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东莞债务律师
法律顾问年终总结汇报【4篇】
法律顾问年终总结汇报【4篇】时间从指间消逝,我们将告辞今年的最终一天,我们需要对岗位的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和回顾。
总结使人提高,总结使人全面熟悉自己。
怎么才能把这一篇岗位年度工作总结写好呢。
以下是我整理的法律顾问年终总结汇报,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 法律顾问年终总结汇报依据顾问村的法律需求状况,鉴于以前顾问村操作程序简洁,不够规范,往往引起各种冲突,村民对村委会的工作也有意见,产生许多纠纷,既影响了村集体经济进展,也影响了顾问村的和谐稳定。
为维护村集体经济合法利益和稳定,我采纳了供应法律询问,进行释法解疑;开展法制宣扬教育;关心修订村规民约以及合同、协议;关心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救济;帮助处理其它涉法案件等形式,向各顾问村供应法律服务。
例如,凤潭村村干部就问我,他们能否将村集体土地转承包给他人,承包期限能否为30年?集体土地转承包是可以的,但该转承包的期限不得超过从原承包日起三十年。
也就是说,凤潭村先行的承包土地是始于xx年,依据土地承包法律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期限30年,即从xx年至xx年。
所以土地转承包的期限最长只能到xx年,故转承包的期限不行能为30年,最多只能为xx。
再如,一村民询问其父亲投资设立的店铺,现在由他的兄弟经营,未参加经营的他能否分得该店铺的财产?我的解答为你父亲是否还健在,若健在的,则由你父亲打算赐予哪一个人,由于该店铺是你父亲的个人财产。
若你父亲不在了,那么该店铺属于你父亲的遗产,你们兄弟两人可以依据继承法继承,假如你母亲还在的话,你们可以各分得三分之一的财产。
我为各顾问村供应上述法律服务时,一律不收取费用,为顾问村集体及村民代理诉讼、仲裁等案件,涉及有偿服务的,由法律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全都,并以合同形式另行商定。
通过诉讼和非诉讼途径,为村里的生产经营活动供应法律关心。
此外,我在担当农村法律顾问过程中,若发觉顾问村有违法经营和不依法管理行为的,马上予以指出并督促抓好整改。
债务纠纷律所话术
债务纠纷律所话术1. 嘿,您要是陷入债务纠纷了,可别像热锅上的蚂蚁乱了阵脚啊。
咱律所就像您的诸葛亮,能给您出谋划策。
比如说,老张欠了老王一笔钱,老王急得不行,找到我们律所后,我们三下五除二就给他指了明路。
债务纠纷啊,就像一团乱麻,您自己捋不清的时候,就得找专业的人来帮忙,咱律所就是您的那双手。
2. 亲,债务纠纷这事儿可麻烦得很,您是不是感觉自己像在黑暗里摸索,找不到出口呢?我们律所就是那盏明灯啊。
就好比小李做生意被合作伙伴坑了,欠了一屁股债还被倒打一耙。
他找到我们,我们就像侦探一样,一点点把真相找出来,帮他理清头绪。
债务纠纷就像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您要是赤手空拳可不行,我们律所就是您的武器库。
3. 哟,债务纠纷找上您啦?这就像个甩不掉的小恶魔似的。
您知道吗?小赵之前被人追债,明明有些钱不该他还,可他自己也说不清楚。
这时候就体现出我们律所的厉害啦。
我们就像裁判一样,公平公正地看待每一个细节。
在债务的世界里,很多事情就像雾里看花,我们律所能帮您拨开迷雾,看清真相。
4. 嗨,债务纠纷是不是让您头疼得想撞墙啊?别担心,我们律所是您的救星。
像孙女士被朋友以各种理由借钱,最后朋友赖账不还。
孙女士那叫一个委屈啊,来找我们律所后,我们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像拼图一样把证据拼凑起来。
债务纠纷就像是一场博弈,您一个人下这盘棋可太难了,我们律所就是您的军师。
5. 朋友,您要是正被债务纠纷困扰,是不是感觉自己像个无头苍蝇到处乱撞呢?我们律所就像指南针,给您指引方向。
拿小周来说,他借出去钱没有借条,对方不认账。
他都觉得这钱打水漂了,可我们律所可不这么认为。
我们像魔术师一样,从各种蛛丝马迹中找到能帮他的办法。
债务纠纷就像一个谜题,我们律所就是那个解谜的高手。
6. 嘿呀,债务纠纷这种事儿啊,就像一片乌云遮住了您的阳光。
我们律所呢,就是那阵吹散乌云的风。
就像吴大哥,被债务纠纷拖得心力交瘁,天天愁眉苦脸的。
他来到我们律所,我们像是知心朋友一样倾听他的遭遇,又像专业的医生一样给他对症下药。
韩祁江、刘根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祁江、刘根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31【案件字号】(2021)粤19民终52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潮辉黄宇齐林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韩祁江;刘根就【当事人】韩祁江刘根就【当事人-个人】韩祁江刘根就【代理律师/律所】罗燕梅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陈晓漫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林彩霞广东臻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燕梅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陈晓漫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林彩霞广东臻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燕梅陈晓漫林彩霞【代理律所】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广东臻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韩祁江【被告】刘根就【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韩祁江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韩祁江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根据韩祁江的上诉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韩祁江2020年1月23日《欠条》是否可以证明双方已经进行结算确认韩祁江仅拖欠利息200400元的事实。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韩祁江2020年1月23日《欠条》内容为“现欠刘根就利息三个月月息68000元共200400元。
”该欠条由债务人韩祁江单方出具,对债权人刘根就没有约束力。
该欠条的内容并未包括进行结算确认韩祁江仅拖欠利息200400元的意思表示,债权人刘根就也未确认韩祁江仅拖欠利息200400元。
一审按照借款本金交付的事实和双方对利息的约定分段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韩祁江上诉以韩祁江2020年1月23日《欠条》可以证明双方已经进行结算确认韩祁江仅拖欠利息200400元的事实为由,要求对利息进行改判,理由不成立,依法不应支持。
东莞律师事务所名单
2010年10月12日一、东莞市律师事务所、东莞律师事务所名单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第一国际财富中心C座1209、1210室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102009401668广东拾佰仟律师事务所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6号丰悦大厦6楼A座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102009401669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金盈大厦701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102010101679广东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东城区岗贝金泽商住中心玉兰阁4A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1030313342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南城第一国际C座802室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1030558873广东国永律师事务所广东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樟木头帝豪路88号广盈大厦三楼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1030010024