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理性]论康德纯粹实践理性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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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康德纯粹实践理性的实现
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确立了纯粹实践理性作为意志本身的规定根据,即道德律,强调了理性是实践的,也就是理性自身即是理论的或思辨的,又是实践的。理性是实践的就预示着理性必须得以实现,这就需要解决实现的对象以及实践的保证。他在此书中为实践理性规划了至善目标,这个至善要成为完满的善,整体对象就必须包括德性和幸福,而这两个原则却是矛盾的,即构成了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解决了这个二律背反就解决了实践理性的实现对象问题。
一、至善:纯粹实践理性的整体对象
与《纯粹理性批判》的思路相反,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给出的是从本体到现象界的思路,是从原理到概念到感性生活中,是从超感性世界到感性经验世界的思路。而人作为主体恰恰生活在两种世界中,故而两个批判的解决都要落到至善概念上。康德认为,至善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为至高无上的善,一为全部的和完满的善,因为,至高的东西可以意味着至上的东西,也可以意味着完满的东西。这两层含义就是至善的两个要素,即德性和幸福。
所谓至上的东西,指的是本身无条件的东西,而且可以是其他东西的条件。在康德那里,德性正是这种本身是条件的东西,已是谋取幸福的条件。可以说,德性就是这种至上的善。关于这一点康德在分析论中己经说明。康德的道德哲学建立在纯粹实践理性作为意志本身的规定根据上,当道德律作为一种普遍法则,对我们形成绝对命令时,必然会损害我们的爱好,从而导致痛苦的情感产生。但是,我们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由于对道德律本身的敬重,是我们逐步形成了道德情感、道德动机、道德兴趣和意志动机、意志兴趣、意志准则的概念,而这时的理性实践不再是一件痛苦的伤害感情的事,相反是对遵守道德律产生出由衷的兴趣。对于道德的敬重程度会产生两种道德状态:一则是合乎义务,一则是出于义务。合乎义务是一种约束,出于义务是一种压力。这两种行为都不能完全算是发自内心的,而当有一天对于道德律的敬重更深层地内化成既不出于约束也不因为压力而产生的随心所欲,不逾矩团别的道德状态,即可称之为德性。正是基于它本身是无条件的,而且德性不受任何条件的约束,故康德认为它是至上的善。这种至上的善是一切只要在我们看来可能值得期望的东西的、因而也是我们一切谋求幸福的努力的至上条件。所以,它更是至善的先决条件和配得幸福的资格。但是,这种善却不是完满的或全部的善,也就不能是实践理性的整体对象。它不能独自成为真正的至善,凭借其自身还并不能解决实践理性的整体或全体对象的问题,也就不能解决实践理性实现自身的要求,只能说具有了德性的原则,是超感性世界的东西。实践理性的实现还要回答感性世界的问题,这个问题就是幸福的问题,也是康德至善之至的另一层含义。
所谓完满的东西,康德意指的是整体的、全体的或全部的善,至善是完满的善,当幸福在完全精确地按照与德性的比例(作为人格的价值及其配享幸福的资格)来分配时,也构成一个可能世界的至善,那么这种至善就意味着整体,意味着完满的善。也就是说,一个有德性的人,应该要得到与之德性相应的幸福,有理性的存在者需要幸福、配得上幸福和享有幸福。所谓幸福,就是有理性的存在者在现世的偏好得以满足,使拥有它的人感到愉快,那就必须牵扯到自然和感性经验,故对于幸福的欲求并不是绝对的善,也不能独自就是善的,只有任何时候都以道德的合乎法则为前提的幸福才是善德。
