担保(抵押、质押等)的第三方、承债式兼并方和其他责任关联方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包括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央行票据置换贷款,整体处置不良贷款,已核销的不良贷款,抵债资产及表内外应收未收息。

第四条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性原则。

参与定价人员必须以中立的身份进行定价,不受业务各方的左右和影响;不良资产定价与处置行为必须由不同的部门独立组织实施,坚持定处分离。

二)客观性原则。

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必须以实际材料为基础,以确凿的事实为依据,对评估对象进行认真调查,实事求是地进行数据资料分析,据实得出相应价格结论。

三)合理性原则。

在定价过程中遵守科学的评估标准,选择科学的步伐和方法,确保定价结果合理、公正、可托,能够较为准确地反应各种不良资产的质量和市场代价。

四)市场化原则。

不良资产定价选取的依据和定价结果,应当符合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能够被交易各方认可和接受。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由县(市、区)联社、XXX (以下统称县级联社)组织实施。

县级联社要成立由资产、风险、财务等部门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小组,负责价格认定。

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小组的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优先购买权告知函(适用交易所发布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告知函(适用交易所发布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告知函
公司
债权处置暨优先购买权告知函
下表所列债务人、担保人或者相关债务继承人:
贵单位作为下述表一所列相应合同(协议)的债务人、担保人,请立即向公司履行相应的义务,另,公司拟转让对责任公司拥有的债权(担保债权)及其所列从权利,特此函告。

公司拟通过公司就上述资产进行公开招商,并根据天金所随后公布的《不良金融资产交易细则(试行)》等相关交易规则公开转让。

依据相关政策法律,下表所列单位在符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确定的处置方案,交易条件以及处置程序、方式等条件下对相应不良资产拥有优先购买权。

贵单位直接与公司联系了解相关资产和处置信息。

下述表二所列单位应在收到本告知函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明确回复公司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未书面回复或者书面回复不明确的,依照相关政策规定,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时特别告知贵单位密切关注天金所发布的招商公告,投资者须知和随后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及相关交易规则等文件;请贵单位务必按相关公告及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条件进行优先购买权人登记,并按时参加现场竞买。

未按照前述规定时间或规定条件进行优先购买权人登记,未按时参加现场竞买的,依照相关政策规定,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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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3.11•【文号】汇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在京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制度》),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进行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4年版)》,见附件1)。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一)对《制度》中新增的报表增设核查规则。

例如,新增对E02表(境外建设项目概览表、境外建设统计表)中“合同签约币种”“签约主体类型”“实际承包主体类型”“业务类型”“建设项目所在国家”等内容的校验;新增对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中“目的地/运抵地”“出发地/启运地”以及“本月收入”的校验。

(二)根据日常核查实践新增核查规则。

例如,新增对A系列直接投资报表中境外被投资机构在当地缴纳的税金、年末从业人数等字段的校验;新增对Z01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表)中申报主体所属行业代码为非金融企业时,该申报主体不应填报“SWIFT代码”的校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银发[2001]197号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有关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的行为,降低其经营成本,有效处置不良资产,减少损失,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委托处置的原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对接收的不良资产进行认真评估、分析,合理确定是否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处置。

委托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原则:(一)有利于加快处置,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不良资产回收的最大化。

(二)应合理控制委托处置的费用支出。

根据费用支出与委托资产的现金回收额,量入为出,确定是否委托代理。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原则上应选择原剥离银行作为受托人,但也可选择其他机构作为受托人。

二、委托处置的范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尽可能采取直接处置的方式,对以下不良资产原则上不能委托处置:(一)办事处所在城市的不良资产;(二)单户1000万元以上的不良资产。

三、委托处置的方式委托处置包括打包委托处置和单项委托处置。

对于单户金额较大或委托人认为需单项委托的资产,采取单项委托处置的方式;对于单户金额较小、地域分布集中的不良资产,采取打包委托处置的方式。

对于单项委托处置,受托人的处置方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对于打包委托处置,受托人应在委托人授权的框架内处置不良资产。