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南城第一国际F座915室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1010234590广东遥力律师事务所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城区旗峰路162号中侨大厦A座15楼02-04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1030597632广东湛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南城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B座1116室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1030317796二、东莞律师事务所排名广东莞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大朗镇美景中路186号三楼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1030091323广东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南城第一国际百安中心A1903-1905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1030581901广东至泰律师事务所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城区东城南路东升大厦十二楼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1030324756广东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麻涌镇麻涌大道兴业楼5号-6号铺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1030579457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胜和体育路南侧盈锋商务中心西区5楼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1010595942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凤岗镇政通路13号凤威商务大楼10楼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1030198315广东岭山律师事务所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大岭山镇广场路1号二楼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1030583765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大朗街2号金郎大厦6楼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1030179557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丰硕广场1701、1703室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1030245095三、东莞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创意生活城D区216-217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1030129496广东昱桥律师事务所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东城中路81号辉煌大厦四楼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1030051586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东城南路东升大厦3楼305-309室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1030368292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鸿福路102号汇成大厦五楼507室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1030294716广东海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22号黄金花园丰硕广场1808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1030454355广东聚才律师事务所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莞太路时代广场天雅阁801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1030282865广东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162号中侨大厦A座22层03A室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1030580694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266号城市花园2座301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0311522634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东城南路东升大厦8楼803B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102004101143广东凡立(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东城南路东升大厦1018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0411111958四、东莞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广东卓信(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金盈大厦7楼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0411124693北京市王玉梅(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莞太道时代广场天骏阁706室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0411324033北京市首创(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东城大道55号方中大厦四楼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0511230639上海市德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华凯广场B栋12层1216室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0511245702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南城区簪话花路华凯活力中心1107室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0311234155广东科德(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胜和广场B座11A、B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0711192582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38号703、704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0711080276北京市信利(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胜和广场C栋10B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0711268341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9号司法局大楼一楼东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9号司法局大楼二楼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0340335588。
东莞华然律师事务所案例