显然,至善有两个因素,即德性和幸福,而且两者必须一同构成至善的原则,缺一不可。
康德在考察两者的方式时,发现这两者并不是必然就结合在一起的。它们的结合始终发生着矛盾,也就是纯粹理性在规定至善概念是一种辨证论。康德指出,它们的结合方式无非两种:一是分析的结合,依据的是同一性法则;一是综合的结合,依据的是因果性法则。为此,康德举出了希腊晚期哲学的两个学派伊壁坞鲁学派和斯多亚学派来说明问题,这两个学派都是依据同一性法则来结合德性和幸福的。
伊壁坞鲁学派认为:意识到自己的导致幸福的准则,就是德性。他们主张幸福就是整个至善,德性只是谋求的形式,只是手段。也就是说,追求幸福这一准则包含了德性这一概念。但是,这种包含并不意味着就是完全等同,即便两者的实质是相同的,他们各自部分的结合方式也是不同的,何况,德性的准则和自身幸福的准则在他们至上实践原则方而也是完全不同性质的。因此,德性这一准则不能完全等同于自身幸福的准则。如果不能完全等同,那么他们就是将追求幸福的准则建立在感性的需要上,根本不可能是至善。斯多亚学派则认为:意识到自己的德性,就是幸福。他们主张,德性就是整个至善,幸福只不过是对拥有德性的意识。我们必须要承认,一个有德性的人只有意识到自己的活动是正直的才会快乐,但是,在他具有随性所欲,不逾矩的崇高德性之前,如何保证他的活动就是符合道德律的?所以这两种方式都不能使德性和幸福统一达到至善。德性和幸福二者是分析的关系,那就意味着,幸福与德性不是完全同一的。德性与幸福在其质料上就完全不同,又何来同一之说,因此是不可能的。言外之意,依据同一性法则是不可能解决德性和幸福的结合,也就无法完成实践理性的对象问题。
紧接着,康德认为德性和幸福的结合必须是综合的,即依据因果性法则。现在,这种结合(正如任何一般结合一样)要么是分析的,要么是综合的。但既然现在给予的结合不可能是分析的,如刚才己预先指出的那样,所以它必须被综合地设想,也就是被设想为原因和结果的联结。因为它的问题是实践之善的问题,即是有行动的原因,并有行动之结果。关于综合的联结,康德进一步指出,假使它们二者的关系是综合的,那么就有两种情况:第一,幸福是德性的原因,德性是幸福的结果,但人通过意志,以欲求幸福作为规定行为的根据,是感性的、自私的。本就不具有德性,又如何成为德性的原因?因此也是不可能的。第二,德性是幸福的动因,幸福是德性的结果。可是这也是不可能的。因为道德律只是对人的行为提供准则,并不能直接决定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德性不能决定人追求幸福的行为。德性和幸福的结合只能是实践中的结合,是感性世界的行动,只能在感性领域中得到最终实现。这种实现显然不可能取决于意志的道德意向,而是取决于自然法则的知识以及实现其意图的自然的能力。
这样,就最终造就了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即实践理性自身需要德性和幸福的结合,而两者的结合几乎是不可能的。康德的哲学概念中,二律背反指对同一个对象或问题所形成的两种理论或学说,虽然各自成立但却相互矛盾的现象。它是源于人类理性追求无条件的东西的自然倾向,因而是不可避免的。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指的就是人的德性和幸福间相互独立、排斥,却又相互牵扯的关系。这一矛盾并非是由人为造成的,而是如前所述的那样,是纯粹实践理性追求并为人定制的道德律,即绝对命令与人在现世中的本性之间的矛盾。人所处的现世是经验的,其中不可避免地沾染着功利、欲望、世俗。因此,就所处的现世而言,人必定是一种自然的存在,是感性的。但是,人不仅仅具有感性的一面,人并非完全被现世的世俗所支配,人有完全独立于现世的理性。人也正是用此为自然立法。康德完全反对以任何欲望的、利益的、实质的作为行为的普遍原则。因为这只会将人带向严重的冲突和极端的毁灭。他以纯粹实践理性作为意志的规定根据,确立起非实质的、无条件的普遍法则。它对于人这一理性的存在者来说是绝对命令,即所产生理性的实践活动都必须符合它的标准,也唯有符