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解读

合集下载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我们很多⼈对于题⽬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我们的⽣活息息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天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起往下⾯看看吧。

建设⽤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我们国家对⼟地的管理是⼗分明确的,⽐如建设⽤地容积率管理就有相关的法律,那么建设⽤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有哪些政策?⼩编来为⼤家讲⼀讲吧。

建造⽤地的分类有哪些
建造⽤地⼀般分为寓居⽤地、公共设备⽤地、⼯业⽤地、物流仓储⽤地、交通设备⽤地、市政共⽤设备⽤地、马路⼴场⽤地、绿化、特别⽤地。

建造⽤地按其运⽤⼟地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农业建造⽤地和⾮农业建造⽤地;按其⼟地权属、建造内容不同,⼜分为国家建造⽤地、乡(镇)建造⽤地、外商出资企业⽤地和其他建造⽤地;按其⼯程出资和⽤地规划不同,还分为⼤型建造项⽬⽤地、中型建造项⽬⽤地和⼩型建造项⽬⽤地。

我国的建造⽤地供给,分为存量和增量两部分。

增量部分,⾸要经过农地转为建造⽤地的供给,即所谓“⼀级销售”;存量部分即经过现有⼟地运⽤者之间的买卖的供给,即所谓“⼆级销售”。

存量⼟地实践被现有⼟地运⽤者操控。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目的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明确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定义、确定因素、调整规定及管理职责等,确保规划设计与实际建设相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

第三章容积率定义第四条容积率,是指建设用地内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用公式表示为:容积率 = 总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第五条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利用强度的重要指标,反映了单位土地面积上可建设的建筑规模。

第四章容积率确定因素第六条容积率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的要求;(二)土地用途及兼容性;(三)交通、市政设施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四)环境保护与绿地布局;(五)历史文化保护与景观风貌;(六)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市场需求。

第五章容积率调整规定第七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容积率一般不得调整。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容积率调整:(一)符合城市规划修编及政策调整的;(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规划无法实施的;(三)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调整土地用途的;(四)其他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形。

第八条申请容积率调整的,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管理职责与部门第九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工作。

第七章违规处理与罚则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调整容积率或未按照批准的容积率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对于严重违反容积率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依法撤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容积率法律规定(3篇)

土地容积率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土地容积率,是指规划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

容积率是衡量土地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也是城市规划和管理的重要内容。

我国对土地容积率的法律规定,旨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同时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

二、土地容积率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土地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利用、保护和开发等内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布局,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应当合理布局,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3.《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对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程序、内容、要求等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规划地块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指标。

”4.《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对住宅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等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住宅建筑容积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多层住宅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1.0;高层住宅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1.2。

”三、土地容积率的确定与调整1.土地容积率的确定(1)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确定土地容积率。

(2)综合考虑土地资源、生态环境、经济发展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容积率。

(3)土地容积率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土地容积率的调整(1)因城市规划调整、土地资源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土地容积率的,应当依法进行。

(2)调整土地容积率,应当征求有关单位、公众的意见,并经有权机关批准。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范国土空间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地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在建筑规划设计中控制建筑物容积大小、用地效果的指标之一。

第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同区域、不同功能建筑物的容积率标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容积率标准第五条建设用地容积率划定标准应根据城市规模、区域特点、功能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划定。

第六条城市中心商业区的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2.0。

第七条住宅区的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超过1.5,超过1.2的区域应进行严格审批。

第八条工业区的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0。

第九条文化教育区的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2.第十条公共设施用地的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超过0.8.第三章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各地区应建立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容积率规划、容积率审核和容积率监测。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应当制定容积率指标体系,明确各类建筑物的容积率标准,并划定容积率控制区域。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容积率审核应当坚持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由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并由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监测应建立监测体系,定期对建设用地容积率进行抽查和核实,并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应与城市规划、土地供应等管理制度相衔接,相互支持、协调推进。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标准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应罚款。

第十七条故意提高建设用地容积率标准,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住建部容积率管理办法

住建部容积率管理办法

住建部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在一定土地面积上允许的建筑总面积与土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管理应遵循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生态环保、社会和谐的原则。

第二章容积率的确定与调整
第四条容积率的确定应依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住建部应定期组织专家对容积率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提交容积率计算书,经住建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容积率的计算
第七条容积率计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基底面积;
2. 建筑层数;
3. 建筑高度;
4. 其他影响容积率的因素。

