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品房预售许可
成都房地产市场监管相关政策
• 房源信息公示栏应包括:
二、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一)批准预售当期和原有的可售房源总套数、建筑总面 积、最高单价、最低单价和平均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计 算); (二)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单价、套内建筑面 积、销售总价; (三)商品房房源“可售”、“定购”、“拟定合同”、 “已售”等销售动态信息; (四)房价折扣、优惠等促销形式; (五)抵押相关信息。
五、普通住房标准
普通住房标准的作用
• 营业税: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
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 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 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 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 售的,免征营业税。 契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 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 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 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一、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相关规定
从业
• 亮牌服务: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在销售服务时,应佩戴统 •
一注册编号的胸牌,实行亮牌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目 的:引导社会力量监督销售服务人员从业行为) 签名: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商 品房或存量房网上签约时,应当在网签合同上标注促成销 售的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姓名及注册编号。(目的:确保 销售服务人员从业行为留下痕迹,便于事后监督)
二、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 文件(文本)公示栏(台)应包括:
(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商品房应公示); (三)商品房预(销)售方案;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含补充协议格式条款); (五)(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六)商品房销售委托书(代理销售应公示); (七)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成都市现行房地产开发报建流程
同〕; 4、国土局出具的工程用地意见; 5、20-35%银行开具资金证明〔资金证明一般一个月期限〕; 6、窗口领取表格 B:其他部门需准备资料:无
1、工程工程根本信息表〔同时收电子文档〕;
2、经市规划局批准的方案总平图〔2份〕、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公建配套设施相 关行业标准;
3、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专业总平图、平、立、剖〔1份〕;
4、市环保局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5、中标通知书;
6、非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报告;
7、立项批复、招标核准表;
8、?质量监视备案表?一式四份并签章、?成都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c:竣工图: 1、综合图〔建筑、水景、照明、道路、绿化等平面布置图〕; 2、各专业〔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通讯、通风〕竣工 图; 3、消防、幕墙竣工文字材料及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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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局部、竣工验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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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局部:商品房预售手续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审批部门:成都市房管局
联系 :86279795
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请材料
A:公司需准备资料:
1、规划许可、总平;
2、施工许可;
3、预售许可证申请表;
4、审核后面积报告;
5、国土证;
6、营业执照资质;
7、门牌号证明;
8、介绍信;
B:销售部门需准备资料:
1、销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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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局部、竣工验收阶段
一、城建档案馆备案
审批部门: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联系 :83194173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工作流程图
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工作流程图(10-12个工作日)
商品住房价格指导阶段(6-8个工作日)
(房地产市场调控期间)
受理(1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工作内容
项目范围
市住建局窗口 受理商品住房价格指导申请
住房价格指导申请
本行政区域
时限(工作日) 1日 1日
办理单位
限时办理(5-7个工作日)
具体工作
项目范围
时限(工作日)
接受指导价格
不接受的,重 新申报价格指 导
预售许可(现售备案)阶段(4个工作日)
受理(1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工作内容
项目范围
市住建局窗口 受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
“5+2”城区
新六区住建部门 受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
本行政区域
时限(工作日) 1日 1日
项目范围 本行政区域
中心城区
时限(工作日)
8日(受理后)
1日(收到属地反馈意 见后)
属地出具办理意见函,函 件在有效期内,且经核实 同意的
办理单位 审批处 决定
决定(1个工作日)
工作内容
项目范围 中心城区
时限(工作日) 1日
注: 1.特殊项目由相关单位靠前服务,企业提交价格指导申请后,相关单位在审批系统提交 确认意见,再按流程开展价格指导等后续相关工作。 2.房地产市场调控期间,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新六区住建部门负责同步指导“5+2”区域 、新六区商品住宅项目开发企业签订公证服务协议,指导制定开盘销售公告,发证前完 成即可。 3.查封、抵押等信息核实贯穿销售计划申报和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受理、审核、发证 全流程。 4.根据房地产市场调控需要,适时启动项目上市计划阶段流程。
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监督指导意见
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监督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行为,切实维护买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商品房预售方案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拟定的交付使用时间,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预售的商品住房。
发现有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期交付使用和不具备合同约定交付条件而强制交付使用的,要及时纳入辖区重点监督项目台账,并向当地有关部门发出维稳风险预警。
第三条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掌握的拟竣工交付商品房的项目名单,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实拟交付情况,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管理流程和应急预案,必要时可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防控交房中的维稳风险。
第四条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以下指导服务:(一)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并落实涉及交房启动、风险排查与评估、交房准备、交房实施、交房反馈等环节,包括查验、整改、应急预案、管理流程、投诉受理处理等内容的交付使用工作方案。
(二)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前,依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关于交付商品住房的时限和注意事项。
(三)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需延期交付预售商品住房的,及时书面或依约定方式告知买受人真实情况和正在采取的措施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并保持与买受人的信息沟通。
