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_2.doc
2021年最新计划生育法条例全文
2021年最新计划生育法条例全文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计划生育法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揉合,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达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马来西亚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七条我国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进万家、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开展其他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工作农村妇女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中计划生育工作推行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冒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其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鲁热蒙县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其他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下内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患病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组长分管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理事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计划生育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公民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组织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与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数量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并将其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人能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国是全球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面临着巨大的人口管理挑战。
由于人口过快增长给资源环境带来的压力,中国政府采取了计划生育政策,以控制人口增长速度。
计划生育条例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
本文将对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综述,探讨其对中国发展的影响。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中国面临着人口爆炸的困境。
为了解决过快增长问题,中国政府于1979年实施了计划生育政策,要求每个家庭只能生育一个子女。
在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明确规定,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计划生育条例具体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具体实施办法。
该条例明确规定,计划生育是为了控制人口数量,促进人口的优化结构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制定具体的计划生育方案,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计划生育条例运用了多种手段来实施,包括宣传教育、技术服务、经济奖励和法律制裁等。
宣传教育是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通过宣传普及相关知识,提高人们的计划生育意识和素质。
技术服务包括提供节育措施、婚前婚后指导和避孕方法等,以帮助人们实现计划生育的目标。
经济奖励是鼓励计划生育的一种方式,政府给予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家庭一定的奖励。
同时,通过法律制裁来惩罚那些不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的个人和单位,以达到强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目的。
计划生育政策在中国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根据统计数据,计划生育政策在过去几十年中避免了大约四亿人口增长。
人口总数控制在合理的水平,有效减轻了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计划生育政策还缓解了就业压力、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和教育水平,并促进了男女平等的实现。
然而,计划生育政策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一方面,计划生育导致了长期的人口老龄化问题。
2024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意见(二篇)
2024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意见各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责任区)、乡属企事业各单位:____年是“____”规划开局之年,也是人口计生事业跨越式发展的新阶段,为切实做好我乡____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根据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____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____和____为指导,深入____,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建成人口均衡发展先进市,为建设“更高水平小康”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全面稳定低生育水平,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基本正常值范围内,确保年内脱掉市性别比重点管理乡镇后进“帽子”。
计划生育率达____%以上,孕前一围孕期保健率达____%以上;计生知识宣传普及率达____%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准确率达____%;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率达____%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金兑现率达____%;采取多种措施解决好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生活、医疗救助等问题。
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群众满意率达____%以上;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规范落实率达____%以上,当年违法生育人员依法征收率达____%,结案率达____%以上,实现“世代服务”体系全覆盖;____%以上的村达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先进村标准。
三、具体措施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引导、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的理念,继续抓好中央《决定》的____,切实转变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机制,提升工作质量,推进工作新发展。
(一)、推动新型生育文化建设深入发展。
以建设新型生育文化为主线,以“婚育新风进万家”“关心女孩行动”建设新型生育文明村活动为载体,着力培育幸福和谐,文明家庭、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充分利用“5.29”“7.11”“9.25”等重大计生纪念活动日,强化节日宣传,开展街头活动,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二)、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化建设。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
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吉林政报》
【年(卷),期】2004(000)011
【摘要】为了落实《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自今年5月1日起执行的实施意见,标志着我省多年来悬而未决的关于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问题得以解决。
【总页数】4页(P21-2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24.21
【相关文献】
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实施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J], ;
2.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J], ;
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贯彻落实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9〕31号) [J], ;
5.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J],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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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吉林省人口数据,吉林省人口数量最新比例数据
最新吉林省人口数据,吉林省人口数量最新比例数据2023年最新吉林省人口数据,吉林省人口数量最新比例数据【准确】吉林省统计局正式对外发布了吉林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
普查结果显示,2023年11月1日全省常住人口为27462297人。
2023年-2023年的10年间,我省净增人口182406人,增长0.67%,年平均增长率为0.07%。
我省人口10年慢涨182406人公报显示,1990年到2023年的十年之间,我省人口净增长2277542人,年均增长0.98%,而2023年到2023年的十年之间,我省净增人口182406人,增长0.67%,年平均增长率为0.07%。
两个十年相比,后一个十年比前一个十年人口净增长减少了209.51万人。
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由2023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2.16%下降到2.05%,下降0.11个百分点。
对此,吉林省统计局相关工作人员分析,这表明我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得到了较好执行,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很好地控制。
缓解了人口增长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奠定了一个较好的基础。
每个家庭平均不到3个人普查结果显示,这次人口普查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94人,比2023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32人减少了0.38人。