第八条计算容积率时,应扣除以下面积:
1. 绿地面积;
2. 公共设施面积;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扣除面积。

第四章容积率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住建部应建立容积率管理档案,记录容积率的审批、调整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对违反容积率管理规定的行为,住建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住建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通过。

北海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北海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北海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一、修订背景本办法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国有上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住建部建规(2012) 22号),主要是依据《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住建部建规(2012) 22号),本办法在2013年由北海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实施以来,因机构改革等原因,为进一步促进上地开发市场的公平公正性,对本办法进行了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为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其余修订主要按机构改革要求做相应调整。

二、适用范用适用范围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者岀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未岀让用地、非建设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按规定入币交易后的集体经营性用地可参考本办法。

三、部分条款说明本办法一共二十五条,对容积率调整的适用范圉、条件、调整程序、调整后补缴上地出让金要求、项目核查等方面做了规泄。

对部分条款进一步解释如下:(-)第三条,各地对容积率计容规则有所不同,北海市以现行北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计容规则为准。

(二)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按照机构改革后职责分工,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三)第五条,按《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依控制性详细规划岀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出让合同附件,由于规划更新和发展形势需要,考虑到北海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与《北海市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技术规泄》等有关规范要求、地块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岀具容积率指标需要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按《北海市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技术规定》等有关规范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修正。

(四)第七条,为维护土地岀让、房地产市场的公平公正性,以招拍挂方式取得上地的不允许调整容积率,必须调整的按收回重新招拍挂方式处理,但符合政策的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工业仓储用地为集约节约用地可以提高容积率。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一项管理办法,用以指导城乡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包括一般工业用地、宅基地、商服用地、特殊用地、森林和草地、农田等。

一、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界定1. 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占用土地面积中,可供建筑和其他建设工程使用的土地面积(不包括建筑地上空间),占用土地总面积的比例。

2. 建设用地容积率分为最大容积率和最小容积率两部分,最大容积率是指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开发建设的最高限度;最小容积率是指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开发建设的最低要求。

二、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1. 根据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形态、结构和周边环境等,确定其可开发建设的最大容积率和最小容积率,并将其作为设计、施工和监督的根据。

2. 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应符合规划规定的建设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3. 具体的容积率确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各地形势和需要,灵活运用技术手段,如尽量提高建筑密度、采取双层建筑形式等,以达到实现节约用地的目的。

三、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1.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应当遵循规划优先、合理利用、科学开发、节约投资、可持续发展等原则。

2.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对建设用地全过程的容积率管理进行全面把握。

3. 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应当以有效的管理措施、及时的信息披露、严格的规范性文件、明确的法律责任等方式相结合,严格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容积率规定,对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进行有效地管理。

四、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监督1.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及时处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中的问题,确保各类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2.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中发生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以确保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实现规范管理。

容积率管理规定

容积率管理规定

容积率管理规定容积率是指某地区土地利用时可以建造的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

容积率管理规定是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旨在合理规划和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实现城市土地利用的科学和可持续发展。

容积率管理规定通常由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并以法律或政策的形式予以落实。

其核心内容包括容积率的计算方法、容积率的限制范围、容积率的调整和管理等方面。

首先,容积率的计算方法是容积率管理规定的基础。

通常采用建筑面积除以土地面积的比值来计算。

建筑面积包括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的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则是指建筑所占用的地块面积。

根据不同的城市规划要求和土地利用方式,容积率的计算方法可能有所不同。

其次,容积率的限制范围是容积率管理规定的核心内容之一。

容积率的限制范围通常采用区域划分的方式,即对不同的城市区域或用地类型设置不同的容积率限制。

例如,商业区的容积率限制较高,住宅区的容积率限制较低。

通过限制容积率,可以保证城市各个功能区域的合理布局和空间利用效率,提高城市的整体品质。

此外,容积率的调整和管理也是容积率管理规定的重要内容。

对于特殊项目或特殊情况,可以通过容积率的调整来满足特定的需求。

例如,对于某些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以适度提高其容积率限制。

同时,容积率的管理也需要加强,包括建筑审核、容积率的动态监测和调整等。

通过严格的管理,可以避免过度开发和滥用土地资源的情况发生,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

