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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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全文【转正述职报告】《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学生作文网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全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医师从业人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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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从业人员管理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效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效劳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效劳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根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效劳。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承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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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权益不明确
03
乡村医生收入待遇较低
• 工资水平不高
• 缺乏社会保障
• 工作条件艰苦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对乡村医疗的影响
提高乡村医生的整体素质
• 严格资质准入
• 加强培训考核
• 保障职责权益
规范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 完善管理制度
• 加强监管力度
• 提高管理效率
改善乡村医生的工作环境和收入待遇
• 修订执业医师法
• 制定乡村医生培训管理办法
• 完善乡村医生考核评价制度
建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法规动态调整机制
•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法规内容
• 及时修订不适应的法规
• 保持法规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加大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
建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监管机制
• 建立健全监管部门
• 制定监管制度
• 落实监管责任
• 完善监管机制
• 改进培训考核制度
如何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深入调查研究
⌛️
• 了解乡村医生队伍现状
• 分析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存在问题
• 探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条例的实施效果
修订完善条例
• 根据调研结果修订条例
广泛征求意见
内容
• 完善相关法规
•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 听取乡村医生意见
• 听取医疗机构意见
• 乡村居民健康水平提高
• 乡村社会和谐稳定
评估乡村医疗服务质量持续改进情况
• 服务流程优化
• 服务内容拓展
• 服务方式创新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分析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的问题
乡村医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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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乡村医生的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乡村卫生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乡村医生是指在农村地区从事基层医疗工作的医生,包括乡镇卫生院医生、村卫生室医生以及村卫生所医生。
第二条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获得医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三)在乡村医疗一线从事基层医疗服务工作满三年以上。
第三条乡村医生的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治;
(二)负责推广预防保健知识,开展卫生教育宣传工作;
(三)负责协调、引导、监督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及卫生监督工作;
(四)根据相关规定,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急救处理或转诊。
第四条乡村医生应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医疗骗保、虚假诊断、治疗、虚假宣传及收受患者财物等行为。
第五条乡村医生的工资待遇应该由所在工作机构或村级组织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障。
对于基层医疗服务不到位的地方和贫困地区应当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六条乡村医生应当参加定期的继续教育与技术培训,
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七条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管理与监督,严格执行各项政策,确保乡村医生的职业权益。
第八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乡村医生,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修改,另行公告。
乡村医生管理条例总 则
![乡村医生管理条例总 则](https://img.taocdn.com/s3/m/f082535e866fb84ae55c8d44.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村卫生室及从业人员管理,提高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甘肃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国家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及从业人员管理。
村卫生室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是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卫生院举办,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全县行政村区域内依法设置,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医疗卫生机构。
乡村医生是指具备执业资格并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村卫生室服从乡村一体化“五统一”管理,即行政管理、业务管理、药械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考核。
第四条村卫生室按照方便群众,交通便利,利于医疗服务的原则,合理定位,标准建设。
第二章村卫生室设置第五条设置村卫生室应因村制宜,原则上一村一室,地处边远、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有难度的地方,可考虑增设一个村卫生室。
增设村卫生室必须报县政府审批同意,相关补助经费按政策规定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六条村卫生室的设置,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乡镇卫生院审核,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村卫生室设置须符合以下标准:(一)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业务用房设置,有诊断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分开。
标准化村卫生室,建筑面积80㎡以上;诊断室、治疗室(配液室)、防保室、药房“三室一房”分设。
(二)基本设备:诊断桌、检查床、观察床、配液台(桌)、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出诊箱、带盖方盘、镊子、剪刀、缝合包、消毒液贮存器、高压锅、紫外线灯、氧气瓶、污物桶、药橱(柜)、输液架、资料橱等。
第八条未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上级配备的仪器、设备等物资,村卫生室仅有使用权,所有权归属乡镇卫生院,卫生院负责村卫生室的管理。
2021年乡村从业人员管理条例
![2021年乡村从业人员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7ab994adf7ec4afe05a1df5a.png)
If I work hard and persist, I will be able to succeed.(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乡村从业人员管理条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人员管理制度一、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乡村医生上岗,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必须具备有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以上的资格证书,由个人申请、村委会推荐,由卫生院按照公开竞聘,择优录用的原则统一考核聘用,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颁发聘书并建立个人档案,方可上岗。
各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在全镇范围内同意调配。
二、村卫生室医生应聘条件:1、思想进步、作风正派、没有社会劣迹,服从一体化管理,热爱本职工作。
2、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以上的人员。
超过六十周岁的乡村医生,如因工作需要,可根据业务水平、身体状况酌情聘用。
3、中医药人员可适当放宽应聘条件,但应为大专及以上中医药院校毕业生。
