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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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暂行办法

福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暂行办法

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规范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以下简称“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申报、考核、推荐和考评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范围内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所辖行政区域内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申报、考核、推荐工作,以及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工作。

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的组织工作,福州市建筑文明安全监察站负责本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的实施以及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推荐考核等具体工作.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行政区域内市级示范工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省、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申报、考核、推荐工作。

第四条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委员会按年度对已竣工项目组织考评,每年考评一次,考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第五条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考评方式实行创建申报与推荐相结合、定期考评与日常考核、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在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基础上,由施工企业申报,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予以推荐考评.第七条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文公布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结果,并对参建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个人予以表彰,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章创建条件第八条创建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建筑面积5000 m2或合同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二)合同造价3000万元以上且施工工期超过6个月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第三章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第九条纳入施工安全监管范围的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施工企业申报应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福州市建筑文明安全监察站(市管项目)提出申请.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福州市建筑文明安全监察站(市管项目)所属监督科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在房屋建筑工程上部结构开始3个月内(且形象进度不超过主体的30%),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始3个月内(且已完成工程量不超过总工程量的30%)提出审查意见。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的通知》(闽政文〔2014〕20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14〕8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项目规模以施工许可证中载明的数据为准)。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具体工作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实施。

第二章项目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流程图(闽建【2017】4号文)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流程图(闽建【2017】4号文)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流程图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按以下流程做企业考评,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详见闽建【2017】4号文第三十三条)
二、有在建项目的企业考评不合格(这一步是在系统上已出具不合格告知书之后再做)。

整改合格后凭同意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方可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详见闽建【2017】4号文第四十一条)
三、逾期未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且未做企业考评。

凭同意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方可重新核定安全生产许可证。

(详见闽建【2017】4号文第四十一条)
四、若企业为有在建项目的专业承包企业或施工劳务企业,整改期内由在建项目总承包企业对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汇总书面报市安监站。

无在建项目的企业在公示期内也应提交无在建项目报告。

企业未提交以上资料,系统出具不了告知书。

(详见闽建【2017】4号文第三十三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闽建办建[2016]19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04.11【实施日期】2016.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情况的通报(闽建办建[2016]1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闽建〔2014〕18号)要求,全省于2015年3月1日开始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截止2016年3月30日全省各考评主体共对200家施工企业和275个项目出具了考评结果,其中企业考评结果均达基本合格及以上等级,但工程项目考评结果合格率偏低,主要存在下列问题:(一)部分考评主体不重视考评工作。

部分考评主体存在未及时受理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考评申请的情况,特别是宁德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考评主体还未在系统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工作,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企业考评申请。

(二)企业自评表逾期提交情况突出。

截止2016年3月30日,企业各类自评表逾期提交共11166项,其中项目考评月自评表逾期提交9196项,每季度企业对项目检查表逾期提交1729项;企业考评年周期自评表逾期提交共241项;未及时提交月自评表、季度检查表以及未在竣工验收前提交《项目自评表》和《项目考评申请表》而项目考评被判定不合格的项目较多。

二、处理意见(一)对自评工作不重视的企业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对项目考评中月自评表、季度检查表逾期提交情况严重的福建省轻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36家施工企业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名单详附表),并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的通知》(闽建筑〔2014〕10号)第5.3.10条规定予以不良信息登记。

福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暂行办法

福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暂行办法

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规范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以下简称“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申报、考核、推荐和考评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范围内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所辖行政区域内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申报、考核、推荐工作,以及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工作。

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的组织工作,福州市建筑文明安全监察站负责本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的实施以及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推荐考核等具体工作。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行政区域内市级示范工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省、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申报、考核、推荐工作。

第四条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委员会按年度对已竣工项目组织考评,每年考评一次,考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考评方式实行创建申报与推荐相结合、定期考评与日常考核、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在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基础上,由施工企业申报,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予以推荐考评。

第七条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文公布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结果,并对参建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个人予以表彰,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章创建条件第八条创建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建筑面积5000 m2或合同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二)合同造价3000万元以上且施工工期超过6个月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2022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2022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2022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管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已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具体工作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实施。

第二章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附表1-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项目月自评情况汇总表(_年_月)工程项目名称:自评机构检查时间年月日注:1、本表应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进行检查,附相应《建筑施工安全分项检查评分表》,如《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等。

2、本表一式两份,项目部、施工企业各一份,从“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下载打印。

附表1-2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季度检查表(_年第_季度)注:1、本表应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进行检查,附相应《建筑施工安全分项检查评分表》,如《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等。

