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

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收入的确认一、销售收入确认会计与税务差异:会计上:销售商品的收入,依照实质重于形式和慎重性原则,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要紧风险和酬劳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连续治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操纵;(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收上:按照流转税的计税依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例1)、甲公司03年12月18日销售商品给乙公司,价款100万元,成本70万元,税率17%。
结算方式托收承付,手续已办,乙公司财务困难,至12月31日仍未支付。
甲企业相关业务处理:1、12月18日发出商品:借:发出商品:700000贷:库存商品 7000002、12月底,因乙公司未付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不作收入处理。
税法(增值税)规定在办妥托收承付手续时确认应税收入。
相关分录:借:应收帐款----乙公司 170000贷:应交税金----增(销项) 170000 所得税方面,附表一调增收入100万元,同时附表四调增成本70万元。
(注意:凡会计核算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应确认销售收入的,在附表一调整销售收入的同时在附表四按配比原则相应调增销售成本。
)3、04年假如甲公司收到货款,则:借:银行存款 117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应收帐款 17000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00贷:发出商品: 700000因为该笔业务已在上年作纳税调整,故04年汇缴时应调减相应的收入成本,也可在附表十二直截了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如04年确实无法收到货款,可申请坏帐核销。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会计上分为调整事项与非调整事项: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量,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doc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国税函[2008]875号)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08-10-30出台《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国税函[2008]875号文,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做出明确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与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收入确认时间是否存在差异的问题。
本文对收入确认时间在财税及各税种之间的差异做一个比较。
一、国税函[2008]875号文强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销售购物卡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财税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无“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规定。
因为经济利益属于企业经营风险,国家不承担此风险。
例如:甲企业2008年12月10日发出商品给乙企业市价1000万元,成本800万元,合同规定发货当天付款,如果乙企业2008年12月10日发生火灾,损失严重程度甲企业不得而知,可以判断在近半年无法收回货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规定可以暂时不确认收入,会计分录如下借:发出商品800贷:库存商品800但是在申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在附表一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1000万元;附表二第14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列支800万元通过主标计算后自动调增200万元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中的收入总额是如何确定

企业所得税中的收入总额是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企业经营所得依法征收的税款。
收入总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决定了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度。
收入总额的确定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的重要环节,下面将从收入总额的概念、确定方法和计算规则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收入总额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在一定的税务年度内,按照国家财政和税务部门的统一规定,计算出的纳税义务。
收入总额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总和,它是决定企业所得税税额的重要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营业务收入:企业通过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所取得的主要收入,包括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所获得的对价和补贴等。
2.其他业务收入:除了主营业务收入外,企业通过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租金收入、利息收入等。
3.营业外收入:企业通过经营以外的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如股权转让收益、投资收益等。
4.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可以通过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来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需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定的条件。
二、收入总额的确定方法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准则和税务会计准则制定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计算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税务会计准则的基本要求是“最终确认原则”。
按照最终确认原则,收入总额的确定主要依据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
具体来说,收入总额的确定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财务会计报表调整:企业应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和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其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调整,以反映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和应纳税所得额。
2.合理成本支出确认:企业在计算收入总额时,应合理确认相关的成本支出,包括生产成本、经营费用等,确保所计算的收入总额与实际经营状况相符。
3.合理利润分配:企业应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合理分配利润,以确保计算出的收入总额合法、合理,并符合税法规定。
4.遵守税法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计算方法,正确申报收入总额,并及时缴纳应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下收入与增值税下收入确认的异同比较

CHIN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COLLECTIVE摘要:随着市场经济活跃程度的不断增加,各行业和领域的市场经营状况都获得了大幅改观。
面对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现代化企业在寻求新的发展路径和制定新阶段的战略布局的过程中,更应该关注其内部成本管理的效果。
关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之间的关联性和差异性一直是企业财务管理系统内探讨的主要内容。
文章结合二者在组成结构、关联系统、过程等方面的异同进行深入的探讨与分析。
通过系统的优化税收管理模式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系统的管理效率,并通过合理的避税手段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系的管理效果,成本制体系及其应用效果能够在的实践应用中不断得以优化和提升。
关键词: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结构;差异对在我国境内,企业运营中涉及到的最常见的两种税收类型即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二者共同构成了现阶段的企业税负的主要部分。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都是以纳税人的收入作为起点和应征标准而确定与之对应的应纳税额的。
由于其与收入的关联性十分密切,因此在计算和统计时会呈现出较为明显的相似之处。
但在实际工作中,考到企业的增值税额,应纳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收入,因为标准的异而存在较的距o因此,二者在核算和统计时也必须以各自的计算标准和明确的区分o在和的时,税部和企业的会计统的同工作,联其部实现,并将部门之的税收在共。
涉税统对纳税和统,和准的现企业在纳税面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对于存在风险的情及时以。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税制中的两种重要税种,它们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概念、税率、计税基础、税前成本、相关政策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其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以便企业正确遵循税法规定,合理申报税款。
