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东莞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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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债务律师
整理人尼克
东莞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选编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
前言
近年来,全市法院牢牢坚持党中央“两个毫不动摇”方针,全面贯彻落实最高法院、省、市有关部署要求,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强化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将平等保护原则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努力为民营企业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我市“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工作需要,本次组织编选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案例,案例内容涉及保障竞业禁止、合理调整过高违约金、规范企业内部治理、保障企业用工自主权、纠正行政机关不当履职、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等,以期部分展示我市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成果,推动形成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思想共识和行动合力。
编者
2019年10月
目录
东保公司破产和解案
——高效完成民营企业破产和解1
七海秀日公司诉讼执行系列案
——助民营企业重获新生3
李某志与东申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规范民营企业内部治理6
龙天公司、叶某明侵害天勤公司商业秘密案
——加大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9
天福公司诉福天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12
曾某华诉南玻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案
——保障竞业禁止协议的履行14
马某英诉佶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依法保障企业用工自主权17
苏某娟犯职务侵占案
——防范民营企业财务风险21
天辰公司与南华学校、第三人猎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支持民营企业合法维权23
克洛伊公司诉诚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合理调整过高违约金26
锦鸿泰公司诉佳晟公司、陈某龙合同纠纷案
——合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8
金茂公司诉某环保局行政处罚纠纷案
——纠正行政机关不当履职30
荣顺化工诉某公安局不履行行政备案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纠纷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33
东保公司破产和解案
——高效完成民营企业破产和解
【基本案情】
东保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3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据《审计报告》及管理人核查情况显示,东保公司实际出资人为东莞市高埗镇保安围股份经济联合社、东莞市高埗镇保安围第一、七、八、九股份经济合作社、村民及其他私人投资者共248人,实际实收公司资本为12897万元。东保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资不抵债,于2016年4月停产,并于2016年7月遣散全部员工(除5名留守人员外),但未能全部解决员工工资、经济补偿金问题,大部分员工已提出仲裁及诉讼。东保公司账面资产2亿多,其中机器设备大部分已设置抵押或者质押,土地及厂房均未进行不动产登记难以变现,却负担4亿多元的债务,牵涉400多名债权人的利益,其中仅仅280多名职工的工资、补偿金等费用就达到约1530万元,且有关的保安围村民多次到东莞市政府上访,但问题均未得到有效解决。
【裁判理由和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考虑到东保公司生产设备完好、具备相对完善生产能力,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从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局出发,积极与管理人以及当地高埗镇政府协调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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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管理人积极作为。在法院主导下,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与投资人、担保物权人、一般债权人等各方当事人多轮协商谈判,通过引入新的投资人入股的形式,结合东保公司现有资产分期清偿债务,做通担保物权人暂缓行使权利的工作。于2017年9月22日精心组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过会议表决通过破产和解协议。随后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迅速作出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该案最终得到妥善处置。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东莞市史上最快办结的破产和解成功案例之一。考虑到该案的实际情况,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处理。通过“预和解”的方式及建立“法院—政府—管理人—意向投资人—债权人—股东”的六方协调沟通机制,加快推动工作进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挥攻坚创新精神,就难点问题多次研究分析,提前就推进节点步骤进行预演,重视各方沟通互助,有担当地履行审判职能。本案所认可的和解协议得到切实履行,企业、股东、债权人、投资人等实现多方共赢,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文书编号:(2017)粤1971破1-2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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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海秀日公司诉讼执行系列案
——助民营企业重获新生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起,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以七海秀日公司作为债务人的24宗诉讼及7宗执行案件,涉及债务金额共计1700多万元。案件处理过程中,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传唤七海秀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勇到庭接受询问,李某勇称因近年业务扩张过快、资金链一时断裂,导致无法及时支付供应商货款和劳务派遣费用;企业目前仍在生产经营,亦有通过催收外债及融资等途径积极筹集资金,希望能与债权人协商解决,共度时艰。
【裁判理由和结果】
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依法先行查控公司财产,并通过风险评估机制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调查,获悉该企业有一定的经营前景。申请人亦有意给予履行宽限期,协助其度过难关,恢复偿还能力。法院既贯彻“生道执行”理念,采用“活查封”措施,允许企业继续使用生产设备,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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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转移、隐藏或者变卖,尽量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人就业稳定;又启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由诉调对接工作室集中对该批系列案组织调解或开展执行和解。调解过程中,法院及时告知债权人案件进展及企业筹集资金状况,保障其知情权,并在充分了解每个案件的债权种类、金额、已付款情况及债权人调解意向的前提下,多次反复联络协调各方,引导各方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争取实现债权人权利、帮助企业盘活资金。后来企业通过积极回收外债、引入新的注资,具备偿还部分债务的能力。调解人员多次调整和解方案,逐一化解矛盾,促成全部债权人与企业达成和解。最终,该批系列案7宗成功化解在诉前,15宗立案后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2宗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双方达成和解,7宗执行案件或履行完毕或执行和解。
【典型意义】
诉讼服务既要有力度,又要有速度,更要有温度。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理念,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充分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活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化解矛盾,减少对民营企业商业信誉和经济权益的负面影响,减少民营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倒闭等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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