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我省的家庭规模小于全国0.16人。
对于家庭户规模持续缩小的原因,工作人员分析主要是由于我省生育水平不断下降、年轻人婚后独立居住等因素的影响。
另外,普查结果显示,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2.67,比2023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04.92下降2.25,比全国平均水平低2.53。
大学生占吉林人口总数近一成在人口性别结构微调的同时,结果显示,我省居民的全社会受教育程度明显提升,人口的素质不断提高。
与2023年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人口由4926人上升为9890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人口由15076人上升为16866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口由35687人上升为42069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口由33598人下降为24059人。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吉林、江苏、上海、海南等地二胎生育政策汇总
吉林、江苏、上海、北京、海南等地二胎生育政策汇总在我国,“生育间隔”主要指可生二胎的夫妇,生育第一个孩子到生育第二个孩子间隔的时间。
上世纪八十年代,各地纷纷依照“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地方计生条例中规定,符合生二胎政策的夫妇,要拉长生育间隔。
这个间隔通常是4年,有的是3年。
未放开生育间隔省份和地区:黑龙江、宁夏、云南、青海其他情况:西藏:1985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西藏人口发展的实际状况,提出在藏族干部职工中提倡计划生育,鼓励一对夫妇有间隔地生育两个孩子;但没有对占全区总人口77.4%的农牧民实行计划生育。
直接取消“生育间隔”省份和地区(均以条例执行时间计算)2002年吉林、江苏2003年上海、海南2006年甘肃、新疆、2007年湖南、浙江、山西2008年内蒙古2009年陕西、江西贵州、广东、湖北2011年安徽2012年广西、福建2013年山东“变相”放开生育间隔省份和地区北京、河南、四川、天津、辽宁、重庆、河北我国二胎政策根据我国计划生育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的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中国政府为了控制人口增长而实行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的法律依据和规定。
该条例于2001年12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正式实施。
该条例规定了中国计划生育的各项政策和措施,旨在保障人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计划生育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调整人口结构,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计划生育,采取综合措施,在经济、教育、卫生等方面发挥作用,保证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三条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机构是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技术保障体系,加强计划生育人口信息管理和科学研究,保护计划生育人口权益,加强人口计生国际合作。
第二章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第五条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是,坚持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少生的方针,以及严格控制超生和高龄生育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计划生育,推行多种计划生育方式,改善计划生育服务,为实现二孩政策提供条件。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完善生育制度,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第三章人口的基本信息管理第八条国家实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人口计生信息系统,准确把握人口数量、结构和动态变化。
第九条鼓励推广计划生育技术,保障计划生育人口的健康和权益,减少不良出生的发生,提高人口质量。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口计生科学研究,不断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开展信息搜集、统计和分析,及时研究和预测人口发展的趋势和问题。
第四章计划生育服务和技术保障体系第十一条国家加强计划生育服务和技术保障,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第十二条通过加强人口健康知识的普及和培训,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的素质和能力,适应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吉林市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八号
吉林市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吉林市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1989年1月3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八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户籍在我市或流动到我市的公民,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
大力推行计划生育,禁止早婚、早育,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四条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我市的人口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人口计划,并保证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人口控制计划纳入各级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的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其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落实计划生育干部的各项待遇。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并指定专人管理,逐级建立计划生育岗位责任制,层层签订计划生育承包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市、县(市、区)设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国家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的贯彻执行;编制人口发展计划;指导落实生育计划和节育措施;总结交流计划生育工作经验,协调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问题;组织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第八条各级计划、经济、公安、司法、民政、农业、工商、财政、卫生、劳动人事、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吉林省农村计划生育奖扶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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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得决定》修改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得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得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得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得一切组织与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但离开本省行政区域得公民。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综合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得合法权益。
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得人口发展规划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得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得计划生育工作与与计划生育有关得人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得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居住区得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2•【字号】吉政发[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4]1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已经2004年3月25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二00四年四月六日)为了落实《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与标准(一)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达到60周岁,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也应当享受奖励待遇:1.离婚、再婚未再生育或者未违法收养子女的;2.退休时独生子女已经死亡的;3.无子女退休的,但1979年9月女方年龄达到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的夫妻和未婚的公民除外。
(四)对符合奖励条例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费2000元。
二、奖励费支付办法(一)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双方有单位的,分别享受奖励待遇;一方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双方没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
(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的,经本人申请,填写奖励审批表,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给予奖励。
奖励费支付后,在受奖励人员的退休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并报单位所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符合奖励条件,本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2002年11月1日后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由原所在单位给予补发奖励费;原所在单位改制或者并转的,由改制或者并转后的单位给予补发;原所在单位已经破产,并清算结束,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待遇,由原破产单位当地政府负责补发。