东莞华然律师事务所案例东莞华然律师事务所案例探析导语:在当今社会,法律事务所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合法权益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以东莞华然律师事务所案例为切入点,探讨该律所在案件处理、业务领域、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表现,并分享对其出众之处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通过对东莞华然律师事务所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全面、深刻地理解律所在中国法律行业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一、案件处理的专业性与高效性东莞华然律师事务所在案件处理中表现出的专业性和高效性,让其在业内赢得了良好声誉。
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诉案件,律所的律师都能够快速而准确地定位问题,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在涉及复杂法律事务的案件中,律所往往能够以高度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经验来应对挑战,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和合理的解决。
二、业务领域广泛,专业水平卓越东莞华然律师事务所在涉及的业务领域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知识产权法、房地产法等多个领域。
律所的律师们在各自专业领域上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知识储备,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且专业的法律服务。
无论是企业法务还是个人诉讼,律所都能够满足客户需求,并为他们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支持。
三、服务质量高,用户口碑良好东莞华然律师事务所一直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以用户满意度为中心,注重与客户的良好沟通和合作。
律所的律师们不仅熟悉法律条文,还具备出色的沟通和谈判能力,能够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和交涉时,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这种高质量的服务态度和专业水准,赢得了众多客户的好评和信任,提升了律所的声誉和竞争力。
四、个人观点与理解在我看来,东莞华然律师事务所之所以能够在中国法律行业中脱颖而出,不仅源于其专业能力的卓越,更取决于其对用户需求的准确理解和持续改进的努力。
律所的律师们不仅仅是法律专业人员,更是客户事务的合作伙伴。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他们能够站在客户的立场上思考问题,并为其提供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律所注重持续学习和专业发展,保持与时俱进,紧跟法律发展的脚步,为客户提供符合时代要求和法律趋势的服务。
卓振华、刘敏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卓振华、刘敏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1【案件字号】(2022)粤19民终31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晓畅胡文轩杨洁萍【审理法官】邓晓畅胡文轩杨洁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卓振华;刘敏旋;陈珍娴【当事人】卓振华刘敏旋陈珍娴【当事人-个人】卓振华刘敏旋陈珍娴【代理律师/律所】肖韩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谢明君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谢世华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韩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谢明君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谢世华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韩谢明君谢世华【代理律所】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卓振华【被告】刘敏旋;陈珍娴【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经核对刘敏旋提交的银行流水原件,在刘敏旋提交的流水复印件以外期间均存在大量廖中海转账刘敏旋的情形,每次转账后账户款项基本被清空,其中2020年9月21日至11月15日共有10笔转账。
刘敏旋承认本案借款资金来源于廖中海。
本案借款分5笔转账至卓振华,每笔金额为50000元,但每笔款项到账后一分钟时间左右又被转账到廖中海。
刘敏旋主张其当时单次转账有限额,只能分5笔转账。
卓振华主张廖中海当面要求卓振华钱到账后就转给廖中海,卓振华使用手机银行在廖中海当面操作转账,但刘敏旋不在现场。
卓振华主张大概于2015年开始向廖中海借款三至四次,借了本金约450000元,借款情况类似于本案,也有借条,约定月息15厘,其用一年左右时间已经还清450000元本金,支付约100000元的利息。
刘海强、陈桂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海强、陈桂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13【案件字号】(2022)粤19民终32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晓畅胡文轩杨洁萍【审理法官】邓晓畅胡文轩杨洁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海强;陈桂娟;陈志杰【当事人】刘海强陈桂娟陈志杰【当事人-个人】刘海强陈桂娟陈志杰【代理律师/律所】张勇广东弘岭律师事务所;张永强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勇广东弘岭律师事务所张永强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勇张永强【代理律所】广东弘岭律师事务所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海强;陈桂娟【被告】陈志杰【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本案的实体法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本院针对刘海强、陈桂娟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1.刘海强尚欠本金多少以及利息如何认定?2.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此,本院二审分析如下:关于争议焦点一。
首先,刘海强、陈志杰对于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实际为民间借贷关系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其次,根据双方陈述,64000元的借据,实际借款本金为50000元,剩余14000元是2014年5月31日至2016年3月25日期间的利息;518000元的借据,实际借款本金是350000元,剩余168000元是2014年8月29日至2016年3月25日期间的利息。
律师案件代理年度总结(3篇)
第1篇一、前言时光荏苒,岁月如梭。
转眼间,本年度已经接近尾声。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作为一名律师,秉持着专业、严谨、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各类案件的代理工作,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现将本年度案件代理工作总结如下:二、案件代理概况1. 案件类型本年度,我共代理各类案件50余件,涉及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地产、人身损害、名誉权、不当得利、行政、行政复议、非诉讼等多个领域。
2. 案件数量具体来看,婚姻家庭案件6件,劳动争议案件6件,合同纠纷案件10件,房地产纠纷案件2件,人身损害案件5件,名誉权纠纷案件1件,不当得利案件2件,行政案件1件,行政复议案件1件,非诉讼案件2件。