三、村卫生室人员解聘条件:1、思想品质差,医德医风低劣,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原因与患者发生严重冲突者造成较坏社会影响者;2、违反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各项医疗预防保健任务者;3、不服从管理,搞家庭诊所或流动诊所者;4、不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违反物价政策,私自截留业务收入者;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私自做人流、引产,取环、结扎及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者;6、考试考核不合格者;7、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差错者;8、在聘用期间受到党纪、政纪处理及刑事犯罪者;9、拒绝接受乡镇卫生院交办的.工作任务和不愿意承担公共卫生工作者;10、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村卫生工作者。
四、村卫生室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合法、合理、合情的规章制度,并且认真落实到位。
五、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公室对村卫生室实行业务检查考核制度,每半年一次,考核记入档案,年终进行综合评比,并实行奖惩。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范本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5ca61e19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788be58.png)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乡村医生的行为,提高乡村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乡村医生是指在农村地区执业的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第三条乡村医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医疗行业的标准和规范,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乡村医生执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保证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
乡村医生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第二章执业要求第五条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医学专业学历,具有医师或其他医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二)具备执业所需的技术能力,能够独立承担基本的医疗服务工作;(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能够与患者和家属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四)具备执业所需的设施和设备,能够提供基本的诊疗服务。
第六条乡村医生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遵守医疗行业的行为准则,不得从事虚假宣传、骗取患者财物或提供虚假医疗服务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八条乡村医生应当在执业所在地公示自己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健康证等相关证件,让村民知晓自己的身份和资历。
第九条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提供医疗服务,确保诊疗过程安全、规范和合理。
对于诊疗结果不明确或可疑的病例,应当及时转诊到相关医疗机构。
第十条乡村医生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患者信息、病历和诊疗结果。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应当尊重患者的自主权,根据患者的意愿和需要,提供适当的医疗建议和服务。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应当加强对慢性病患者的管理和健康教育,帮助患者控制病情,提高生活质量。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管理细则的乡村医生,将面临以下处罚:(一)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二)限期整改,要求改正不良行为;(三)责令停业整顿,暂停乡村医生执业活动;(四)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止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98e40f54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7fc5055.png)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是2004年12月14日国务院颁布的,共左右。
内容涉及乡村医生的执业范围、资格要求、职责和义务、培训和考核、惩戒和奖励等方面。
具体条款如下:第一条为了规范乡村医生的从业行为,提高乡村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农民群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包括乡村执业医师、乡村助理医师、乡村卫生员等人员。
第三条乡村医生的执业范围包括:一般医疗、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家庭医生服务等。
在本职工作外,不得从事与医疗卫生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乡村医生的职业资格要求:(一)具有医学、中医学等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对口专业大专学历,或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二)获得乡村执业医师、乡村助理医师、乡村卫生员职业资格证书;(三)乡村执业医师、乡村助理医师应该通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考试后,取得执业许可。
第五条乡村医生的职责和义务:(一)按照职业规范、医德医风,依法开展医疗、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等服务工作;(二)遵守国家和地方卫生计生部门的管理规定,维护行业形象和医疗服务质量,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三)对需要转诊的患者,及时、正确地指导患者就近就便地就诊;(四)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提高农民群众健康知识水平,预防和控制疾病发生和传播;(五)加强卫生防疫、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农村卫生环境;(六)开展家庭医生服务,为患者提供诊疗、康复、健康管理等服务。
第六条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医生培训和考核的组织和管理,做到分类教育、督促考核、成果运用。
第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乡村医生,依照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惯例,进行惩戒。
对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乡村医生,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原《乡村医师工作条例》。
2024年乡村医生管理细则(三篇)
![2024年乡村医生管理细则(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3583b7d5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f8.png)
2024年乡村医生管理细则一,村所管理1.上岗乡村医生明确岗位职责,具备专业资质,未取得专业资质限期____年内考取,____年未取得者取其上岗资格。
2.村卫生室工作制度,基本公共卫生及乡村医生职责上墙,查看未上墙者一次扣除元;3.有完整的门诊日志,相关工作记录,处方书写符合规范要求,查看一次不符合要求的扣除元4.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不滥用抗生素,激素,门诊抗生素2联及两联以上处方不超过____%,药房达到规范化要求,发现使用非基本药物,没收药物并扣除元,乱用抗生素及药房未达标者扣除元;5.参加新农合政策宣传,配合好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及公示,并留纸质档案备查,发现未符合规定者一次扣除元;6.按时参加省、市、县及卫生院____的业务培训及例会,一次不参加者扣除元,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指令性任务,几时统计,汇总,上报卫生信息,发现未完成一次扣除元。
8.卫生院建立村所公物器械管理基金,村所缴纳基金____元,建立基金管理账户并由卫生院保管,村医离岗时由卫生院核查公物器械完整无损时,卫生院退还村医公物器械基金;未执行者扣除元;9.建立村所财务台账及公物器械台账,做到公私分明,有据可查,公物保护完整,器械几时保养,发现完成一项者扣除元;二、健康档案管理1.宣传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意义,及时准确收集自愿建档农民的基本情况、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记录等信息。
辖区居民到村卫生室接受服务时,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复诊信息及时补充记录,协助乡镇卫生院入户建档及信息更新。
完善居民健康档案的信息资料。
一次不配合者扣除元2.配合乡镇卫生院____辖区居民参加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
3.协助乡镇卫生院____辖区居民参加各种健康咨询活动及知识讲座,发放印刷资料,包括健康教育折页、处方、手册等,村所至少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一块,宣传内容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未完成者扣除元4.熟悉、掌握常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知识(重点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防病知识),接受居民咨询;实行____岁以上居民首诊测血压,配合乡镇卫生院____辖区居民参加慢性病筛查等,协助乡镇卫生院开展慢性病患者的登记建档、随访及管理工作。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持执业证书方可上岗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持执业证书方可上岗](https://img.taocdn.com/s3/m/bd030ee2a6c30c2258019e07.png)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持执业证书方可上岗持执业证书方可上岗新出台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申请再注册。
条例还规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