四、委托处置的费用委托人应为受托人的受托行为支付相应的报酬,即委托代理费。

委托代理费的支付及有关具体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27号)的精神执行。

五、委托代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委托人的权利委托人有权依照《委托代理合同》对受托人的代理工作进行监督,要求受托人提供代理工作进展情况;当受托人的代理行为有损委托人的利益时,有权要求受托人改正、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二)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费,委托人逾期不支付的,应按日息万分之五向受托人支付滞纳金;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费用范围、时间和方式向受托人拨付委托代理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委托人支付的业务费用,如诉讼费、申请执行费、评估费、过户费、抵债资产保管费等等。

西部地区设立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设想

西部地区设立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设想

要从 财政 、 收 、 资 、 税 投 金融 、 产业 、 土 地、 价格 、 生态建设 、 人才 、 帮扶等方 面 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 , 进一步加大资金
投 入 , 一 步 体 现项 目倾 斜 。设 立金 融 进 资产 交 易 中心 , 补 甘 肃 金 融要 素 市 场 填
设 ,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和旱作农 业技术 , 稳步提高水利化程度。 引入市 场机 制 , 推进产权 改 革 , 对一些 微型 、
共 尚无专 门的金融资产交易平台。 如果在 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率得到 明显改善 , 任公司模式注册运作 , 同出资设 立兰 也不完全 兰州设立一个专业的金融资产交易 平 现有不 良资产 的比例降低 了 1 个百分 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 。当然 , O 台 ,将有效填补甘肃金融要素市场空 点 左 右 ,极 大 地 减 轻 了 国有 企 业 的 负 排除直接邀请 已设立 的金融 资产交易 白, 为甘肃省内金融机构存量金融资产 担 ,为 现代 企业 制度 的建立奠定 了基 所在兰州 以设立分支 机构的方式进行
战 略 地 位 ,应 该 给 予 特 殊 的政 策支 持 ,
势互补 , 相互促进” 的良性机制。
6 要 强 化农 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 改
善农业生产条件 。 多渠道增加投入 , 长
期 进 行农 业 和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积 极 推 进 地 方 中 小 型 水 利 工 程 项 目建 设 , 真抓好 山区“ 小” 利工 程建 认 五 水
益共 同体 ,使农 民不仅获得生产环节 的收益 ,而且还分享加工和销售环节
的利 润 , 步 建 立 企 业 与 农 产 、 逐 中介 组
资产处置 、 信贷资产转让等业务 。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

