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常用环境高质量实用标准限值表(整理)
环评、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对照表
标准值(mg/L)
项目
标准值(mg/L)
pH
6~9
pH
6~9
氨氮
15
氨氮
15
CODcr
100
CODcr
100
BOD5
20
BOD5
30
色度
30
氯化物
250
氯化物
250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5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5
类大肠菌群(个/L)
≤1000
类大肠菌群
≤1000
噪声
标准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中2类标准
环评、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对照表
类型
环评标准
验收标准
废水
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化灌溉水质》(GB/T25499-2010)中标准
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化灌溉水质》(GB/T25499-2010)中标准
标准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中2类标准
昼间
60
昼间
60
环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3.6氟化物(以F计):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3.7年平均: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8季平均:指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9月平均:指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10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
GB6921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
GB/T15436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
GB/T15435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法
GB/T15437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15438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
二氧化氮(1)Saltzman法
(2)化学发光法GB/T 15435-95
臭氧(1)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2)紫外光度法;
(3)化学发光法GB/T15437-95
GB/T 15438-95
一氧化碳非分散红外法GB 9801-88
苯并[a]芘(1)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2)高效液相色谱法GB 8971-88
3定义
3.1总悬浮颗粒物仃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哪的颗粒物。
3.2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理的颗粒物。
3.3氮氧化物(以N0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3.4铅(Pb):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GB/T 15439-95
铅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264-94
环评常用环境高质量实用标准限值表(整理)
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表(整理)1、大气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1.1.1 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1.1.2 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其他项目浓度限值1.1.3 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1.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注:(1)一次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次测定结果的最大容许值。
(2)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的最大容许值。
(3)本表所列各项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现行《大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4)灰尘自然沉降量,可在当地清洁区实测数值的基础上增加3-5吨/平方公里/月。
2、水环境2.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2.1.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2.1.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2.1.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2.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3、声环境3.1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3.2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表 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 dB(A)。
当场界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其室外不满足测量条件时,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并将表 1 中相应的限值减 10 dB(A)作为评价依据。
3.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表 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A)。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 3096 和GB/T 15190 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环评:常用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表
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表(整理)1、大气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1.1.1 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1.1.2 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其他项目浓度限值1.1.3 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1.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注:(1)一次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次测定结果的最大容许值。
(2)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的最大容许值。
(3)本表所列各项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现行《大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4)灰尘自然沉降量,可在当地清洁区实测数值的基础上增加3-5吨/平方公里/月。
2、水环境2.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2.1.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2.1.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2.1.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2.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3、声环境3.1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3.2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表 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 dB(A)。
当场界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其室外不满足测量条件时,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并将表 1 中相应的限值减 10 dB(A)作为评价依据。
3.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表 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A)。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 3096 和GB/T 15190 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环评:常用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表
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表(整理)1、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其他项目浓度限值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注:(1)一次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次测定结果的最大容许值。
(2)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的最大容许值。
(3)本表所列各项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现行《大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4)灰尘自然沉降量,可在当地清洁区实测数值的基础上增加3-5吨/平方公里/月。
2、水环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3、声环境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表 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 dB(A)。
当场界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其室外不满足测量条件时,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并将表 1 中相应的限值减 10 dB(A)作为评价依据。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表 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A)。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 3096 和GB/T 15190 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环评常用经验数据
环评经验数据一、废气计算排污系数:燃烧一吨煤:排放0.9-1.2万标立方米燃烧废气,电厂可取小值,其他小厂可取大值。
燃烧一吨油:排放1.2-1.6万标立方米废气,柴油取小值,重油取大值。
烧一吨煤:产生1600XS%千克SO2, 1万立方米废气,产生200千克烟尘。
烧一吨柴油:排放2000XS%千克SO2,1.2万立米废气;排放1千克烟尘。
烧一吨重油:排放2000XS%千克SO2, 1.6万立米废气;排放2千克烟尘。
安装除尘设施后的烟气产生量大电厂:烟尘治理好,去除率超98%,烧一吨煤,排放烟尘3-5千克。
普通企业:有治理设施的,烧一吨煤,排放烟尘10-15千克。
砖瓦生产:每万块产品排放40-80千克烟尘;12-18千克二氧化硫。
规模水泥厂:每吨水泥产品排放3-7千克粉尘;1千克二氧化硫。
乡镇小水泥厂:每吨水泥产品排放12-20千克粉尘;1千克二氧化硫。
二氧化硫物料衡算公式1吨煤炭燃烧时产生的SO2量= 1600xS千克;S含硫率,一般0.6-1.5%。
若燃煤的含硫率为1%,则烧1吨煤排放16公斤SO2。
1吨燃油燃烧时产生的SO2量=2000XS千克;S含硫率,一般重油1.5-3%,柴油0.5-0.8%。
若含硫率为2%,燃烧1吨油排放40千克SO2。
二、废水计算生活用水量: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按150 1/人・d计算;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量按60 1/人・d计算;办公楼、商场生活用水量按50 1/人・d计,无具体人数时按50 1/50m2.d (具体酌情考虑)餐饮:500 1/100m2.d。
排水量:排水量按生活用水量80%计(有些朋友建议说按70%-90%计算)。
三、燃煤锅炉计算常用煤质分析砟子煤煤质成份分析表锅炉烟气计算:1 Kg煤产生8.5m3烟气(经验);链条炉1 kg煤产生10.35m3烟气。
源强计算公式:SO2:Q=Gx2x0.8xSx(1—nso2);式中:G—耗煤量;S —煤中含硫量;中02—脱硫效率,麻石水浴、水膜按40%计,石灰石一石膏法按90%。
环评师相关的水环境标准(二)
三.《海⽔⽔质标准》 1.适⽤范围 适⽤于中华⼈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2.海⽔⽔质分类 按照海域的不同适⽤功能和保护⽬标,海⽔⽔质分四类。