总的来说,容积率管理规定对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科学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它通过限制容积率、调整容积率和加强管理等方式,实现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在未来的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中,容积率管理规定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城市建设的高质量发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推进城市规划的科学与合理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

第三条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体积与用地面积之比,是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核心指标之一。

第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应遵循科学、合理、可行的原则,考虑城市发展需要、土地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等因素。

第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城市规划:指对城市空间进行合理布局、性质区划、空间组织的综合性计划,包括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⒉建筑物总体积:指建筑物全部空间的体积,包括地上、地下部分。

⒊用地面积:指建筑物占地面积,不包括道路、绿地等非建筑用地。

第二章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第六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结合土地利用状况和建筑物功能进行综合考虑。

第七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划定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用地功能和地理环境的特点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城市综合开发区和城市更新区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划定应根据区域整体规划要求确定。

第九条建设用地容积率划定应充分考虑交通、环保、文化等公共设施的需求,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建设用地容积率的控制第十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控制应通过规划控制、用地审批、建设项目审批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应在规划控制范围内,且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违法建设或未经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和处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监督与管理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建设用地容积率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在建筑竣工后,应进行容积率核查,确保实际容积率与规划容积率一致。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附件一:建设用地容积率计算方法示例附件二:建设用地容积率划定标准表第六章全文结束。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一、引言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在建设用地上允许建筑物所占地面积与容积之间的比值。

合理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城市规划的科学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意义合理管理建设用地容积率对城市规划和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建设用地是城市发展的基础,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至关重要。

通过科学管理建设用地容积率,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利用效益,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减少浪费。

2. 促进城市规划的协调发展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可以帮助城市规划部门实现城市的协调发展,确保城市各项功能的均衡发展。

通过合理控制建设用地容积率,可以避免建筑物密度过高或过低,从而保证城市空间布局的合理性和舒适性。

3. 提高城市建筑质量和人居环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可以规范建筑物的规模和高度,确保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同时,通过控制容积率,可以保护城市的景观和自然环境,提高城市的生态质量,创造更好的人居环境。

三、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 定义和计算方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应明确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定义和计算方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计算是依据建筑物占地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间的比值进行计算的,而占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也需要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

2. 各类建筑用地容积率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城市和建设用地的不同用途,可以制定相应的容积率标准。

例如,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容积率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的功能需求,制定相应的上下限。

3. 容积率管理权限及程序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应明确容积率管理的权限和程序,包括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审批机构、审批程序和管理机制等。

4. 监督与检查为了确保建设用地容积率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还应包括相应的监督与检查措施。

监督部门可以定期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七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六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涉及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各方。

第三条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建筑物容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建设用地容积率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所在地区的规定而确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原则包括合理利用土地、节约资源、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等。

第五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目标是实现城市布局优化,提高空间利用效率,提升城市建设质量。

第二章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划定第六条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和规模决定了容积率的划分方法。

对于不同的用地性质和规模,可以设定不同的容积率范围。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文件是划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的依据。

各地区在制定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需要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划定应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保护,避免滥用、浪费土地资源。

对于特定用途的建设项目,应进行细化管理,确保合理利用土地。

第三章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第九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应由地方进行统一管理,制定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条各建设项目在申请用地时应提交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应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衔接,确保各项规划之间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鼓励绿色建筑、节能环保等措施的采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不按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进行处罚,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材料、滥用土地资源、违规建设等。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的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责令改正,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执法监督。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有。

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2号).

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2号).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六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设用地是指供进行建筑活动的土地,同时,用于建设的土地还必须满足国家规定、地方计划、区域开发和城市规划等各种要求,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就是一种为了规范建设用地的容积率而制定的法规。

本文旨在探讨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对于建设规划者和开发商都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定义: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单位地面积内容纳建筑物的体积与该单位地面积的比值,也就是说,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相对于土地总面积的比例。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就是针对建筑占地面积与建筑高度的高低,来合理控制建筑的容积率,以实现城市建设的和谐发展。

建设用地容积率的意义: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控制城市的建筑高度和数量,以达到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的目的。

其主要有以下意义:- 限制建筑高度和数量。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实施后,可以避免过度密集的高楼大厦,从而保护城市的自然环境和景观资源,使城市建筑布局更为合理,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