3. 案件地域案件涉及全国多个省份,包括但不限于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四川等。
三、案件代理亮点1. 成功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我成功代理了多起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财产分割纠纷等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2.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我积极为劳动者争取工资、福利待遇等权益,成功代理了多起劳动仲裁案件和诉讼案件。
3. 合同纠纷案件高效解决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我凭借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成功代理了多起合同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
4. 房地产案件专业处理在房地产案件中,我针对不同案件特点,运用专业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5. 人身损害案件助力维权在人身损害案件中,我成功代理了多起医疗事故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
6. 名誉权纠纷案件彰显正义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我成功代理了多起名誉侵权案件,为当事人维护了名誉权益。
7. 非诉讼案件高效解决在非诉讼案件中,我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四、案件代理经验与感悟1. 加强学习,提升专业素养作为一名律师,我深知学习的重要性。
本年度,我积极参加各类法律培训,不断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体系,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
欧阳卓楠、刘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欧阳卓楠、刘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4【案件字号】(2020)粤01民辖终15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少波【审理法官】陈少波【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欧阳卓楠;刘红梅【当事人】欧阳卓楠刘红梅【当事人-个人】欧阳卓楠刘红梅【代理律师/律所】何志平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志平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志平【代理律所】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欧阳卓楠【被告】刘红梅【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中,据广州市公安局户籍人口查询的内容显示,上诉人户籍所在地在广州市荔湾区恩洲北横街某某某某,该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提出其经常居住地在东莞市川槎工业区的上诉意见,因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的上述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东莞债务置换律师(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债务问题在我国日益突出。
面对债务困境,许多个人和企业都希望通过债务置换来缓解债务压力。
东莞市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城市,债务置换业务日益繁荣。
本文将为您介绍东莞市债务置换律师,为您在债务置换过程中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二、东莞市债务置换律师业务范围1. 债务重组:为债务人提供债务重组方案,协助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减免、延期还款、分期还款等协议。
2. 债权转让:为债权人提供债权转让服务,协助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实现债权的变现。
3. 债务优化:为债务人提供债务优化方案,通过债务重组、债权转让等方式,降低债务风险。
4. 债务清收:为债权人提供债务清收服务,协助债权人依法追讨债务。
5. 债务纠纷处理:为债务人或债权人提供债务纠纷处理服务,协助双方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债务纠纷。
6. 债务评估:为债务人或债权人提供债务评估服务,评估债务风险,为债务置换提供依据。
三、东莞市债务置换律师优势1. 专业团队:东莞市债务置换律师团队由资深律师组成,具备丰富的债务置换经验和专业知识。
2. 严谨的法律服务:债务置换涉及法律、财务等多个领域,东莞市债务置换律师团队将严谨对待每一个案件,确保客户权益。
3. 个性化服务:针对不同客户的需求,东莞市债务置换律师团队将提供个性化的解决方案,确保客户在债务置换过程中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4. 高效的沟通协调:东莞市债务置换律师团队与客户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客户需求,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5. 广泛的合作伙伴:东莞市债务置换律师团队与多家金融机构、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四、东莞市债务置换律师收费标准1. 按件收费: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因素,收费标准在5000-20000元之间。
2. 按比例收费:根据债务置换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比例在1%-3%之间。
3. 固定收费:对于一些简单的债务置换案件,可以采取固定收费方式。
法律顾问案件小结(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件时间:2023年3月案件地点: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一、案件基本情况1. 案件起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于2022年6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土建工程。
合同约定工期为12个月,合同总价为人民币5000万元。
2. 案件经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大部分工程,但由于开发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建筑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2023年1月,建筑公司向开发公司发出了书面催款通知,要求开发公司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支付剩余工程进度款。
然而,开发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建筑公司遂于2023年2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进度款及违约金。
3. 案件审理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以下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1)建筑公司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2)开发公司是否已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3)开发公司未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否构成违约?二、案件分析1. 关于建筑公司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证据,建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大部分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内外装修等。
