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八套)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范文(4篇)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范文是指国家对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规定。
以下是相关的内容:1.消防产品的生产:生产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原材料和生产工艺。
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质量控制体系,并经过国家消防产品监督检验中心的认可。
2.消防产品的销售:销售消防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消防产品监督检验中心的认可或者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
销售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销售。
3.消防产品的使用:使用消防产品必须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和相关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使用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查。
4.消防产品的管理:国家对消防产品的管理包括注册登记、备案和进口产品的检验等方面。
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家消防产品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注册登记,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
销售企业必须向国家相关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以上是对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具体的内容和要求可以参考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消防产品的安全生产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消防产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消防产品指为预防和控制火灾提供保护的,具有一定防火性能、散热性能和相应的用途的设备、器具、材料、装置等,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防火材料、灭火剂、消防电子设备等。
第四条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科学监督、立体监管、源头监管,建立健全从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的责任追溯制度、信用评价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五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做好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形成合力,推进消防安全工作。
2023年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维修、报废等与消防产品相关的行为。
第三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推动科技创新与消防安全无缝衔接。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产品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全过程监管体系,加强市场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消防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二)消防产品的性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能否满足消防安全需要;(三)消防产品的销售渠道是否畅通,消防产品信息是否公开透明;(四)消防产品的使用、维修是否规范,是否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五)消防产品的报废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及时处置。
第二章生产环节监督管理第六条消防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产品的安全可靠性。
第七条消防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和检测工作,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八条消防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申请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并接受相关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消防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消防产品的生产质量追溯体系,能够确保产品的质量可追溯。
第三章销售环节监督管理第十条消防产品的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销售资格,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销售活动。
第十一条消防产品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安装、调试、维修等服务。
第十二条消防产品的销售企业应当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并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消防产品的销售企业应当定期对销售产品进行质量抽检,确保产品的合格率。
第四章进口环节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进口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持有进口消防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进口消防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检查。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是为了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从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防产品是指用于预防、报警、灭火等消防目的的产品,包括主动型和被动型两大类。
第四条国家实行对消防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制度,未经认证的消防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五条质量认证机构依法对消防产品进行认证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认证,对合格的消防产品颁发认证证书。
第六条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第七条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条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并配备相应的质量监控设备和人员。
第八条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在企业内部实施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生产过程的合规和质量稳定。
第九条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定期进行质量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十条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生产工艺的稳定。
第十一条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应对生产出的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召回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并对召回的产品进行处理和销毁,避免对消防产品市场的影响。
第十三条没有取得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消防产品的生产活动。
第三章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消防产品销售企业应取得相应的销售资格,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认定。
第十五条消防产品销售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销售部门,负责对消防产品进行销售和售后服务。
2024年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24年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宣传教育,培育消防文化,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和素养,确保消防工作科学规范开展。
第四条国家对各级政府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消防监督管理考核制度。
第五条各级政府消防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第六条设立消防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面推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级别的消防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消防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本地区的消防监督管理规划和工作方案;(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三)组织开展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四)监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单位的监管;(五)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查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六)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生产工作;(七)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执法工作;(八)负责本地区的消防监督管理信息化工作;(九)其他与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三章消防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八条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依法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强化宣传教育,拓宽社会参与,提高监管实效。
第九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和场所的消防安全规划和设计、施工、验收、投入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消防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排查和整改。
第十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民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2024年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2024年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各类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1. 消防产品:指用于预防和控制火灾的各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材、灭火设备、防火门窗、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等。
