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特殊工种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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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独立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发证工作由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第四条省建设厅委托安徽省建设行业安全协会负责对建筑施工起重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委托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被委托机构为考核工作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工作机构)。

第二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范围

第五条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操作范围包括:

(一)建筑电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临时用电作业;

(二)建筑电焊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电焊作业;

(三)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模板支架、外电防护架、卸料平台、洞

口临边防护等登高架设、维护、拆除作业;

(四)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升降、维护和拆卸作业;

(五)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对起吊物体进行绑扎、挂钩等司索作业和起重指挥作业;

(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驾驶操作;

(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的驾驶操作;

(八)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的驾驶操作;

(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附着、顶升和拆卸作业;

(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十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十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第六条发证机关应当在机关网站和申请报名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考核工作机构等事项。

第七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近三个月内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就近向本人户籍或从业所在地考核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首次考核申请表》(见附件2);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需同时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外国人就业证》及《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三)大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小一寸1张;

(四)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1份;

(五)身体健康(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缺陷。

第九条考核工作机构应在收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条件答复受理或者不受理。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申请的形式,将逐步由书面申请向网上申请过渡。

第四章考核和发证

第十条考核对象为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相关人员;已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需要延期的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考核工作机构应提前在其办公场所、机关网站或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十二条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两部分,参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大纲》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采取全省统一命题、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实际操作考核采取在考核基地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理论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实际操作考核。

第十三条考核要求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类。即掌握类要求能熟练运用相关特种作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并能实际操作;熟悉类要求能理解相关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知识;了解类要求具有相关特种作业的基本知识。

第十四条安全技术理论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时间2小时,评分按百分制,其中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占25%、专业基础知识占25%,专业技术理论占50%,总分60分为合格;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等方式,评分按百分制,总分70分为合格。考试和考核不合格者,均可补考一次。理论考试补考仍不合格者不得

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第十五条考核工作机构在考核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上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在本机关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省建设厅向考核合格人员颁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采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见附件6),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管理(见附件7)。

考核不合格人员,由考核工作机构负责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管理

第十七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书。

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实习操作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导人员应当是已经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从事相关特种作业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人员。实习期满,经用人单位认可后方可独立作业。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用人单位职责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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