(四)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使用的商品住房项目中,规范设立总平面示意图、房屋楼栋号标识、行驶方向指引及提(警)示等的标识标牌,字迹、图例应清晰,有条件的可中英文双语标注;商品房分期交付使用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之间有明显的、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合用内部道路。
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热,房屋期货买卖这种新的商品房买卖形式开始出现,购房者可以相对较低的价格买到心仪的住房,同时开发商可以提前拿到购房款进行开发。
但是伴随着期房买卖的热潮,一系列相关的法律问题不断涌现,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制期房市场。
一、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
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
二、商品房预售应该符合什么条件?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该符合下列5个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违反城市规划自建商品房并将其预售,真正受到损失的将会是善意购买人;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4、已经同金融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三、什么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是开发商进行现房销售的合法凭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开发商进行期房销售的合法凭证。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证或者预售许可证是不可以进行房屋销售的,在无证的情况下就算签订购房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四、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相关法律规定2004年7月20日发布了《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决定的部分内容如下: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0•【字号】成府发[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08〕5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一、基本思路按照改善投资环境、减少办事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将建设项目涉及的21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按建设项目全过程分为用地、环保、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商品房预售、产权办理7个控制节点,由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房管局等6个部门牵头,实施并联审批,减少环节、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真正做到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并联内容在7个控制节点上,具体并联的审批事项如下:(一)市国土局牵头的用地手续节点上,在土地招拍挂或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前,并联市规划局确立的规划设计条件,组织完成项目涉及的文物勘探和保护工作及电力部门供电容量配套。
(二)市环保局牵头的环保手续节点上,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三)市发改委牵头的项目手续节点上,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如属技改项目,则由市经委负责),并联市防震减灾局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审定。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四)市规划局牵头的规划手续节点上,完成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并联14个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事项:将市林业园林局的古树名木保护、市国土局的土地整合、市城管局的广告位设置、市安监局的安全设施设置、市交管局的道路开口、市文化局的文物保护、市国安局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市水务局的涉水事项、市卫生局的涉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及涉及自来水、燃气、供电、通讯、地铁等与项目相配套的相关事项,一并纳入规划设计条件。
成都购房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一、备案概述为规范成都市商品房销售市场,保障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备案范围1.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进行备案。
2. 商品房现售合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后,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现售合同应当进行备案。
三、备案主体1.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
2. 商品房现售合同备案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备案程序1.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后,应当及时向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进行备案。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2)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3)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5)其他相关材料。
3.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予以备案;审核未通过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五、备案内容1. 商品房销售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备案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座落、房屋类别、可预售建筑面积等。
2. 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 商品房的楼盘表及建筑面积测绘成果。
4.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5. 商品房源的销售状态和权利限制状况。
6.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账号。
7. 商品房销售挂牌价格。
8. 商品房拟竣工交付使用的日期。
六、备案查询1. 购房人可以通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网站查询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
2. 购房人查询备案信息时,需提供以下信息:(1)买受人姓名;(2)证件号码;(3)合同备案号;(4)合同密码。
3.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将根据购房人提供的信息,查询并核对备案信息。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成房发[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成房发【2010】68号)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已经第1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预售款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的主管部门。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屋产权监理处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第五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监管协议)开发企业应当将监管协议纳入预售方案。
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根据预售情况,按幢、按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或建设项目全部,自行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预售款专用账户)。
原则上一个预售许可对应一个预售款专用账户,预售规模较大的,可设立不超过3个预售款专用账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归档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归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28•【字号】成房发[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归档管理工作的通知(成房发〔2006〕53号)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各房产测绘单位:为加强房产测绘成果应用的管理,规范房产测绘成果的审核归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就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归档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完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归档管理工作。
