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01-2017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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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CNAS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CNAS

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Rules for the Use of Accreditation Symbols andReference to Accreditation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2018年03月30日发布2018年03月30日实施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1 目的与范围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为保证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或滥用标识和认可证书,以及错误声明认可状态,维护CNAS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CNAS对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及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注:本规则中合格评定机构指获得CNAS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及相关机构、检验机构和其他评估/核查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未注明日期,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GB/T2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 17011)2.2 GB/T27000《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00)2.3 IAF ML 2《IAF-ML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通则》2.4 ILAC-R7《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规则》2.5 LAC-P8《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补充要求和指南》3 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GB/T27000(等同采用ISO/IEC17000)和GB/T27011(等同采用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 CNAS徽标:代表CNAS机构的特定图形,CNAS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3.2 认可注册号:CNAS授予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特定英文字母和数字组合。

3.3 CNAS认可标识:CNAS授予的、供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的,表示其特定认可资格的图形,通常由CNAS徽标和标明认可制度的文字、注册号组成,具体式样见本文件附录1和附录2。

01 CNAS-R01:2015《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01  CNAS-R01:2015《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5 合格评定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5.1 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通用要求
5.1.1 CNAS 拥有 CNAS 认可标识的所有权;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 内按照本规则以及相关要求的规定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其他机构 不得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合格评定机构拥有 CNAS 认可标识的使用权, 但不得转让认可标识使用权。CNAS 对合格评定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 可状态的情况进行监督。
注:本规则中合格评定机构指获得 CNAS 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及相关机构、检验机构 和其他评估/核查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未注明日期, 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GB/T27011《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 ISO/IEC 17011) 2.2 GB/T27000《合格评定 术语和总则》(等同采用 ISO/IEC 17000) 2.3 IAF ML 2《IAF-MLA 国际互认标志使用通则》 2.4 ILAC-R7《ILAC-MRA 国际互认标志使用规则》 2.5 LAC-P8《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补充要 求和指南》
5.2 认证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特殊要求 5.2.1 获得 CNAS 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文件或网站上正确宣传认可及国际互认
2015 年 06 月 01 日 发布
2015 年 08 月 10 日第一次修订
2015 年 09 月 01 日 实施
CNAS-R01:2015
第 6 页 共 16 页

CNAS实验室认可规件清单

CNAS实验室认可规件清单
CNAS 实验室认可规范文件清单
2018-1-31
序 号
类别
文件编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注:有效文件发布实施日期
被代替文件 文件编号/文件名
旧文件废止时间
备注
1
CNAS-R01:2017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 2017-1-1 2017-1-1
CNAS-R01:2015《认可标识使用和认 2017-1-1
31
CNAS-CL19:2010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2010-12-30 2015-6-1
CNAS-CL19:2006《实验室能力认可 2011-4-1
2015-6-1 第一次修订
在金属材料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准则在金属材料检测领域的应用说
(2015 年第一次修订)
明》
32
CNAS-CL20:2014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2014-9-1 2015-9-1
年第一次修订)
应用说明》
39
CNAS-CL27:2014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 2014-4-1 2015-6-1
CNAS-CL27:2010《检测和校准实验
可准则在电子物证鉴定领域的应用
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电子物证检验领
说明》(2015 年第一次修订)
域的应用说明》
2015-6-1 第一次修订
2015-6-1 第一次修订
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
(2015 年第一次修订)
的应用说明》(2007 年第 1 次修订)
22
CNAS-CL10:2012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2012-6-11 2015-6-1

CNAS认证问题解答

CNAS认证问题解答

CNAS认证问题解答一、认可申请1-1.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交非标方法及确认记录,如非标方法不进行认可,是否要提交?答:实验室不申请非标方法认可,则不需要提交非标方法及其确认记录。

1-2.实验室申请至少满足试运行6个月的要求,但是没有说出对实验室成立的时间多长与要求。

究竟对实验室的整个机构成立的时间要多长时间,才允许提交申请?答:CNAS要求实验室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申请认可,对实验室成立时间没做具体要求,但实验室成立的时间至少应在管理体系建立之前。

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规定,受理实验室认可申请的条件之一是:“建立了符合认可要求的管理体系,且正式、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请注意不是试运行6个月。

1-3.实验室从事多年检测的样品,在扩项时或申请认可时需要对其方法进行证实吗?答:对于实验室多年从事的检测项目,如果已有大量的原始记录和质控数据证明其具备能力,则不需要方法特定的证实信息,因可获得的能力信息已远远大于单纯方法证实的信息。