《吉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吉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x年7月25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x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202x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x年12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2x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批准的《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及户籍在本市离开本市行政区域的公民,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实行综合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人口计划草案,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三)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指导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四)管理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审核发放《再生育证》;(五)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组织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病残儿和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六)负责对计划生育药具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七)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和综合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八)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统计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报表。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本村或居住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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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最新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二)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
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离开原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原单位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以原单位为主。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其工资应当全部列入财政预算,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村(居)民委员会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聘任、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管理,在村(居)民委员会工作。
逐步提高村(居)民委员会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报酬,到应当不低于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报酬的百分之八十;村民小组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年补贴不少于五百元。
报酬、补贴列入乡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综合管理第十二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责任制度。
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的责任,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考核。
建立人口信息资源政府有关部门共享制度,及时交流人口信息。
第十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贯彻实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负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技术服务;受人民政府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综合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专门机构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四条发展与改革主管部门会同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拟订人口发展规划,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统筹安排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计划生育管理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3.30
【实施日期】2016.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
二、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两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
的;
“(四)户籍及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
“(五)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
”
三、删去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四、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夫妻有生育第一或者第二个子女意愿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登记,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
五、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共同提出申请,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9•【字号】吉政办发[2006]45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4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省计生协《关于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意见(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省计生协二○○六年十二月四日)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吉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工作的重要意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省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高增长、低死亡到低出生、低增长、低死亡的历史性转变,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响应和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为此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其中,一部分家庭因为子女死亡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成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急需政府和社会给予关怀与救助。
为此,要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帮扶体系,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精神上予以慰藉、经济上予以救助、生活上予以照顾、生产上予以扶持。
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是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救助服务体系、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既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计划生育光荣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又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2020年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
2020年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前言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计划生育工作是指国家通过宣传教育、经济奖励、社会制约和必要的行政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计划生育工作是指国家通过宣传教育、经济奖励、社会制约和必要的行政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第二条: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国家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依靠法律规范,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计划生育工作,国家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依靠法律规范,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五条:国家鼓励计划生育工作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工作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
第二章生育政策第六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七条: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不同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由一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行使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职责。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不同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由一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行使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职责。