2. 生产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制造消防产品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其他组织。
3. 经销商:指经营、销售消防产品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4. 用户:指购买、使用消防产品的个人、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二章消防产品生产质量管理第四条生产许可证1. 生产者必须取得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消防产品。
2. 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未取得或者违法使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条产品质量标准1.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质量标准。
2. 消防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六条产品质量检验1. 生产企业应当自行对生产的消防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保留相关检验证明材料。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生产企业的消防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方可销售。
第三章消防产品销售质量管理第七条销售许可证1. 经销商必须取得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消防产品销售许可证,方可销售消防产品。
2. 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销售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未取得或者违法使用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销售承诺1. 经销商应当向用户提供真实、准确的消防产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用户。
2. 经销商应当明示消防产品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并提供相应的使用说明书。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为了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1. 消防产品是指能够预防、控制和扑灭火灾,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灭火装备、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和防火门等。
2. 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 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机构为国家消防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消防机构。
4. 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采取分类管理和综合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二、消防产品的分类管理1. 按照消防产品的功能和使用范围,将其分为灭火器、灭火装备、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和防火门四个大类。
2. 灭火器分为:手提式、移动式、喷洒式、固定式等。
3. 灭火装备包括:消防水泵、消防水箱、消防水枪等。
4. 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包括: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消防报警控制器等。
5. 防火门包括:金属防火门、木质防火门、玻璃防火门等。
三、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要求1. 消防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消防产品的销售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说明书,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 消防产品的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
4. 消防产品的使用必须接受国家消防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测和保养。
5. 消防产品的报废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理。
四、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1. 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主要包括生产监督、销售监督、安装监督、使用监督和报废监督等。
2. 生产监督包括对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核、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和生产现场检查等。
3. 销售监督包括对销售企业的资质审核、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和销售情况监控等。
4. 安装监督包括对安装单位或个人的资质审核、安装现场检查和安装质量抽样检测等。
5. 使用监督包括对使用单位或个人的资质审核、使用情况监控和随机检查等。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83]公发(消)26号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正文:----------------------------------------------------------------------------------------------------------------------------------------------------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一九八三年三月二日公安部、国家标准局颁发[83]公发(消)26号)第一条根据《消防监督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确保消防产品安全可靠,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全国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标准局指导。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处,是当地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管理部门,业务上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部门指导。
第四条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的职权是:1.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开业和已经生产、维修消防器材的企业进行审查,对不具备生产、维修条件的企业,可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
2.对企业生产的消防产品和商业部门经销的消防产品,有权进行抽检,受检单位应积极配合。
3.对不按消防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维修的企业,有权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令其停产整顿,并通知销售部门暂停收购和销售该企业产品。
4.对经销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商业单位,有权停止其销售。
属于生产质量问题的,通知该产品生产厂所在地区的消防监督机关,追究生产厂的责任;属于保管不善造成不合格的,由经销部门负责。
5.对因产品质量差造成事故的,要追究企业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造成伤亡等严重后果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由公安部负责在现有消防科研所的基础上筹建。
其职责是:1.研究制订消防产品质量的专业检测方法,负责对各地检验站的技术指导。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监督管理机构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全国范围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消防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三、消防产品的分类与监督管理1. 消防产品按照其功能和用途可分为消防器材、消防装备、消防器具等三大类。
2. 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包括产品准入许可、生产监督、市场监督和事故调查等方面。
3. 消防产品准入许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凡属准入许可范围内的消防产品必须先取得准入许可证。
4. 消防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接受监督检查。
5. 消防产品的市场监督主要包括产品合格评定、抽查监测、投诉处理等环节,相关监督检查机构应保证监督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6. 对于因消防产品使用不当导致的事故,应进行调查,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四、消防产品的生产管理1. 消防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能力,并取得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
2. 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消防产品,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3.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对产品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并保留相关生产数据和材料供监督检查使用。
4. 生产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五、消防产品的销售管理1. 消防产品的销售企业应具备相关销售许可证,确保销售行为合法合规。
2. 销售企业应对所售消防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3. 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追溯体系,及时召回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并进行相应处理和补偿。
六、消防产品的使用管理1. 消防产品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了解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销售和使用消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消防产品是指用于消防防灭火、火灾警报、疏散、救援和灭火器材等领域的器具、设备和产品。
第三条国家鼓励研发和生产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消防产品,鼓励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减少消防事故发生。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消防产品或者以欺诈、诱骗手段骗取消费者的财产或者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国家鼓励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提高用户使用消防产品的技能和水平。
第二章生产消防产品的管理第六条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应有正规的生产场地、规范的生产设备、完善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检测体系,保证生产消防产品的质量。
第七条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内部质量检查和外部质量评估,对产品质量和企业质量体系进行监督和检验,及时改进和完善。
第九条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要求制订产品检验标准,对生产产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确保产品合格、安全、可靠。