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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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良金融资产的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 2)按照不良金融资产政策性划拨、政策性收购、商业化收购、 商业化处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本交易细则以 下简称“不良金融资产相关规定”)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公告或其它方式 予以通知而没有进行有关公告或通知的。 3)按照不良金融资产相关规定或与不良金融资产的前一手的书 面约定应当向该不良资产的前一手支付一定款项而尚未支付完毕且 该前一手提出书面异议的。 4)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一手不良金融资产的商业化处置方, 与金融资产公司等第一手不良金融资产的商业化收购方之间,正在进 行诉讼、仲裁、法院再审程序的不良金融资产。 5) 存在按照不良金融资产相关规定应被认为属于不良金融资产
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与转 让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4)该转让的方案和所涉及的特定转让事项等均已获得转让方必 要的批准。
5)该不良金融资产转让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之其它有关要 求。 5.7.2 转让交易申请的提出
8
易的合格意向受让方: 1)符合本交易所规则所规定的交易参与者资格条件,并由本交易所 予以认可和接受。 2)身份条件包括:
a)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 c)不存在法律所禁止受让不良金融资产身份的情形。 3)基本商业条件包括: a)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或支付能力; 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符合转让方某一宗“资产转让公告(B)”或其它依法所作公开披 露信息中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 a)在不违反国家相关监督管理要求和公平竞争原则,以及不违 反本交易所规则及本交易细则规定的情况下,转让方可以对意向受让 方的资质、商业信誉、行业准入、资产规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管理能力等提出具体要求。 b)但转让方就对意向受让方所提出的具体要求,应当按照国家 相关监督管理要求,公开予以披露。 5)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若有)。 5.5.4 非会员受让方的直接交易活动及委托会员代理 各类不良金融资产的非会员意向受让方,其可直接参与受让交 易,亦可通过委托本交易所的具有经纪类资格会员代理其资产的受让 交易。 5.5.5 关于非会员意向受让方与会员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 1)非会员意向受让方委托本交易所具有经纪资格的会员代理其
2)依法设立及有效存续的各类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并应符合本 交易所规则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5.6.2 关于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
1)根据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与其所委托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签 订的委托合同,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可与本交易所相关部门及 相关业务人士接洽联系,以办理其所被委托的专业服务事项。
b)意向受让方通过本交易所竞购不良金融资产,不得以不良资 产存在其未知瑕疵或资产所对应权利或实际价值方面为由对抗转让 方依照本交易所规则及本交易细则进行的交易行为的有效性。 5.2 禁止或限制交易的不良金融资产范围 5.2.1 依法应当在其他法定交易场存在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
1)会员转让方可以直接向本交易所提出资产转让及发布转让信 息之申请。
2)备案转让方应当通过所委托的会员代理其向交易所提出在本 交易所进行资产转让及发布转让信息之申请。
3)申请及申请文件应包括书面方式和电子文本文件。电子文本 按本交易所在线申请表格、文档在线提交模板、书面有效签署文件的 电子扫描文档、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
3)对于本交易细则项下的交易相关行为,本交易细则中未规定 且本交易所规则中亦未作相关规定,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有相 关规定以及政府或其有权机关有相关政策规定的,应遵从其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职责和权限
4.1 交易部 负责不良金融资产交易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5 工作程序 5.1 交易基本原则 1)本交易细则项下的不良金融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及自愿、规范、审慎、竞争交易的原则。
4)非会员意向受让方委托本交易所会员代理其资产竞价交易之 委托代理合同的格式文本,由本交易所制定并发布及不时地予以更 新。未采用本交易所制定及发布的委托代理合同格式文本的,将不会 被本交易所接受。 5.6 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5.6.1 关于委托服务关系的建立
1)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均可以自愿选择及委托各类专业中介服 务机构,应当签订书面的委托服务合同,以建立委托服务关系,为委 托人在本交易所进行资产交易提供专业服务。
a)国家公务员。 b)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c)政法干警。
7
2)以下企业人员: a)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b)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
3)以下中介机构关联人: a)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及其他中介机构
