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1791年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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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1年法国宪法

人权宣言

组成国民议会的法国人民的代表们认为,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经常呈现在社会各个成员之前,使他们不断地想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立法权的决议和行政权的决定因能随时和整个政治机构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就更加受到他们的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以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为根据的那些要求能经常针对

着宪法与全体幸福之维护。

因此,国民议会在主宰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

的人与公民的权利:

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

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预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条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

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的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功。

第十三条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护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第十四条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第十五条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第十六条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十七条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宪法

国民议会为了要在其刚已承认的和宣布的原则之上制定法国宪法,所以坚定不移地废除损害自由和损害权利平等的那些制度。

今后不得再有贵族、爵位、世袭荣衔、等级差别、封建制度、世袭裁判权,也不得有从上述诸制度中所产生的任何头衔、称号和特权,不得有骑士团,不得有任何根据贵族凭证或出身门第的团体或勋章,除在职务上有官吏的上级之外,别无任何其他上级。任何官职今后都不得买卖或世袭。

任何一部分国民或任何个人都不得再有任何特权,对全体法国人所当遵守的共同法律不得有例外。

今后不得再有行会监视人的职务,亦不得再有职业行会、技术行会和手艺行会。

法律不再承认宗教上的许愿,或其他违反自然权利或违反宪法的诺言。

第一篇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条款

宪法保障下列的自然权利和公民权利:

一、一切公民,除德行上和才能上的差别外,都得无差别地担任各种职业和职务。

二、一切赋税都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三、同样的犯法处以同样的刑罚,不因人而有所差别。

宪法也同样保障下列的自然权利和公民权利:

各人都有行、止和迁徙的自由,除非按照宪法所规定的手续,不得遭受逮捕或拘留;

各人都有言论、著述、出版和发表其思想的自由,在出版之前著述不受检阅或审查,同时,各人有行使其所吸依的宗教的自由;

在遵守治安法规的条件下,公民有安静而不带武器的集会自由;

有向法定机关呈递其经个人签字的请愿书的自由。

立法权不得制定任何法律来损害或妨碍本篇所载并为宪法所保障的那些自然权利和公民权利的行使;但是,自由既只是得为一切无害于他人权利和公共安全的行为,所以法律得规定若干刑罚来惩处破坏公共安全或他人权利的、从而也是有害于社会的行为。

宪法保障财产的不可侵犯,或者保障对财产的公平而预先的赔偿,如果依法认定为了公共的需要而须牺牲其财产的话。

供宗教支出及供一切公用事业之用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并永远由国家支配之。

宪法保障过去或今后按法律所规定的手续而转移财产的行为。公民有选举或选择其宗教牧师的权利。

应行设立或组织一个公共救助的总机构,以便养育弃儿、援助贫苦的残废人,并对未能获得工作的壮健贫困人供给工作。

应行设立和组织为全体公民所共有的公共教育,一切人所必需的那部分教育应当是免费的,此类教育机构应按王国区划的配合

渐次分布之。

应行规定国家节日,以便纪念法国大革命,保持公民间的友爱并使他们热爱宪法、祖国和法律。

应行制定一部为全王国所共同的民法典。

第二篇王国的区划及公民的资格

第一条王国是统一而不可分的;其领土划分为八十三个郡,郡再分为县,县再分为区。

第二条下列之人为法国公民:

凡出生于法国而其父亲为法国人者;

凡出生于法国且在王国内有一定的居所,而其父亲为外国人者;

凡出生于外国而其父亲为法国人,回来后定居于法国且已宣读公民誓言者;

最后,凡出生于外国,且系因宗教信仰关系而离开祖国的法国男子或女子的任何亲属的后裔,现在住在法国并已宣读公民誓言者。

第三条凡出生于王国之外而其父母均为外国人,但现在住在法国且在王国内连续居住五年以上,如其在法国置有不动产或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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