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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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沪环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管理,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2月1日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对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分析测试、综合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和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下属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以下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等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

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环境监测弄虚作假制度

环境监测弄虚作假制度

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规定文件编号:_ G1-009版次:—AQ 编制:一.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1为确保本公司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检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防范、判定及惩治。

3职责公司管理层及各技术部门(现场监测部、分析测试部和质量控制部)负责人负有依据本规定实施弄虚作假行为的防范、判定及惩治的职责。

公司所有员工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向管理层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

4工作程序4.1弄虚作假行为的防范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防范弄虚作假行为:4.1.1开展员工诚信培训,使员工树立诚信、守法、合规的意识;4.1.2开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培训I,明确告知员工弄虚作假行为的含义,及判定为弄虚作假行为给公司及个人带来的严重后果。

4.1.3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检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培训,使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明确其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的规定。

4.1.4制定全覆盖的质量监督方案,开展对现场监测及采样、分析测试与报告编制等各环节的随机、全覆盖式的监督检查,使监督检查日常化、制度化,与绩效考评挂钩,构建完善的监督机制和监督氛围,督促岗位员工自觉、严格执行监测标准、技术规范、质量体系要求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

4.2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治4.2.1弄虚作假行为的判定以下情形将被判定为弄虚作假行为:421.1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421.2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4.2.1.3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421.4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1.1.1.5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421.6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421.7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4.2.1.8擅自修改数据的;4.2.1.9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4.2.1.10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4.2.1.11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4.2.1.12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4.2.1.13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4.2.1.14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4.2.1.15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4.2.1.16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环保部关于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方法

环保部关于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方法

附件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及承担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验室与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一)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二)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3—(三)政府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或者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四)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者委托开展的自行监测;(五)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环境监测行为。

第四条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4—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九)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及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的内容

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及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的内容

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及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的内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环境评估是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而环境评估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不仅损害了环境保护的合法权益,也有可能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对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必须加以重视和规范。

在环评领域中,典型的弄虚作假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虚假材料提交:企业或环评咨询单位为了通过环评审批,可能会提交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相关资料,包括虚假的数据、信息、照片等。

2. 虚假调查:企业或环评咨询单位在进行环境调查时,可能会采取虚假的调查手段,比如故意遗漏一些环境问题,掩盖某些环境影响等。

3. 虚假承诺:企业在环评审批过程中,可能会做出虚假的环保承诺,承诺一些并不具体可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4. 虚假监测:企业在环评后进行环境监测时,可能会通过篡改数据等手段来掩盖真实的环境影响情况。

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严重违反了环境评估的原则和程序,扰乱了环境评估的正常秩序,给环境保护工作带来隐患。

对于环评领域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是环评领域中最主要的责任主体。

企业必须保证环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在环评过程中夸大环评效益,隐瞒环评风险。

对于企业弄虚作假的行为,应当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环评咨询单位也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不得帮助企业制造虚假材料,也不得私下与企业串通作假。

对于环评咨询单位的弄虚作假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吊销其资质,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政府部门在环评领域中也有监管责任。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评监管机制,严格审查环评报告,加大对企业和环评咨询的监督力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及时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追责。

环境评估是环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弄虚作假不仅损害了环保行为的合法权益,也会严重影响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性和成效。

对环评领域中的弄虚作假情形,必须坚决查处,加大追责力度,确保环评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及承担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验室与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一)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二)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三)政府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或者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四)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者委托开展的自行监测;(五)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环境监测行为。

第四条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九)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理的公告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理的公告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8.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理的公告2021年6月,我厅在开展2021上半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省级帮扶中,发现江西明华环境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嫌疑。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处理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后,我厅认定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实施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环境违法行为。

为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形成强大震慑力,在全社会形成促进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的良好氛围,现将检查情况、认定结论以及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一、企业基本情况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华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00MA35G8FT9X,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为161412340522,公司办公室和实验室位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内吉庆路8号天腾科技有限公司01#软件园二楼。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彭思甲。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1年7月7日,检查人员现场检查了明华公司实验室,调阅了人员变动、设备使用等资料,抽查了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等材料。

检查发现,明华公司“明华测字2021第LX0249号”检测报告(以下称“249号报告”)中显示,无组织废气采样时间为3月25日,采样点位4个,监测项目均为颗粒物和氨气,每个点位采集了8个样品(每个项目4个样品),共采集32个样品。

“249号报告”中标明,该项目共使用了4台采样器,分别为空气/智能TSP综合采样器2台(编号分别为MH-YQ-019、MH-YQ-020),智能综合采样器2台(编号分别为MH-YQ-081、MH-YQ-082)。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01•【字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正文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及承担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验室与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一)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二)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三)政府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或者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四)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者委托开展的自行监测;(五)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环境监测行为。