- 21 -2、本表一式三份,项目部、施工企业、项目考评主体各一份。

- 22 -附表1-3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自评表项目名称:项目地点:申请单位:(盖章)提交日期:年月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2 -- 23 -注:1、本表一式两份:施工企业、项目考评机构各一份,从“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下载打印。

- 24 -2、提交时间以“工程项目监管系统”确认的时间为准。

附表1-4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申请表项目名称:项目地点:自评单位:(盖章)提交日期:年月日- 25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6 -注:1、本表一式两份:施工企业、项目考评主体各一份,从“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下载。

2、惩戒情况:包括限期改正及全面或局部停工整改、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等。

3、提交日期以“工程项目监管系统”确认的时间为准。

附表1-5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公示书(编号:)(责任单位):你单位报送的项目,在你单位自评基础上,依据“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归集的考评有关- 27 -材料,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经考评,该项目考评结果为:,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不合格理由:考评单位(公章):年月日注:1、本公示书可从“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下载。

2、建筑施工企业对公示的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提出异议申请。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XX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

第三条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考评工作由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考评主体)实施。

省级考评主体负责全省特级、一级(含专业承包一级)、中央在陕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级考评主体负责本辖区二级(含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考评主体负责本辖区三级(含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下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六条各级建筑业协会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宣传、教育及相关培训工作。

第二章工程项目考评第七条考评主体对本辖区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以工程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标准化自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第九条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负总责,由总包、专业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共同组成自评机构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7.06.25
•【字号】龙建建〔2017〕83号
•【施行日期】2017.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经开区住建局,市属及外地建筑施工,各有关单位: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办法〉(2017年版)的通知》(闽建〔2017〕3号)转发给你们,请加强宣贯,认真贯彻。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6月25日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办
法》(2017版)的通知
闽建〔2017〕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以下简称“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不断提升我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省厅组织对《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暂行办法》(闽建〔2015〕
3号)进行修订,现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办法》(2017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组织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宣贯,执行过程有不同意见和建议,向省厅工程处反馈。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暂行办法》(闽建〔2015〕3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16日。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2017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2017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2017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的通知》(闽政文〔2014〕20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14〕8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已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境内从事新建、扩建、- 3 -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劳务企业。

第四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1.背景介绍为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施工作业安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制定。

2.考评目标本考评细则旨在通过对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行考评,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3.考评流程3.1 组织考评考评由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每年度下发通知,建筑施工单位应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参与考评。

3.2 自我评估建筑施工单位应自行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自我评估,确保各项标准符合要求,准备充分,做好防范措施,并完成组织、制度、设施、教育、纪律等5个方面的评价。

3.3考评现场审核考评实施单位组织现场审核,对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现场进行实地检查,评估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3.4 审核结果公布审核结果由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公告在官方网站上,并向建筑施工单位反馈结果,并对考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行评价和排名。

4.考评内容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制度、设施、教育、纪律5个方面,其中:4.1 组织考核单位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制定了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是否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组织架构,是否有合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明确职责。

4.2 制度考核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部署和控制制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等。

并督促员工熟悉并执行有关制度。

4.3 设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应符合要求,包括施工现场标识、安全防护网、封闭安全防护、消防设施等。

此外,安全生产设施应该在施工完成后进行封存,保证安全生产环境。

4.4 教育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几乎是必须的做法,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通过开展相关培训,教育员工识别危险、预测危险、规避危险和处理危险,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福建省创建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指南

福建省创建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指南
备注:1、本牌匾中的“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 准化优良项目”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黑 体字,“创建工程”为隶体字;
2、本牌匾规格、样式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规 定,由施工单位负责制作,材质不作具体要求,但应 坚硬、牢固,不易受风雨浸蚀;
3、 本牌匾应悬挂于工地项目部大门一侧醒目位置, 接受社会监督。
标准规范条文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2.0.9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 1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 3 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 4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 2.0.16 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1 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2 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3 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4 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5 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1.随机抽查10根脚手架立杆,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发现有5根及以上立杆接长 (顶层顶部除外)未按规定采用对接扣件,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 术规程》JGJ 130-2011第6.3.5条强条规定的。
2.卸料平台(转料平台)固定在钢管外脚手架上而没有独立搭设,违反《建筑施工脚 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 51210-2016第11.2.2条强条规定的。
建立分部分项工程标准化施工样板,对模板、外脚手架、钢筋安装、砌体 以及屋面、外墙、室内装饰装修、道路试验段等各道工序做法进行施工现 场实体样板展示,且工程实体按照样板展示要求施工
建筑工地办公区、作业区、生活区分开设置
一票否决项
工地办公和宿舍用房(采用活动板房)高度不应超过两层,且符合消防要 求,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福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暂行办法(2017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以下简称“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申报、考核、推荐和考评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考评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申报、考核、推荐工作。

