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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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监管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由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整体改制,由境内自然人、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和银监机构认可的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柯城农商银行
英文全称:
英文简称:或
第四条本行住所:浙江省衢州市上街号,邮编:。
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六条本行董事长是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不具备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本行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本行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可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努力为“三农”、中小微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三条本行优先满足辖内农民及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涉农贷款的余额及新增额应占有一定比例,并适时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经营范围是:(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业务;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业务;
(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七)从事同业拆借;
(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九)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上述业务不含外汇业务。
(十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本行总股本为,,股,全部为记名式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元,分为自然人股和法人股。本行股东必须符合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本行发起人为原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家法人社员及户自然人社员。本行发起人持有股份数及持股比例详见《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以下简称:股东名册)。其中,本行前户企业法人股东名单如下:
单位名称法定
代表
人
地址
持有股份
(股)
持股比例()
浙江鸿基控股有限公司姜祖峰
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
道西路
浙江豪盛集团有限公司严春元
衢州市狮桥街工贸楼
区
浙江豪龙建材有限公司赵岳军衢州市衢江区云溪乡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王建平衢州市浮石路号
衢州俊邦化工有限公司刘俊
衢州市衢江区东滨路
号
浙江南苑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
戴晓春衢州市百汇路号
衢州市荷花建筑工程有严水国衢州市荷花西路号
限公司
衢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
翁建平衢州市通荷路号衢州市广汇家居有限公
司周珠英
衢州市花园衢道上洋
村
衢州市俊立废旧金属回
收有限公司黄水清
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路
号
本行前户自然人股东名单如下:
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持有股份
(股)持股比例()
卢鑫尧衢州市梅花苑小区
蒋文标衢州市航民望江园小区
施芹衢州市南湖府园小区
方霞琴衢州市裱背巷
周玉仙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
朱少麟衢州市南湖晓苑小区
蒋娣倪衢州市双港中路
张勇衢州市玉龙湾小区
甘文智衢州市世通华庭小区
李峰衢州市柯城区黄家街道
刘敬忠衢州市柯城区黄家街道
第十六条本行的股份采取股权证形式。股权证是证明股东所持本行股份的凭证。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
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款。
本行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并交付股权证。股权证应载明如下基本事项:
(一)本行全称;
(二)本行成立日;
(三)股份种类、面值及数额;
(四)持有股份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权证编号。
股权证由本行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行公章后有效,董事长签名可采用印刷形式或加盖签名章。
第十七条本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单个企业法人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持股占本行总股份的比例,本行职工持股总额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法人持股总额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均应当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章的规定。
第十八条本行股东持有的股票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股东可依照本行股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向本行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本行(包括本行的分支机构)或本行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条股东所持本行的股份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转让、继承、承继和赠与。转让、继承、承继、赠与后由本行将受让人、继承人、承继人、受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转让、赠与股份时应当事先取得本行董事会或被授权的董事长同意,并应将转让、赠与协议和受让人、受赠人的资料交给本行审查。转让、赠与协议的约定和受让人、受赠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