第三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九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给予奖励。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给予奖励。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的合法权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人口总量调控机制。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两项制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补充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两项制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补充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06•【字号】吉卫人口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两项制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补充意见的通知吉卫人口发〔2019〕2号各市(州)卫生健康(计生)委、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长春新区卫生计生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计生局:为了更好的做好计划生育家庭两项制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确保全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达到公平、公开、公正,现将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两项制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3月6日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两项制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补充意见为了更好的做好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两项制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根据我省计划生育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现对计划生育家庭两项制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补充如下: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户口性质的界定: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或家庭户口,户籍登记在村委会,是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包含原农村村民,政府征地整体搬迁到社区的人员),且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是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同时享受另两项的,即视为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完全由个人出资参保的,不视为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再婚夫妻子女数的界定:再婚夫妻,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符合基本条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也应当享受奖励扶助待遇:1.1979年9月26日(含)之前经确认生育3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两个女孩或一个子女和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省人口计生委解读《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省人口计生委解读《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2.01.10•【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省人口计生委解读《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问题的解释(试行) 为了正确实施《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对《条例》实施中的相关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一、关于生育政策的相关问题(一)第三十条第三项的“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暂依据国家公布的“五普”数据执行,即全国超过一千万人口的少数民族是满族和壮族。
其他少数民族人口是否超过一千万,待国家公布“六普”数据后,按“六普”数据执行。
(二)第三十条第四项“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且不能生育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解决部分不能生育的公民年老赡养及生活照料问题,审核时按以下规定办理:1.“无子女且不能生育”者,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未生育或未收养过子女;(2)因患某种疾病或先天性生理缺陷,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或不能生育;(3)与申请生育者为同父同母兄弟姐妹;(4)本人及配偶户籍在本省;以下情况不能认定为“不能生育”:(1)自愿放弃生育的;(2)患某种疾病不能生育,但医学上认为可以治愈的;(3)虽不能生育,但同胞兄弟姐妹均已亡故的。
2.申请再生育的夫妻,须双方均为我省户籍人口,同时出示以下证明文件:(1)不能生育者同意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再生育的声明。
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再生育者之外的法定监护人签属同意;无法定监护人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签署意见;(2)由市、州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不能生育”的鉴定证明及相关病历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有“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3)不能生育者如有生育或收养子女行为时,申请再生育的夫妻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诺书;(4)身份证、户口簿及申请再生育夫妻与不能生育者关系证明等。
(三)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独生子女”再生育的,必须出示父母双方的光荣证。
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
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发布单位】807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3-09-11【生效日期】1993-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3年9月11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省境内的一切组织和公民(含户籍在我省离开省境的公民)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贯彻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
坚持计划生育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四条第四条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对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
第六条第六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其他部门、群众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七条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人口控制增长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把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第八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计划生育管理和监督检查。
村(居)民委员会主任负责所在地村(居)民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所在地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居)民小组的计划生育工作由组长负责。
村民小组配备兼职计划生育管理员(即中心服务户户长),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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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
文
最新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五)
、孕产期保健制度和出生缺陷监测、干预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婴儿,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综合干预为重点的一级预防工作,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可以开展二级预防工作。
第三十九条有生育意愿且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和优生健康服务。
第四十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四十一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不符合本条例再生育条件而怀孕的妇女,应当采取措施终止妊娠。
第四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育龄夫妻和流动人口中
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生育节育技术服务责任书。
第四十三条实行计划生育并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育龄夫妻,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孕情检查、宫内节育器的放取和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等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所需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农村村民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证;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在医疗保险费中支付,未参加的,由所在单位支付;
(三)本条第二项以外的城镇人员,在当地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四十四条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确认,由施术单位予以及时治疗,并承担医疗费用。
患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生活补贴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领取再生育证明怀孕后,无医疗机构证明终止妊娠或者生育后自报婴儿死亡又无确凿证据证明死亡原因的,再生育证明作废,并不再发给再生育证明。
第四十六条接受节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需要再生育的,可以持再生育证明接受恢复生育手术。
第六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