第四条省厅成立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委员会,负责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考评工作。

第五条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对象为当年度完工项目,考评重点是项目施工过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

根据上一年度考评情况,省厅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当年度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指标。

考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考评方式实行创建申报与推荐相结合、定期考评与日常考核、不定期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定期考评一次。

第六条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结果省厅将向社会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章申报第七条创建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建筑面积5000 m2或合同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二)合同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八条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可申报列入“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创建工程”(以下简称“创建项目”)。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后三个月内(且形象进度在±0.00以下)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及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报,提交以下电子文档材料:(一)《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创建申报表》(附件1);(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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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2017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的通知》(闽政文〔2014〕20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14〕8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已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境内从事新建、扩建、- 3 -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劳务企业。

第四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具体工作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实施。

第二章项目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以及施工劳务等企业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建筑施工项目部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施工劳务等企业相关人员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对所有在建单位工程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并参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 4 -准化示范图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制作安装标准示范图集》、《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在下一个月10日前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项目月自评情况汇总表》(详附件1-1)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未提交或超过时限提交视同没有开展月自评,并应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办法》)相应条款予以记分。

第九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审核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的月自评材料并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项目月自评情况汇总表》(详附件1-1)中签署意见,建设、监理单位未在三日内签署意见的视同同意,并按照《动态监管办法》相应条款对监理单位予以记分。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个季度对本企业承接的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季度检查表》(详附件1-2)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未提交或超过时限提交视同没有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动态监管办法》予以记分。

第十一条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将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纳入对建筑施工项目日常安全监督的内容,并每季度依据《动- 5 -态监管办法》对项目进行抽查考核记分。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向项目考评主体申请项目考评,并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自评表》(详附件1-3)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申请表》(详附件1-4)。

未申请项目考评的项目不予办理项目竣工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监管系统”自动归集建筑施工项目考评周期内与项目考评有关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二)项目自评机构自评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季度检查情况;(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惩戒情况(包括限期改正及局部或全面停工改正、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等);(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五)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考核记分情况。

第十六条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考评申请及根据本细则第十五条归集的资料后,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并在收到考评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公示书》(详附件1-5,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公示书》)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上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公示期内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 6 -应书面提交核实申请,对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可再申请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

提出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1.由县(市、区)考评主体评定与公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考评公示书》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县(市、区)考评主体提出核实书面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2.由设区市考评主体评定与公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考评公示书》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设区市考评主体提出核实书面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3.由省质安总站负责评定与公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考评公示书》网上公示期内向省质安总站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核实和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核实(复核)机构应当场对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的核实(复核)申请是否受理做出决定,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七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

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

- 7 -核实(复核)机构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应责任人。

第十九条项目考评主体的考评、核实或复核结果分为“合格”及“不合格”。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考评周期内项目自评机构有3次及以上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或建筑施工企业有1个季度及以上未按规定对建筑施工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的;(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受到项目考评主体责令全面停工改正或3次及以上责令局部停工改正的;(四)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2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五)根据《动态监管办法》,工程项目在考评周期内施工安全(包括安全行为、实体安全以及文明施工部分,违规事实记分条款,下同)考核记分达100分及以上的。

(六)项目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余的均评定为合格。

项目考评主体对“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归集的材料要进一步甄别,确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局部停工、全面停工、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的,方可作为不合格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条对公示期内无异议以及经核实或复核的建筑施工项目,项目考评(核实或复核)主体最迟应在考评期限结束的次日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详附件1-6,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告知书》)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等有关单位。

《项目考评告知- 8 -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二十一条项目考评结果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公布,以便查询和应用,同时向社会公布。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闽建筑施工项目的考评结果,省厅将及时转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省厅将另行制定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简称“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标准及考评办法。

“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应严格按照标准和办法评选,数量从严控制。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设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标准及考评办法。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完工项目数量的10%。

第三章企业考评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四条省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每个年周期内,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在下一年周期首月20日前将前一个年周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周期自评表》(详附件2-1)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 9 -提交,未提交或超过时限视同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省厅委托省质安总站(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厅颁发的省属和中央驻闽建筑施工企业以及省外入闽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省外入闽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其颁发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劳务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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