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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评员名单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评员名单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
可证考评员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2.06
•【文号】国质检量函[2005]80号
•【施行日期】2005.02.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
评员名单的通知
(国质检量函[2005]8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评员培训、考核、聘任规定》(质技监局量发[1999]123号),经总局统一考核合格,赵秋洪等361名同志(名单见附件)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评员资格,其中,前134名为新获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评员证书的人员,后227名为复查换证人员。

附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评员名单
二〇〇五年二月六日附件: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评员名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用汽车衡计量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用汽车衡计量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用汽车衡计量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05•【文号】国质检量函[2007]972号•【施行日期】2007.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用汽车衡计量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国质检量函〔2007〕9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在用汽车衡的计量监督管理,维护公平交易和公路交通运输安全,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3月下发了《关于开展在用汽车衡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7〕155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在用汽车衡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现将此次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此次计量专项监督检查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项领导小组。

有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还召开了全省范围内的组织动员大会,对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安排,并制定了详细的监督检查方案,把各项检查任务落实到人,确保了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例如,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各市局本着“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监管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把汽车衡的专项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工作相结合,并利用“5.20世界计量日”、全省能源计量工作大检查等机会,印制专门的宣传材料,向广大货车司机、消费者、企业宣传汽车衡的使用要求和注意事项,提高了汽车衡使用者的法制意识,并对重点耗能企业、较大物流中心等单位进行了有重点有针对性的检查。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本省情况将此次监督检查工作分为准备、监督检查、跟踪检查和总结汇报4个阶段进行,并派出督查组对各地、市的具体检查工作进行了现场督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此次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和行风建设工作结合起来,在开展监督检查时主动邀请行风测评员参加,得到了行风测评员的高度评价。

质检总局关于报送规章清理工作情况的函

质检总局关于报送规章清理工作情况的函

质检总局关于报送规章清理工作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1•【文号】国质检法函〔2017〕603号•【施行日期】2017.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质检总局关于报送规章清理工作情况的函国质检法函〔2017〕603号国务院法制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关于“2017年年底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完成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的要求,质检总局组织开展全面清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要求,我局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9部法律、行政法规提出清理意见,以《质检总局关于报送“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清理意见的函》(国质检法函〔2017〕580号)函报贵办。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5号)规定,我局自2011年起逐年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2017年度开展的第7轮清理工作已经完成,清理结果以《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向社会公布。

在开展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同时,我局组织对现行有效部门规章进行全面清理。

在清理基础上,现已废止规章7件(附件1),修改规章11件(附件2);拟废止规章17件(附件3),拟修改规章91件(附件4)。

同时,对涉及国内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的7件规章(附件5),拟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清理意见后,统筹解决。

附件:1. 已废止规章目录2. 已修改规章目录3. 拟废止规章目录4. 拟修订规章目录5. 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规章目录质检总局2017年11月21日附件1已废止规章目录规章名称原文号废止文号废止日期备注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2016年1月20日由《进出境粮食检验督管理办法》替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9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2016年2月23日由《纤维制品质量监办法》替代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58号质检总局、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180号2016年1月26日由《进出口商品检验构管理办法》替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2016年7月26日由《进境水生动物检管理办法疫总局令第44号疫总局令第183号监督管理办法》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月18日全文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8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月18日全文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0号2017年12月1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代附件2已修改规章目录规章名称原文号修改文号发布时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9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规章名称原文号修改文号发布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2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1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6号2016年12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7号2017年2附件3拟废止规章目录规章名称文号规章名称文号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2号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5号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评审员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6号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7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根据第124号令修订规章名称文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号,根据第166号令修订注:拟废止规章需明确相应监管措施后,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作出废止决定。

检定及结果通知书格式式样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5]861号)

检定及结果通知书格式式样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5]861号)