第十条生产消防产品的企业应当培养一支技术过硬、专业精湛、合格稳定的生产队伍,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职业技能和质量意识,确保生产出安全可靠的消防产品。
第三章销售消防产品的管理第十一条消防产品销售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认真落实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要求,对销售产品进行质量检查。
第十二条消防产品销售企业应当要求生产企业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产品进行验收,并检查其质量状况和规格型号是否与标注一致。
第十三条消防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制订购货合同,并与购货人明确消防产品的使用场所、使用条件和使用方法等,确保用户正确使用消防产品,降低火灾事故的风险。
消防产品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消防产品采购、检验、使用、维修、报废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产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二、消防产品采购管理第四条消防产品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具有合法生产资质、良好信誉和产品质量保证的供应商。
第五条采购消防产品前,应进行市场调研,了解产品的性能、价格、售后服务等情况,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
第六条采购消防产品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以下资料:(一)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二)消防产品的技术标准、性能参数、使用说明书等资料;(三)消防产品的检验报告、认证证书等。
第七条采购的消防产品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采购的消防产品应实行合同管理,明确产品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交货期限、售后服务等内容。
三、消防产品检验管理第九条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产品检验制度,确保消防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十条消防产品入库前,应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一)产品的外观、尺寸、重量等是否符合要求;(二)产品的性能参数是否符合标准;(三)产品的包装、标识、使用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检验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不得入库和使用。
第十二条消防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根据产品特性和使用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检验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负责,检验人员应持证上岗。
四、消防产品使用管理第十四条消防产品使用前,应进行培训,使操作人员了解产品的性能、操作方法、注意事项等。
第十五条消防产品应按照产品说明书和使用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动或拆卸。
第十六条消防产品应保持完好,如有损坏、老化、失效等情况,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消防产品题库(114道)
1、《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开始施行?——[单选题]A 2022 年 8 月 13 日B 2022 年 4 月 10 日C 2022 年 1 月 1 日D 2022 年 1 月 1 日正确答案: C2、消防产品是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避难、逃生的产品。
——[单选题]A 防护B 扑救C 显示D 报警正确答案: A3、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
——[单选题]A 国家标准B 行业标准C 企业标准D 强制标准正确答案: B4、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 [单选题]A 国家标准B 行业标准C 企业标准D 强制标准正确答案: B5、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为()。
—— [单选题]A 二年B 三年C 五年D 七年正确答案: B6、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 [单选题]A 不符合生产条件B 不合格C 未进行强制检验正确答案: B7、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消防产品()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 [单选题]A 质量管理体系B 销售流向登记C 工厂条件D 顾客反馈程序正确答案: B8、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单选题]A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B 工厂条件考核C 来货登记制度销售流向登记正确答案: A9、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 [单选题]A 强制性产品证书B 产品铭牌C 产品说明D 产品合格证明正确答案: D10、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相结合的方式。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不得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云南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云南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云南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嘉廷1998年11月20日云南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消防产品,是指应用于保障消防安全的灭火、火灾报警、帮助和引导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器材、设备、设施及灭火剂等社会公共安全产品。
消防产品目录由省公安消防机构会同省技术监督部门编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消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有关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规定。
第四条省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全省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销售、使用消防产品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消防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设立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全省消防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消防产品的质量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省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实施。
检验消防产品,依照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收费规定向受检单位和个人收取检验费。
第七条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必要的生产、维修以及检验、计量的场所和设备;(二)有与生产、维修能力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三)有准确、完整、统一的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消防 产品 管理制度
消防产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消防产品的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和使用消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防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其安全性能和可靠性。
第四条消防产品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依法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消防产品实行准入制度,对符合要求的消防产品实行准入,对不符合要求的消防产品实行淘汰。
第六条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质量检验,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建立健全消防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加强对消防产品的市场监督,依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障市场秩序。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消防产品管理的支持力度,提高管理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消防产品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消防产品的质量和性能。
第二章消防产品准入管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申请消防产品准入,持有准入证书方可销售消防产品。
第十二条申请消防产品准入的单位应提交相关材料,经质量监督部门审核合格方可发放准入证书。
第十三条消防产品准入证书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准入日期、有效期限等信息。
第十四条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已准入的消防产品进行抽检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产品应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对不符合要求的消防产品应当依法予以淘汰,责令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和销售,对已生产的产品进行召回和处理。
第十六条对不符合要求的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严厉打击以欺骗、虚假、劣质等手段生产和销售消防产品的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第十八条建立健全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对已上市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九条对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应当依法进行处理,责令生产企业停产整改,对已销售的产品进行召回和处理。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消防产品是指在火灾预防、报警、控制和灭火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的产品,其质量和性能直接关系到火灾防控工作的效果。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我国制定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了消防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规定了消防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技术能力,通过认证合格才能进行生产。
销售企业要在销售前对产品进行检验,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产品信息。
二是明确了消防产品的责任主体。
规定了生产、销售、使用和维护单位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并落实相应的消防管理制度。