一、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概念增值税是一种按货物和劳务的流转和支付而逐级征收销售额一定比例的税,是以价值增值为征税基础的税种。
增值税是按照货物和劳务的实际销售额来征税,纳税人按照销售额向国家交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利润所应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费用计算税额,然后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向国家交纳的一种税种。
增值税税率分为一般税率17%和特殊税率13%两档,其中大部分商品和劳务适用一般税率17%,少数商品和劳务适用特殊税率13%。
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规定为25%,对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
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销售额,销售额包括应税货物、应税劳务和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应税所得,应税所得是指纳税人的所得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即税前利润。
增值税的税前成本是指企业在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支出的各项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这些成本在企业申报增值税时可按规定进行抵扣。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成本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包括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前利润等。
在增值税方面,我国实行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时可以将购买应税货物和劳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实行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给予所得税减免或免征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税率、计税基础、税前成本和相关政策上。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中国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两种主要的税种,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对于企业的收入确认,两种税种具有不同的规定和处理方式。
本文将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的收入确认的差异进行比较。
一、增值税下的收入确认在增值税中,企业应当按照货物或者劳务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销售额是指企业与购买方约定的货物或者劳务价款、税金和其他费用的总和。
同时,企业应当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确认营业收入,即:企业向外界提供产品或劳务取得的收入。
在增值税下的收入确认中,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收款确认营业收入。
当企业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后,客户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内支付货款或劳务价格。
如果客户没有及时支付货款或劳务价格,企业就不能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
如果客户逾期支付货款或劳务价格,企业应当在确认营业收入时扣除相应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在企业所得税下,企业应当按照收入原则确认营业收入。
收入原则是指企业应当在交付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时候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
企业所得税规定,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营业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
1.营业收入确认时间的不同:在增值税下,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收款时间确认营业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下,企业应当按照实际交付货物或劳务的时间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
2.坏账准备的处理方式不同:在增值税下,如果客户逾期支付货款或劳务价格,企业应当在确认营业收入时扣除相应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在企业所得税下,企业应当记账计提相应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3.纳税义务的不同:在增值税下,企业应当按照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并缴纳,没有特定的纳税义务;在企业所得税下,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款并缴纳,有特定的纳税义务。
四、结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的收入确认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营业收入确认时间、坏账准备的处理方式和纳税义务方面。
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时,应当充分了解税法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灵活运用。
国税函[2008]87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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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计算纳税金额并缴纳的税款。
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方法主要包括计税收入的确定、税前扣除项目的确认、计税依据的确定以及税额的计算等。
一、计税收入的确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收入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的应税所得额。
计税收入的确定主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的相关要求,通过对企业的财务数据进行调整而得出。
计税收入的确定方法根据企业的性质和税法要求而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一般企业的计税收入一般企业的计税收入等于企业的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和费用,再加上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整项目。
销售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货币和非货币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等。
销售成本是指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发生的成本,主要包括生产成本和销售费用。
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整项目主要包括非税收入、非税支出和特设备扣除等。
2.投资性房地产企业的计税收入投资性房地产企业的计税收入等于企业的出租收入减去租赁成本和费用,再加上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整项目。
出租收入是指企业通过出租房地产所获取的收入,包括租金、转租金和税费等。
租赁成本是指租赁房地产所发生的成本,主要包括房地产采购成本、房地产出租成本和房地产维修成本等。
3.资产重组和清算的计税收入资产重组和清算的计税收入主要是指企业在资产重组和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收入。
在资产重组中,计税收入主要是指企业卖出或者处置资产所取得的收益;在资产清算中,计税收入主要是指从资产清算中取得的收益。
二、税前扣除项目的确认1.成本费用的扣除企业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可以扣除与取得其计税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
主要包括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用、财务费用和其他业务支出等。
2.投资收益的扣除企业对于投资其他企业所取得的股息收入和红利收入可以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予以扣除。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两种不同的税种,它们对企业的收入确认有一定的差异。
下面将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进行比较。
1. 税种对象不同:增值税是一种消费税,主要针对商品和服务的销售环节进行征收,纳税人是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企业。
而企业所得税是一种针对企业利润所得进行征税的税种,纳税人是企业本身。
2. 计税基础不同: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销售额减去进项税额,即企业实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收入减去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发生的增值税。
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企业实际利润减去非税收入和非税支出。
3. 收入确认时机不同:对于增值税,一般是在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发生时确认收入,即征税点发生的时候确认收入。
而企业所得税一般是在企业利润产生时确认收入,即收入实现的时候确认收入。
4. 收入确认原则不同:增值税的收入确认原则是实质经济活动原则,即以经济实质为准。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原则是税法原则,即以法定方式为准。
