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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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

条件验收管理制度

第一条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是指影响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关键节点,由参建各方参与验收, 对之前工序完成情况、后续工作准备情况以及针对可能出现风险的预控措施进行核验, 使之满足后续开工、工序转换的安全条件。

第二条关键节点是指轨道交通工程开(复)工或施工过程中风险较大、风险集中或工序转换时容易发生事故和险情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

第三条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关键节点分类清单》(见附表1)编制《关键节点识别清单》,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关键节点条件验收前应根据本工程特点,编制《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方案》,明确条件验收的主控条件、一般条件、验收内容和要点,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批。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开展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自查自评及配合验收工作。监理单位对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进行预验收,通过后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和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

第五条开展关键节点施工条件验收前应完成以下内容:

(一)已完成勘察和设计交底,并形成文字记录,由各

方签字并盖章。交底内容已在施工图或施工方案中落实,重大调整已落实设计变更;

(二)专项施工方案、监理细则等已审批,已进行施工方案论证,编制、论证意见的补充修改、审核、审批已完成;

(三)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四)已对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进行排摸,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进行拍照摄像、做好记录,并做好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

(五)工程涉及到的支撑、支护、加固体系或结构达到设计要求,需要进行强度检测的已取得相应的合格报告;

(六)工程质量检测资料齐全,并已取得合格报告;

(七)工程涉及到的机械设备按要求履行进场报验手续,并取得检测合格证、使用登记证;

(八)需要进行监测的工程,监测方案已经审批,有明确的报警限值、停测标准,测点已按方案布置、验收并已取得初始值;

(九)已对工程潜在的风险进行了全面的风险辨识和分析,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控制措施、责任人、落实抢险人员和救援物资储备。

第六条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的实施,遵循施工单位自检、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并复核、专家技术评估、政府程序监督、最终结果备案的监督管理程序。

第七条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组主要成员包括:

(一)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施工监测等相关人员;

(四)条件验收有涉及到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五)条件验收有涉及到的第三方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六)不少于2名专家,其中至少包含一名参加过相关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的专家。

如相关人员不能按时到场,应出具委托书,并由相应资格人员出席条件验收,如有缺席,条件验收延期。

第八条原则上整个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但是因为单次验收面积或长度过大,需分次验收,可以对验收组织形式进行调整,但验收标准不得降低。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书面申报验收监督。书面申报内容如下:

(一)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监督申请书(见附表2);

(二)验收会议秩序册:会议时间、地点、验收组人员列表(见附表3)及会议程序等;

(三)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方案:

(四)施工单位条件验收自评报告;

(五)监理单位条件验收核查报告;

(六)建设单位条件验收核查意见。

第十条关键节点验收会议可按下列议程进行:

(一)核查验收责任单位与会人员资格(已经通过备案人员);

(二)施工单位汇报自检情况;

(三)监理单位汇报核查情况;

(四)根据工程情况由勘察、设计、第三方监测等相关单位分别汇报验收工作核查情况及初步评价;

(五)验收组进行现场实体及相关资料的核查;

(六)验收组应按照《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方案》确定的条件验收内容逐项进行验收,并形成明确验收结论和书面验收记录;

(七)××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意见。

第十一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对于不同的验收结论,各相关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一)通过验收:准备工作完成,满足关键节点施工前各项条件要求,可组织后续施工;

(二)不通过验收:准备工作不充分,关键节点施工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相关单位应按验收意见实施整改,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责任单位应按照验收组意见进行整改。未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相应关键节点的施工。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严把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核查关、验收关和整改复查关。对未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或验收未通过,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下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施工单位拒不停工的,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和××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条件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应将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表格(附表2-6项)送交××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监督机构应按照监督工作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对不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令其改正,并按照相关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1.关键节点分类清单

2.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监督申请书

3.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组人员列表

4.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意见书

5.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整改销项确认书

6.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合格证明书

7.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不合格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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