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等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时,应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后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归档管理工作。
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负责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范围内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归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申请审核归档的房产测绘成果包括用于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预测成果和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实测成果。
申请审核归档的房产测绘成果应经房产测绘委托方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合格书。
申请审核归档的房产测绘成果应附房产测绘技术报告予以说明。
四、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归档的主要内容。
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质证书》;房产测绘单位营业执照;测绘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房产测绘委托合同;房产测绘成果报告;房产测绘技术报告;房产测绘成果验收合格书;经图审合格的施工图及相关证明材料;前述资料的数据光盘。
数据光盘中房产测绘成果报告、房产测绘技术报告书采用WORD文档格式,数据表格采用EXCEL格式,图纸采用DWG格式。
五、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归档程序。
成都天府新区报建流程
天府新区报建流程国土证的办理(2个步骤)第一步骤:地籍调查及地籍测量审批部门:地籍科(政务中心047地籍窗口)联系电话:傅小姐审批时限:23个工作日后取地籍调查成果资料收费标准:权属调查费0.04元/㎡;地籍测绘费0.19元/㎡(内业数据处理、编制成果)前置条件:缴纳完成土地费用申请材料:1、申请书及委托书原件;2、法人证明;3、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核原件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收复印件);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5、规划部门核发的《红线图》、《规划条件通知书》,《界址测绘平面图》及成果资料(原件)。
注意事项:第二步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审批部门:政务中心042产权登记窗口联系电话:黄小姐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后凭受理通知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收费标准:证书费每本20元申请条件:1、完成地籍调查;2、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税费(契税等)已依法足额缴清。
申请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3、新征土地的征地批文、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复印件)、征地实施单位的拆迁安置情况说明及《土地移交协议》(原件);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原件收复印件),规划条件通知书(核原件收复印件)或总平图(原件),1:500用地红线图(原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地籍调查表、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及相关文件(限招拍挂牌出让);6、土地出让金及土地出让价款等缴纳情况审核表(原件)7、契税完税凭证或缓交、免交契税材料(原件);8、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核原件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收复印件)注意事项:立项、前期规划报建手续(4个步骤)第一步骤:立项批复(项目备案)审批行政部门:政务中心项目备案窗口联系电话:李先生收费标准:不收费前置条件:开发资质、节能评估报告(预计需20天取得)申请材料:1、项目备案申请书;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信息表2份;4、相关行业资质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已在成都市备案)1份;5、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节能报告书或报告表)及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各2份(或节能登记表2份)6、银行出具的项目总投资20%-40%以上的资本金证明(不含土地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必须达到总投资30%以上)1份、7项目用地资料(投资协议或国土证等)(纸质材料3份)第二步骤: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土地出让协议后即可办理)审批行政部门:政务中心039规划窗口联系电话:安瑶审批时间:1个工作日后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收费标准:不收费申请材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可网上下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及建设单位委托函;3、用地红线图(1:500或1:1000)(原件5份,由申请人在天府规划院获取);4、土地权属文件(合同等,核原件);注意事项:第三步骤:总平方案图审查审批单位:政务中心039规划窗口联系电话:(后台审查叶老师审批时间:3个工作日后领取通过的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表》收费标准:不收费前置条件:交通评价报告(预计10个日历天)、水土保持方案评审报告(预计15-20日历天)公司准备: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送审单1份(窗口索取或网上下载)。
《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
《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一)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二)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四)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五)物业服务承接查验协议;(六)住宅质量保证书;(七)住宅使用说明书;(八)商品住房所有权登记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理处理商品房交付中投诉的相关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五城区+高新区其中(二)《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及规划总平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2、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3、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独立公共建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4、专业单位出具的供水、供电、供气、雨污水排放、电话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配套设施验收合格证明;5、具有电梯设备和消防设施设备的住宅项目,须提供法定的验收合格报告;具有城市二次供水系统的项目,应出具卫生防疫部门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6、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7、公安部门出具的街道门牌编号;8、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住宅物业保修金金额交存证明;9、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及使用条件的证明;10、《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11、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资料。
因分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公共建筑设施暂未完成的,应具有附近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管理单位提供的同意使用证明文件和开发建设单位按时完成配套建设的书面承诺。
规划要求的住宅区绿化建设因季节原因未能完成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按时完成绿化配套建设的书面承诺。
雨水、污水排放因客观原因限制,暂时无法纳入城乡雨水、污水排放官网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的实施计划和临时措施,以及按时完成雨水、污水接管工程的书面承诺。
成都期房购房合同可否上户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期房。