法院经审查认定,建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
2. 关于开发公司是否已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证据,开发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然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开发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建筑公司资金周转困难。
法院经审查认定,开发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3. 关于开发公司未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开发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已构成违约。
吴舜帆、张少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舜帆、张少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6【案件字号】(2021)粤19民终53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祁晓娜李远伦伍小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舜帆;张少波【当事人】吴舜帆张少波【当事人-个人】吴舜帆张少波【代理律师/律所】黄火金广东耀粤律师事务所;严驰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刘学佼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火金广东耀粤律师事务所严驰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刘学佼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火金严驰刘学佼【代理律所】广东耀粤律师事务所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吴舜帆【被告】张少波【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除以上另查明事实外,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针对吴舜帆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若存在,如何认定借款本金及利息。
综合案涉证据以及双方陈述,本院分析如下:第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岑劲恒与吴沛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岑劲恒与吴沛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8【案件字号】(2021)粤19民终46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海晖王相东杨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岑劲恒;吴沛强【当事人】岑劲恒吴沛强【当事人-个人】岑劲恒吴沛强【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王雪峰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黄玉环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戴南雁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雪峰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黄玉环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戴南雁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雪峰黄玉环戴南雁【代理律所】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岑劲恒【被告】吴沛强【本院观点】岑劲恒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系涉港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证人证言间接证据反证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高度盖然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根据已生效的本院(2020)粤19民终4677号及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18365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岑劲恒、吴沛强之间形成委托持股合同关系,岑劲恒为委托人,吴沛强为受托人。
目标公司云基科技公司为新设成立,受托人吴沛强代岑劲恒向云基科技公司实际实缴出资175万元,并完成了以代持人吴沛强为名义股东的工商登记手续。
该175万元的来源为,岑劲恒于2016年2月2日向吴沛强转账105万元,另外的70万元来源于吴沛强个人款项支付。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岑劲恒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系涉港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及适用内地法律处理涉案争议,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亦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东莞市瑞腾按揭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敬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东莞市瑞腾按揭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敬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2【案件字号】(2019)粤19民终138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倩陈文静徐华毅【审理法官】李倩陈文静徐华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东莞市瑞腾按揭服务有限公司;吴敬娟【当事人】东莞市瑞腾按揭服务有限公司吴敬娟【当事人-个人】吴敬娟【当事人-公司】东莞市瑞腾按揭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程芷葵广东旗轩律师事务所;曾媚广东旗轩律师事务所;张宏宇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李慧莹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芷葵广东旗轩律师事务所曾媚广东旗轩律师事务所张宏宇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李慧莹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芷葵曾媚张宏宇李慧莹【代理律所】广东旗轩律师事务所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东莞市瑞腾按揭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敬娟【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应当对瑞腾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对一审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瑞腾公司二审提交:1.2019年3月4日10时18分招商银行收汇款短信通知、2019年3月4日10时31分吴敬娟与伦志坚的聊天记录,拟证明瑞腾公司从未看到过吴敬娟对款项的备注,案涉220000元是投资性质,瑞腾公司从未向吴敬娟提出借款。