Ⅰ类-适⽤于海洋渔业⽔域,海上⾃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物保护区。
Ⅱ类-适⽤于⽔产养殖区、海⽔浴场、⼈体直接接触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类⾷⽤直接有关的⼯业⽤⽔区。
Ⅲ类-适⽤于⼀般⼯业⽤⽔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Ⅳ类-适⽤于海洋港⼝⽔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四.《污⽔综合排放标准》 1.主要内容与适⽤范围 1.1.主要内容《污⽔综合排放标准》按照污⽔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和部分⾏业允许排放浓度。
1.2.适⽤于现有单位⽔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在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业,按其适⽤范围执⾏相应的国家⽔污染物⾏业标准,不再执⾏本标准。
2.标准分级(GB3838——《地表⽔环境质量标准》;GB3097——《海⽔⽔质标准》) 2.1.排⼊GB3838中Ⅲ类⽔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GB3097中⼆类海域的污⽔,执⾏⼀级标准。
2.2.排⼊GB3838中Ⅳ、Ⅴ类⽔域和排⼊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执⾏⼆级标准。
2.3.排⼊设置⼆级污⽔处理⼚的城镇排⽔系统的污⽔,执⾏三级标准。
2.4.排⼊未设置⼆级污⽔处理⼚的城镇排⽔系统的污⽔,必须根据排⽔系统出⽔受纳⽔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2.1和2.2的规定。
2.5.GB3838中的Ⅰ、Ⅱ类⽔域和Ⅲ类⽔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类海域禁⽌新建排污⼝,现有排污⼝按⽔体功能要求,实⾏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体⽔质符合规定⽤途的⽔质标准。
3.污染物分类 《污⽔综合排放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和及控制⽅式分为两类。
按年限规定了第⼀类污染物和第⼆类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业允许排⽔量。
环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空气环境质量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共限定了六种污染物的浓度值:SO2、TSP、PM10、NOx、NO2、CO、O3、Pb、B[a]P、F。
标准同时配有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GB/T 15262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 8970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GB 6921 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T 15436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GB/T 15435 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法GB/T 15437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8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GB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GB 8971 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5264 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434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3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3 定义3.1 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μm的颗粒物。
环评常用技术导则、规范及标准
环评常用技术导则、规范及标准2011-2目录(注:标注红色为必看,其余为选看)相关导则·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 2.1-93)·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08)·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 2.3-93)·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7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 131-2003)·8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 130-2003)·9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HJ 463-2009)·10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2004)·1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民用机场建设工程(HJ/T 87-2002)·1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 HJ/T 88-2003)·1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石油化工建设项目(HJ/T 89-2003)·1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HJ/T 349-2007)·1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08)·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农药建设项目(HJ 582-2010)·1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药建设项目(HJ 611-2011)·1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 616-2011)下载地址:.cn/hjbhbz/bzwb/other/pjjsdz/相关验收技术规范·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_T 394—2007)·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水利水电(HJ 464-2009)·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技术规范公路(HJ 552-2010)·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石油天然气开采(HJ 612-2011)下载地址:.cn/hjbhbz/bzwb/other/hbysjsgf/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4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1988)水环境保护标准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3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4饮用水标准(GB5749-2006)5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6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92)噪声标准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1988)3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198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下载地址:.cn/hjbhbz/index.htm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气排放标准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2中石化工业COD标准值修改单噪声排放标准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 12523-90)3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4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5-1990)5关于发布《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修改方案的公告固废排放标准1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2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3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6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01)其它标准1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1979)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6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 T3840-1991)7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8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9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2—2010)10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11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12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13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 —2010)14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15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 —2010)16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1-2010)17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3—2010)18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下载地址:.cn/hjbhbz/index.htm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总则1) 执行总结(简要说明项目特点、环评的工作过程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结论)2) 编制依据(建设项目应执行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规划、相关导则、技术规范等)3) 评价内容、评价因子和评价标准(明确评价内容、分列现状评价因子和预测评价因子,给出各评价因子所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其他有关标准及具体限值,参照国外标准应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4评价范围及环境保护目标(附图列表说明评价范围和个环境要素的环境功能类别或级别,各环境要素环境保护目标和功能及其与建设项目的相对位置关系等)5) 相关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附图列表说明建设项目所在城镇、区域或流域发展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或保护区规划等)6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重点7) 资料引用建设项目概况与工程分析(图表文字结合,概要说明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成、主要工艺路线、工程布置及与原有、在建工程的关系);(对所有项目组成和施工期、运营期、服务期满后所有时段的全部行为过程和环境影响因素及其影响特征、程度、方式等进行详细分析与说明;并从保护周围环境、景观及环境保护目标要求出发,分析总图及规划布置方案的合理性);(一个表:项目组成表两个平衡:物料平衡和水平衡三张图:总平面装置图、工艺流程和生产工艺图、环保措施工艺流程图)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根据当地环境特征、建设项目特点和专项评价设置情况,从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环境质量和区域污染源等方面选择相应内容进行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给出预测时段、预测内容、预测范围、预测方法及预测结果,并根据环境质量标准或评价指标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环境风险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识别、分析情况,给出环境风险评估后果、环境风险的可接受程度,提出具体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明确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具体环境保护措施。
环评常用技术导则、规范及标准