5. 会计核算的要求不同:对于增值税,企业需要开具发票、纳税申报等,而企业所得税除了需要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需要进行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和纳税申报等。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两种不同的税种,对企业的收入确认存在一定的差异。
增值税主要关注销售环节,计税基础以销售额减去进项税额为主,收入确认时机以征税发生点为准;而企业所得税主要关注企业利润,计税基础以利润减去非税收入和非税支出为主,收入确认时机以收入实现点为准。
增值税的确认原则以实质经济活动为准,企业所得税的确认原则以税法规定为准。
企业在进行收入确认时,需要根据不同的税种要求进行处理,以合规、规范的方式进行纳税。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与会计收入确认的差异及调整的情形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收⼊确认与会计收⼊确认的差异及调整的情形有哪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
税法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也说是说,税法不承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也就是投资⽅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
因此,被投资⽅实现净利润时,按投资⽅确认的投资收益调减所得,反之调增;被投资⽅宣告分配利润时,按投资⽅冲减的投资成本调增投资收益,同时从免税收⼊⾓度再调减相同⾦额的所得。
例如,A公司分别购⼊甲、⼄企业各25%的股权,采取权益法核算。
假设A公司2013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甲企业2013实现利润100万元,⼄企业亏损60万元,甲企业宣布分配2012年度利润共计88万元,A公司可分得22万元。
会计上,A公司确认投资甲企业取得投资收益25万元(100×25%),确认投资⼄企业应分担的投资损失15万元(60×25%),并计⼊当年的利润总额10万元(25-15)。
税法规定,A公司持有的甲、⼄企业股份期间,被投资企业宣布分配的利润或当年的亏损,税收不予确认。
当年被投资企业宣布分配的股息22万元,应确认为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确认为免税收⼊。
(⼆)利息收⼊的确认。
会计准则对利息收⼊⾦额按权责发⽣制确认。
税法上,利息收⼊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应付利息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例如,某企业将资⾦贷出,合同约定期限3年,每年租⾦2万,承租⽅于租赁期开始⽇⼀次性⽀付。
会计上,该企业于租赁期开始⽇将2万元记收⼊。
但税法规定,第⼀年该企业应调增所得4万,第⼆、三年各调减所得2万。
(三)租⾦收⼊的确认。
会计上,对经营租赁租⾦收⼊按照权责发⽣制确认收⼊的实现。
税法上,租⾦收⼊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应付租⾦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确认租⾦收⼊时,款项收取与否不是关键,只要合同约定了收款⽇期⽆论约定收款期是否收到款,也不管收⼊是在什么时候取得的,都要确认为当期收⼊,不能按租⾦收⼊的相应归属期间分期计算收⼊。
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税法规定,按照一定的税率对其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并缴纳的税金。
一般纳税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一定标准后,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身份纳税。
下面将按照合同的格式来详细介绍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一、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实现的各项收入减去可以计算的各项支出后得到的金额。
首先,企业需要确定属于其主营业务范围的所有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出租财产等各项业务收入,并计算出营业收入总额。
然后,在计算出营业收入总额后,需要扣除各项符合法律规定的成本、费用和税前准备金等支出。
例如,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折旧、摊销、税前捐赠等支出都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最终得到应纳税所得额。
二、确定纳税所得额纳税所得额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经适用税率和减免税额后得到的金额。
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适用以下几种优惠政策,如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
三、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是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后得到的金额。
在确定纳税所得额之后,可以按照税率进行计算。
例如,若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税率为25%,则应纳税额为25万元。
四、抵扣已缴税款和减免税额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抵扣已缴税款和减免税额。
已缴税款是指企业在之前纳税期间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进行抵扣。
减免税额是指政府根据法律规定给予企业的减免税款的额度,例如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享受某些产业、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减免部分税款。
五、计算应补(退)税额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还需要考虑之前缴纳的税款和减免税额,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应补(退)税额。
若计算结果为正数,则企业需要补缴相应的税款;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企业可以申请退税,将多缴纳的税款退还给企业。
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计算示例以某公司为例,该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营业收入总额为50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的成本、费用和税前准备金等支出为350万元。
国税函2008875号解读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 875号解读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2008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劳务收入确认方法、特殊销售方式销售商品的确认进行具体明确,确定了明确原则和方法,便于税企等各方的实际操作。
下面就其内容进行简要解读。
一、收入确认的两个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权责发生制以取得收款权利付款责任作为记录收入或费用的依据,以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权责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因此,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
权责发生制能更加准确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实质重于形式,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惯例,它充分体现在《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第2款上,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具体而言,交易或事项的实质不总是与它们外在的法律形式相一致的,当交易或事项的实质与其法律形式不一致时,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其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
“实质重于形式”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的一条很重要的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强调和运用,标志着我国的会计制度又向国际化、规范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但在具体运用该原则时,也要注意适当。
通常在确认收入和费用时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有效补充。
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强调企业的经营风险应该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补偿,国家不享有企业的所有利润,因此,也不该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
所得税收入确认基本原则

所得税收入确认基本原则所得税是一种对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从其所得的收入中征收的税费。
对于正确确认和计算所得税收入,各个国家都有一些基本的原则和规定。
本文将介绍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所得税相关政策。
一、实质原则所得税收入确认的首要原则是实质原则,即依据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和财务实际状况来确认和计算所得税收入。
在确认所得税收入时,应注重交易的实质性质和影响,而非仅仅关注其法律形式。
这意味着,即使某些交易在法律上可能是有效的,但如果其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不符,应根据其实际情况确认所得税收入。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所得税收入在税务义务发生时确认和计算。
根据这一原则,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与现金的收付无关,而是基于实际发生的权益变动。
例如,当企业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即使尚未收到现金,也应确认相应的所得税收入。