等关联人 b)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所参与的非金融机构
法人。 4)与以下人员之间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2)维护市场交易稳定原则:鉴于不良金融资产其本身普遍存在瑕疵 及存在价值判断准确性及可靠性难度等方面的特性,为维护市场交易 稳定性及有效性等,本交易细则特规定:
a)转让方通过本交易所处置不良金融资产,不得以其未明确披 露适用的政策规定、内部规定或内部决策、受让方主体资格等为由对 抗受让方依照本交易所规则及本交易细则进行的交易行为的有效性。
6
为保证不良金融资产来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为使转让方对 拟转让资产信息披露规范化,各类不良金融资产的转让方,其若非属 于本交易所的会员转让方,均应提供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备案资 料,并以备案转让方身份通过委托本交易所的具有经纪资格的会员代 理其资产的转让交易。 5.4.5.3 关于备案转让方与会员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
2)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之服务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规 定及其所属专业行业的各项准则、服务标准及其它有关要求。 5.7 转让交易的申请
10
5.7.1 申请的基本前提条件 1)属于本交易细则所规定可供进行转让交易的不良金融资产范
围及种类。 2)可按照某一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交易的类别,包括以单项资产
或以资产包的形式在本交易所进行交易。 3)转让已经设立担保物权的不良金融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
2)国有依法设立(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其通过组建或参股等方式成立的资产处置联合体。
3)其他依法经批准设立并可从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的金融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4.3 金融投资公司、综合性投资公司、资产托管公司,包括:
1) 依法经批准设立并可从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的金融投资 公司。
不良金融资产交易细则(试行)
1 目的 本交易所为规范组织开展不良金融资产转让交易活动,特制订本
交易细则。 2 范围
1)通过本交易所进行不良金融资产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及其 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循本交易细则。
2)凡本交易所规则中已规定事项,即使未在本交易细则中重复 规定,也均适用于本交易细则项下的交易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申 请及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签订交易协议、结算事项、 交割事项等。
4)就有关申请之事宜,可与本交易所的相应职能部门及其负责 或专管人员、主办人员进行联络。
5)有关申请之联络事宜,不构成申请之必要程序事项,仅被视 为对有关程序或有关要求的咨询,亦可不经联络而直接向本交易所提
11
出申请。 6)有关联络事宜可以采用口头联络或者电子信息联络的方式进
行。 5.7.3 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a)参与某不良债权转让交易项目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b)国有企业债务人。 c)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 5.5.2 意向受让方 拟通过本交易所受让不良金融资产的合格投资者为意向受让方, 其范围包括: 1)境内的: a)法人。 b)自然人。 c)其他组织。 2)境外的: a)法人。 b)自然人。 c)其他组织。 5.5.3 合格意向受让方 只有同时完全满足以下所列各项条件,才能成为本交易所资产交
2
的来源方面存在明显问题的其它情形的。 5.2.3 其它依规定不得公开向不特定第三方转让的不良金融资产。 5.2.4 存在其它转让障碍情形的
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政府或政府机关及其部门负 责人员之要求或指示不允许或暂不允许进行转让的不良金融资产。 5.3 可交易的不良金融资产范围、种类 5.3.1 本交易所对不良金融资产的分类及交易类别可予以界定,并可 在此基础上规定及发布可交易的不良金融资产范围、种类。 5.3.2 凡未被本交易所规则及本交易细则相关规定所禁止进行转让交 易之各类资产,均为可供在本交易所进行转让交易的不良金融资产, 其范围及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1)单项资产:
提交资产转让申请时应递交如下资料: 1)转让方主体资格与情况的证明文件、资料。 2)“资产转让交易申请书(B)”。 3)资产处置公告原文电子版或原发布时的网页截图或报刊。 4)转让方所确定的挂牌价应填写于“资产转让交易申请书(B)”。 5)可供合格的意向受让方投资者进行资产状况尽职调查的关于 资产处置公告法定应披露的资产状态信息的相应证明文件(备查文件 资料)的电子文档: a)单项资产按照“资产处置公告”的法定要求至少应包括的内 容的各项信息资料,其中关于资产状态描述,包括资产的名称、种类、 所在地、标的金额、数量、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它情况等的证明文 件电子文档。 b)打包处置项目的资产包中每个项目按照“资产处置公告”法 定要求至少应包括的内容的有关信息资料,即对资产包作总体介绍, 披露资产包的户数、金额、资产形态、债务分布地区,投资者向债权 人了解债权具体情况的途径和方法等信息资料的证明文件电子文档。 c)转让方认为可以披露且属依法可予以披露的其它证明文件资 料的证明文件电子文档。 6)“转让方委托会员代理交易合同(B)”。 (备案转让方应提交其与所委托会员之间所签订之“转让方委托 会员代理交易合同(B)”)
1)备案转让方委托本交易所具有经纪资格的会员代理其资产转 让交易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2)本交易所具有经纪资格的会员之名单,将由本交易所在本所 的网站上公布,并可根据会员变化情况不时地予以更新,以供转让方 从会员名单中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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