附件1 检定证书封面格式(检定单位名称)检定证书证书编号:号送检单位计量器具名称型号/ 规格出厂编号制造单位检定依据检定结论批准人(检定专用章)核验员检定员检定日期年月日有效期至年月日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号:电话:附件2 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检定单位名称)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号送检单位计量器具名称型号/ 规格出厂编号制造单位检定依据检定结论批准人(检定专用章)核验员检定员检定日期年月日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号:电话:附件3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印制和填写说明1.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规格为:210×297mm(宽×高),即A4纸张大小。

2.文字:文字编排依照附件1、附件2格式式样,字体字号可作适当调整(推荐:“检定单位名称”为黑体二号加粗字;“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为黑体一号加粗字;“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号”、“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和“EMAIL”为黑体五号字;其他中文为黑体小四号字)。

3.除“批准人”、“核验员”、“检定员”等签字处必须手写外,建议其他部分使用计算机进行打印;如手写,字迹应工整清楚,并不得涂改。

4.“检定专用章”应采用钢印。

5.“证书编号”由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本单位的管理需要自行编制。

6.“检定依据”栏应填写检定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编号。

7.需要在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上加注机构标志的,机构标志应加注在封面的左上角或右上角;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对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封面采用防伪技术,但不应破坏封面的整体格式式样。

关于印发新版《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式样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5]86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科学(检测技术)研究院(所)及其他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计量法,进一步加强检定证书的管理,维护检定证书的权威性、法制性和统一性,根据《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印发新版《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式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及其他承担计量检定任务的各有关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一律按照本通知印发的统一格式和填写说明(见附件1、附件2、附件3)进行印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成立“全国医学计量技术委员会”的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成立“全国医学计量技术委员会”的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成立“全国医学计量技术委员会”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26•【文号】国质检量函[2010]297号•【施行日期】2010.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成立“全国医学计量技术委员会”的函(2010年5月26日国质检量函[2010]297号)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你院《关于成立“全国医学计量技术委员会”的请示》(计量院业发[2010]43号)收悉。

根据《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准你院提出的全国医学计量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组成名单见附件)。

委员会自批准之日起,即可依照《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附件:全国医学计量技术委员会组成名单附件:全国医学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名单委员会职务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主任委员张玉宽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院长副主任委员俞梦孙空军航空医学研究院院士副主任委员宋淑英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秘书长刘文丽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副研副秘书长洪宝玉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委员卞昕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副理研究员委员贾建革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仪器检验所高级工程师委员任海萍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副主任委员林瑞初中国航天员科研训练中心高级工程师委员何西坤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委员扈尚泽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委员范大旺山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委员郑茹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高级工程师委员李铭照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委员王广志清华大学生物医学工程系教授委员王石清华大学医学物理与工程研究所副教授委员奚廷斐北京大学生物医用材料与组织工程研究中心研究员委员谢培英北京大学医学部教授委员张振荣北京协和医院教授级高工中国医学装备协会CT工程技术专业委员会委员曹德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高级工程师委员刘庆山东省齐鲁医院副教授委员萧鹊北京纳雄医用技术有限公司经理委员董加勤通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委员李勇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委员程清日立公司经理/高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8]77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8]77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量函[2008]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提升计量标准考核的有效性,现将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和《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8》(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认真做好考核的受理、组织、审批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二、申请考核(复查)的单位,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做好考核前的准备工作;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齐全,完整填写,用表须采用《规范》规定的格式。

三、承担考核任务的考评单位或考评组,应当聘请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考评任务;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考评工作,并按时完成考评任务。

在职公务员不得作为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考评任务。

四、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的收费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问题》(发改价格[2008]74号)。

2008年11月26日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发布)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

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

具体项目为: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4.体温计:体温计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6.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7.热量计:热量计;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9.天平:天平;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12.轨道衡:轨道衡;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计;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18.酒精计:酒精计;19.密度计:密度计;20.糖量计:糖量计;21.乳汁记:乳汁记;22.煤气表:煤气表;23.水表:水表;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汽流量计;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27.眼压计:眼压计;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议;35.场强计:场强计;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39.活度计:活度计;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42.声级计:声级计;43.听力计:听力计;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47.测汞仪:汞蒸汽测定仪;48.火焰光度计:光焰光度计;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萤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萤光光电比色计;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10•【文号】国质检量函[2010]74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通知(2010年2月10日国质检量函[2010]74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对申报的24种一级标准物质和12种二级标准物质进行复查,上述标准物质符合相应技术要求,现批准换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见附件)。