对于初次申请认可的项目,现场评审时要审查这些记录。

如果现场评审时提供不出这些记录,也提供不出方法证实的记录,则不予认可。

1-4.企业标准中的检测方法可以申请认可吗?如果企业标准中没有具体方法只有引用方法或部分引用其检测参数/项目可以作为全部参数/项目申请认可吗?答:含有检测方法的企业标准可以申请认可,但企业标准属于非标方法,应按非标方法要求进行确认,按申请非标方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对于检测方法只引用其他标准,不含具体检测方法的企业标准,原则上不能申请认可。

以企业标准申请认可时,原则上应列明项目/参数,不能仅以“全部项目/参数”申请。

1-5.实验室可以用两个名字申请认可吗?如一个企业名称一个授牌名称?答:原则上不可以,认可证书上只能有一个名称,即包含法人名称在内的实验室名称。

其他授权名称可在认可批准后向认可七处申请,具体视情况而定。

1-6.检测项目能依据检定标准吗?国外标准呢?校准项目能依据检测标准吗?答:检测和校准(检定)是两个不同属性的活动,其目的不同,开展活动所使用的方法也不同,不能混用。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Rules for the Use of Accreditation Symbols and Reference to Accreditation(征求意见稿2010-3-6)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1.目的与范围1.1 为保证CNAS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徽标、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滥用徽标、标识和误导性宣传,维护CNAS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CNAS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徽标、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与认可证书的管理,规范获准认可的机构对认可标识的使用及认可状态的宣传。

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ISO/IEC 17011: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2.2 ISO/IEC 17000:2004《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2.3 ISO/IEC导则2:2004《标准化和相关活动通用术语》2.4 IAF ML 2:2004《IAF国际互认标识使用通则》2.5 ILAC-P8《ILAC-MRA补充要求以及已认可实验室使用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指南》2.6 ILAC-R7《ILAC-MRA标识使用规则》2.7 《IAF MLA 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2.8 《ILAC-MRA 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2.9 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2.10 CNAS-RL01 《实验室认可规则》2.11 CNAS-RI01 《检查机构认可规则》3.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ISO/IEC导则2、ISO/IEC17000和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 CNAS徽标:代表CNAS机构本身的图形标识。

3.2 认可标识:CNAS颁发的、供获准认可的机构使用的、表示其认可资格的图形标识。

CNAS R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CNAS R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Rules for the Use of Accreditation Symbols and Reference to Accreditation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1 目的与范围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为保证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或滥用标识和认可证书,以及错误声明认可状态,维护CNAS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CNAS对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及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注:本规则中合格评定机构指获得CNAS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及相关机构、检验机构和其他评估/核查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未注明日期,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GB/T2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 17011)2.2 GB/T27000《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00)2.3 IAF ML 2《IAF-ML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通则》2.4 ILAC-R7《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规则》2.5 LAC-P8《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补充要求和指南》3 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GB/T27000(等同采用ISO/IEC17000)和GB/T27011(等同采用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 CNAS徽标:代表CNAS机构的特定图形,CNAS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3.2 认可注册号:CNAS授予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特定英文字母和数字组合。

3.3 CNAS认可标识:CNAS授予的、供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的,表示其特定认可资格的图形,通常由CNAS徽标和标明认可制度的文字、注册号组成,具体式样见本文件附录1和附录2。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程序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程序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程序1目的为保证分析测试中心正确的使用CNAS 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与认可证书,正确声明认可状态,维护分析测试中心和 CNAS 的正确权益,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适用于分析测试中心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及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3职责授权签字人:负责CNAS认可标识章的保管和使用。

负责CNAS认可标识使用批准和认可状态声明。

4工作程序4.1标识的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4.1.1CNAS 秘书处向分析测试中心提供CNAS 认可标识式样,供其使用。

4.1.2分析测试中心应按照CNAS 秘书处颁布的式样正确使用CNAS 认可标识,保证CNAS 认可标识的完整性;CNAS 认可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且应清晰可辨;CNAS认可标识可以采用电子版,直接复制电子版报告上一报告一起打印,也可以将CNAS认可标识制成印章,印章必须采用特定材料制作,基本颜色为蓝色或/和黑色,应内容清晰、经久耐用。