环评常用技术导则、规范及标准2011-2目录(注:标注红色为必看,其余为选看)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4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1988)水环境保护标准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3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4饮用水标准(GB5749-2006)5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6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92)噪声标准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1988)3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198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下载地址:/hjbhbz/index.htm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气排放标准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2中石化工业COD标准值修改单噪声排放标准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 12523-90)3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4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5-1990)5关于发布《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修改方案的公告固废排放标准1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2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3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6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01)其它标准1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1979)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6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 T3840-1991)7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8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9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2—2010)10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11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12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13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 —2010)14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15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 —2010)16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1-2010)17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3—2010)18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下载地址:/hjbhbz/index.htm。
环评:常用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表
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表(整理)1、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其他项目浓度限值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注:(1)一次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次测定结果的最大容许值。
(2)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的最大容许值。
(3)本表所列各项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现行《大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4)灰尘自然沉降量,可在当地清洁区实测数值的基础上增加3-5吨/平方公里/月2、水环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24 粪大肠菌群(个/L )<200 2000 10000 20000 40000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 )3、声环境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3- 2011 )表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 (A)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 (A)。
当场界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其室外不满足测量条件时,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 并将表1中相应的限值减10 dB (A)作为评价依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 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表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 A)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A)。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3096和GB/T 15190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环评:常用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表(整理)
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表(整理)1、大气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1.1.1 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1.1.2 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其他项目浓度限值1.1.3 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1.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注:(1)一次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次测定结果的最大容许值。
(2)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的最大容许值。
(3)本表所列各项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现行《大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4)灰尘自然沉降量,可在当地清洁区实测数值的基础上增加3-5吨/平方公里/月。
2、水环境2.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2.1.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2.1.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2.1.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2.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3、声环境3.1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3.2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表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当场界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其室外不满足测量条件时,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并将表 1 中相应的限值减10 dB(A)作为评价依据。
3.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A)。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 3096 和GB/T 15190 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环评:常用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表(整理)
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表(整理)1、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其他项目浓度限值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注:(1)一次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次测定结果的最大容许值。
(2)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的最大容许值。
(3)本表所列各项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现行《大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4)灰尘自然沉降量,可在当地清洁区实测数值的基础上增加3-5吨/平方公里/月。
2、水环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3、声环境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表 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当场界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其室外不满足测量条件时,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并将表 1 中相应的限值减10 dB(A)作为评价依据。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表 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A)。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 3096 和GB/T 15190 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最新环评:常用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表(整理)
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表(整理)1、大气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1.1.1 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1.1.2 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其他项目浓度限值1.1.3 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1.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注:(1)一次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次测定结果的最大容许值。
(2)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的最大容许值。
(3)本表所列各项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现行《大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4)灰尘自然沉降量,可在当地清洁区实测数值的基础上增加3-5吨/平方公里/月。
2、水环境2.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2.1.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2.1.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2.1.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2.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3、声环境3.1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3.2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表 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当场界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其室外不满足测量条件时,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并将表 1 中相应的限值减10 dB(A)作为评价依据。