第四条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九)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云环通[2016]28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6.02.23
【实施日期】2016.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
法》的通知
(云环通〔2016〕28号)
各州(市)环境保护局,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现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学习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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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上海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上海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依规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以及《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沪委办〔2018〕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是指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各类监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等信息。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是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或其他故意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行为。

对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范围界定及情形认定,按照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本市开展环境监测活动的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排污单位等有关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查处职责)市生态环境部门总体负责本市范围内各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承担其委托任务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并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各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市、区两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按分级监管原则,分别负责相关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市、区两级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相关环境监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发现环境监测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或收到有关投诉或举报的,应及时通报或将问题线索移送市生态环境部门。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3.20•【字号】•【施行日期】201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直属有关单位、,各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18〕15号)和省政府2018年第5次常务会议精神相关工作部署,我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3月20日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排污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的运维机构、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以及其他开展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相关单位。

本细则所称的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并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印发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将被严惩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印发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将被严惩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印发篡改伪造
监测数据将被严惩
佚名
【期刊名称】《居业》
【年(卷),期】2016(0)1
【摘要】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了篡改监测数据的14种情形,主要包括: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
【总页数】1页(P18)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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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附件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及承担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验室与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3—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一)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二)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三)政府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或者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四)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者委托开展的自行监测;(五)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环境监测行为。

第四条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4—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九)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5—(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与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为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弄虚作假行为:(一)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二)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三)政府部门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四)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五)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自行监测。

第四条【责任主体】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第二章调查第五条【调查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调查认定环境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部门会同环境监测部门调查认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六条【监督检查】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第七条【干预记录】对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监测或运维人员应如实记录。

否则造成的弄虚作假后果由该环境监测机构或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责。

第八条【举报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予以受理并为其保密。

第九条【立案调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人员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接受举报的应及时调查取证,符合立案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处理第十条【通用罚则】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4—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征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征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征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环境保护部•【公布日期】2015.06.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征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函[2015]952号)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要予以惩处,追究法律责任”的要求,我部组织编写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提出意见,并于7月20日前将意见(纸制和电子文档)反馈环境监测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贺德春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政编码:100035电子邮箱:******************.cn电话:(010)66556824传真:(010)66556824附件《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与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为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弄虚作假行为:(一)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二)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三)政府部门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四)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五)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自行监测。

第四条【责任主体】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解读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解读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解读为配合新《环境保护法》的贯彻执行,严肃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提升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原环境保护部出台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

《处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弄虚作假行为的判定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判定是整个《处理办法》的核心内容。

结合有关文件的规定与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梳理出三大类共27种弄虚作假情形。

第一类是篡改监测数据,主要包括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故意改变监测点位属性,干扰采样、干扰或破坏生产工况、逃避自动监控、改变样品性质、干扰监测设备正常运转、修改设备参数或监测数据、不真实记录或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等14种情形。

第二类是伪造监测数据,主要包括记录不一致、监测报告正副本不一致,通过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未开展采样或分析但出具监测报告等8种情形。

第三类是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主要包括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将考核达标或者评比排名情况列为下属监测机构、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等5种情形。

《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弄虚作假情形包括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工作中可能采取的手段和方法,力争囊括手工监测从监测布点、采样、分析、质控到数据处理、出具报告甚至数据使用,以及自动监测从点位布设、站房要求、采样系统、数据分析处理到质控、档案记录等运行维护的各个环节,对监测人员、排污机构和运维企业可能存在的弄虚作假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党政领导和委托监测方可能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方式方法作出了详细界定,为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提供了判定依据。

2关于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是违法行为,考虑到我国环保系统已经形成一整套比较完整、规范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程序,相关文件也已经很多,因此,在本《处理办法》中并未赘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处理程序,只在第八条明确了调查的责任主体。

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及其他违纪行为的判定和处理PPT演示课件

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及其他违纪行为的判定和处理PPT演示课件
监测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图干预监测数据的; • (三)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中挑
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 • (四)委托方人员授意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监测
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 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的; • (五)其他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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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监测数据情形
• (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 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 (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 周围局部环境的;
• (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 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 (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 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 (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 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
• (七)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 行复核的;
• (八)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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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情形
• (一)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 (二)将考核达标或者评比排名情况列为下属监测机构、
的;
6
篡改监测数据情形
• (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 (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
据的; • (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
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 结论失真的; • (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 • (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及承担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验室与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一)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二)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三)政府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或者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四)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者委托开展的自行监测;(五)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环境监测行为。