4.1.3分析测试中心应以认可证书上标注的机构名称或CNAS 同意的名称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4.1.4带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应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发。

4.1.5分析测试中心应将CNAS 认可标识置于其签发的报告首页上部适当的位置。

也可在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CNAS 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可采用印刷、图文和印章(印章仅限分析测试中心认可标识)等方式。

分析测试中心不得将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用于样品或产品(或独立的产品部件)上,使相关方误认为产品已获认证。

4.1.6分析测试中心应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CNAS-R01:2019《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以及相关要求的规定使用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不得在与认可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使用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Rules for the Use of Accreditation Symbols andReference to Accreditation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2018年03月30日发布2018年03月30日实施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1 目的与范围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为保证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或滥用标识和认可证书,以及错误声明认可状态,维护CNAS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CNAS对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及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注:本规则中合格评定机构指获得CNAS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及相关机构、检验机构和其他评估/核查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未注明日期,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GB/T2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 17011)2.2 GB/T27000《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00)2.3 IAF ML 2《IAF-ML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通则》2.4 ILAC-R7《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规则》2.5 LAC-P8《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补充要求和指南》3 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GB/T27000(等同采用ISO/IEC17000)和GB/T27011(等同采用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 CNAS徽标:代表CNAS机构的特定图形,CNAS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3.2 认可注册号:CNAS授予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特定英文字母和数字组合。

3.3 CNAS认可标识:CNAS授予的、供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的,表示其特定认可资格的图形,通常由CNAS徽标和标明认可制度的文字、注册号组成,具体式样见本文件附录1和附录2。