附件: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目录(一级标准物质)┌─────────┬──────────┬───────────────────┬────────────┐│许可证号│编号│名称│研制单位│├─────────┼──────────┼───────────────────┼────────────┤││GBW07127│碳酸盐岩石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7128│碳酸盐岩石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7129│碳酸盐岩石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7130│碳酸盐岩石成分分析标准物质│││├──────────┼───────────────────┤││量物国字│GBW07131│碳酸盐岩石成分分析标准物质│武汉综合岩矿测试中心││├──────────┼───────────────────┤││10000683│GBW07132│碳酸盐岩石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7133│碳酸盐岩石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7134│碳酸盐岩石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7135│碳酸盐岩石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7136│碳酸盐岩石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7319│西藏地区沉积物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7320│西藏地区沉积物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7321│西藏地区沉积物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7322│西藏地区沉积物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7323│西藏地区沉积物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7324│西藏地区沉积物成分分析标准物质│││├──────────┼───────────────────┤││量物国字│GBW07325│西藏地区沉积物成分分析标准物质│││10000684├──────────┼───────────────────┤│││GBW07326│西藏地区沉积物成分分析标准物质│武汉综合岩矿测试中心││├──────────┼───────────────────┤│││GBW07327│西藏地区沉积物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7328│西藏地区沉积物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7329│西藏地区沉积物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7330│西藏地区沉积物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7331│西藏地区沉积物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7332│西藏地区沉积物成分分析标准物质││└─────────┴──────────┴───────────────────┴────────────┘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目录(二级标准物质)┌──────┬────────┬─────────────────────────────┬───────┐│许可证号│编号│名称│研制单位│├──────┼────────┼─────────────────────────────┼───────┤││GBW(E)060510│氮中一氧化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60511│氮中氢气体标准物质│││├────────┼─────────────────────────────┤│││GBW(E)060512│氮中二氧化硫、硫化氧、羰基硫混合气体标准物质│││├────────┼─────────────────────────────┤││量物国字│GBW(E)060513│氮中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混合气体标准物质│佛山市华特气││├────────┼─────────────────────────────┤││10000696│GBW(E)060514│氮中正戊烷,异戊烷混合气体标准物质│体有限公司││├────────┼─────────────────────────────┤│││GBW(E)060515│乙烯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乙炔、甲醇混合气体标准物质│││├────────┼─────────────────────────────┤│││GBW(E)060516│氮中乙烯、乙炔、丙烯、丙炔、丁炔、丁烯混合气体标准物质│││├────────┼─────────────────────────────┤│││GBW(E)060517│氮中甲烷、乙烷、丙烷、正丁烷、异丁烷混合气体标准物质││├──────┼────────┼─────────────────────────────┼───────┤│量物国字│GBW(E)060521│氮中二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大连保税区科│││││利德化工科技││├────────┼─────────────────────────────┤││10000698│GBW(E)060522│氮中一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开发有限公司│├──────┼────────┼─────────────────────────────┼───────┤│量物国字│GBW(E)060523│氮中乙烯气体标准物质│吉林市诚合特│││││种气体有限公││├────────┼─────────────────────────────┤││10000699│GBW(E)060524│氮中甲烷、乙烷、丙烷、丙烯混合气体标准物质│司│└──────┴────────┴─────────────────────────────┴───────┘。

检定及结果通知书格式式样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5]861号)

检定及结果通知书格式式样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5]861号)

附件1 检定证书封面格式(检定单位名称)检定证书证书编号:号送检单位计量器具名称型号/ 规格出厂编号制造单位检定依据检定结论批准人(检定专用章)核验员检定员检定日期年月日有效期至年月日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号:电话:附件2 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检定单位名称)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号送检单位计量器具名称型号/ 规格出厂编号制造单位检定依据检定结论批准人(检定专用章)核验员检定员检定日期年月日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号:电话:附件3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印制和填写说明1.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规格为:210×297mm(宽×高),即A4纸张大小。

