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原理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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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北京市某贸易公司被告:湖北某物资公司原告与被告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规格为#6.5毫米线材1000吨,总价为350万元,由原告先付款后提货且运费自付。原告依约如期将上述货款划至被告账户。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上述货款后,因届时没有#6.5毫米的线材可供,遂与原告协商终止履行合同,口头承诺将全部货款退还给原告,并立即退还了50万元。后双方又协商,口头约定由被告提供其他种类钢材,作为冲抵其尚欠的300万元货款,但双方没有明确抵款钢材的单价。此后,原告陆续从被告处拉走#10、#16通尺元钢和#12、#16通尺螺纹钢,共计750吨。接着,原告嫌所得钢材不够抵款,遂以被告毁约在先,且未支付违约金,所供货物不足以抵偿货款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剩余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被告答辩称:后来作为货款抵偿的钢材价值320万元,足以抵偿所欠原告货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提示:参照湖北某物资局向法院提供的该各种钢材的同期市场成交价格,被告以物抵债所提供的钢材共计价款320万元,足以清偿其所欠原告的货款。

试问:

(1) 该钢材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 被告是否违约?是否毁约?

(3) 双方协商,由被告以物抵债的口头约定及其实际履行是否有效?

(4) 该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5) 被告是否应向原告赔偿损失?

(6) 法院能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该合同合法有效。

(2)被告未能按照原合同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但被告并没有毁约。

(3)双方协商,由被告以物抵债的口头约定及其实际履行,因双方认可而有效。

(4)该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就抵款的各种钢材的单价约定不明。

(5)原告受到损失的证据不足,被告不应向原告赔偿损失。

(6)法院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购销合同纠纷案

原告沈阳电缆二厂一分厂上海销售处诉称,1997年4月8日被告上海海城实业公司向原告购买两种型号的电缆共计货款23350元。被告收货后虽多次出具欠条表示愿意付款但均未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3350元及违约金42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4月8日原告将型号为YC3X25+1X10的电缆600米(单价3347元/百米),型号为YC3X6+1X4的电缆400米(单价817元/百米)送交被告。被告收货后多次出具欠条约期还款,但均未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送货回单,欠条、庭审笔录等为证(双方无购销合同)。

试问:

(1)原被告之间购销关系是否成立,被告应承担什么责任?

(2)原告违约金请求是否有据?

(3)本案诉讼费应如何承担?

(4)法院判决后,被告仍逾期不付款时怎么办?

答案:

(1)原被告之间的购销关系已事实成立,被告收取原告货物后不支付货款显属不当,应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

(2)原告违约金请求因无合同约定,依法无据不予支持。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98%,原告因未订立合同应当承担2%。

(4)被告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如逾期付款,则按银行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加1倍计付迟延履行金。甲公司与光华机械厂签订了一份购买10台机床的合同。合同约定半年后交货,甲公司验货合格后一个月内交付货款。就在交货前半个月,甲公司突然发生火灾,将公司大部分资产烧毁,公司偿债信誉急剧下降。就在此时光华机械厂长和经办人员也有变动,光华机械厂闻讯后估计甲公司没有支付货款的能力,逐以厂长和经办人员变动,不清楚以前签订合同情况为由,不履行合同。

试分析:

(1)光华机械厂以厂长和经办人员变动为由不履行合同,是否合法?

(2)光华机械厂可以履行什么权利?

(3)光华机械厂是否可以中止合同履行?

(4)光华机械厂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甲企业(下称“甲”)向乙企业(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

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获后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该传真缺少价格条款,甲邀请乙报价,还不具有要约性质。

乙接受甲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例中,乙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合同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价格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

甲按期复电同意乙的报价,同时要求增加供货数量和订立合同书确认合同内容,应视为新要约。

2.通常情况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合同尚未成立。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书签字或盖章之前,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例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并未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甲应当承担货物灭失的风险。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本案中,乙向甲交货后,货物灭失风险应当由买方甲承担,不管其是否支付了贷款。

4.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

5.甲不可以免除对乙的付款义务。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如果甲在未征得乙同意的情况下将债务转让于丙,该转让对乙不生效,所以甲仍需向乙承担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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