期房,即尚未完成建设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是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期间销售的房屋。
在成都,期房购房合同是否能上户,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一、购房合同备案在成都,购房合同备案是办理户口迁移的必要条件之一。
期房购房合同在房交所备案完成后,就可以作为办理户口迁移的依据。
备案后,购房者需携带相关材料到目的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准迁证。
二、购房合同与房产证的关系购房合同是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合同,而房产证则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一般情况下,购房合同不能直接用于办理户口迁移,只有房产证才能作为落户的依据。
但在期房的情况下,购房合同备案后可以作为暂时替代房产证使用。
三、落户政策根据成都市的购房落户政策,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市外人员,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购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日期为准。
四、期房落户条件在成都,期房购房合同能否上户,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购房合同已备案;2.购房者在成都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3.购房面积符合落户政策要求。
五、办理流程1.购房合同备案:购房者需到房管部门办理购房合同备案手续;2.申请准迁证:携带购房合同、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目的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准迁证;3.户口迁移:携带准迁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到目的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总结:成都期房购房合同在备案后,可以作为办理户口迁移的依据。
购房者需满足购房落户政策的相关条件,并按照办理流程进行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期房购房合同并不能直接等同于房产证,办理户口迁移时还需提供房产证或房管局开具的房屋产权证明。
成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流程
成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报规,报建流程目录第一部分:立项、前期规划报建手续1、立项2、设计条件、用地许可证3、方案图审查规划许可证第二部分:前期施工报建手续1、项目卡2、报建费3、机构施工图审核4、建筑工程设计审查、备案及施工许可证并联审查5、预售面积预测6、预售面积审查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三部分:竣工验收阶段1、城建档案馆备案2、成勘院竣工测量3、竣工并联审查4、大产权办理第一部分:立项、前期规划报建手续(4个步骤)一、立项收件部门:市政务中心发展改革窗口审批行政部门;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防震减灾局收费标准:不收费申请材料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公司需准备资料:1、项目申请报告;2、当年年检的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规划局出具的项目规划意见(用地许可证=设计条件、国土出让合同);4、国土局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5、20-35%银行开具资金证明(资金证明一般一个月期限),6、窗口领取表格其他部门需准备资料;无二、设计条件、用地许可证审批行政部门;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审批时间:1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⑴申请材料:A、公司需准备资料:1、《设计条件、用地许可》申请表;2、1:500红线图;3、土地权属文件;4、测绘单位出具的用地界址测绘成果1套;B、技术部需准备资料:1、叠加用地界址信息和规划控制信息的红线图1:500(或1:1000)5份。
注意事项:1、建设单位应在1年内,向规划部门报送建筑设计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否则规划设计条件自行失效;2、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年内,应向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如因故超期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需延期的建设项目,应持取得的审批文件在有效期内延期。
三、方案图审查审批单位: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审批时间:1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⑴申请材料:A、公司需准备资料: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送审单。
B、技术部需提供资料:1、建设工程方案总平图5份;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2套;3、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4、 A3幅面效果图2份注意事项:1、方案设计时必须一次设计到位,设计中对不确定的因素应事先与规划局进行咨询,避免在报批审查中出现较多问题多次进行修改;2、方案一经通过不能进行修改;四、规划许可证审批行政部门: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⑴申请材料:A、公司需准备资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土地权属文件;3、测绘单位出具的坐标放线资料1套。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07•【字号】成府函〔2019〕57号•【施行日期】2019.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府函〔2019〕5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提升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核,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7日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提升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继续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和获得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2018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成果基础上,进一步精简审批流程、环节、要件,压缩审批时间,2019年6月底前,将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涉及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总用时压减至90个工作日以内。
同时,拓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范围至不动产首次登记环节,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管理。
2019年底前,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要件、优化政务服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2020年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信息数据平台、审批管理体系、监管方式“四统一”。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重点突出。
以优化城市营商环境为目标,聚焦项目生成、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和“一张蓝图”“一个系统”“区域评估”“多测合一”等重点任务,实施优化提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2.27•【字号】成房发[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成房发〔2006〕114号)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精神,决定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把项目开盘销售时间、每套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作为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必备内容进行申报。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预售商品房,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登记、排队选号等形式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等变相预售商品房。
二、严禁捂盘惜售。
商品房项目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必须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全部对外销售,不得无故拒售和分期销售,严禁捂盘惜售。
对严重违反规定,不按申报预售许可所提交的预售方案确定的开盘时间对外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三、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网上公示制度。