三是要求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
规定了消防部门有权对生产、销售和使用消防产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四是制定了惩罚措施。
对违反规定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制定对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规范了消防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提高了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
通过对生产企业进行认证,确保了其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技术能力,这样生产出的产品才能保证其质量和性能的稳定和可靠性。
同时,对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也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减少消防产品存在的隐患。
其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责任主体。
生产、销售、使用和维护单位都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并落实相应的消防管理制度。
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可以避免消防产品监管的缺失和责任的推诿。
只有各个环节都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的责任,消防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才能得到有效地保障。
再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加强了对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
规定了消防部门有权对生产、销售和使用消防产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可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满足要求。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产品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火灾以及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包括灭火器材、灭火器、消防水源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设备、消防逃生设施等。
第三条国家对消防产品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消防产品的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提高消防产品的质量和性能。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力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和工作制度。
第二章生产第七条从事消防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件,依法取得生产许可。
第八条生产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并确保产品质量和性能符合相关要求。
第九条生产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工艺控制和产品检测等制度,确保产品的质量可靠。
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生产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保证生产过程的环境卫生和工艺安全,确保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二条生产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维修要求。
第三章销售第十三条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销售许可证件,依法取得销售许可。
第十四条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宣传资料。
第十五条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对所销售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和评估,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在销售现场设置明显的产品标识,并提供产品的使用说明和维护保养手册。
第十七条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维修要求。
第十八条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
第四章使用第十九条使用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正确使用和维护产品。
2023年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从2023年开始,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将实施新的法规和政策来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和管理。
以下是2023年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用于消防、救援、避险、灭火和防火等目的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器材、消防器件、消防装备和消防材料等。
第三条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标准,并经过检验合格和取得相应的消防产品认证证书方可上市销售和使用。
第四条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修订消防产品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对消防产品的监督检验和认证。
第二章消防产品生产管理第五条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消防产品设计和生产能力,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并聘请具有相关技术资质和经验的人员进行产品设计和生产。
第六条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和配件,并经过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确保在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召回。
第八条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对产品使用说明和操作指南的编制和发布,确保用户正确使用和维护消防产品。
第三章消防产品销售管理第九条消防产品销售商必须经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查和注册,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方可销售消防产品。
第十条消防产品销售商必须确保所销售的消防产品符合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第十一条消防产品销售商应建立完善的销售记录和客户档案,对销售的每个消防产品进行标识和登记,并向用户提供相应的产品售后服务。
第四章消防产品使用管理第十二条消防产品使用单位必须经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认可和登记,取得相应的使用资质证书方可购买和使用消防产品。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范本(2篇)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或涉及生产、销售、使用、检验、维修、报废、处置消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调科学管理、全面监督和依法行政。
第四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行政,科学决策,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消防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消防产品生产标准进行生产。
第六条消防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计划,并进行有效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消防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对每一个生产环节进行记录和备案,并保留相关的检验和监测数据。
第八条消防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工艺、材料和组织管理的控制,确保消防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九条消防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制度,能够追踪消防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情况。
第十条消防产品生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产品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消防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二条消防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合法经营,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许可证件,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消防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销售管理制度,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确保销售的消防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消防产品销售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销售人员,加强对消防产品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消防意识。
第十五条消防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对所销售的消防产品进行验收,并建立相应的验收记录和档案。
第十六条消防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维修需求。
第十七条消防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追溯制度,能够追溯销售的消防产品的来源和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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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八套)
说明:本资料贴合实际,可编辑亦可直接使用,共八套。
目录: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一)
消防器材使用管理规定(二)
消防器材管理规定(三)
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四)
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五)
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六)
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七)
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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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一
发文号:公安部令第122号
发布单位: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2-08-13
实施日期:2013-0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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