三、核算期原则核算期原则规定了确认所得税收入的时间范围。
根据该原则,所得税收入应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的适用核算期间进行确认。
核算期原则有两种形式:实时确认制和延迟确认制。
实时确认制要求在交易发生时立即确认所得税收入,而延迟确认制允许在交易实际确定时确认所得税收入。
四、公允价值原则公允价值原则要求根据可获得的市场价值确认和计量所得税收入。
当企业的交易涉及到与市场上其他买家和卖家进行的交易时,应根据市场价值确定所得税收入,以确保公允和准确的确认。
五、一致性原则一致性原则指在确定和计量所得税收入时保持连续性和一致性。
根据这一原则,在类似交易和事项中,应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计量方法来确认所得税收入,以便进行比较和分析。
六、实质依从原则实质依从原则要求企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按照所得税收入的实质确认和计算。
企业应遵守国家税收政策和法规,确保所得税收入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所得税收入确认基本原则包括实质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期原则、公允价值原则、一致性原则和实质依从原则。
财税-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

建筑企业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收入确认的方法是完全不同的,实际中如何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涉及到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控制和提升税收安全的问题。
另外,据财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方法有:按照开具发票明确认收入;按照工程结算法确认收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其中按照开具发票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和按照工程结算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报表的填写方法各异,具体分析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法律依据1、税法上的法律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①已完工作的测量;②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③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2、会计上的法律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对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第十八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财税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第二种情况:第二十五条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税法企业所得税一般收入9项确认总结

第一行(营业收 入)
1.不用交(因为 捐赠企业做为视 偶然性的,不在第 同销售交过了) 一行,是营业外收 2.但涉及的增值 入 税可做为进项税 额抵扣。
没有
不在第一行,是营 业外收入
入)
入)
1.销售货物收入
2.与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税种关 3.与纳税申报表 系 增,消(应税消 费品) 主营业务收入 第一行(营业收入) 城建、教育费附 加 1.与会计收入
2.劳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营/增 其他业务收入
第一行(营业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营业外收入 投资收益
营(房子、地、 不在第一行,是营 技术) 业外收入/投资收益
4.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 (免税)
不用交其他流转 税 不在第一行(投资 成本法/权益法(因为本来分来 公司除外) 的就是税后利 是投资收益 润)
5.利息收入(其 中“国债利息收 入”免税)
利息收入
营业税
一般不在第一行, 不是“广告费、与 招待费”的基数。
6.租金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营业税 其他业务收入
第一行(营业收 入)
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 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 取得的收入。(如果是“所有权”转 7.特许权使用费 让,一律是“转让财产收入”,与3.对 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税 收入 比记忆)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 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 【特别说明】接受捐赠收入的确认 (1)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并入 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 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 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受赠非货币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 容 包括:1.受赠资产价值和2.由捐赠企业 8.接受捐赠收入 营业外收入 代为支付的增值税(因为不是我们负担 的,故计入应纳所得额); 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 相关税费(肯定在“资产的成本”中体 现,但不在“所得额”中体现,因为是 “支付”的)。 (3)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 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 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 营业外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 (包装物押金 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 可能会记入“ 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 9.其他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 ”,汇总损益 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 冲减“财务费 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用”)
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确认难点与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确认难点与涉税风险一、不熟悉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十大难点,纳税有风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个永恒的纳税话题,然而,企业在实际清缴过程中往往对政策的理解准确性不够,致使税收缴纳存在一定的风险。
下面就来同大家梳理一下,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收入确认的疑难问题把控。
难点一:买一赠一等组合方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收入?案例38:买一赠一等组合方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收入(一)案例背景我公司在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给客户免费赠送一批配件,对于给客户赠送的这批配件,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二)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风险解析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我们发现,企业在对外促销的过程中,所赠送的礼品如果和所销售的产品在一个客户业务中同时发生,则属于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按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难点二: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何时确认收入?是否免税?案例39: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何时确认收入,是否免税(一)案例背景我公司是投资性企业,既对居民企业进行投资,也在公司交易市场购买股票,那么,我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何时确认收入?是否免税?(二)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那么,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1)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原则及具体规定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原则及具体规定是什么问: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原则及具体规定是什么?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对比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对比
一、一般规定比较:
增值税: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增值税: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二、特殊销售方式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收入确认比较:。
企业所得税若干特殊事项怎么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若⼲特殊事项怎么确认收⼊纳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准确确认应税收⼊,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时申报缴纳应纳所得税额。