CNAS RL001实验室认可规则

CNAS RL001实验室认可规则

CN AS-R L01R u l e s fo r the a ccr ed i tat i on of l abo r ato ri e s (2)1 (3)2 (3)3 (3)4 (4)5 (4)5.1 (4)5.2 (7)5.3 (8)5.4 (10)6 (10)7 (11)8 (13)8.1 (13)8.2 (13)8.3 (13)8.4 (13)9 (13)9.1 (13)9.2 (14)10 (15)10.1 (15)10.2 (15)10.3 (15)10.4 (16)11 (16)11.1 CN AS (16)11.2 (17)CN ASCN AS CN ASCN AS//CN AS200620071201120131 20152016I S O/I E C 17011 20171CN AS/22.12.2 G B/T 27000i dt I S O/I E C 17000 2.3 I S O/I E C 170112.4 CN AS-R012.5 CN AS-R022.6 CN AS-R032.7 CN AS-R L022.8 CN AS-R L032.9 CN AS-R L043G B/T 27000I S O/I E C 170113.13.23.3——————[I S O/I E C 17025:2017 3.6]3.43.5CN ASCN AS3.6CN AS/3.7[: I S O/I E C 17043:2010 3.7]3.8[: I S O/I E C 17043:2010 3.4]3.93.10CN AS3.113.12CN AS3.134CN ASa)b)CN ASc)CN AS55.15.1.1CN ASCN AS5.1.25.1.2.1 6CN AS 5.1.2.2 CN AS5.1.2.3 CN AS5.1.2.4 CN AS125.1.2.5CN AS33CN AS5.1.35.1.3.1 CN AS5.1.3.25.1.3.3 CN AS5.1.3.4 CN AS5.1.45.1.4.1 CN AS//////5.1.4.2 CN AS CN AS5.1.4.3 CN AS5.1.55.1.5.1 CN AS// //5.1.5.2a)b)c)d)e)5.1.5.3CN AS CN AS11.2CN AS5.1.5.45.1.5.5/2/5.1.5.6 /CN AS 5.1.65.1.6.1 CN AS5.1.6.2 CN AS CN AS5.1.6.3 CN ASa)b)c)d)5.1.6.4 CN AS5.1.6.5 CN ASa)CN AS24CN AS/c)b)6c)a 5.1.75.1.7.1 CN AS225.1.7.2 CN AS61 CN AS5.1.7.3 CN AS5.1.7.4 CN AS12CN AS5.25.2.15.2.1.1 CN ASCN AS5.2.1.2a)//////b)//c)///d)5.2.1.3 CN AS2 5.2.1.45.2.1.55.2.1.6 CN AS5.2.1.75.2.25.2.2.1a)b)c)CN ASd)CN AS CN AS5.2.2.2 5.1.7.45.3CN ASCN ASa)b)/c)5.3.15.3.1.1 12CN AS5.3.1.25.3.1.3/21///CN ASCN AS-G L0085.3.1.45.3.25.3.2.1 CN ASa)CN ASb)CN ASc)9.1.1d)CN ASe)f)g)h)//i)CN AS5.3.2.25.3.2.3/5.45.4.1 2241122422245.4.25.4.35.3.1.3 66.1————————6.2 CN AS6.36.4 66.566.6 CN AS-R L026.7 //6.8 CN AS6.9 //1//23//////1//6.10 CN AS//6.11 CN AS6.12 CN AS6.13a)b)c) 6.2 6.12d) 5.1.2.46.14 CN ASa) 6.13a)b)CN AS24b)6.4 6.56c) 6.6 6.977.1CN ASCN AS37.27.3 CN ASa)////////b)///c)//7.47.5 CN AS7.6 S I S IRM/33CN ASAP L A C IL A C7.77.8a)b)c)d)e)f) 5.1.5.37.9a)b)///c)////d)//e)f) 7.78//8.18.1.1 //// 8.1.28.1.3 CN AS-R L028.28.2.18.2.2 //8.2.3 //6 8.38.3.18.3.28.48.4.1 CN AS//8.4.299.19.1.120CN ASa)b)c)/////d)1///29.1.29.1.2.1 CN AS CN ASa)b)c)d)9.1.2.2 9.1.1CN AS/CN AS/9.1.2.3 9.1.1CN ASCN AS,CN AS CN AS9.29.2.1 CN AS9.2.2 CN ASCN AS9.2.3 CN ASCN AS10CN AS CN AS10.110.1.1 CN ASa)b)c)d)e)//9.1.1CN AS CN ASf)/g)h)CN AS610.1.2 /10.210.2.1CN AS10.2.210.310.3.1 CN ASa)b)c)CN ASd)e)f)CN ASg)10.3.2 CN ASa)10.3.1a)b)10.3.1b)d)6c)10.3.1c)12d)10.3.1e)f)g)24CN AS10.4CN ASa)b)1111.1 CNA S11.1.1 CN AS/11.1.2 CN AS11.1.3 CN AS CN AS11.1.4 CN AS:a)b)c)11.1.5 CN AS11.1.6 CN AS IL A C AP L A C11.1.7 CN ASCN AS11.1.9 CN AS11.1.10 CN AS IL A CAP L A C11.1.11 CN AS11.211.2.111.2.1.1 CN AS11.2.1.211.2.1.3 CN AS11.2.1.411.2.1.5 CN AS11.2.1.6 CN AS11.2.1.7 CN ASCN AS11.2.211.2.2.111.2.2.2/11.2.2.3 CN AS CN AS11.2.2.411.2.2.5 411.2.2.6CN AS11.2.2.8 CN AS11.2.2.911.2.2.10 2CN AS11.2.2.11 9.1.1CN ASCN ASCN AS11.2.2.12 CN AS11.2.2.13CN AS11.2.2.14 CN AS/11.2.2.15 CN AS11.2.2.1611.2.2.17。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程序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程序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程序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程序1目的为保证分析测试中心正确的使用CNAS 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与认可证书,正确声明认可状态,维护分析测试中心和CNAS 的正确权益,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适用于分析测试中心使用CNAS 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及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3职责授权签字人:负责CNAS认可标识章的保管和使用。

负责CNAS 认可标识使用批准和认可状态声明。

4工作程序4.1标识的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4.1.1CNAS 秘书处向分析测试中心提供CNAS 认可标识式样,供其使用。

4.1.2分析测试中心应按照CNAS 秘书处颁布的式样正确使用CNAS 认可标识,保证CNAS 认可标识的完整性;CNAS 认可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且应清晰可辨;CNAS认可标识可以采用电子版,直接复制电子版报告上一报告一起打印,也可以将CNAS认可标识制成印章,印章必须采用特定材料制作,基本颜色为蓝色或/和黑色,应内容清晰、经久耐用。

4.1.3分析测试中心应以认可证书上标注的机构名称或CNAS 同意的名称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4.1.4带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应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发。

4.1.5分析测试中心应将CNAS 认可标识置于其签发的报告首页上部适当的位置。

也可在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CNAS 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可采用印刷、图文和印章(印章仅限分析测试中心认可标识)等方式。

分析测试中心不得将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用于样品或产品(或独立的产品部件)上,使相关方误认为产品已获认证。