2.文字:文字编排依照附件1、附件2格式式样,字体字号可作适当调整(推荐:“检定单位名称”为黑体二号加粗字;“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为黑体一号加粗字;“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号”、“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和“EMAIL”为黑体五号字;其他中文为黑体小四号字)。

3.除“批准人”、“核验员”、“检定员”等签字处必须手写外,建议其他部分使用计算机进行打印;如手写,字迹应工整清楚,并不得涂改。

4.“检定专用章”应采用钢印。

5.“证书编号”由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本单位的管理需要自行编制。

6.“检定依据”栏应填写检定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编号。

7.需要在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上加注机构标志的,机构标志应加注在封面的左上角或右上角;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对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封面采用防伪技术,但不应破坏封面的整体格式式样。

关于印发新版《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式样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5]86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科学(检测技术)研究院(所)及其他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计量法,进一步加强检定证书的管理,维护检定证书的权威性、法制性和统一性,根据《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印发新版《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式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及其他承担计量检定任务的各有关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一律按照本通知印发的统一格式和填写说明(见附件1、附件2、附件3)进行印制。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2004年完善计量检测体系考评员名单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2004年完善计量检测体系考评员名单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2004年完善计量检测体
系考评员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9.24
•【文号】国质检量函[2004]785号
•【施行日期】2004.09.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2004年完善计量检测体系考评
员名单的通知
(国质检量函[2004]7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帮助企业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3]459号),总局委托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从2003年12月到2004年6月依据新的国家标准《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GB/T 19022-2003)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计量检测体系确认规范》(JJF 1112-2003),陆续组织了对完善计量检测体系考评员的培训工作。

现将新申请并考试合格的考评员450人(见附件)予以公布。

对原已取证的考评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在考评员证上加盖“新标准考核合格”字样。

附件:2004年完善计量检测体系考评员名单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煤矿等部分行业开展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煤矿等部分行业开展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煤矿等部分行业开展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29•【文号】国质检量函[2011]873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煤矿等部分行业开展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2011年11月29日国质检量函〔2011〕8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总局2011年“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总体部署,为切实履行好职能,依法强化强检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了煤矿等部分行业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

现就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此次检查的范围包括煤矿、石油石化、冶金、化工等行业的企业,采用的是企业自查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查相结合,以企业自查为主的方式。

据统计,在此次监督检查中,全国共有15786家企业提交了自查报告,其中包括煤矿4383家,石油石化2902家,冶金1799家,化工5331家,其他1371家,企业共自查了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755994台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中6150家企业实施了现场抽查,其中包括煤矿1742家,石油石化1330家,冶金710家,化工1892家,其他476家,共抽查了企业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198730台件,其中具有有效期内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188465台件,抽查合格率为94.8%,共查处计量违法案件157起。

二、取得的成效(一)进一步掌握了煤矿等部分行业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管理的现状。

此次检查中,各地实施现场抽查的企业总数占到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总数的39%,抽查的企业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占到企业自查的计量器具数的26.3%,通过企业自查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查,进一步掌握了煤矿等部分行业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管理的现状,建立健全了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档案,为加强煤矿等部分行业的计量监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不锈钢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等95种国家二级标准物质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不锈钢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等95种国家二级标准物质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不锈钢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等95种国家二级标准物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3.04•【文号】国质检量函[2009]89号•【施行日期】2009.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不锈钢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等95种国家二级标准物质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9〕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批准“不锈钢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等95种标准物质为国家二级标准物质(见附件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物质目录(见附件2),并统一编号,颁发“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附件:1.国家标准物质项目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物质目录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附件1:国家标准物质项目表(二级标准物质)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物质目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北京研制单位:重庆标谱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注:* 表示由天然放射性同位素40K衰变产生的40Ar研制单位: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北京市)研制单位:南京伟创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市)研制单位: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研制单位: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研制单位: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研制单位: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研制单位: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研制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仪器检验所(北京市)。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食品安全标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食品安全标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食品安全标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08•【文号】质检法函[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标准化正文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食品安全标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质检法函[2010]54号)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办理行政执法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请示》(京质监局[2010]8号)收悉。