建立商品房网上价格申报系统,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将通过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公示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
公示后,价格如有变动应通过价格申报系统进行调整,项目售楼部的销售报价应与网上公示价格相一致。
四、提高房源信息透明度。
加大推进商品房网上签约销售的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签订后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将自动锁定为“订购”状态,7日内买卖双方应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系统将自动转为“可售”房源状态。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川建房发[2009]39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发企业应按照诚信、合法、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三条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将商品房预售方案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如发现商品房预售方案不符合本规定的,可暂停办理。
第四条开发企业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规模。
商品住宅项目一般不得分层、分单元和以套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
第五条对已经办理预售许可的,应一次性将全部房源按预售方案申报价格公开对外销售,不得分批、分次销售。
第六条对于商品房预售方案确定的保留自有房产,原则上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
商品住宅项目保留自有房产的应当符合“少量、合理”原则。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商品房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为依据,下同)的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
(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
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
(三)开发企业保留自有房产的位置、面积、套数(间数)等情况。
(四)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数、套数(间数)、建筑面积、销售均价。
(五)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表(含每套房屋的房号、面积、销售总价、房屋性质等)。
(六)开始销售日期、签约销售流程。
(七)销售方式和项目商品房销售人员情况。
委托经纪机构销售的,经纪机构应当取得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书。
(八)解决商品房销售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九)房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开发企业应将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列入销售现场信息披露“文件(文本)公示栏(台)”内容进行现场公示。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01•【字号】成办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3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1日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政府新闻办)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7号)要求,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严格规划用途管理严禁擅自调整项目用地性质,对擅自调整用地性质的依法不予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办理规划核实。
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对未按规划许可实施的建设项目,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改正的,对超出计容面积部分的全部收入予以罚没,并将开发企业等相关责任单位纳入诚信管理。
二、精准调控土地供应按照成府发〔2016〕17号文相关要求实行精准调控。
对商品住房销售偏紧的区域,适时增加供地规模,适度加快供地节奏,有效管控土地价格,确保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居住用地需求。
三、加快项目开工建设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期限开工、竣工开发项目的行为。
在取得出让土地后,开发企业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工建设。
凡未按期开工、竣工,构成土地闲置的,按相关规定采取收取土地闲置费、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依法处置,并按不良信用记录予以企业信用扣分。
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监督指导意见
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监督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行为,切实维护买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商品房预售方案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拟定的交付使用时间,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预售的商品住房。
发现有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期交付使用和不具备合同约定交付条件而强制交付使用的,要及时纳入辖区重点监督项目台账,并向当地有关部门发出维稳风险预警。
第三条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掌握的拟竣工交付商品房的项目名单,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实拟交付情况,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管理流程和应急预案,必要时可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防控交房中的维稳风险。
第四条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以下指导服务:(一)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并落实涉及交房启动、风险排查与评估、交房准备、交房实施、交房反馈等环节,包括查验、整改、应急预案、管理流程、投诉受理处理等内容的交付使用工作方案。
(二)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前,依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关于交付商品住房的时限和注意事项。
(三)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需延期交付预售商品住房的,及时书面或依约定方式告知买受人真实情况和正在采取的措施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并保持与买受人的信息沟通。
(四)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使用的商品住房项目中,规范设立总平面示意图、房屋楼栋号标识、行驶方向指引及提(警)示等的标识标牌,字迹、图例应清晰,有条件的可中英文双语标注;商品房分期交付使用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之间有明显的、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合用内部道路。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26•【字号】成房发[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房发[2010]72号)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预售款内容《办法》第三条所称商品房预售款,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商品房项目预售收入款项。
二、监管银行选择1、预售人在选择监管银行时,应首先选择预售项目设定抵押的开发贷款银行。
如果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贷款模式,预售人应选择开发贷款银行作为监管牵头行。
因开发贷款银行自身原因不担任预售款监管行或监管牵头行,应由开发贷款银行出具情况说明。
2、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监管,各监管银行应在牵头行的主持下,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相关规定,订立书面联合监管协议,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家银行之间的监管责任和义务。
3、《办法》中可选择的监管银行应为具备在本市(含五城区、高新区以及下属区市(县))从事金融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三、确定监管资金总额1、签订监管协议前,监管银行应通过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如系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建设方或施工方,还应结合投标、中标通知书),核定所监管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