4.1.6分析测试中心应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CNAS-R01:2019《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以及相关要求的规定使用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不得在与认可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使用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CNAS-R01_2017《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等20份认可规范类文件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

CNAS-R01_2017《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等20份认可规范类文件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

附件:认可规范文件(CNAS-R01:2015与CNAS-R01:2017)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填表说明:(1)请用下划线标注修订内容与原条款的不同之处;(2)请于备注中注明“新增”、“删减”或“内容变更”。

认可规范文件(CNAS-RC01:2017与CNAS-RC01:2014)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填表说明:(1)请用下划线标注修订内容与原条款的不同之处;(2)请于备注中注明“新增”、“删减”或“内容变更”。

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1)请用下划线标注修订内容与原条款的不同之处;(2)请于备注中注明“新增”、“删减”或“内容变更”。

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填表说明:(1)请用下划线标注修订内容与原条款的不同之处;(2)请于备注中注明“新增”、“删减”或“内容变更”。

认可规范文件(CNAS-RC07:2014与CNAS-RC07:2017)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填表说明:(1)请用下划线标注修订内容与原条款的不同之处;(2)请于备注中注明“新增”、“删减”或“内容变更”。

CNAS-SC12:2017(第三次修订)与CNAS-SC12:2010(第二次修订)差异对照表(1)请用下划线标注修订内容与原条款的不同之处;(2)请于备注中注明“新增”、“删减”或“内容变更”。

CNAS-SC14:2014与CNAS-SC14:2017(第一次修订)差异对照表(1)请用下划线标注修订内容与原条款的不同之处;(2)请于备注中注明“新增”、“删减”或“内容变更”。

CNAS-SC15:2017(第四次修订)与CNAS-SC15:2015(第三次修订)差异对照表填表说明:(1)请用下划线标注修订内容与原条款的不同之处;(2)请于备注中注明“新增”、“删减”或“内容变更”。

次修订))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填表说明:(1)请用下划线标注修订内容与原条款的不同之处;(2)请于备注中注明“新增”、“删减”或“内容变更”。

次修订))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填表说明:(1)请用下划线标注修订内容与原条款的不同之处;(2)请于备注中注明“新增”、“删减”或“内容变更”。

课件: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课件: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5.3.6 如果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CNAS与其他认可机 构签署多边或双边互认协议的信息,相关内容应经CNAS书面准许。实验 室或检验机构不应在签发的报告或证书上使用其他签署多边承认协议认可 机构的认可标识,除非其获得其他签署多边承认协议认可机构认可或 CNAS与其他认可机构间有特定双边协议规定。
1、互认协议信息 2、其他认可机构标识
5.3.8 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在非认可范围内的所有活动(包括分包活动)中 ,不得在相关的来往函件中含有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描述, 出具的报告或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也不能提及、暗示或使相关方误认为获 CNAS认可。
上部适当的位置。
涉及多个领域?
5.3.2 带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应由授权签字人在其 授权范围内签发。
5.3.3 如果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报告或证书结果全部不在认可范围内 或全部由分包方完成,则不得在其报告或证书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 明认可状态。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5.3.4 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带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 证书中包含部分非认可项目时,应清晰标明此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
5.1.4 合格评定机构应以认可证书上标注的机构名称或CNAS同意的名称使 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非法人注册名称,不能 作为认可证书名称
5.1.9 合格评定机构可在报告或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 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CNAS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 状态可采用印刷、图文和印章(印章仅限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标识) 等方式。
申请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不应使用认可标识。
5.1.2 合格评定机构应对CNAS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建立管理程序 以保证符合本规则的规定,且不得在与认可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使用 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介绍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介绍