2.2019年3月18日吴敬娟与伦志坚聊天记录,拟证明案涉款项是吴敬娟主动要求汇至人保公司,多次确认该款项是投资性质,其自负盈亏,吴敬娟存在大量以个人名义替其客户还款的情况,瑞腾公司未向吴敬娟借款。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卿前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卿前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1【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54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潮辉尹河清林静【审理法官】邓潮辉尹河清林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卿前礼【当事人】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卿前礼【当事人-个人】卿前礼【当事人-公司】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蒋建军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严驰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刘学佼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蒋建军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严驰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刘学佼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蒋建军严驰刘学佼【代理律所】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卿前礼【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根据上诉人在二审中的上诉,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一、侨银公司、侨银东莞公司是否应当向卿前礼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二、侨银公司、侨银东莞公司是否应当向卿前礼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一、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本案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属于劳动者依法有权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侨银公司、侨银东莞公司依法应当支付。
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不因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免除。
廖明彬、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廖明彬、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5【案件字号】(2021)粤19民终15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苗卉卉陈锦波毛宇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廖明彬;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廖明彬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廖明彬【当事人-公司】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邓鹰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刘静远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陈扬骏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陈仪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鹰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刘静远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陈扬骏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陈仪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鹰刘静远陈扬骏陈仪【代理律所】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廖明彬【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不当得利合同合同约定专属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异议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1 09:38:47廖明彬、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19民终159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廖明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鹰,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远,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78号建工大厦。
侬磊、江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侬磊、江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3【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328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建军【审理法官】胡建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侬磊;江海波【当事人】侬磊江海波【当事人-个人】侬磊江海波【代理律师/律所】刘丽娜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丽娜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丽娜【代理律所】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侬磊【被告】江海波【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争议焦点为双方的借款法律关系是否无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争议焦点为双方的借款法律关系是否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上诉人应对其主张无效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但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840元,由上诉人侬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21:53:37【一审法院查明】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侬磊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由江海波负担。