经研究,并经请示全国人大法工委,现答复如下: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请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函的意见》(行复字[2010]6号)(见附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公布以前,应执行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这些标准的食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适用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此复。

附件:《对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请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函的意见》(行复字[2010]6号)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请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函的意见(行复字[2010]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你厅送来的关于商请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函(国质检法函[2010]113号)收悉。

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碳钢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等81种国家二级标准物质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碳钢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等81种国家二级标准物质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碳钢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等81种国家二级标准物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3.06
•【文号】国质检量函[2012]84号
•【施行日期】2012.03.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标准化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碳钢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等81种国家二级标准物质的通知
(国质检量函〔2012〕8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批准“碳钢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等81种标准物质为国家二级标准物质(见附件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物质目录(见附件2),并统一编号,颁发“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中国烟草总公司青州烟草研究所等新复制的“烟草成分分析标准物质”,一并予以发布(见附件3)。

附件:1. 国家标准物质项目表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物质目录
附件:3. 新复制标准物质定值数据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附件1: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物质目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北京
研制单位: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市)附件3:
* 质量分数×10-6
研制单位:中国烟草总公司青州烟草研究所(青州市)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底泥中多环芳烃标准物质”等12种国家二级标准物质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底泥中多环芳烃标准物质”等12种国家二级标准物质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底泥中多环芳烃标准物质”等12种国家二级标准物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04•【文号】国质检量函[2011]832号•【施行日期】2011.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底泥中多环芳烃标准物质”等12种国家二级标准物质的通知(2011年11月4日国质检量函〔2011〕832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批准“底泥中多环芳烃标准物质”等12种标准物质为国家二级标准物质(见附件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物质目录(见附件2),并统一编号,颁发“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和西安市中心医院新复制了3种“牛血铅(络合型)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现予以发布(见附件3)。

另外,经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即将到期的标准物质进行复查,现批准“氮中二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等9种国家二级标准物质(见附件4)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附件:1. 国家标准物质项目表(二级标准物质)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物质目录3. 新复制标准物质定值数据表4. 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目录(二级标准物质)附件1: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物质目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北京研制单位: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广州市)附件3:研制单位: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北京市);西安市中心医院(西安市)附件4:。

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与实施食品安全法

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与实施食品安全法
24.
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基地日常监管和清理工作的通知
质检食函[2007]352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11-1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25.
全国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
国质检食监[2007]424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9-6
此项为阶段性工作,2007年底已经结束
26.
关于进口越南水产品的警示通报
国质检食函〔2006〕66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6-8-18
90天警示日期已过
54.
关于对美国、澳大利亚、韩国水产品的警示通报
国质检食函〔2006〕626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6-8-11
阶段性工作,没有警示截止日期
55.
关于对进境肉类产品的警示通报
国质检食函〔2006〕627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6-8-11
33.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度出口动物源性食品、进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抽样与检测计划》的通知
国质检食〔2007〕136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3-26
年度工作已完成
34.
关于从英国输华饼干中检出含有罂粟籽的警示通报
国质检食函〔2007〕21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3-26
90天警示日期已过
37.
关于对进境水产品的警示通报
国质检食函〔2007〕150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2-28
90天警示日期已过
38.
关于从泰国进口曲奇饼、榴莲糕中检出菌落总数和苯甲酸超标的警示通报
国质检食函〔2006〕838号
国家质检总局

质检特函[2013]84号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等4个考核大纲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3]84号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等4个考核大纲的通知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等4个考核大纲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13〕84号)国质检特函〔2013〕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考试机构的考试工作,提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公告)的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试行)和《锅炉能效测试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试行),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转发至相关考试机构。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质检总局2013年2月7日附件1: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考核工作,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大纲。

