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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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的若干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绍政发[2015]31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15
【实施日期】2015.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绍政发〔2015〕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工作,规范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统一规范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不断完善全市各交易平台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建立权责清晰、规则统一、运作高效的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市场。
(二)逐步统一全市交易制度、交易规则。各地的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制度,按行政
规范性文件报备;其他重大制度须报市公共资源管委会办公室审查后发文。
各地在市场准入和交易管理中不得设置或实施歧视和限制区域外投标人(包括竞买人等)的条款和做法,对已有的不合规定和影响公平竞争的条款和做法应及时清理。
市级各有关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制度,应报市公共资源管委会办公室审定,或会同市公共资源管委会办公室联合发文;重大制度应由市政府或市公共资源管委会发文。
(三)实行全市统一评标专家库建设管理,各地不再单独设立评标专家库,现有专家经资格重新认定后,作为分库专家纳入全市统一评标专家库进行管理。
加强全市统一评标专家库抽取使用、考核评价等日常管理,进一步完善评审专家聘任、清退机制。各地在抽取专家时,应按规定在省级有关评标专家库或市统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采购)项目规模较大、技术要求较高或列入市重点工程的,原则上应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抽取,并逐步实施远程评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经专家库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另行在其他专家库或经其他渠道抽取。
进一步规范评标管理,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管;建立、实施专家考核制度,严格实施奖惩制度。
(四)对进入我市承接业务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我市相关规定规范管理,市直各开发区不再重复备案、登记等。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将市直各开发区备案情况作为投标企业投标资格条件。
(五)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施工、监理等企业“黑名单”制度,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有关违规信息应即时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依法实施市场准入限制。
建设主管部门、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共资源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