在实务中,如果遇到⽆法明确是否应计⼊应税收⼊的情况,应把握⼀个原则,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不征税或免税,就应确认为应税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笔者将纳税⼈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难以把握的计税收⼊特殊事项进⾏归纳,以期帮助纳税⼈防范税务风险。
租⾦收⼊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权取得的租⾦收⼊,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应付租⾦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提前⼀次性⽀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与费⽤配⽐原则,出租⼈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相关年度收⼊。
出租⽅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居民企业,也按本规定执⾏。
债务重组收⼊的确认债务重组,指在债务⼈发⽣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按照其与债务⼈达成的书⾯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因此,企业发⽣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效时确认收⼊的实现。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将债务重组收益计⼊资本公积,税法规定该类收益作为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企业转让股权收⼊,应于转让协议⽣效、且完成股权变更⼿续时,确认收⼊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额。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股权成本的确定⽅法为:通过⽀付现⾦⽅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付现⾦以外的⽅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的确认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期,确定收⼊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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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定发布时间:2010年08月字体:【】20日访问次数: 114一、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具体内容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收入总额具体内容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六)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九)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条件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三、采取托收承付等方式销售货物时的收入确认条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一)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二)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三)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四)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所得税处理方法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五、以旧换新销售商品的所得税处理办法以旧换新销售商品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六、商业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处理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不得冲减销售收入。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七、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所得税处理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八、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所得税条件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二)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三)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九、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时,劳务收入和劳务成本的确认方法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⑴已完工作的测量;⑵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⑶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十、提供安装费等特定劳务的应税收入确认方法(一)安装费。
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二)宣传媒介的收费。
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三)软件费。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四)服务费。
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五)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六)会员费。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七)特许权费。
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八)劳务费。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十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租金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收入确认条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下列收入确认时间为:(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五)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十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视同销售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如果被处置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内部处置资产的情形包括:⑴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⑵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⑶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⑷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⑸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⑹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如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十三、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所得税处理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所得,应直接并入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纳税人2008年度收到被投资方2007年度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投资收益,应确认为2007年度收入,按原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奖励、扶持资金的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不征税收入有明确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各类奖金、扶持资金,除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外,应并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年以前对预售款按计税毛利率确认收入征税,2008年以后实际结转销售收入时的所得税处理税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款征收企业所得税,是税法与会计关于收入确认方法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是对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征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预售款和相应的计税毛利率确认的收入,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应与其他收入合并后按当年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是所谓的对预售款预征企业所得税,不存在退税问题。
企业在结转已实现销售收入时,可以扣减以前年度按预计计税毛利率确认的收入已实现销售的金额,确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征税,产生亏损的按税法规定结转弥补。
十六、不征税收入的所得税规定不征税收入,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其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这些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