3.5 国际互认联合徽标:由 IAF-MLA 或 ILAC-MRA 国际互认标志和 CNAS 徽标共同 组成的图形,包括 IAF-MLA/CNAS 徽标和 ILAC-MRA/CNAS 徽标。 3.6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属于 CNAS 认可标识的特殊形式,由国际互认标志和 CNAS 认可标识共同组成的图形,包括 IAF-MLA/CNAS 标识和 ILAC-MRA/CNAS 标 识,具体式样见本文件附录 1 和附录 2。 3.7 认可状态声明:表示认可资格的文字说明。 3.8 授权签字人:经 CNAS 认可,有能力签发带认可标识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报告或 证书和声明认可状态文件的人员。 3.9 CNAS 认可标识章:将 CNAS 认可标识刻制在特定的材料上,供获准认可的实验 室或检验机构在认可范围内出具的报告/证书上加盖的印章。 3.10 校准标签:校准实验室在被校准的器具上加贴的标明校准状态的标识。
注:本规则中合格评定机构指获得 CNAS 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及相关机构、 检验机构和其他评估/核查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未注明日期,
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GB/T 27011《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 ISO/IEC 17011) 2.2 GB/T 27000《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等同采用 ISO/IEC 17000) 2.3 IAF ML 2《IAF-MLA 国际互认标志使用通则》 2.4 ILAC-R7《ILAC-MRA 国际互认标志使用规则》 2.5 LAC-P8《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补充要 求和指南》 2.6 IAF 2015-14 号决议、IAF 2016-17 号决议、IAF 2017-19 号决议、IAF 201813号决议

CNAS授权签字人考核培训资料

CNAS授权签字人考核培训资料

CNAS授权签字人考核培训资料授权签字人考核内容授权签字人与给出意见解释人员的区别考核内容问题解答授权签字人与给出意见解释人员定义授权签字人:经CNAS认可,可以签发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的人员。

给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有较强的产品应用经验和技术能力,指导客户如何使用结果的人员。

授权签字人不允许随意变更,有变化必须上报CNAS重新考核确认注:初次评审时不允许临时增加授权签字人,对于分支机构要分地点授权授权签字人与给出意见解释人员说明授权签字人与对结果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是和报告/证书有着直接关系的两种人。

授权签字人是对结果报告内容负责的人。

对结果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是帮助顾客正确理解和运用结果或结果出现不合格时帮助顾客提出改进措施的人。

授权签字人不一定就是对结果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

授权签字人与给出意见解释人员区别侧重点不同决定了授权签字人与对结果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资格和能力的侧重点不同。

授权签字强调依“法”办事,这里的法是指所依据的技术文件。

对检测报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除了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以及所进行的检测方面的足够知识外,还需具有:授权签字人与给出意见解释人员区别侧重点不同制造被检测物品、材料、产品等所用的相应技术知识,已使用或拟使用方法的知识,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缺陷或降纸等方面的知识。

法规和标准中阐明的通用要求的知识。

所发现的对有关物品、材料和产品等正常使用的偏离程度的了解。

授权签字人与给出意见解释人员区别侧重点不同CNAS允许已认可实验室在带有认可标志的报告或证书上出具意见和解释,但这些意见和解释需获CNAS认可,如未获得许可,应清晰标注该意见和解释未经CNAS认可。

起草和签发解释或意见声明的人员应得到授权。

需要指出的是,授权签字人并不一定有能力做出意见和解释。

授权签字人与给出意见解释人员区别侧重点不同制造被检测物品、材料、产品等所用的相应技术知识,已使用或拟使用方法的知识,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缺陷或降纸等方面的知识。