第四条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九)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监测数据的重要性变得越来越突出,因为它影响了我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决策。

因此,环保部门要严格监管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对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必须采取判定及处理办法。

一、什么是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国家或地方的环保部门和监测机构负责采集、分析和发布环境监测数据。

但有一些工作人员为了达到不良的目的,可能会故意提高或降低采集、分析和发布的监测数据,这种行为称为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有多种形式,包括:1、对数据进行人为编辑,删除,添加或覆盖等方式。

2、改变测量仪器、设备的运转参数。

例如,更改监测仪器的误差,篡改样品的重量。

3、改变环境分析标准或方法。

例如,采取与规定不同的分析方法分析样品;选择不适当的标准等。

4、对样品进行人为干扰。

例如,被监测者擅自加入非目的物质,出现自发反应等。

二、如何判定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监督部门一般会通过以下几个步骤来判定环境监测数据是否弄虚作假:1、标准对比检查法这种方法是通过采集并分析同一样品的多个样本,对比不同样品的监测数据以判断是否存在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如果检查时发现同一样品的各个监测点之间差异很大,或同一样品在不同监测时期的数据迥然不同,那么就可能存在数据弄虚作假。

2、参比试验法这种方法是通过研制参比标准样品,采集并分析多个标准样品的监测数据,与正式环境样品的监测数据进行比较,以判断是否存在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如果采集的参比数据与正式数据存在较大差异,那么就可能存在数据弄虚作假。

3、数据分析法这种方法是通过对采集到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全面挖掘、综合分析和检测,以发现不符合规律或存在异常的数据,再运用专业技术手段,比如人工智能等对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筛选和比较等方式,以找出异常数据,进而判断是否存在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如何处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一旦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必须采取严厉处理措施,以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和准确性。

浅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浅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科技论文与案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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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的 体 制 机 制 ,例 如 ,鼓 励 公 众 成 立 相 应 的 环 境 保 护 社 团 ,实 现 有 组 织 的 参 与 环 境 管 理 。进 一 步 完 善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确 立 公 民 环 境 权 地 位 ,鼓 励 公 民 通 过 公 益 诉 讼 参 与 到 环 境 保 护 , 保 护 公 共 环 境 权 益 。拓 宽 公 众 参 与 环 境 管 理 的 途 径 和 范 围 ,完 善 公 众 环 境 管 理 权 益 受 损 救 济 渠 道 ,充 分 保 障 公 众 的 参 与 权 和监督权。
测 量 选 点 以 及 规 定 飞 机 降 落 的 起 始 测 量 时 间 ,来 提 高 飞 机 噪 声 验
收 监 测 结 果 的 准 确 性 。事 实 证 明 ,只 要 通 过 这 些 措 施 方 法 ,就能在
一定程度上控制民用机场运营给周边环境带来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沈燕,周春宏,蒋志刚.机场项目竣T .环境保护验收飞机噪声监 测的 组 织 实 施 [J].价 值 工 程 ,2014,33:311- 3 12. [2] 刘海东.不同规模民用机场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对比分析[J].中国
监 测 管 理
环境管理,2014,06:31-35.
Hale Waihona Puke 探[3] 赵海霞.民用机场飞机噪声验收监测存在问题探讨[J].能源与节 究
能,2015,10:103-104.
(上 接 第 1 1 9 页)
以了解项目交通噪声衰减规律。根据工程立交形式及车流量分布 情 况 ,选择西北象限角平分线断面进行监测,该断面同时受到外环 线 、天津大道(大沽南路)及其地面辅道等交通噪声影响,其监测结 果 可 说 明 所 在 区 域 一 般 噪 声 情 况 。监 测 点 分 别 设 置 在 距 离 边 界 20m、40m、60m、80m、100m、120m、140m、160m、180m、200m 处 ,监 测结果如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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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及承担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验室与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一)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应急监测;
(二)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
(三)政府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或者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
(四)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者委托开展的自行监测;
(五)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环境监测行为。

第四条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
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
(九)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
(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五条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
(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
(三)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
(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
(五)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
(七)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八)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六条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二)将考核达标或者评比排名情况列为下属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图干预监测数据的;
(三)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
(四)委托方人员授意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的;
(五)其他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负责环境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运行维护合同对监测数据承担责任。

第八条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对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相关人员应如实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条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目标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降低等级或者确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涉及县域生态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减少或者取消当年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监测数据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

第十二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第十三条监测仪器设备应当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配合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部主管部门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及其产品名录,并上报环境保护部,将涉嫌弄虚作假的单位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对安装在企业的设备不予验收、联网。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 年1 月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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