第二条本考核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是指生产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质量管理负责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职责如下:(一)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产品(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方面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产品(工程)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要求;(二)积极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责任,传达、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三)积极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努力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四)分管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工作,对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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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李永佐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字第533号
医用辐射源眼科光学
医用超声诊断仪
15
孔炜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字第534号
色度光度光谱光度
16
纪建英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字第535号
流量热量表容量
17
金美峰

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字第536号
量块(二等及以下)
表面粗糙度
18
徐俊

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28
王少平

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院
国字第547号
角度平直度
量块(二等及以下)
29
冯金淼

河北省计量科学研究所
国字第548号
密度粘度气体分析
30
钟波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字第549号
听力
31
黄见明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字第550号
信号发生器接收机
32
田伟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字第551号
54
王萍

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国字第573号
压力
55
张正龙

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国字第574号
标准电池直流电阻
电气安全
56
张春滨

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国字第575号
温度(中、高)
温度二次仪表
57
陈晓晖

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国字第576号
平面度圆度
坐标测量量仪
58
徐月青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二〇三所
73
张子剑

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字第592号
质量衡器压力
74
李先杰

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
国字第593号
活度照射量
75
王金涛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字第594号
容量
76
高英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字第595号
硅单品电阻率
77
陶毅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字第596号
接收机信号发生器
78
张攀峰

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字第537号
光谱分析气体分析
色谱分析
19
魏元东

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字第538号
机动车安检
20
袁榘

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字第539号
力值转速扭矩
21
黄利君

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字第540号
光谱分析酸度计
22
陈丹英

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字第541号
电能脉冲信号源
23
金蓉

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92
金佩玉

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字第611号
机动车安检
93
翟清斌

国家光电测距仪检测中心
国字第612号
测绘仪器
94
徐标

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字第613号
真空压力中温
95
周建友

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字第614号
角度表面粗糙度
光学仪器
96
张勇

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字第615号
线纹齿轮
97
李敏毅


山西省计量监督检定测试所
国字第568号
压力转速
出租汽车计价器
50
戴艳梅

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院
国字第569号
压力质量
51
陈斌

河北省计量科学研究所
国字第570号
医用超声源医用辐射源屈光度
52
耿立峰

河北省计量科学研究所
国字第571号
电能互感器
53
李廷元

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国字第572号
力值扭矩硬度
附件:
国家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考评员证号
核准考评专业项目
1
金文革

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字第520号
电能电三表互感器
2
虞志书

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字第521号
特斯拉计磁通表互感器
3
朱中文

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字第522号电能4Fra bibliotek陈志明

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字第523号
电三表数字仪表互感器
国字第542号
时间频率数字仪表
24
林仲扬

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字第543号
机动车测速电气安全
互感器
25
王宇澄

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字第544号
电能数字仪表电三表
26
裴海琴

山西省计量监督检定测试所
国字第545号
流量容量(大、中)
眼科光学
27
白敏

山西省计量监督检定测试所
国字第546号
机动车安检机动车测速
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字第616号
振动电声超声
国字第582号
流量(气、水)容量(大)
64
金龙俊

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字第583号
色谱分析旋光折射仪
碳硫分析仪
65
艾明泽

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字第584号
眼科光学光度
66
肖哲

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字第585号
气体分析光谱分析
色谱分析
67
石作德

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字第586号
测绘仪器光学仪器量仪
83
臧京

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字第602号
容量(大、中)
流量(水、气)热能表
84
丁海铭

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
国字第603号
气体分析光谱分析
色谱分析
85
黄海宇

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
国字第604号
时间频率脉冲参数
86
汤秀华

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
国字第605号
密度电话计时计费
医用三源
87
薛巍

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
国字第577号
时间频率
59
王酣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四研究所
国字第578号
集成电路参数
60
陈靖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字第579号
剂量电生理
61
徐晓梅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北京长城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国字第580号
振动冲击
62
孙达

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字第581号
力值容量质量
63
臧立新

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字第597号
流量(水、气)压力
容量
79
房法成

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字第598号
电声振动机动车安检
80
富欣

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部
国字第599号
质量衡器
81
窦艳红

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字第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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