CNAS认证机构认可规范文件清单2019-6-10

CNAS认证机构认可规范文件清单2019-6-10

2019-6-10
备注
2015-6-1 第一次修订
2015-6-1 第一次修订
2019-2-20 第一次修订 2015-6-1 第一次修订 2019-2-20 第二次修订 2015-6-1 第一次修订 2019-2-20 第二次修订 2019-2-20 第一次修订 2015-6-1 第一次修订
序类 号别
2015-6-1
2019-4-1
2019-4-1
2017-1-1
2017-1-1
2006-6-1
2015-6-1
2017-1-1 2018-7-1 2015-7-15
2017-1-1 2018-7-1 2015-12-16
2013-10-30 2015-6-1
2014-3-1
2015-6-1
被代替文件 文件编号/文件名 CNAS-R01:2017《认可标识使用和认 可状态声明规则》
《公正性和保密规则》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 《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2015 年第 一次修订) 《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对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的 认可程序规则》(2015 年第一次修订) 《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认可规则》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ISO/IEC 17021-1:2015)(2019 年第一次修订)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ISO/IEC 17065:2012)(2019 年第二次 修订) 《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ISO/IEC17024:2012)(2019 年第二次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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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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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1 目的与范围
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为保证 CNAS 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 认可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或滥用标识和认可证书,以及错误声明认 可状态,维护 CNAS 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 CNAS 对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国际互 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及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5.2 认证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特殊要求 5.2.1 获得 CNAS 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文件或网站上正确宣传认可及国际互认
2017 年 01 月 01 日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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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5.2.2 获得 CNAS 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在 CNAS 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上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
4 CNAS 徽标和国际互认标志式样
4.1 CNAS 徽标 4.1.1 CNAS 徽标式样
2017 年 01 月 01 日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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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CNAS 徽标规格 CNAS 徽标的规格如图所示,可成比例放大或缩小,应清晰可辨。
允许不得使用 CNAS 徽标;CNAS 根据有关规定使用徽标。
4.2 国际互认标志 4.2.1 IAF-MLA 标志 4.2.1.1 IAF-MLA 标志式样
4.2.1.2 IAF-MLA 标志颜色 IAF-MLA 标志的基本颜色为蓝色或黑色。
蓝色:C:100 M:80 Y:0 K:0 C:100 M:56 Y:0 K:0
5 合格评定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5.1 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通用要求
5.1.1 CNAS 拥有 CNAS 认可标识的所有权;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 内按照本规则以及相关要求的规定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其他机构 不得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合格评定机构拥有 CNAS 认可标识的使用权, 但不得转让认可标识使用权。CNAS 对合格评定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 可状态的情况进行监督。
注:本规则中合格评定机构指获得 CNAS 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及相关机构、检验机构 和其他评估/核查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未注明日期, 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GB/T27011《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 ISO/IEC 17011) 2.2 GB/T27000《合格评定 术语和总则》(等同采用 ISO/IEC 17000) 2.3 IAF ML 2《IAF-MLA 国际互认标志使用通则》 2.4 ILAC-R7《ILAC-MRA 国际互认标志使用规则》 2.5 LAC-P8《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补充要 求和指南》
注 1:申请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不应使用认可标识。 注 2:如果获准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签发的校准证书被用于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 建立测量溯源体系时,应当在校准证书上使用 CNAS 认可标识。
5.1.2 合格评定机构应对 CNAS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建立管理程序以保证 符合本规则的规定,且不得在与认可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 声明认可状态。 5.1.3 合格评定机构应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准确、客观的声 明认可状态,不得将认可状态声明用于其或其母体组织的其他活动。 5.1.4 合格评定机构应以认可证书上标注的机构名称或 CNAS 同意的名称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 GB/T27000(等同采用 ISO/IEC17000)和 GB/T27011(等同采用 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3.1 CNAS 徽标:代表 CNAS 机构的特定图形,CNAS 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3.2 认可注册号:CNAS 授予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特定英文字母和数字组合。 3.3 CNAS 认可标识:CNAS 授予的、供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的,表示其特 定认可资格的图形,通常由 CNAS 徽标和标明认可制度的文字、注册号组成,具体 式样见本文件附录 1 和附录 2。