3.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表 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A)。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 3096 和GB/T 15190 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环评:常用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表
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表(整理)1、大气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1.1.1 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1.1.2 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其他项目浓度限值1.1.3 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1.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注:(1)一次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次测定结果的最大容许值。
(2)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的最大容许值。
(3)本表所列各项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现行《大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4)灰尘自然沉降量,可在当地清洁区实测数值的基础上增加3-5吨/平方公里/月。
2、水环境2.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2.1.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2.1.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2.1.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2.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3、声环境3.1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3.2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表 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 dB(A)。
当场界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其室外不满足测量条件时,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并将表 1 中相应的限值减 10 dB(A)作为评价依据。
3.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表 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A)。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 3096 和GB/T 15190 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部分标准限值汇总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二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一时段,2002年前建设)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2002年后建设)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污染允许排放限值单位为毫克立方米水泥厂大气污染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一时段,2002年前建设)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二时段,2002年后建设)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1-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MAC: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PC-TWA: 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2002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4848-93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了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最高要求,将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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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表(整理)
1、大气
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1.1.1 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
1.1.2 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其他项目浓度限值
1.1.3 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
1.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
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注:(1)一次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次测定结果的最大容许值。
(2)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的最大容许值。
(3)本表所列各项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现行《大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4)灰尘自然沉降量,可在当地清洁区实测数值的基础上增加3-5吨/平方公里/月。
2、水环境
2.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2.1.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
2.1.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
2.1.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
2.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
3、声环境
3.1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
3.2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
表 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
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当场界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其室外不满足测量条件时,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
并将表 1 中相应的限值减10 dB(A)作为评价依据。
3.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表 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
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A)。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 3096 和GB/T 15190 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 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 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
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2 和表3 规定的限值。
表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单位:dB(A)
表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单位:dB
4、土壤环境
4.1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理标准值mg/kg
注:①重金属(铬主要是三价)和砷均按元素量计,适用于阳离子交换量>5cmol(+)/kg的土壤,若≤5cmol(+)/kg,其标准值为表内数值的半数。
②六六六为四种异构体总量,滴滴涕为四种衍生物总量。
③水旱轮作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砷采用水田值,铬采用旱地值。
5、排放标准
5.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5.1.1 表1 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一般应於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2m-50m范围内设参照点,排放源下风向2m-50m范围内设监控点,详见本标准附录C。
下同。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一般应设于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
如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详见附录C。
下同。
** 均指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各种尘。
* 排放氯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 排放氰化氢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 排放光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5.1.2 表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一般应设置於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若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详见附录C。
下同。
* 均指含游离二氧化硅超过10%以上的各种尘。
* 排放氯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 排放氰化氢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 排放光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5.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5.2.1 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5.2.2 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5.3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
5.3.1 表1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
10t/h 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 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 年10 月1 日起执行表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0t/h 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 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 年7 月1 日起执行表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5.3.2 表2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
自2014 年7 月 1 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5.3.3 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m3
重点地区锅炉执行表 3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5.3.4 表4 燃煤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 4 规
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 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 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 以上。
5.4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
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5.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