朱晓燕、何珍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晓燕、何珍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8【案件字号】(2021)粤19民终89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苗卉卉陈锦波毛宇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晓燕;何珍珠【当事人】朱晓燕何珍珠【当事人-个人】朱晓燕何珍珠【代理律师/律所】冯东洋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张永华广东莞商律师事务所;李彩燕广东莞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东洋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张永华广东莞商律师事务所李彩燕广东莞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冯东洋张永华李彩燕【代理律所】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广东莞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朱晓燕【被告】何珍珠【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何珍珠诉请朱晓燕返还借款,对此提供朱晓燕出具的借据与款项的交付凭证为证。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01:06:17朱晓燕、何珍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19民终890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晓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东洋,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一杰,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珍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华,广东莞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燕,广东莞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朱晓燕因与被上诉人何珍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1)粤1973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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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债务律师整理人尼克东莞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选编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前言近年来,全市法院牢牢坚持党中央“两个毫不动摇”方针,全面贯彻落实最高法院、省、市有关部署要求,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强化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将平等保护原则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努力为民营企业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我市“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根据工作需要,本次组织编选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案例,案例内容涉及保障竞业禁止、合理调整过高违约金、规范企业内部治理、保障企业用工自主权、纠正行政机关不当履职、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等,以期部分展示我市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成果,推动形成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思想共识和行动合力。
编者2019年10月目录东保公司破产和解案——高效完成民营企业破产和解1七海秀日公司诉讼执行系列案——助民营企业重获新生3李某志与东申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规范民营企业内部治理6龙天公司、叶某明侵害天勤公司商业秘密案——加大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9天福公司诉福天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12曾某华诉南玻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案——保障竞业禁止协议的履行14马某英诉佶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保障企业用工自主权17苏某娟犯职务侵占案——防范民营企业财务风险21天辰公司与南华学校、第三人猎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支持民营企业合法维权23克洛伊公司诉诚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合理调整过高违约金26锦鸿泰公司诉佳晟公司、陈某龙合同纠纷案——合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8金茂公司诉某环保局行政处罚纠纷案——纠正行政机关不当履职30荣顺化工诉某公安局不履行行政备案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纠纷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33东保公司破产和解案——高效完成民营企业破产和解【基本案情】东保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3日,为有限责任公司。
据《审计报告》及管理人核查情况显示,东保公司实际出资人为东莞市高埗镇保安围股份经济联合社、东莞市高埗镇保安围第一、七、八、九股份经济合作社、村民及其他私人投资者共248人,实际实收公司资本为12897万元。
东保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资不抵债,于2016年4月停产,并于2016年7月遣散全部员工(除5名留守人员外),但未能全部解决员工工资、经济补偿金问题,大部分员工已提出仲裁及诉讼。
东保公司账面资产2亿多,其中机器设备大部分已设置抵押或者质押,土地及厂房均未进行不动产登记难以变现,却负担4亿多元的债务,牵涉400多名债权人的利益,其中仅仅280多名职工的工资、补偿金等费用就达到约1530万元,且有关的保安围村民多次到东莞市政府上访,但问题均未得到有效解决。
【裁判理由和结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考虑到东保公司生产设备完好、具备相对完善生产能力,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从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局出发,积极与管理人以及当地高埗镇政府协调沟通,第1页共39指导管理人积极作为。
在法院主导下,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与投资人、担保物权人、一般债权人等各方当事人多轮协商谈判,通过引入新的投资人入股的形式,结合东保公司现有资产分期清偿债务,做通担保物权人暂缓行使权利的工作。
于2017年9月22日精心组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过会议表决通过破产和解协议。
随后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迅速作出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该案最终得到妥善处置。
【典型意义】该案是东莞市史上最快办结的破产和解成功案例之一。
考虑到该案的实际情况,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处理。
通过“预和解”的方式及建立“法院—政府—管理人—意向投资人—债权人—股东”的六方协调沟通机制,加快推动工作进程。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挥攻坚创新精神,就难点问题多次研究分析,提前就推进节点步骤进行预演,重视各方沟通互助,有担当地履行审判职能。
本案所认可的和解协议得到切实履行,企业、股东、债权人、投资人等实现多方共赢,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文书编号:(2017)粤1971破1-2号民事裁定书)第2页共39七海秀日公司诉讼执行系列案——助民营企业重获新生【基本案情】2019年3月起,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以七海秀日公司作为债务人的24宗诉讼及7宗执行案件,涉及债务金额共计1700多万元。
案件处理过程中,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传唤七海秀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勇到庭接受询问,李某勇称因近年业务扩张过快、资金链一时断裂,导致无法及时支付供应商货款和劳务派遣费用;企业目前仍在生产经营,亦有通过催收外债及融资等途径积极筹集资金,希望能与债权人协商解决,共度时艰。