4.2.3 国际互认标志的使用 4.2.3.1 IAF 和 ILAC 拥有 IAF-MLA 和 ILAC-MRA 标志的所有权。CNAS 是 IAF 和 ILAC 多边承认协议签署方,并与 IAF 和 ILAC 签署了使用 IAF-MLA 和 ILAC-MRA 国际互 认标志使用协议,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4.2.3.2 CNAS 拥有 IAF-MLA 和 ILAC-MRA 国际互认标志使用权,并根据有关规定 使用该标志。CNAS 通常以与 CNAS 徽标结合(国际互认联合徽标)的方式使用国 际互认标志。 4.2.3.3 CNAS 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不得单独使用国际互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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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国际互认标志:国际认可论坛(IAF)或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拥有 所有权,证明相关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所实施的认可制度已正式签署了多边互认 协议的图形;简称 IAF-MLA 或 ILAC-MRA 标志。 3.5 国际互认联合徽标:由 IAF-MLA 或 ILAC-MRA 国际互认标志和 CNAS 徽标共同 组成的图形,包括 IAF-MLA/CNAS 徽标和 ILAC-MRA/CNAS 徽标。 3.6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属于 CNAS 认可标识的特殊形式,由国际互认标志和 CNAS 认可标识共同组成的图形,包括 IAF-MLA/CNAS 标识和 ILAC-MRA/CNAS 标 识,具体式样见本文件附录 1 和附录 2。 3.7 认可状态声明:表示认可资格的文字说明。 3.8 授权签字人:经 CNAS 认可,有能力签发带认可标识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报告 或证书和声明认可状态文件的人员。 3.9 CNAS 认可标识章:将 CNAS 认可标识刻制在特定的材料上,供获准认可的实验 室或检验机构在认可范围内出具的报告/证书上加盖的印章。 3.10 校准标签:校准实验室在被校准的器具上加贴的标明校准状态的标识。
黑色:C:0 M:0 Y:0 K:100 4.2.2 ILAC- MRA 标志 4.2.2.1 ILAC-MRA 标志式样
2017 年 01 月 01 日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实施
CNAS-R0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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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2 ILAC-MRA 标志的颜色 ILAC-MRA 标志的基本颜色为蓝色或黑色。 蓝色:C:100 M:56 Y:0 K:0 黑色:C:0 M:0 Y:0 K:100
注:在 CNAS 的认可范围内,认证机构的认可状态声明表述为: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认可(Accredited by 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与认可 注册号。
5.2.3 对于获得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在 CNAS 认可的范围内,如果其客户希望 其所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带 CNAS 认可标识和(或)不声明认可状态,其客 户必须向认证机构和 CNAS 说明理由。如果认证机构和 CNAS 均认为认证机构的客 户的理由是合理的,并可接受,可以作为例外。但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所颁发的不带 CNAS 认可标识和(或)不声明认可状态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仍被视为在 CNAS 认 可范围内。 5.2.4 宣称获得 CNAS 认可的非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在 CNAS 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 认证证书上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 5.2.5 如果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获得包括 CNAS 等多个认可机构认可,在同一认可范围 内,认证机构决定颁发带有其中一个或多个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的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识别出认证标准的差异性,对于有差异性的认证标准,认证 机构不应将 CNAS 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与其他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和(或) 认可状态声明使用在同一张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上。 5.2.6 认证机构在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时,应与本机构的名称 或徽标在同一个页面上。
4.1.3 CNAS 徽标颜色 CNAS 徽标的基本颜色为蓝色或黑色。 蓝色:C:100 M:95 Y:25 K:0 (标准色) C:100 M:56 Y:0 K:0 (标准色) 黑色:C:0 M:0 Y:0 K:100 (标准色)
4.1.4 CNAS 徽标使用 CNAS 具有 CNAS 徽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他机构和个人未经 CNAS 的书面
CNAS-R01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Rules for the Use of Accreditation Symbols and Reference to Accreditation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17 年 01 月 01 日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实施
CNAS-R01:2017
2017 年 01 月 01 日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实施
CNAS-R01:2017
Hale Waihona Puke 第 5 页 共 17 页5.1.5 合格评定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时不应产生误导,使相关方 误认为 CNAS 对合格评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书结果负责,或对此结果的意见或解 释负责。 5.1.6 当认可要求发生变化,合格评定机构未按时完成转换的,不得继续使用认可标 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声明认可状态仍然有效。 5.1.7 合格评定机构应按照 CNAS 秘书处颁布的式样正确使用 CNAS 认可标识,保 证 CNAS 认可标识的完整性;CNAS 认可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且应清晰可辨; CNAS 秘书处向合格评定机构提供 CNAS 认可标识式样,供其使用。 5.1.8 合 格 评 定 机 构 可 凭 CNAS 秘 书 处 提 供 的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在 CNAS 网 站 ()标识下载区内下载 CNAS 认可标识。 5.1.9 合格评定机构可在报告或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上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CNAS 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可采用印刷、图文和 印章(印章仅限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标识)等方式。 5.1.10 被暂停认可资格的合格评定机构应在被暂停范围内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得 CNAS 认可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在报告或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 上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5.1.11 被撤销、注销认可资格或缩小认可范围的合格评定机构应在 CNAS 作出撤销、 注销或缩小认可范围决定之日起,在被撤销、注销认可资格或缩小认可范围内立即停 止任何关于获 CNAS 认可的宣传,收回、销毁和删除一切带有 CNAS 认可标识或声 明认可状态的证书、报告、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 5.1.12 认可资格到期后,合格评定机构如未获得新的认可资格,不得继续使用 CNAS 认可标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声明认可状态仍然有效。 5.1.13 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内未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未声明认可状态的,应 按照 CNAS 的规定从事合格评定活动。 5.1.14 当合格评定机构因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引起法律诉讼时,应 及时通告 CNAS,CNAS 有权根据诉讼需要亲自申请或要求其申请 CNAS 作为第三 人参与诉讼;如果采取和解、撤诉等法律行动,应经 CNAS 书面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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