- 改善城市交通。

建设用地容积率高的区域通常会因为交通压力问题而导致拥堵,实施容积率管理办法后可以有效减少车辆密度,改善交通状况,提升城市交通的舒适性,让居民更加方便快捷地出行。

- 增加城市空间利用率。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限制建筑的高度和数量,可以增加建筑空间的利用有效率,降低造价,同时也可以进一步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增加土地空间的利用效率。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协定的制定:制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协定,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形成管理机制。

制定管理协定需要成立一个管理机制以实际执行,其成员应包括有关行政机构、政策制定机构、专业研究机构以及专家代表等有关利益方,形成一个有序、稳定的管理机制。

- 研究建筑空间格局。

在制定管理协定时,需要针对当地的建筑空间格局进行研究,通过建筑物总体布局的考虑,确定建筑高度、密度、容积率等建筑要素。

- 对建筑类型进行评估。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促进城市规划和建设的科学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具体包括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调整和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在建设用地上允许建筑物总体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第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土地资源利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第五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应当符合城市发展需要,并经相关部门审批才能实施。

第六条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共同推进。

第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予以追责,并可能面临罚款、责令停工等处罚。

第二章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第八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应当按照城市各功能区划等级进行分类,具体分为: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文化教育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

第九条不同功能区划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划要求确定,并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

第十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避免浪费和滥用。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平衡的原则,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应当结合建筑物的功能、形态、环境要求等进行综合衡量。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形成公开透明的决策过程。

第三章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进行,确保城市建设的合理发展。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应当充分评估影响,避免造成不利社会和环境影响。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应当进行论证,确保科学合理,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确保合法合规。

第四章建设用地容积率的控制第十八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控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利用的要求。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2012】22号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2012】22号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ﻫ建规〔2012〕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ﻫ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ﻫ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ﻫ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六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36725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36725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六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 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 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 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 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 题论证;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 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 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 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 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 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 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 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 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 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 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 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由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 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 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 意见及处理结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 规划。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 改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十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容积率调整程序、各环节责任部门等 内容在办公地点和政府网站上公开。在论证后,应将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公开。
控规编制审批办法:
城乡规划法:
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 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 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 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 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 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 新闻媒体上公告。
六、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 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 积不计入容积率。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 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七、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 分及屋顶,独立式住宅建筑和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工业建筑、体育馆、 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 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 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 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 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 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 积率。
法制日报:
住建部:严禁政府以会议纪要调整 容积率 本报北京3月26日讯 住建部近日出台的《建设用地容积 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有土地 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 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 不得随意调整、更改,不得以政府 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 容积率。
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容 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1,地块内 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 的值。
针对一般城区: 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规划用地面积
针对工业区: 容积率=(厂区建筑面积+构筑物面积)÷厂区占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各个地区或城市有各自相关规定)。
建设用地容积 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 步规范建设用地 容积率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城市、 镇控制性详细规 划编制审批办法 》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控规编制审批办 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 细规划是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作出规划 行政许可、实施规 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划拨、出让应当符 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商。 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 下有经营性面积的,其经营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 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 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划拨或出让地 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 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 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 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 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 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 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 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 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 证、公示等情况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 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容积率越高,居民的舒适度越低,反之则舒适度越高。
绿地率与其相反。绿地率较高,容积率较低,建筑密度一般也就较低,发 展商可用于回收资金的面积就越少,而住户就越舒服。容积率和绿地率这两个 比率决定了这个项目是从人的居住需求角度,还是从纯粹赚钱的角度来设计一 个社区。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006年 发布的《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 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 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 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 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
建设用地容积率 管理办法:
第三条 容积率是 指一定地块内,总 建筑面积与建筑用 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 则由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依据国家有关标准 规范确定。
容积率(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Volume Fraction) :又称建筑面积毛密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 (但必须是正负0标高以上的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 积的比值。
二、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 (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 ,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 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 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三、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 ,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 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 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八、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计算值。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 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 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 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 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 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解读
主讲:汤宇卿 博士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教授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所长
2012年07月
讲座提纲:
第一部分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 容积率的影响因素 第三部分 容积率的确定方法 第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 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特制定《建设用地 容积率管理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 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 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 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 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申请 ,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 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 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 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 适用本办法。
城乡规划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 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 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 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 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 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 性详细规划。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