【裁判理由和结果】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依法先行查控公司财产,并通过风险评估机制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调查,获悉该企业有一定的经营前景。
申请人亦有意给予履行宽限期,协助其度过难关,恢复偿还能力。
法院既贯彻“生道执行”理念,采用“活查封”措施,允许企业继续使用生产设备,但不第3页共39得转移、隐藏或者变卖,尽量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人就业稳定;又启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由诉调对接工作室集中对该批系列案组织调解或开展执行和解。
调解过程中,法院及时告知债权人案件进展及企业筹集资金状况,保障其知情权,并在充分了解每个案件的债权种类、金额、已付款情况及债权人调解意向的前提下,多次反复联络协调各方,引导各方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争取实现债权人权利、帮助企业盘活资金。
后来企业通过积极回收外债、引入新的注资,具备偿还部分债务的能力。
调解人员多次调整和解方案,逐一化解矛盾,促成全部债权人与企业达成和解。
最终,该批系列案7宗成功化解在诉前,15宗立案后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2宗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双方达成和解,7宗执行案件或履行完毕或执行和解。
【典型意义】诉讼服务既要有力度,又要有速度,更要有温度。
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理念,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充分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活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化解矛盾,减少对民营企业商业信誉和经济权益的负面影响,减少民营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倒闭等不稳定因素,第4页共39帮助危困民营企业走出困境,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又解决了企业的债务危机,也保障了员工就业,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有效发挥了人民法院在民营企业债务负担化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最终实现危困企业营运价值和债权人利益相统一,帮助危困民营企业焕发生机,助力民营企业壮大发展。
人民法院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在涉及民营企业案件处理过程中,优化了司法服务,保障了民营企业的生存权、发展权,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践行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文书编号:(2019)粤1973执5883号执行裁定书)第5页共39李某志与东申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规范民营企业内部治理【基本案情】东申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6日。
李某志于2010年11月24日成为东申公司的股东。
2015年4月16日,李某志、黄某红、喻某红签署框架协议书,对终止经营东申公司三方合作的具体事项作出约定:李某志、喻某红不再拥有公司的股份,第6页共39亦不再参与公司之后运营决策。
同时指定公司财务人员进行财务清算,进行利润分配、债务承担。
签订框架协议书后,李某志确认于2015年4月16日退出东申公司。
后来以东申公司一直不安排内部清算,也不出具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为由,李某志提起诉讼。
【裁判理由和结果】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李某志虽已不具备东申公司的股东身份,但主张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构成初步证据,故李某志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
李某志股东知情权的充分行使不得对经营效率、经营秩序等公司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李某志未向东申公司提出查阅、复制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故对其关于查阅、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东申公司提供2010年4月6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给李某志查阅、复制;上述材料由李某志在东申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复制。
查阅、复制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典型意义】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在参与公司治理中的基础性权利。
该案中,李某志作为民营企业的前股东无法行使知情权,不仅损害其自身利益,更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行使知情权的请求予以支持。
全面的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服务保障不仅要从企业外部层面促进企业发展,也要重视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规范。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运用法律法规,充分保障原股东知情权,对化解民营企业内部矛盾、促进民营企业规范经营、提升民营企业法治意识、预防化解重大经营风险具有重要作用,对于提升民营企业向心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文书编号:(2017)粤1971民初26333号判决书)龙天公司、叶某明侵害天勤公司商业秘密案——加大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基本案情】天勤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24日,经营范围包括影像测量仪、坐标测量机、显微镜的产销,及影像测量软件系统的开发,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叶某明于2010年5月19日入职天勤公司,在天勤公司主要从事PVS、LVS系列影像测量仪产品的图纸设计、生产研究开发,后于2012年2月20日申请辞职。
叶某明离职时书面承诺:1.两年内不对外泄露天勤公司机密,包括客户信息资料、售价,如有违反,愿意赔偿天勤公司因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2.离职后与天勤公司除承诺第一条外,再无其他任何利益关联,不得在外再以天勤公司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3.承诺不以任何形式保存或出卖、泄露天勤公司资料(包括电子文档、纸制文档等),其中承诺第3点由叶某明自己填写。
叶某明2012年3月10日即进入龙天公司工作,龙天公司在叶某明入职三个月后,设计、生产出QVH、QVA系列影像测量仪产品等。
针对叶某明、龙天公司的行为,天勤公司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院立即于2012年8月14日对龙天公司的营业场所进行了证据保全,保全证据包括两台QVH700、QVA4030影像测量仪和叶某明在龙天公司处工作所使用的计算机里的QVH、QVA设计图纸电子档等电子资料。
后天勤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依法作出司法鉴定报告,并对龙天公司提出的异议出具复函。
根据鉴定报告及复函, 天勤公司的PVS二次元影像测量仪涉及技术秘点2至技术秘点5、技术秘点11至技术秘点18的生产图纸相关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与龙天公司的QVA系列型号影像测量仪所涉及的相应技术信息经比对,秘点中有12项构造相同、4项构造实质相同、1项构造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