乡村医生如有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受刑事处罚的;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乡村医生执业实行注册未经注册执业将受处罚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否则将面临法律处罚。
条例规定,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新出台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参加一次考核。
按照这一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计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
乡村医生的考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每2年组织一次。
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
新出台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
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乡村医生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乡村医生管理规章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96f30d22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ae.png)
乡村医生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村医生的工作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乡村医生工作,包括乡村卫生院医生、行医执业医师和乡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
第三条乡村医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尊重患者权益,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乡村医生应当具备相应的医学知识和执业技能,不得从事与医学执业无关的行为。
第五条乡村医生应当秉持医者仁心的职业精神,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
第六条乡村医生应当注重职业素养和规范化服务,不得因个人原因、职务便利等违规行为扰乱医疗服务秩序。
第七条乡村医生应当不断学习、提高自身医学水平,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学术交流。
第八条乡村医生应当遵守医疗纪律,不得误诊、滥用药物、收取贿赂、泄露患者隐私等违规行为。
第二章乡村医生的执业管理第九条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卫生院或乡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执业。
第十条乡村医生应当依法注册,取得合格医师执业证书和相应的职称证书。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应当依法履行执业登记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更新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应当遵守乡村医疗服务管理规定,按时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做到诚信履职。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合理科学安排工作时间,认真履行医疗服务职责。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擅自调换工作地点。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当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应当遵守医疗纪律,保持医德医风,不得有严重犯罪记录。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关心农村患者的身心健康,尽职尽责地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应当积极参与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章乡村医生的队伍建设第十九条乡村医生应当依法取得相应医学学历和职称,不得虚构身份以谋求非法利益。
第二十条乡村医生应当遵守医疗卫生法规,不得违法从事医疗活动。
第二十一条乡村医生应当在医疗健康宣传教育中充分发挥作用,引导患者正确对待疾病,提高医疗服务意识。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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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11646b5a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cf.png)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4.04.28•【字号】沪卫妇基〔2004〕7号•【施行日期】200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沪卫妇基〔2004〕7号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卫生处:为加强对目前本市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中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的管理,保障郊区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质量,我局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条例》适用对象与相关政策本实施意见适用对象主要是在2003年1月1日至8月5日期间,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考核同意留用的原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留用人员”)。
本市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已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一)2003年8月5日前已经取得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乡村医生证书》的并取得中专学历或者连续工作20年的,经申请取得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可以继续执业;(二)2003年8月5日前已经取得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乡村医生证书》,但未取得中专学历或者连续工作不满20年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培训(再培训),合格者经申请取得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可以继续执业。
再培训仍不合格的,不得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村卫生室应立即终止聘用;(三)2003年8月5日前未取得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乡村医生证书》或者其他经申请未取得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村卫生室应立即终止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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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临床实践培训:通过临床实践,提高乡村医生的诊疗水平和医疗技术。培训计划应安排实地实习,让乡村医生亲身参与诊断治疗过程,并与有经验的医生合作,共同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此外,还应加强医疗技术的培训,包括常见疾病的诊断与治疗、应急救援的措施和技巧等,以提高乡村医生应对各种医疗情况的能力。
选拔要求
1. 方面的更多内容可能包括:应具备专业医学知识和技能,包括基本的临床诊断、治疗和急救技能,熟悉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方法,能够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健康教育。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乡村医生还需要关注和学习新兴的医学技术和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自己的工作水平和职业发展潜力。
学历与培训要求
乡村医生的培训和选拔
Training and selection of rural doctors
01
培训计划
1. 健康素养培训:提供全面的健康知识和技能培训,帮助乡村医生掌握基本的医学知识和技术,包括诊断、治疗、预防等方面的能力。此外,还应强调重要的公共卫生知识,如预防传染病、健康饮食、良好的卫生习惯等,以便他们能够提供全面的卫生咨询和指导。
04
考核内容
医疗技能
1. 医疗技能的考核是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
2. 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临床诊疗技能、急救技能、基本手术操作技能等。
3. 乡村医生应该通过考核来评估其在临床实践中的医疗能力,确保他们具备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和急危重病的能力。
4. 考核内容还涵盖了医疗保健知识的掌握程度,乡村医生必须对各种疾病的病因、症状、诊断和治疗方法有一定的了解和应用能力。
5. 考核项目通常包括理论知识考试以及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以全面评估乡村医生的医疗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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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三年八月五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
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执业规则第二十三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五)获取报酬;(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
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
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
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
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